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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个文档7月27日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己二酸项目己二酸装置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评标结果公示[山西省]
十环招标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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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日,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己二酸项目己二酸装置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在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指挥部西楼一层会议室举行,经评委会评审,结果如下:项目名称:新建己二酸项目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
中标公告信息编号:5607045
中标公告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中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中标公告信息由发布机构发布,从中标公告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中标公告正文(原文):日,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己二酸项目己二酸装置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在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指挥部西楼一层会议室举行,经评委会评审,结果如下:项目名称:新建己二酸项目招标内容:己二酸装置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招标编号:JSG-740中标单位: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公示时间:日至日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梦琳、张圣联系电话:
友情提示:本站点所有信息全部免费浏览,其中中介招标信息由免费会员发布,[]来源于十环网商城,其真实性需要使用者自己确认,十环网所有信息均为免费公开查询,不承担任何商业责任!如果有涉及到虚假和隐私信息,需要删除的请使用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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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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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大家讨论一下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事流程的问题,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作那些具体工作
比如:土地报批前期该作那些工作等
[ 本帖最后由 laiqi 于
15:40 编辑 ]
发起有意义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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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审批-扩初设计(专篇)-专家审查-组织施工安装-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竣工验收
4、建筑施工:总评设计-勘探-建筑设计-审图-开工手续-合同洽谈-监理-发包-履行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变更.相关协调)-组织验收-结算-申领产权
5、申领土地证& &
6、开工报告&&
其中需联络协调单位: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规划局、质监站、建设局、土地局、气象局、白蚂蚁防治中心、安评中介机构、环评中介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讨论了很多次,再次说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一、设立审批(准备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备材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三、试生产方案备案(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材料);四、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重要的是要领会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立项建议书、可研报告、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审查、详细设计、施工、试生产、安全验收评价、许可证、正式生产、现状评价
帮助他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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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复:
& & 1、备案或核准
& & 2、环境影响评价
& & 3、安全评价
& & 4、地震安全评价
& & 5、地质安全评价
& & 6、压覆矿产评价
& & 7、征地
& & 8、城市规划评审
& & 9、水土保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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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两位!
压覆矿产评价 地震安全评价 必须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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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 天津开发区在建项目协调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服务手册,是我见过的比较好的资料,供参考
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不要了,有项目投资申请报告就可以了,但是一个地方一个做法,关键是在当地一个要有个熟悉政府程序的人,要找咨询机构,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和钱,国家的这些条例只能供参考,现在还要节能评估,安评,环评等,买地已经算是在项目走的比较远了。只待建设完毕收回投资了,不知你设计做的怎样了,别急着只问买地啊?否则一大笔钱压在地上,到时你又要着急了,啥时能开工收回投资呀!
[ 本帖最后由 multimedia 于
2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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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的您好,您推荐的网址打不开,请问你有 天津开发区在建项目协调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服务手册吗?能不能麻烦您直接传到论坛里,有等急用,感激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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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的东西时有改变但是大方向不变,上边没人就找个正规设计院跟他谈合同之前把这些底子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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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我正在做一个新项目,这些对我很有帮助!
积极参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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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media
& & 您好,天津开发区在建项目协调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服务手册,是我见过的比较好的资料,供参考
打不开连接,能给邮箱发一份吗?谢谢,我的邮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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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需要水资源论证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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