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对汶川地震国外捐款无偿援助国内却让公民捐款

这是全世界最富的国家,经常对中国无偿援助,却鲜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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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世界最富的国家,经常对中国无偿援助,却鲜为人知
在网上,中国对外援助好像成了一个喷口,很多人都在说中国太傻,自己人吃不饱还老是援助别人。其实这个说法是错的,现在的世界早已进入全球化,不光是中国,大多数国家都对外援助过。今天咱就来说说一个对中国无偿援助过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卢森堡。在2015年的世界人均GDP排行榜中,卢森堡以103187美元高居榜首,是美国(55904美元)的将近两倍,中国(8280美元)的12倍,也是唯一一个人均超过10万美元的超级富国。卢森堡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面积2586.4平方公里,相当于北京的六分之一,人口只有57万,相当于北京的2.6%。就是这样一个小国,却创造了一个世界的奇迹。首先,卢森堡是欧元区最重要的私人银行中心,和世界第二大投资信托中心,聚集了140多家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总部也在这里。近几年,中资银行开始在卢森堡全力布局,今年7月,欧洲华商大会基金会也在卢森堡成立。其次,卢森堡还有世界上最大的钢铁公司:阿塞洛-米塔尔集团,每年钢铁产量占到了全世界的10%左右。另外,卢森堡还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号称“千堡之国”,比如最负盛名的卢森堡古堡,距今已有370多年历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每年去卢森堡旅游的外国游客多达百万,是本国人口的两倍,其中中国游客2015年在卢森堡的住宿总数为6.9万夜。在卢森堡的旅游手册上还有这样一个注意事项:不能向卢森堡的女主人送菊花,因为菊花在卢森堡象征死亡。呵呵,其实在咱中国也没有给人送菊花的。卢森堡早在1972年就跟中国建交,这些年来向中国无偿援助了很多物资,堪称中国人的老朋友,但很少有人知道这一点。中国倡导成立的亚投行,卢森堡也是第一个主动加入的欧洲国家。这是中国驻卢森堡大使馆合影。其实,卢森堡对很多国家都有援助,以2012年为例,向外国援助的总金额占到了全国国民总收入的0.16%,平均每人捐助142美元。而同一年中国的对外援助金额占国民总收入的0.0004%,人均捐助0.02美元。不知道喷子们该怎么说了。在今年的里约奥运会上,有一位53岁的卢森堡乒乓球选手名叫倪夏莲,打进了女单32强,是本届奥运会上年纪最大的运动员。其实这位倪阿姨当年也是中国乒乓球队的队员,后来加入了卢森堡国籍,多次获得欧锦赛单打冠军。——历史客栈每天辛苦写文,方便的话请关注本人微信公众号:mashaohua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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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如何审理之我见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2453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国劳务、出国留学已成为普遍现象,有时中国公民人在国外,但由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诉讼仍然发生,近年来此类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又以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多,笔者试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国劳务、出国留学已成为普遍现象,有时中国公民人在国外,但由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诉讼仍然发生,近年来此类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又以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多,笔者试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一、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诉讼不全是涉外民事诉讼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只要具备前述任一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从形成要件分析,只要中国公民之间是因为在国内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引发的诉讼,虽然中国公民或因侨居、或因工作、或因学习而身在国外,但仍然是国内普通民事诉讼,应当完全适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二、中国公民当事人在国外签署的法律文件应当经过认证当事人在国外因各种原因不能回国亲自参加诉讼,原、被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寄交起诉状、答辩状,也可委托在国内的其他中国公民代为递交起诉状、答辩状,在国外签署的起诉状、答辩状、授权和书面意见、申请等诉讼资料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同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确实无法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必须委托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上述意见的提出,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一国的国内诉讼应当止于国界,在国外作出的行为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对国内诉讼产生效力,另一方面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当综合评价作出真伪的判断,然而在当前条件下对当事人在国外作出的诉讼行为的真伪法官是难以判断的,必须要辅以一定的认证程序。对此,有两方面的法律依据,一是《》第五十九条对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进行认证有专项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规定,此种案件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但有关程序应参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三、向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规范笔者认为,送达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且离开国内未超过一年的,可以依照普通民事诉讼规定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已无住所或者离开国内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执行,即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或者委托中国驻受送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或者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进行邮寄送达,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进行公告送达。四、现代网络技术在此类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现代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E-mail实现了瞬时信息交流,QQ、TM、MSN等网络平台提供了即时互动交流的技术支持,拓宽了法院在审理涉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案件时的思路,有时与当事人在线即时交流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已实际运用了这些平台并有效促成了当事人调解,但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持慎重的态度,现代网络技术在诉讼中只能发挥辅助作用,理由:一是国际网络平台交流还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的方式;二是受网络安全的限制,视频交流窗口极易被覆盖,交流内容极易泄露;三是中国公民在国外作出的诉讼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国内诉讼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民事诉讼中,网络技术的作用应当限于对在国外当事人进行程序法上的说明和指导,而不能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或实体处理。转载来源: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19642积分 | 帮助90273人 | 279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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