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受行政处罚应受到什么样的党纪处分

【关注】党员干部闯红灯、违停,罚款扣分后还要受党纪处分?
开车上路,即便是老司机,
交通违法也在所难免。
那么党员干部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吗?
来看党纪条例怎么说
周某,中共党员,某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月,周某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周某违反了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周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执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这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员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处理,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处分。
按照《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可以对党员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
二、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等。
三、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区分情形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
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减轻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执纪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2、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来源:宿松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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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亦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处罚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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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限放”规定将受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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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县纪委日前制定了《广德县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限放规定,受到公安、安监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限放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检举人、调查人、证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本单位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限放规定教育,凡本单位人员违反《通告》规定,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已经查处的违反《通告》行为,不配合、不主动处理的;对承担限放职责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该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信息来源:今日广德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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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执行时间:23.438毫秒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来源: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公安局职权依据【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1.罚款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职权运行流程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决定责任: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交付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被处罚人拒收的,办案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责边界一、层级分工市级:负责查处辖区内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相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咨询方式5、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59号黄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投诉方式0备注
责任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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