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主要在于什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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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我国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初步建立起行政听证制度,但是由于处在初期,难免存在着很多缺陷,本文首先从听证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存在的缺陷,接着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最后综合阐述了对行政听证制度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行政听证;发展;缺陷;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
1. 国外的发展情况。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二十世纪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产物。听证的涵义是“听取对方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对方意见,给其陈述和申辩机会。“听取对方意见”的公正要求最早源于西方的宗教故事,据称上帝也是在召唤亚当做出辩护后才做出处罚决定的。但是制定法上的根据则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国外,或加以任何危害。”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普通行政程序法》,掀起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第一次高潮。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听证制度作为核心制度也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无疑是行政听证制度最完善的两个国家,其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为他国提供了借鉴。
2. 国内的发展情况。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随后,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又规定了立法法听证;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四节专门就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做出了规定,并且从内容上看,这次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比以往更加详细,更加规范,更加具有操作性,是在听取学者们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综上,听证程序已经在我国行政法中得以确立和发展,这对于规范政府行为,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为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层面,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美国,听证是泛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在日本,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 何文盛(1974-),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政府战略管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等方面的研究;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邮编:730000。
** 张志栋(1982-),男,辽宁大连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从上面的定义列举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其核心内涵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可以说行政听证既是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反映出法律对个人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又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同时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与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单方面接触制度共同构成了保障行政程序公正、公平运行的制度体系。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追求不外乎是通过正当的过程来实现程序正义,听证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同样体现了人们通过正当的过程来实现程序正义的一种价值取向。而行政听证制度在不同国家其理论基础是不同的。在英国,听证在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是源于自然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它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避免偏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件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二是听证规则,即任何人在行使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的权利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在美国,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源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根据这两条修正案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首先就是依照法律程序行政,它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以法律形式规范必要的行政程序;二是必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行政程序;三是对违反法定程序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依法行政还要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意见的程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这种程序包括告知、听证、申请,异议等方式。综上所述,不论是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还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或是中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其意义不外乎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保护公民在程序上的权利。
(四)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作用)
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既保证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防止了行政武断与专权,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共权力的滥用。
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行政听证制度通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使相对人对争议事项及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地认识,减少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机会,减低了成本并大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行政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成本增加。
再次,从行政法律体系来看,行政听证程序弥补了行政法律体系的缺陷。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无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它的确立弥补了行政法律体系的缺漏。
二、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 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行政听证制度在逐步加以完善
首先,听证笔录方面的突破,听证笔录是指听证组织部门在听证组织过程中,对听证参加人针对听证事项的质证、举证、辩论等具体活动所做的客观记录,有时也包括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我国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听证的效力作出规定,这成为学者们批判的焦点。本次《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听取了学者们的意见,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就意味着听证笔录对行34
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听证笔录规定不一致的决定,否则该决定应当被宣布无效。
其次,听证效率原则的发展。听证效率原则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缩小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限制听证举行的时间。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引入听证程序之时,限定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只从适用范围上作出了限制,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这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加强。在听证范围上,依《行政许可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从措辞方面来看,立法机关显然是非常谨慎的,力图防止听证程序的过泛适用而增加机关的负担,影响行政效率。在听证时间上,为增强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过分拖延,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再次,法律责任的加强。虽然我国1996年就引入了听证制度,目的就是希望采取一种准诉讼的方式,给行政相对人以充分的机会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护,从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信任力。但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行政听证制度一直未得到重视。本次《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强调了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法律责任问题。该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则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是对听证制度的重大发展,他对于提高听证的实用性必然产生积极影响。
2. 与国外相比,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美国是当今世界范围内行政听证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我们不妨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与其比较一下,这样就可以找到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方面。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规定了除法院可以就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军事和外交职务上的行为、机关充当法院代理人的案件、劳工代表资格的证明、行政官员的选用和任期(行政法官的任命除外)等五种情形不适用听证,其他的都可以适用听证,由此可见,美国的行政听证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适用于财产,还适用于人的生命和自由。而我国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过窄,比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限定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没有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其中。另外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法律也没有明确,造成了法律标准不统一,从而造成了基层行政部门无法操作。
其次是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地位方面。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行政机关没有权利自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根据工作需要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认的合格人选中选择任命,对于行政法官的选拔、任命、晋升、辞退、待遇等由文官事务委员会负责。这条规定就保障了行政法官的独立地位,间接保证了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支专业性的行政听证队伍,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主持听证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就无形中影响了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是关于行政听证的参加人范围方面。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规定:“机关向所有利害关系人通知获得听证和裁定的机会”。并且从美国法院的判例来看,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也呈扩大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听证制度应用领域还比较窄,有权参加听证会的主体比较少,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参加听证会的主体除了听证主持人、调查人以外,就只有行政处罚相对人了,这种对听证申请人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行政处罚权的公正与全面的行使。
最后是关于行政听证笔录作用方面。美国对听证笔录采用“案卷排他性原则”,也叫“唯一专有记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案卷做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而我国对行政听证笔录并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虽然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至于听证笔录在裁决中所占有的分量却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裁决过程中,依赖听证笔录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国外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主持人的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而我国仅规定调查人员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和主持人则没有规定,这就造成当事人对自己收集到的对己有利的证据在听证过程中不举证,反倒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再举证,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使听证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三、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制约着行政听证制度积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所以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迫在眉睫。在笔者看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和缺陷:
(一)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分析
1. 应当扩大行政听证范围。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有必要适当予以扩大。应当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纳入到行政听证范围之内,因为从法理上讲,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受处罚人以充分的抗辩权和机会。人身权显然重于财产权,将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听证范围内,反而不将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纳入听证范围,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因而应该将限制人身权的行政处罚纳入到听证范围之内。另外对于“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也应当纳入到行政听证的范围之内,因为在实际的操作中会出现这种处罚会比罚款的数额还要大,这种行政行为已经涉及到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法律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
2. 行政处罚数额应当明确量化,以便使执行机关觉得有实际执行的内容。针对《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规定十分模糊,地方执行标准不统一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各地实际的经济状况,确定一个较低的限额,如果出现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该根据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理,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又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二)从公正、公平、客观的法律原则分析
1. 建立健全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为了保证行政听证过程中的客观公正,建立一支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队伍势在必行。将我国的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发展方向最终定格为美国式的行政法官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观点。学者们大多数都认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比如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等)、熟悉法律(至少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所属领域的行政经验(至少在相关的行政部门工作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任用、工资、晋升、考核、罢免等方面不受所属机关的直接控制,也不得从事与听证不相容的工作。他们应当拥有主持听证的必需权利,经过行政程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行政长官的充分肯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并重新经过听证,否则不得随意推翻听证所确认的证据资料以及依据这些证据所做出的建议或决定。不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起完善的行政听证法官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虽然有美国的模式可以参照,但是两国的国情、政治制度、文化背景毕竟不同,因而在现阶段,可以先由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工资、级别以及权利运用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提高行政主持人的独立地位。
2. 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基于听证笔录做出。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举证责任、处罚理由和依据的申辩、处罚内容的申辩等的全面、客观的记载。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36
重要依据。纵观各国对行政笔录的效力方面的规定不外乎两种,一是听证笔录无绝对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可以对听证笔录进行斟酌使用,这样的国家如德国、韩国、瑞士、韩国等;二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鉴于以上两种做法,笔者倾向于采用后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将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因为行政听证程序主要是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仍然可以考虑案卷以外的其他证据,那么听证必定流于形式,不仅浪费行政资源,而且还剥夺了当事人的防卫权。对于听证终结后的事件或证据,如果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退回听证支持人再举行听证,这是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
3. 扩大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当事人的范围。为了达到听证公开全面的要求,各国有将参加行政听证的范围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也应当随之扩大。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凡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人,原则上都有权要求参加听证会。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听证会,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听证的公开原则,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听证外,还应该在举行听证会前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的代表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在不涉及不应披露的听证会内容的情况下予以采访报道。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腐败,也使行政决定更容易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另外在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方面,不仅当事人和行政组织机关有这种权力,同时也应该赋予第三人这方面的权利,比如说一些公共利益的事项,这些问题对作为“公众”组成的单个个人利益的影响远要比那些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直接利害人关系人的影响要大得多,不举行听证,可能就会损害很多人的利益,后果会很严重的。
4. 完善行政听证程序中的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一种必然产物,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单个公民个人能力或精力不足的缺陷,也是现代法治发达的标志之一。然而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却没有赋予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听证权及其在行政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听证制度效率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行政听证程序设立的目的出发,应当完善听证程序中的代理人制度。参照美国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举行听证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行为当事人由律师或委托人陪同、代表或作顾问,但是除律师以外的委托人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对于没有委托人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指派,至于指派与否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另外还应该明确代理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中代理人的权利有: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利、申辩和质证权、有要求说明理由权、有要求资讯公开的权利。听证程序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在听证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听证责任,对此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是否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向主持听证的机关提供证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面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对两种观点予以折中。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并能说明理由、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当然负有举证责任;原则上行政相对人不承担举证之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不能排除相对人的举证义务。比如,相对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相对人认为其行为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这时应当负举证说明的责任。而且这种说明理由的行为是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否则的话相对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从公民(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识方面分析
从立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行使范围越来越广阔,权利保护机制也越来越健全,很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陈诉权、申辩权、要求举行行政听证权等,但是公民在运用这些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却很少,这不能不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因而为了使行政听证制度得以很好的实施,就非常又必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听证制度的价值在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借助公正的程序,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某种角度说,听证是一种以牺牲行政效率来保证实体行政决定公正的制度。听证,特别是正式的听证程序需要消耗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这就导致了公正决定和行政的效率之间的矛盾。如何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有赖于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确立。一套正式的听证听证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告知和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委托代理制度、主持人制度、监督制度、听证笔录效力制度等内在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体系的确立是实现行政法治化的前提条件,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有效手段。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认识到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予以改进。最后,笔者坚信:经过政府机构、公民、社会团体等共同努力,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毕竟“不是所有的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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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益权:为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主体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督促和惩戒的活动。
行政审计监督:由政府内部设置的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指行政主体在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法律补救机制。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在特定情况下,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平合理、适当补偿的原则,由行政主体对其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部门行政法?????????
简答题 程序的功能? 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活动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公正、效率。 行政活动的内在价值体现:参与、公平。外在价值体现:准确、及时、有效。
行政程序的公平主要体现?
权利有可能受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被告知有关信息,并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程序应当符合形式主义要求;程序应当平等的对待当事人;程序应当公开。
西方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公正模式(美、日、韩)、效率模式(德、西、奥) 公正模式特点? 明确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听证为其构建核心;更侧重于对行政公开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予以规定。 效率模式特点? 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原则;更侧重于规定行政主体以及有助于实现效率的一系列制度,如时效、格式化、代理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 重人治,轻法治;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英国行政程序法 构成:行政程序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判例。基本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行使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的权力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公开调查和听证。
美国行政程序法 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内容:事前的通知;审判形式的听证;获得律师的帮助权;公正无私的裁决人;证据、调查结果和结论)。听证制度:听证不适用情形: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立法性事实;可用计算、视察、考试、测验或者选择代替听证的;迟延听证;紧急行为;由于特权所享受的利益。制定规章的听证制度: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特点:通过口头表达意见;辩论;听证记录;由行政法官主持听证)、混合听证。作出裁决的听证制度:正式听证(内容:通知、听证前协商、职能分工、听证记录)、非正式听证(特点:灵活性、效率性、广泛的适用性)
澳大利亚行政程序法 基本原则:程序公平原则。不适用程序公平原则的主要情形:1.法律已经规定有听证或申诉程序的
2.存在后继补救手段
3.行使行政立法权或政策制定权
国家安全的决定
5.紧急情况。程序公平原则主要内容:1.听证规则(要素:通知、公开、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听证) 2.反对偏见规则
3.可信证据规则和说明理由规则。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及不偏不倚原则,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适度原则,参与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善意原则,作出决定原则,无偿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效率原则(制度体现:替代制度、技术媒介的采用、紧急审理、简并程序)、公平原则。
德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明确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不当结合原则,职权原则。 奥地利行政程序法 基本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体现:当事人的听证权和卷宗阅览权),经济原则。 听证制度的内容:1.听证开始;2.听证通知(送达方式、送达地方、代收送达、亲收送达、特别规定、公告送达);3.听证;4.听证记录;5.结束听证。 日本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澳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谋求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原则,平等及适度原则,公正及公正无私原则,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参与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作出决定原则,无偿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
我国行政程序法 确立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几个准则?
1.这些原则应该是行政程序发的基本原则;2.这些原则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
3.这些原则应该是基本的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4.应当从宪政的高度来考察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过于琐碎和狭隘,就事论事。
基本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具体原则:程序公开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参与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合理
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内容?
形式上应具备中立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实质上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程序。
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前提标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核心(行政权力是否受其控制);关键(行政效率的考虑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上);最好标准(能否确保行政主体从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角度来考虑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证据、告知、说明理由、回避、时效制度等。
听证制度功能? 发现案件事实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
听证制度基本内容? 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中设立听证程序的法律意义?
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一个程序性保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严格规范并完善正式听证制度、法定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强化听证记录的法律意义。
行政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可定案证据标准;案卷排除规则;直接言辞原则。 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的内容?
调查取证采用职权主义;调查取证方式,2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出示有关证件;证明要求和证据种类;举证责任问题。
告知制度的主要价值?
尽可能防止和避免行政主体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阻力,保证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事前告知也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和人格的一种尊重。
说明理由制度内容?意义?
内容: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意义: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作出决定,以免草率从事。使当事人信服,避免对立,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执行。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便于受理行政争议的机关进行审查。为一般公众提供行为预测。
我国现行行政回避制度存在问题? 对回避的情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回避的方式和程序不明确,有的规定“应当回避”,有的虽然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但是具体的程序没有进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公务员回避后如何确定其继任人选几乎未做规定。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
行为的期限;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存在过分侧重于行政主体的便利,缺乏应有的时效规定的不足。1.没有时效规定,表面上看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是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容易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诉讼,其结果恰恰损害了行政效率。2.时效规定的任意性强,在法定期限后,一般均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不利于双方。3.缺少违反时效制度法律后果的规定。
我国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 听取意见制度;起草审查制度;公布制度。
我国现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回避;合议;审执分离;行政复议;顺序;时效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乏系统性;处于次要地位;偏重事后程序和过于笼统;法律责任不明确。
行政主体特征? 必须是承当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能够承当行政活动的法律效果的组织,主要是承当由此产生的责任。
行政程序当事人法律特征?
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或由行政主体依职权通知参加到行政程序中来的另一方行政程序主体;具有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程序中采用行政主体的概念的原因? 保持行政程序连续性、统一性的要求;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性质的需要;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程序主体。
行政程序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主要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获得通知的权利;申请
回避的权利;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陈述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保密权;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行政程序参与人包括?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行政调查程序中的主要调查措施? 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
行政决定的一般内容?
当事人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幅度; 说明理由;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方法及期间;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 直接送达当事人;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享有行政职权组织的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计划的构成和制定程序?
构成:目标;方法;程序;规则;经济预算。制定程序:立项申请;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行政指导的相关制度?
公共部门情报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公共行政审议制度;公共行政建议制度;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教育训练、心理诱
导、行为激励制度。
政府采购的价值? 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价值。
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和程序?
招标投标方式;邀请发价方式;拍卖方式;直接磋商方式。 行政程序瑕疵的样态描述?
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听证义务;公正作为义务;说明理由义务的违反。
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途径?
由法律对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以及产生此种法律效果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途径;行政诉讼途径;国家赔偿途径。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76行政法学总论等内容。 
 4.《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5.《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孙笑侠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6.《行政法学总论》 ,毛雷尔著,...  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 例:非典事件、紧急情况下的越权行为、汶川抢险救灾 比例原则 -“帝王” 条款(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 ...  姓名:高家伟职务:副教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学位:法学博士 高家伟中国...2、 《行政法学总论》 ,译著,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台湾月旦出版公司...  余凌云教授在《行政法讲义》 (2014)中划分了依法行政原则、比例 原则、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章志远在 《行政法学总论》 (2014)概括为行政法定原则(...  《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 日 ] 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  为了达 此目标,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成为行政法学总论中 “阿 基米德支点”般的核心概念。这种行政行为的形式论基于法 概念操作技术的方便性,就行政机关为...  (1)广义: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分论、比较行政法学 (2)狭义:行政法学总论:基本方法理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2 2、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  ①②③ 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  行政法参考书目 1.美国法律史 (美)伯纳德?施瓦茨 ......77 行政法学总论 17.行政诉讼法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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