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户口口转农村户口,有没有村里的分配权

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将取消区别实行统一登记
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将取消区别实行统一登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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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将取消区别实行统一登记]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791078" data-title="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将取消区别实行统一登记" data-image="">户籍改革新政策: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土地三权
关键字: 户籍改革农民进城户籍农村户口农民三权农民进城落户聚焦三农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昨天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户籍改革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
农户&三权&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要求退权
《意见》原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民权益易受侵害
事实上,对农民进城是否要以放弃&三权&为前提,已在业界争论多时。
农业部一位规划设计研究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农民的产权不明晰、收益分配权缺位、参与权不足,往往使得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被上楼&却无法承担城市生活成本,陷入贫困&。
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其产权的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违规违法占地事件中,都有农民权益遭受侵害。&一位地方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违规违法占地的形式有以租代征、违规扩大或设立各种工业园区以及未批先用先占&。而其中最常见的以租代征手段,貌似是村级组织出租、农民自愿,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出面做工作的结果,某些地区在新建小城镇中甚至采取强征强拆的方式强迫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害&。
另一方面,农民收益分配权的缺位,致使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化进程的利益分割。
&农产品收益、出卖劳力所得、集体资产经营分红,是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取收入的来源,尤其是集体土地经城乡土地统筹后,可分配给集体中农民的增值收益,是其进城后的重要保障。&上述地方官员对记者表示,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且透明度不高,无法调动农民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要让农民进退有路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强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所以文件提出来,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城镇化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赵阳表示,之所以讲&现阶段&,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熟程度作出的科学判断。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村宏观经济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提供补贴
《意见》原文: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可大力发展服务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目前我国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农民工人群,还存在劳动力素质偏低的问题,这对于流动人群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其实是一个障碍。不过好在这次新政也明确提出,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他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部门落实新政的细则,明确加大这方面财政补贴的额度和力度。
预计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将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幅,竹立家提出,为了消化这些求职的人员,各地应该加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例如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以便尽可能多吸纳相关人群的求职需求。
此外竹立家提出,为了应对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除了创造岗位满足其就业需求,各城市还要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各方面综合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多方面要求。而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新政在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条件,竹立家也表示赞同,他认为这种温和放水的方式不会冲垮水渠,可避免某些城市因无法短时间吸纳过多求职人群,导致就业局势出现恶化的可能。
随迁子女升学将出实施办法
《意见》原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下一步推四项工作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教育,近些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且参加升学考试。
据他介绍,国家在2010年启动实施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专门设立&城市学前教育的综合奖补&项目,支持地方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目前已有逾300万人次幼儿受益;近年来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保持年均百万以上的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约有1200万人,其中逾八成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国家政策带动下,今年有19个省市把免学费政策扩大到全部在校的中职学生,在多数省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不收费;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已有28个省市开始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有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
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事关教育公平,此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使其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刘利民表示下一步还要推进四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二是要求各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四是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这项服务更好地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工作。据新华社电
农村参加保险接入城镇体系
《意见》原文: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须统一
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与户籍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中在职职工涉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目前基本已经与户籍无关。在同一家单位,无论职工是否本地户籍,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并享受相关待遇。而对于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在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时,其中不少都涉及户籍问题,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同时如新农合与居民医保还涉及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必须依户籍类型不同而参保的情况。
对于新政的规定,褚福灵认为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一体化。此前虽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应该合并,但实际上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实现了合并,大量地区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依然各自为政。在国家层面,整合后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卫生计生部门主管,也还没有定论。而作为涉及广大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不统一将产生缴费不统一、待遇不统一等问题。
综合《京华时报》、《每日经济新闻》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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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原有土地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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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原有土地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四川 自贡 发表时间: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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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户口簿和农村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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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户口簿和农村的区别有哪些?
提问者:安书语|
浏览:181|
时间: 18:35:46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45586|被采纳数:11
叶凉城是也
所有回答:&45586
你好,这个的话你可以看看以下的介绍
1、现行政策下,各个省市的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已经逐步同化,就是说,很多地方取消了所谓农村即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实际的差别中,就是农村的居民有自己的责任田,城镇的户口没有自己的责任田。
(1)从土地上来说,农村的户口都有自己的田地,或多或少,有的地方耕地多的,每个人大约一亩地,一家三口至五口的,就是三五亩地,这种情况2口人耕种基本上饮食无忧;城镇的居民则依靠城镇或上班,或个体经营,或外出打工,就是没有耕地可种。
(2)从入学上来说,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学校资源不一样,农村孩子上学需要去城镇,或住校或来回跑,影响学习这是当然的,而城镇户口的孩子优先入学。
(3)从税费上来说,农村户口耕种田地,如果是种植粮食的话,国家补贴,不拿税的同时还给农民钱,温总理上任后免除了农业税,实际上,农业税对农民来说,占以往缴纳的各种税费的一部分,现在来说,无论是购买种子、化肥,还是柴油、耕种机械等,都需要大量的投资,也就是说,农民种地确实是收获不菲,但先期投资更加多,且要看天吃饭,看行情吃饭。而在城镇户口来说,他们无论是上班还是个体,需要考虑的问题不多,也不要靠天或者靠行情吃饭,比较稳定,不需要投入太多,需要投入的是购买房屋等,下面会说到。
(4)从生老病死上来说,农村户口先天优势是在一胎女儿情况下,可以要二胎,就是每个家庭大都有两个孩子,这为将来赡养老人打下基础,生病对农村户口来说比较麻烦,就医不方便,虽然有了农村合作医疗,且报销的比例也不错,但总体医疗资源、医疗知识较城镇户口少的多。死亡后,农村户口可以不用买墓地,直接埋在农村的公共墓地或自家田地里,而城镇户口大都需要购买墓地。
(5)从房屋上来说,农村户口祖辈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新生儿分配的宅基地,有地可以自己盖房子, &&而城镇户口现在大都需要购买房子,靠近城镇的农村一旦将土地商业化,他们可以收取转让金甚至每个月还能领取部分钱,以解决土地没有了的问题。
回答数:14208|被采纳数:12
liuyanqi77
所有回答:&14208
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数:1586|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1586
居民户口即城镇户口,也叫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没有田地分配.
而农村户口即是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等从事农渔牧业生产,有田地分配.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已有 3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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