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如何办理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转居民户口

湖北户籍改革: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中新网
湖北户籍改革: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日 18:58 来源:新华网  
  据湖北省公安厅9月30日公开通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出台。意见中要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以及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等。
  意见中提出了湖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即: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
  意见充分体现了户口登记一元化、进城落户差别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口管理制度化等特点。其中,明确要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根据湖北城镇体系“一主两副”“城少镇多”“东密西疏”的特点,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
  此外,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暂住登记也将取消,改为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在土地、教育、社保、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意见也分别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记者梁建强)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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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号)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同一城市跨地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1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每半年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备案表》(附件1)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评议、公示等。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定期组织复核。  “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纯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见义勇为奖金;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捐助资金和慰问金;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第十七条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认定标准:  (一)存款。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等总值折合人民币超过月低保标准24倍;  (三)房屋。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四)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总价值或拥有企业、公司的注册资金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1名乡镇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九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六)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由乡镇干部担任民主评议的小组长组织召集和支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集中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别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对实现就业后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第七章资金发放  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  第三十四条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五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示栏(牌),对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市(州)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低保有奖举报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年,我省将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统一制定低保标准,人均补助水平不能低于保障标准的65%。我省还将加强低保“门槛”核查,80%的家庭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  2015年元旦起,武汉的城乡低保将第12次提标。  据介绍,武汉现有城乡低保对象151636户、251974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6589户、139341人,农村低保对象75047户、112633人)。,武汉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70元/人月。按照今年1~11月执行进度测算,全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122411万元(城市低保资金85253万元,月人均补助471元;农村低保37158万元,月人均补助254元)。  昨天,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民政局提出的低保提标建议:城市低保标准由现在的560元/人月提高至5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70元/人月提高至320元/人月,城乡低保标准综合提标幅度为11%。  据悉,新的低保标准将从日起执行。按惯例,低保标准调整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八类其他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也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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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如何转城镇户口?
已跟随 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户口迁移时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
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户口迁移时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手续。而户口迁移证则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借,若因不慎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各类户口办理流程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日以前尚未入户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已随母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必须提供: ⑴老的户籍证明。 ⑵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离退休回迁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处以上)。 7、投资类必须提供: ⑴会议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本人与投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⑸本人的户籍证明。 ⑹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购买门面房达30万元以上可按投资申报。 8、购房类必须提供: ⑴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⑵本人与购房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本人的户籍证明。 ⑷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①同一人在二处购房合计达十二万元也可。 ②购房发票原件盖户口专用章后复印。 学生户口办理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一 新生户口问题问答 1.问:新生户口是否可以不迁 答:完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入被录取学校. 2.问:我是农村户口,是否必须将户口迁入学校才能办理&农转非& 答:不必.根据国家政策:被大中专院校录入的学生,在办理好入学手续后,可以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 3.问:我大一先不迁户口,等大二或以后再迁行吗 答:不行.因为公安机关每年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及当年的入学资料控制指标,过期未办理的,指标作费. 4.问:不迁户口对我毕业后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报到证》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 5.问:学生毕业后户口是否可以暂时留在学校 答:不可以.学生毕业后若没有落实单位,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律将户口迁入人才交流中心;若没有单位也无挂靠的,一律迁回原籍;其余将迁往派遣单位所在地. 6.问:户口迁入学校后多长时间才能拿到新身份证 答:非农业户口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农业户口学生在来年的六月份. 二 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学生办理户口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因此请同学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 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因此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以免对您在校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 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我校迁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89号(南昌市高新分局昌东派出所).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退学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 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办理: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要求复学的,其户口落入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口;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档案经民政部门转接后,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不愿意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 三.身份证,户口遗失补办 一.身份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一)常规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凭本人户口,符合标准的身份证相片,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二)在校学生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持学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借出本人户口,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毕业生办理程序: 根据身份证办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毕业学生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出现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情况,必须先到户口迁入地落户,再按常规办理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二.户口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 2,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户口迁移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迁入地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未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3,凭以上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变更民族,姓名,出生日期手续 一.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生日期的更改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确须更改时办理程序如下: 本人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件; 经所在系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新生落户程序 1.收取,整理户口. 九月份新生报到后,按要求收取学生户口; 按专业整理,对户口进行&农业户&&非农业户&分类; 逐张检查户口内容是否有误,合格后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对不合格的及时退回并限期更改; 适时按排时间完成身份证相片照相工作. 此项工作根据我校学生数一般在年底前可完成. 2.&农转非&户口的交审,报批. ①准备材料.包括: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学生花名册,农业户口迁移证(以上各项,顺序,内容均须统一),各省学生录检表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交南昌市公安局户政科审验.经南昌市公安局对材料核实后,按数量发放&农转非&指标证,每人一份; 按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农转非&指标证,填写完毕后送回户政科审验,盖章. 此项工作约一个多月时间完成. 3.落户工作. ①&非农业&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农转非&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③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④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⑤按公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完成此项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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