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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兴诉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射洪县人民法院&&&&&&&& &&&&浏览:16次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射洪民初字第2439号
原告林祖X,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世新,系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良源,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祖X与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祖X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世新、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良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祖X诉称,1961年原柳树镇按照国家政策将邓某某家房屋前面的一块0.12亩土地作为自留地分配给林祖X家。2012年以来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该地权利人林祖X家同意,占用该地开发房地产项目。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土地补偿金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往返成都的差旅费1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2012年至2015年的青苗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原告林祖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原沱牌镇社员陈述证明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共4份,以证明沱牌镇中心街(原沱牌镇邓某某家门前)的0.12亩自留地以前属林祖X家所有的事实;
3.保证书复印件、租自留地协议复印件、领条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林祖X家与邓某某家因诉争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对原邓某某家土地补偿款领条笔迹的鉴定,诉争土地仍属于林祖X家所有的事实;
4.申请书复印件、沱牌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调解事项告知书复印件、沱牌镇中心街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沱牌镇中心街(原柳树镇邓某某家门前)的0.12亩自留地原为林祖X家所有的事实;
5.照片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自留地被被告占用的事实;
6.证人证言,以证明沱牌镇中心街(原沱牌镇邓某某家门前)的0.12亩自留地以前属林祖X家所有的事实;
7.证明及张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之妹的子女放弃对诉争土地的权利。
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1号、7号证据无异议;2号证据中的社员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质证;3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质证;4号、5号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案土地属原告所有;6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是通过竞拍向政府购买的。
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诉争土地系四川某公司占用,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且该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土地,并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不应再对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发票,以证明射洪银华锦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取得土地,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3.征用土地补充协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单据,以证明土地系政府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某项目部向其支付了征地费。
原告林祖X对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2号、3号证据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2号证据证明被告占用土地在前,签订购买土地协议在后;3号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土地是否包含在被告的征地协议范围内。
本院依职权收集了下列证据:
1.日对射洪县沱牌镇国土所职员罗某某的询问笔录;
2.日对邓某某的询问笔录;
3.日对原沱牌镇李某某的询问笔录;
4.日对原沱牌镇徐某的询问笔录;
5.日对林祖X的询问笔录;
6.沱牌镇未建成中心街路面上私人自留地的土地款、青苗费分配花名册。
原告林祖X、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原告林祖X提交的5号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自留地被被告占用的事实,对其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林祖X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林祖X与林某某系父子关系。林某某、肖某某、林祖X三人均系原柳树镇村民,60至70年代,林某某、肖某某、林祖X三人各分得沱牌镇(原柳树镇邓某某家房屋前)自留地0.04亩,共计0.12亩。后林祖X户私下将该0.12亩自留地与邓某某户位于沱牌镇的自留地相调换,1995年因修建沱牌镇实验学校,邓某某户原位于沱牌镇的自留地被征用,林祖X与邓某某户均否认其领取了该地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领条上同时有林祖X之妻杨某某、邓某某的签名,日,林祖X委托了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领条上杨某某的签名进行鉴定,同月28日,该鉴定中心以杨某某在四川沱牌公司的签到表上的签名为样本,作出成蓉【2014】文鉴字第0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领条上的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上的“杨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日,四川某公司、唐某某与射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包含原林祖X户的0.12亩自留地在内的12098.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邓某某户在原柳树镇以原林祖X户0.12亩自留地的名义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林祖X家因未领到该0.12亩土地的补偿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前述请求判决。审理中,原告林祖X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土地补偿金2万元,支付青苗补偿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往返成都的差旅费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的征收补偿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系四川某公司、唐某某以出让方式取得,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土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不负有给付义务,同时,原告林祖X陈述诉争土地一直由邓某某户使用,青苗补偿费应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要求赔偿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林祖X要求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及往返成都的差旅费与本案无关,对原告林祖X要求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元、差旅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祖X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林祖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娟
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
人民陪审员  马远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艾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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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华纺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00:00:00 来源:
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发出通知,2012 年 1 月 9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9 名董事,实到 9 名,共计 9 张表决票。四名监事、部分非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王力民先生主持,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事项:一、选举王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王力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陈宝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力民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陈宝军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三、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鞠立艳、闫英山、李凤明、盛守祥、陈宝军、刘水超、罗维新、赵玉忠、涂敦超任华纺股份副总经理;聘任刘水超任华纺股份总会计师;聘任罗维新任华纺股份总工程师;聘任赵玉忠任华纺股份总法律顾问;(一)副总经理鞠立艳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闫英山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李凤明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盛守祥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陈宝军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刘水超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罗维新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赵玉忠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涂敦超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二)总会计师刘水超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三)总工程师罗维新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1(四)总法律顾问赵玉忠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四、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战略委员会:王力民(主任委员)、杨东辉、赵树元;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二)审计委员会:李国锋(主任委员)、赵树元、薄方明;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三)提名委员会:赵树元(主任委员)、杨东辉、陈宝军;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杨东辉(主任委员)、李国锋、孙琳;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五、《华纺股份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六、《公司与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七、《公司向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及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八、《公司与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九、《关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联合签署日常融资及担保合同文件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力民、总会计师刘水超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规模和银行授信额度内,联合签署银行融资及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相关合同文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联合签署对外担保合同。上述授权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若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贷款规模及担保额度,仍需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该授权自2012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8 日止。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十、《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特此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 1 月 11 日2附:高管人员简历王力民 1963 年 9 月,大学学历,研究员。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班长、车间技术副主任、车间主任、副总工程师;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现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鞠立艳 1974 年 5 月,专科学历。历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委员,青岛办事处业务经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花布分公司业务经理,面料二公司经理,营销总监。现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闫英山 1972 年 1 月,本科学历,染整工程师。历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印车间制网组长、印制技术员、主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花布车间印制主管,花布车间主任,生产运营总监。现任华纺股份副总经理。李风明 1963 年 12 月,中专学历,助理统计师。历任山东滨州印染厂进出布工、档车工、轮班长、生产调度、生产计划主管;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处长、面一车间主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工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质量总监。现任华纺股份副总经理盛守祥 1973 年 3 月,硕士,工程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历任滨印集团统计、计划管理员、软件工程师、微机室主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资源中心主任、信息管理委员会主任、电器自动化与计量管理委员会主任,供应链总监。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绩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宝军 1962 年 1 月,本科学历,经济师,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历任山东滨州印染厂业务员、仓库保管员、生产组长、工段长、审计科员、企管干事、法审科长、财经办副主任、总经办主任助理;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管处长、法务部长、市场处长、总裁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总法律顾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任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水超 1978 年 5 月,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国际财务管理师(IFM),国际会计师(AIA)。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帐务稽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会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副科长、副部长,部长。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罗维新 1964 年 3 月,大专学历,工程师。历任北镇印染厂前处理挡车工;滨州印染厂漂染车间技术员;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色布车间工程师、漂染车间副主任;华纺股份色布分厂一车间主任、三元分厂主任、面一车间主任、面二车间主任、总经3理助理、工程部总监。现任华纺股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华纺股份红十字会名誉副主任。赵玉忠,男,生于 1969 年 12 月,法律硕士,经济师,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历任山东活塞厂业务员、报关员;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员;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法务主管。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法务主管。涂敦超 1963 年 2 月,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射洪棉纺织厂财务科主办会计;华诚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总会计师;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支部书记、纺纱分公司董事长、华纺股份公司监事、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市场主管。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市场主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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