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免费58会员区别对待对待,原来的商铺会产生变化吗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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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购试行商铺会员制,普通会员免费,高级会员费1000元
签到天数: 203 天连续签到: 2 天[LV.7]常住居民III
& && & 自7月20日起,义乌购对商铺账号实施会员制,分为普通商铺会员、高级商铺会员。普通会员商户仅显示商家基本信息及360°全景,不能发布商品;高级会员商户可在义乌购平台上发布商品1000个。普通会员免费开通,高级会员费1000元/年(注:第一年高级会员费可冲抵义乌购增值服务,如义乌购营业执照、代运营服务、微商铺等)。详情请咨询各区客服。
& &&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义乌购& && && && && && && && && && && && && && && && && && && & 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月20日启动的是新开通的义乌购商铺账号。现有的义乌购商铺账号会员制实施会有个缓冲期,大约会在半年-1年。
那我们家也是重点推荐商铺. 怎么还是普通会员呢?一年交了1万5还是没升到高级会员 不重点什么原因&
人家不是高级会员 为什么留图片
而我们的 都删了 。。。。。。为什么
不是一视同仁吗&
签到天数: 67 天连续签到: 1 天[LV.6]常住居民II
网站还没有稳定,就开始收钱,是不是急了点,之前没上传产品求着上传,现在又不让传图片,如果都不交钱,这个网站就会自生自灭,未来将会是小商品城的一个败笔!
今天,如果你还在抱怨,不去努力,就一定成就了别人!
你不做,别人会来做&
有图片的 不是高级会员的也不删 。。。。。为什么就只删我们这几个&
签到天数: 2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
收取会员费,可以让一些不用心打理义乌购的商户们直接关铺,我们采购商也可以不用浪费时间去看,有问题问了也不理你,这样开着网铺干嘛。支持义乌购收费。把服务做的更好。让我们采购商们省时省力。
那我都坚持了这么久了
为什么我的心血要白付呢
人家的不是高级会员。。。。的图片保留
而我的就没了&
我觉得也有道理,毕竟我们还是用心做的,不怕收费于不收费&
签到天数: 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
广告的费用还不够这个网站的运营么?这个网站的优势本身就是在这个市场有实体商位的人才能使用,如果还要收费,那还不如抛弃商位转向市场外围做阿里?现在实体商位的生意本来就越来越差。
。。。。当时说的 天花乱坠。。。为实体。。。。。现在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是该通过会员制来淘汰一批僵尸商户,这批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乱七八糟,服务能力也普遍很差,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购体验。
支持义乌购收费。把服务做的更好。让我们采购商们省时省力。&
该用户从未签到
收钱要有基础,现在基础没有打牢,就收钱肯定不好,起到反作用,先把网站知名度提高再考虑收钱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不可行最好不做,钱可是好东西,都想要,没有能力要得到吗?谁买张呀?
对啊。。。。。为什么不一样的看待&
签到天数: 482 天连续签到: 1 天[LV.9]以坛为家II
7月20日启动的是新开通的义乌购商铺账号。现有的义乌购商铺账号会员制实施会有个缓冲期,大约会在半年-1年 ...
那里有缓冲半年到一年,根本就是乱说!
今天交钱了,义乌购说今天就开始算了,还有1000块也不能抵任何费用,都是骗人的
跨境平台 弄好的话,义乌购生意前途不可限量!!!&
有点。。。。。。跨境平台也 弄不好 。。。为什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收费淘汰一批人也好,不想做的就不做,想做的就做好
靠这么几个
也颠覆不了
。。。。。&
签到天数: 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
如何办理啊 义乌购目前主要在哪些平台上推广 跨境电商推广的如何
义乌购跨境平台 弄好的话,义乌购生意前途不可限量!!!&
没有实质性的 。。。。。做好 这块&
签到天数: 345 天连续签到: 3 天[LV.8]以坛为家I
此次实施是针对新开通的义乌购账号试行会员制管理;老账号设定了缓冲期,大概为6-12个月时间。逐步实施。
签到天数: 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
义乌购是要收钱了吗
真的被删除了?&
是的额。。。。我们的图片都被删了
。。。其他没付费的
人家 还保留着&
签到天数: 1075 天连续签到: 17 天[LV.10]以坛为家III
像我们家属于什么情况呢
义乌购跨境平台 弄好的话,义乌购生意前途不可限量!!!&
你义乌购上生意很好,要多交钱就可以了&
签到天数: 174 天连续签到: 1 天[LV.7]常住居民III
又是交钱:L:L
向钱看。。。。。向厚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就提前两天说,起码要提前半月以上说嘛,大家都好准备!
签到天数: 429 天连续签到: 2 天[LV.9]以坛为家II
还没有多少成果出来,就急着要收钱了吗?可悲啊
是不是觉得运转亏了。。。。。。还是应该考虑
签到天数: 273 天连续签到: 3 天[LV.8]以坛为家I
签到天数: 777 天连续签到: 4 天[LV.10]以坛为家III
:):):):):):):):):):)
签到天数: 159 天连续签到: 1 天[LV.7]常住居民III
凡新开通账号必须注册会员已经有了账号?请直接登录QQ在线咨询
唐雪榕律师,主办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网,是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优秀合同律师。在多年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唐雪榕律师在接受各类案件委...
虚拟式商铺的产权人诉请返还商铺、独立经营,应否支持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时间: 13:32:28
案情介绍:
&&& 原告:XX。
 被告: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购买的位于XX区XX街125号XX商业广场一层A1、A11、A12、A13、A14号房屋租赁给被告。被告在承租期间对承租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如拆除西墙,转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经营。日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拒绝将XX商业广场一层A1、A11、A12、A13、A14房屋返还给原告,仍转租给第三人进行商业经营使用。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使原告无法行使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为此,原告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XX区XX街125号紫薇商业广场一层A1、A11、A12、A13、A14房屋西背墙原状,腾空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实际占用XX街125号XX商业广场一层A1、A11、A12、A13、A14房屋(总面积413.73m2)的使用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XX商业广场在销售时即按产权式商铺分割销售,XX商业广场对外发售的产权模式决定了任一所谓产权独立的业主都缺乏独立经营的条件,原告要求XX公司返还房屋、独立经营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2)XX公司和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如业主自行经营,则经营商品及铺位装修必须符合商场整体要求,且必须在XX公司的统一管理下,经XX公司同意的限制性条款。由于原告独立经营的要求不符合商场整体经营操作思路,且有损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XX公司有权依照该条款拒绝原告的自营要求。(3)原告要求XX公司返还房屋,由原告自行经营的诉请侵犯了商业广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与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授权XX公司统一经营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违背了商业广场业主公约的约定。(4)在XX公司统一招商工作完成前,XX公司为了不破坏广场的商业氛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争取与经营户签订《临时性过渡协议》,期间所有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告要求XX公司按月租金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要求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对该商场相应经营场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什么?原告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一)原告对商业广场相应经营场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持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人,一般应当被认定为证书上所记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书表示该业主在建筑物中享有属于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刘建强持有西安市有关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这一点上看,刘建强对其购买的五块面积的权利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相似。但是,西安中院同时也注意到,刘建强对其购买的场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区别。表现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构成业主专有权利的客观条件是,该业主所拥有的面积不是平面的,而是有墙有顶的封闭空间,是一个房屋。而在商业广场,所有业主购买并办理了产权证书的经营场地(除靠整个大楼的外墙位置和拐角位置等特殊位置外),基本上均缺乏房屋四面都有围墙的基本特征,绝大多数业主购买的经营面积四面都没有围墙。部分业主的经营面积周围只有一面、最多两面围墙。从图纸上看,刘XX所购买的面积也是如此。在五个独立的部分中,墙最多的是最右下角的那一块,只有两面墙,而且这两面墙不是刘XX的面积所独有,而是商业广场整栋大楼的外墙。刘建强称在购买时存在西背墙,但没有向西安中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即使这堵墙当时存在,刘XX所购买的面积中也没有一块面积的周围有超过两面的墙(其中还包括一面商场外墙)。刘XX购买的面积在外围难以与图纸上处于左侧和下方的业主的权益相区分;在其内部,难以与两个T字型的通道相区分。从这个特点上看,很难将刘建强所购买的面积当作房屋来看待,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性在本案中体现的不十分清楚。
  2.在商业广场中,由于业主与业主所购买的面积之间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中没有分割墙体,所以,业主们之间的空间权利无法区分,处于交织状态之中。因此,当商业广场所有业主的面积所有权相结合时,其空间意义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一旦独立来看,其空间的个体独立性则很难界定。原告刘XX所购买的面积也是如此,在他购买的五块面积中间,被两个表示公共通道的T型面积所分割,其最左侧又与另一商铺紧密相连,甚至连外墙都是共有的。因此,商业广场所有业主购买的面积总体上看,具有大房屋的特征,总体加以使用没有权利冲突问题;但如果从个体独立的意义上观察,则无法将单个业主的空间权利与其他业主的空间权利进行区分。
  3.商业广场的定位是经营商品。理论上说,每一位购买了相应面积的业主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自己喜欢经营的商品。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也给业主们带来一个经营上的问题,即业主们的面积如此紧密地粘连在一起,如果相邻的两个业主在经营商品的品种上发生争议,或者这个区域的业主希望经营的商品和那个区域的业主希望经营的商品发生矛盾和对立,怎样来协调?业主之间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如何平衡?对于刘XX而言也是如此,图纸上在其左侧和下侧的业主如果与刘XX希望经营的商品发生矛盾,究竟以谁的利益为平衡的出发点呢?这一特征决定了像商业广场这样的状况,组建业主们自我管理的组织,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采取统一经营的策略是保证业主平均利益最大化的理智选择。
  商业广场业主们对商铺权利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包括刘XX在内的所有业主的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中对专有部分的概念存在差别。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法律规定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业主的专有面积、共有面积和业主的成员权,专有面积是区分所有权存在和登记的核心所在。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可以登记的房屋,必须具有明确的界址和空间隔离设施,能够划清房屋的平面和空间范围,必须具有封闭性。而商业广场的现实情况与我国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别,虽然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了面积,但这种记载所表示的只能是平面权利,在空间权利上却难以区分。因此,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没有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别。
  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个问题,法院查阅了一些城市对产权式商铺进行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做法。查阅的结果是,上海、深圳和合肥等城市为了避免传统意义上的房屋产权证书与产权式商铺的现实(特别是无墙体分割的所谓虚拟式产权商铺)发生矛盾,引起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均将商场和办公楼中仅有在平面上划线示意分割的权属单元规定为或者不得销售,或者不受理权属登记。国家建设部建住房市函[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场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和隔离设施,依法可分割销售的摊位,可予以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其中有&隔离设施&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结合不同城市的不同做法以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法院得出的看法是,.房屋权属证书所对应的应当是有墙的封闭空间,而不应当是没有隔离设施的开放空间。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刘XX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这条约定的条文内容是:&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XX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另行协商。如乙方转为自己经营,在经营商品及铺位装修符合商场整体要求,并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经甲方同意允许乙方自己经营。&这一约定表达了两层涵义,一是XX公司租赁期满后,刘XX可以要求自己经营;二是刘XX的要求应符合商场的整体要求,并经过XX公司的同意。约定中的第二层涵义显然是对刘XX权利的限制。该约定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应为合法有效。理由是:(1)刘XX与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先,而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后。换句话说,刘XX在购买时,已经接受了XX公司对自己权利的限制。(2)刘XX在诉讼开始时没有提出撤销或变更租赁合同第九条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自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证据。因此,根据自愿原则,这一约定应当产生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希望产生的约束力。(3)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即对刘XX所购买的商铺与其他业主的商铺紧密联系,个人的利益与业主们的利益相关联有所认识,对商业广场商铺如果完全独立经营则可能会产生问题的认识具有一致性。(4)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实际状况看,对涉案之产权式商铺与其他房屋产权在形式上未有明确区分。因此,当刘XX与XX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基于商业广场业主权利紧密联系和合同约定的刘建强独立经营条件未满足的前提,刘XX有义务遵从合同中关于经XX公司同意的约定。
  (二)原告是否是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关于刘XX要求被告按每平方米100元支付日起至返还广场房屋止的使用费的请求,由于该商业广场目前正在进行统一招租,待招租后刘建强可分享收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23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点评:
&&&&&一、产权式商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介绍
  (一)产权式商铺的概念及特征
  产权式商铺是一种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产品形式,在1997年左右首先在广州、深圳等城市兴起,其形式多样,包括&带租约销售&、&利润共享&、&保底分红&等,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以&先销售后承租、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租金回报&的方式吸引买家人场,并由此推高铺位价格。
  业界一般将产权式商铺分为两种类型,即虚拟式商铺和独立产权商铺。虚拟式商铺是指开发商将超市、百货大楼等开放式卖场进行面积概念分割,小商铺之间无墙隔离,不划分实际区域,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名下,并在一定期限包租,购房者无法自行经营的商铺销售模式。
  这种商铺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的价值,产权成了虚拟的收益权属。独立产权商铺,是真正拥有分割的独立产权的物业形态,购买这种商铺的投资者可以自营,也可以出租,或是让经营公司包租,这样投资者就真正拥有了处置权。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产权式商铺的态度
  1.不予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家建设部住房市函(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场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和隔离设施,依法可分割销售的摊位,可予以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其中有&隔离设施&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鉴于此,对虚拟产权式商铺不予登记确权几成定论。
  2.不得销售。南京市2006年开始严格按建设部要求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分割,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预售许可,禁止产权式商铺的销售。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1月规定,凡规划分割的商场、办公楼都将禁止销售、转让。如要进行销售、转让,房屋必须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就是房屋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批准下建造,经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备案,并且每个销售单位都必须四面有墙,有着明确永久的四至界限结构,能明确到幢、层、套、间。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也下发了《关于规划商场办公楼转让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规定:商场、办公楼转让应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未经房地产及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受理分割预售和登记。
  3.予以登记。目前长沙、陕西等地对这种虚拟式产权商铺予以登记,但其发展趋势是控制越来越严格。
  二、虚拟产权式商铺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或就某一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虚拟式产权商铺中,各商铺买受人对商场按投资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共有人取得收益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投资份额确定,虚拟式产权商铺并不是每个商铺的买受人就其所购的图纸意义上的面积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对商场整体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因此,完全符合按份共有的特征。
  本案中,从原告刘XX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这一点上看,刘XX对其购买的五块面积的权利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相似。但究其实质,刘XX所享权利并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是按份共有的共有权,因此,在原告刘XX要求分割其所占份额时,如果其分割的行为必然损害其他共有人的长期利益,则除非刘XX同意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否则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对完善产权式商铺销售及经营管理的建议
  1.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时应区别对待虚拟式产权商铺和独立式产权商铺
  对于独立式产权商铺而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和隔离设施,完全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必要限制独立式产权商铺,更没必要限制销售。对于虚拟式产权商铺而言,由于其不具备独立物的特征,其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是按份共有的权利,可以颁发房屋共有权证。虽然目前虚拟式产权商铺出现了很多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于开发商和买受人不够成熟,且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并非不能解决的硬殇。因此,没有必要对虚拟式产权商铺的销售进行&一刀切&的禁止,只要加强立法及行政监管,进行合理引导,就能发挥虚拟式产权商铺的优势,使其成为中小投资者投资的较好选择。
  2.在商铺销售合同中应对共有商场的处分做出约定
  由于虚拟式产权一般涉及买受人众多,召集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发表意见已属不易,如果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更加困难。如果不能及时达成一致,势必影响商场整体的运营。鉴于此,笔者建议开发商在出售虚拟式产权商铺时,要求购买商铺的业主均签署一份文件,同意在整体转让或整体招租等对商场进行处分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需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较低比例,更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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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会员无关键词排名。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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