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秀东路振宁路翠峰附近有工商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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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 明秀东路188号
2004年09月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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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陆某甲、潘某甲等与丘某乙、丘某甲继承纠纷案
【全文】CLI.C.8415320
陆某甲、潘某甲等与丘某乙、丘某甲继承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1民终9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丘某乙,南宁市第十五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丘某丙。
  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乙。
  一审原告陆某甲。
  一审原告潘某甲。
  一审原告潘某乙。
  一审原告潘某丙。
  被上诉人兰某、陆某乙、一审原告陆某甲、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如上。
  一审原告潘某丁。
  一审原告潘某戊。
  一审被告丘某甲。
  法定代理人丘某丙,身份情况如前。
  一审第三人丘某丙,身份情况如前。
  上诉人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兰某、***、陆某乙、一审原告陆某甲、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一审被告丘某甲、一审第三人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丘某丙、委托代理人陆山雨,被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兰某、陆某乙、一审原告陆某甲、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原告潘某丁、潘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家兰于××××年××月××日与陆伟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即原***、陆某乙、陆某甲。潘家兰于日与陆伟平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三个小孩由陆伟平抚养。潘家兰于××××年××月××日与丘某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儿子即丘某乙、丘某甲。潘家兰与丘某丙于日向南宁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188号振宁翠峰3号楼2单元4层303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8.86平方米,以下简称“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一套。潘家兰与丘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因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明秀支行贷款,而以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作抵押,于日办理了房产借款抵押登记,债权数额30万元。潘家兰于日与丘某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丘某乙、小儿子丘某甲由潘家兰抚养至完成学业为止;房产两套,其中一套位于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归女方,另一套位于杨屋大塘边归男方和女方的儿子丘某乙、丘某甲共同共有;一辆桂A×××××号牌新车归女方;债务由丘某丙负担,其余财产自行分割。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死亡。潘有恒是潘家兰的父亲,原告兰某是潘家兰的母亲。为继承潘家兰前述遗产,潘有恒和原告兰某、***、陆某乙、陆某甲于日向法院起诉前述诉讼请求。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潘有恒于日死亡,一审法院依***的申请追加潘有恒与兰某共同生育的子女,即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为本案共同原告。
  潘某丁在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丘某丙方提供的)上注明:本人放弃起诉。潘某戊给本院来信上注明:本人愿意庭外调解,放弃对丘某乙、丘某甲、丘某丙等人的起诉。
  丘某丙一方提供日落款处有“立据人潘家兰;在场证人卢某、潘某己、覃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潘祖标”姓名的遗嘱,该遗嘱内容:本人潘家兰在南宁市医科大肿瘤医院做头部手术,担心身体出现意外,为避免日后纷争,按本人的真实意思,将属于本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小车一辆车号为桂A×××××、房产两套、一套位于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另一套位于杨屋大塘边,面积400㎡,在伶俐承包山林土地230亩种植的桉树,××所用余下的部分存款),由我的两个儿子丘某乙、丘树德继承。***认为该遗嘱不是潘家兰所写,于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中出现的两处“潘家兰”字样是否为潘家兰亲笔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选定后,要求丘某丙一方提供检材即《遗嘱》原件,但丘某丙一方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一审法院依***一方的申请于日发出委托书,委托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于同年7月19日作出广华正房(估)字第13xxx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该房市场价值为529800元。另外,该报告载明此报告应用有效期限自提交报告之日起一年内,还载明因该房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并于日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债权数额300000元。丘某丙一方认为该报告现已过期,所估价值已失效。
  丘某丙一方提供日落款处有“潘有恒、兰某”姓名的证明载明:我们两位老人按照潘家兰的遗嘱,将我们女儿潘家兰名下的财产,小轿车一辆,房产两套(一套位于明秀东路振宁翠峰303号房;另一套位于杨屋大塘边,面积400㎡),在伶俐承包山林地230亩种植的桉树,银行卡所有余款全部由我们两老人外孙丘某乙、丘树德所有,由于我俩被蒙骗,不明真相,经家人告知,现已真相大白,故要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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