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农村盖房子的各个步骤该那个部门管辖

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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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197 更新时间:
一、机构编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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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名称
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城镇化进程,进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3、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依据法规授权组织制定本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4、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宅小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5、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建筑市场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装饰修业(包括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临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6、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建设的发展战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按规定负责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7、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9、综合管理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等城镇减排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准入、监管和推广利用工作。1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3、贯彻执行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要求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市、县划拨的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勘察定点,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14、拟订我县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核,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工作;受理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工作。15、负责县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利用防空警报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16.组织全县人防机关“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战时在县人防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1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内设机构
共计(8&)个
办公室、政工股、财务股、城市建设股、村镇规划建设股、施工股、&&&&&&&&&&房地产综合管理股、住房保障办公室
4、人员编制
共计(&13)名
二、人员名单
1、实有人员
共计(13&)人
史立茂&林凤军&张广华&王新卫&刘光东&夏贞兵&李万敏&陈界华&张曰军&周迪&李德全&张晓临&王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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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临邑县广场大街111号 邮编:251500电话: 传真: 鲁ICP备号临邑老家有宅基地的速看:有这8种情况之一,您或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赶紧来看看:
这8种情况农民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①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③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④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⑤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⑥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⑦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⑧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这6种宅基地面临回收
①政府征用的情况
在有的特殊情况下,政府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修建筑物的情况。这样的宅基地在政府征用后,自然是会被回收,但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②乱建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
宅基地是的建筑范围是在村集体划分的范围内,而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是视为非法的,对这种乱建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根据土地确权的原则,一户中能有一个宅基地,尽管有多的宅基地,但只会对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确权。
③村里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的情况
村里五保户的宅基地由于没有子女来继承,所以他的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
④被废弃的宅基地的情况
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⑤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了在农村的宅基地的情况
众所周知,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给城镇户口的居民的。虽然能够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土地不能。等到房屋被毁坏后,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⑥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的情况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给非农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将会被面临回收。
这4种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1、以前是农村户口,但是之后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后,这类人虽然还在农村生活,但是无法在村里申请宅基地。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外嫁之后并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这类人也无法在原村申请宅基地,外嫁到另一个村集体后,只能在所属村集体中申请宅基地。
3、农村居民,将自己原先的土地转租或者出手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再次去申请宅基地也无法通过。
4、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定。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想要再次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通过。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农村宅基地的4大谣言!别信!
1、继承宅基地不给确权
假的。事实为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出嫁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
谣言。事实为继承权和出嫁以及户口迁移等无关,是法定的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农村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
谣言。事实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虽然个人可以转让但是条件颇为严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所以,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是谣言。不要轻易购买,因为很难被确权,买了也是白买。
4、宅基地不让翻盖了
误解。事实为宅基地不是不能翻盖,而是不能随意私自翻盖。翻盖宅基地是有正规流程的,需要提前申请,并确保自己翻盖之后完全符合宅基地建设标准,待村里批准后,才可以翻建。
如果是私自翻建,到时候新房子不给证,而且有时候申请不容易被批下来所以才会被误认为是不可以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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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收藏
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日 来源:临邑县
临政发〔2012〕31号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促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  实现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到2012年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1、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给乡镇(街道)农民集体;2、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依法确认给每个具有所有权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但考虑到我县作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队)法人资格不健全,故依法确认给村一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到2013年底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一个具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依据国家、省技术规定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农村土地调查和和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公开公正原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告,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实事求是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批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六)便民利民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乔云刚为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舒海龙、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成林任副组长,县农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公路局、司法局、**局、**局等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邑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成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部署、人员培训、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镇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站所参加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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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初验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经费。  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相关问题。  县住建局、规划局、公路局、水务局、**局、民政局及有关乡镇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和解决涉及行政区划界限、户籍区别、房产转移、企业土地流转及其它相关问题。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并由司法、**等部门及国土分局和相关股室负责调解处理权属纠纷及其他历史争议问题。  五、进度安排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日—3月10日)  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培训和试点阶段(日—日)  在日前按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选择6-8个乡镇(街道)的部分村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同时做好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证书及其他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并组织国土资源分局和行政村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实施阶段(日—日)  本阶段要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乡镇(街道)在自检的基础上,由工作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各乡镇(街道)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20l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由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村民小组。  2、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40%。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完成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以及不规范的,补充完善;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进行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予以更正。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完成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3、日前全部完成我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管理信息库建设。充分利用“二调”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一步加快基础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基本统计和查询功能,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便捷式服务奠定基础。  5、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自查工作,并报市进行初检。  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政策关,并重点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 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做到及时办理。  (三)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遗留的历史问题。  1、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依法予以变更。  2、对权属来源不明确、权源资料不齐全、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可暂时不予登记;对违反审批类型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该宗地已抵押的不予登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因登记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以及主体法人因破产等原因未申请登记的,在告知主体人或当事人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公告并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一户多宅或以兴办乡镇企业等名义非法占用或租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或者“以租代征”非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项目建设的,只统计不登记,待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日以前使用的表格中出现填写不规范,缺项、漏项、无审核、无审批等问题要逐一进行复核并规范;日以后出现的登记表格及证书,必须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登记表格和证书。  4、对申请新的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应参照当地**部门的户口本,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发证。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 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权属界限协议书为准,公示、发证时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因插花地(飞地)的原因,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块界线不相连的土地的,原则上应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但必须在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村组合并的,可依村民意愿和合并后的村组申请,按调整前的村组建制范围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并予以说明。  (六)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或多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七)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法定继承、分户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八) 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九)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山东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也可按农村土地临时经营性用地对待,并签订临时经营性用地协议)。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组织):(1)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六个调查组,每个国土资源分局为一个调查组,按照各乡镇(街道)辖区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单位形成调查单元。以村为调查单元的,应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4)以宗地为调查单元。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工作由县组织,分局乡镇(街道)实施。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利用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大比例尺地形图,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测绘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宗地图;(3)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未进行实地测量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要依比例尺绘制;(4)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证书。  八、经费保障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中对“三权”确权发证工作及经费落实提出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凡是到2012年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的要求,国土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预算,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附件:   临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乔云刚 (副县长)
副组长:舒海龙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张成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崔文明 (县农办主任)      刘兰波 (县民政局局长)     
王守海 (县财政局局长)     
刘光东 (县住建局局长)     
陈界华 (县规划局局长)      郭长海 (县农业局局长)      马跃东 (县林业局局长)      马福平 (县水务局局长)      张金文 (县**局局长)      夏征强 (县司法局局长)      韩文庆 (县**局局长)      曹玉亮 (县公路局局长)      李爱国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栾本军 (恒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东传 (邢侗街道办事处主任)      孟宪锋 (临盘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斌 (临邑镇镇长)      赵明刚 (德平镇镇长)      徐心刚 (临南镇镇长)      张兆银 (林子镇镇长)      曹望刚 (兴隆镇镇长)      赵 莹 (孟寺镇镇长)      李建明 (翟家镇镇长)      祝天玉 (理合务镇镇长)      盛 慧 (宿安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张成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置区咋办呢?
土地 确权到户吗
政府对老百姓的管制是越来越紧啦。我看这样的确权对政府更有力,对老百姓来说有什么益处呢 ?
对边沿地区的农户
有什么作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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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哦,貌似很有用的样子,不过看不懂受累了楼主
包括安置区吗
个人觉得对农民没什么好处,此政策为农村和村并点扫除了后患!
冠冕堂皇~~~~~~~~
土地 确权到户吗???!
打瓶酱油再说
但是老百姓根本看不懂啊
土地确权,类似私有。农民兄弟幸福撒。切记,不到万不得已,千万别交易啊。要不然就真是无产阶级了。现在最苦的就是工人老大哥了。
以后这个证就值钱了,看着吧,包准有抄证的。
土地流转,没准是下一个经济增长点,房子的历史任务估计结束了吧。
看完了,一帮畜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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