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履行职责要交物业费什么时候开始交吗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不好如何维权?
买房一阵子,物业一辈子。物业就相当于是买房后的一个售后服务,物业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舒适度和安全等。如果一个小区物业不好,进小区又脏又乱,又或者是小区门禁管理不严,盗窃案时有发生,造成业主人心惶惶,生活质量大大降低,还要为安全而忧心。不少物业是开发商自带的,牛气哄哄的开发商觉得,反正房子你也买了、住了,最后咋样,还不是我说了算。还有一些物业是代理公司的,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开发商钱给的不够,无力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不好,不少业主也是没有办法,只有用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抗拒。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不住未必全交正常的物业费用缴纳从交钥匙的第二个月开始。收房后从未入住的,经确认,可以按照70%缴费;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但不使用住房,经确认,连续使用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物业费按照70%缴纳。 二、小区物业服务不好,如何维权?1、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2、其次,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3、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日后的维权。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以及小区物业服务不好该如何维权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物业服务好坏是个大问题,在我们买房前,一定要从多方面去了解小区的物业好不好,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而已经入住,发现物业不好,可以采取以上方式来维权。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法来抗拒物业,并不妥当;而且,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时,业主败诉,有的还被判令支付滞纳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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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好怎样维权?什么情况可不交物业费?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编者按:欢欢喜喜拿钥匙,辛辛苦苦忙装修,就是为了能住进温馨的家。不过,要是不给力,那日后住起来可就糟心了。如果碰到不靠谱的业务,大家也要留个心眼,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期“购房知识”,小编就告诉大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好又该怎么样维权。
  一般来说,大家买房可以自己选开放商,但是物业往往却没法选。通常,在之后都会要面临缴纳的问题,但是有的时候钱付了,但得到的服务却不好。这个时候业主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服务不好,业主如何维权?   1.要具体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可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   2.积极谈判,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证明自己并非恶意拖欠。   3.积极发挥的作用。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没有的要赶快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日后的维权。   以下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物业费是由缴纳;   2、将,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未入住不用全额交物业费   原规定交房后不管是否入住,都得交物业费,这让不少业主觉得很不划算。但根据近日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交付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交物业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通过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也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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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11]
拒交多年物管费业主被告上法庭
  一位业主,以物业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拒交多年物管费和垃圾清运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昨(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物业公司主张的部分物管费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业主支付其余物管费。认为物管不负责 业主拒交物管费  日, 某物业公司与一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为这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期限从日起至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之日止。  2012年7月,小区业委会成立,但直到日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前,物业公司仍然在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日至日。  然而,业主杨岚(化名)从日起直至2015年底以有一位业主违法占用公共绿化带, 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职责为由拒绝支付物管费。  物业公司分别于日、日和日,对杨岚所欠的物业费进行了催收,并于日在小区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催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日,物业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杨岚告上法庭。已过诉讼时效 部分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无论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对作为小区业主的杨岚具有约束力, 被告作为物业所有人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就应该交纳物管费等相应费用。  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在日向被告主张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后,至其日再主张时,间隔时间已逾两年,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的物业费确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其主张的2011年12月及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未超过诉讼时效。  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杨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相应费用。律师说法关于讨债的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雷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 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 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 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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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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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履行维修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法
&&&&刘某日购买了“发现之旅”小区一套住房,同日,刘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发现之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现之旅”公司)签订了小区管理公约。公约约定由“发现之旅”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负责小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等,业主应及时缴纳管理费用。&&&&&刘某按照约定,预交了6个月的管理费。但自2005年初起,因楼房外墙部位渗水,导致刘某所购房屋室内墙面及部分装修材料霉变,经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一直没有得到维修。加之,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正常的管理,致使小区内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毁、侵占现象严重,所以刘某自2005年起拒交物业管理费用。&&&&&不久以后,刘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物业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给付物业管理费用,此时,刘某才惊讶地发现,物业公司已经换成了东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公司)。&&&&&法庭调查发现,日,“发现之旅”公司与东胜公司签订了“发现之旅”小区物业移交协议书,双方约定:“发现之旅”小区业主签订的小区管理公约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及责任由东胜公司承继。&&&&&日,法院判决刘某向东胜公司支付物业费2318.94元。判决书同时认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东胜公司维修,不能认定东胜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刘某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在判决生效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因为楼房外墙漏水问题没有解决而拖欠费用,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刘某与东胜公司有没有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也即刘某是否受东胜公司与“发现之旅”公司的移交协议约束;二是房屋外墙部分是否属于“公用部位”,物业服务公司有无维修义务,进而业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第一,关于“移交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毋庸置疑,两家物业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东胜公司与“发现之旅”公司是两个不同名称的独立民事主体,双方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后,东胜公司合法入住“发现之旅”小区,原服务企业继续作为合格民事主体存在,因此二者是业务承继关系。虽然东胜公司与“发现之旅”公司依据物业移交协议承继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没有通知刘某,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人员一直没有变化,致使刘某并不知物业公司已经更换,故尔,也没有对东胜公司的服务提出异议,但这并不代表刘某实际认可东胜公司的服务。东胜公司在本案中直接依据前期服务合同主张物业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本案即使东胜公司和刘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刘某因为楼房外墙漏水问题没有解决而拖欠费用,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首先,物业公司对楼房外墙的维修义务,是缘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需业主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共用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刘某与“发现之旅”公司签订的《公约》也有此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履行其对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之职责,是缘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需要业主提供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有此维修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东胜物业公司维修,不能认定东胜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是适用法律错误。&&&&&其次,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等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东胜公司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刘某的房屋2005年起就因外墙渗漏多次向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反映,但直至被起诉时也没有彻底修好。因为外墙渗漏,刘某花费巨大的装修损毁严重,实际损失更未得到赔偿。同时,刘某提供的证据还证明东胜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不到位,致使小区内绿地被严重损毁,私搭乱建现象比比皆是。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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