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课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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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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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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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4〕1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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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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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最近准备开一个新的工程,但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想问问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这个合同有什么作用?需要写些什么内容?我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东西?
律师回答地区:吉林-白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注意事项如下: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6、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三、工程签证与索赔1、工程签证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2、工程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1、权利行使主体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3、关于起算时间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11:35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2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34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9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11:33沈阳建筑律师讲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专项服务
沈阳建筑律师讲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10:52
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对于合同大家并不陌生,在生活中总是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但是大家对建筑工程合同有了解吗,每个做建筑工程的人都知道在建筑工程 合同上要是发生纠纷,那将是非常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处理的好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处理不好会受到重大的损失。那么,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 程师和各 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 常不能 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 封存,信封 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 等; 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月进度 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 材料的采购定货、 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 能全面反 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 旬报、月报。这些 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 蔽工程验 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 闭的记 录和证明,它应有工程师签证。
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基本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果有亲朋好友涉及到此类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聘请沈阳建筑律师介入了,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黄金地段——市府恒隆广场23层,总使用面积超过3200平米,拥有近百位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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