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当上村上的村民小组长长可以清查上一个组长的帐吗。

村小组长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的法理分析和实践考察_正义网
村小组长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的法理分析和实践考察
时间: 10:37  作者:朱小元  新闻来源:正义网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由于《解释》没有明确提及村小组组长,关于村小组组长能否成为贪污贿赂罪主体问题,又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成了新的争议。进而影响对村小组组长经济犯罪的统一正确惩处。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和《解释》在字面上没有明确提及村小组组长,但从刑法精神和法理上分析,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种公务时,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有条件的认定村小组组长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是必要的;从司法实践考察,确定村小组组长从事《解释》规定的公务时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可行的。&
  一、从现有法律、立法解释上分析,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1、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分析,村小组组长只要是依照法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即应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中可以看到该法条对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始终强调的一个条件是“从事公务”。代言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只要能认定行为人是在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领导、监督,只要行为人的这种公务活动具有法律依据,那么无论其是被任命从事公务,还是受委派或受委托从事公务,也无论其是否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实际上是采用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的公务说,即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定的人从事公务,就使得这些人获得某种相应的特定身份,立法机关为了保护在从事公务中所体现的国家管理职能不遭受破坏,就必须对涉及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犯罪加以具体规定,相应的,这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定身份的人便与一般人员区分开来,即成为国家工作人员①。从事公务的内涵在于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②。从现有法律、政策来分析,《解释》中第一至六项规定的公务是行政性质的工作,也即国家公务,而第七项则明确规定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由于广大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诸如包括《解释》规定在内的大量国家行政事务,政府有时必须委托村小组组长去完成。就本身职责而言,村小组组长仅仅是基于全体村民的授权管理村小组集体事务,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没有授权或委托前,其无缘也无权从事《解释》规定的公务。村小组组长基于政府的委托从事《解释》中规定的公务时,其身份和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其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而不是村小组。无疑,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公务说,在理论上村小组组长本来就可以成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此层面来说,虽然《解释》没有提及村小组组长,但不影响村小组组长成为贪污贿赂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解释》的目的不在于明确村委会成员是否可以贪污贿赂罪主体问题,而是在于解决村委会成员究竟在从事那些公务时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
  2、根据刑法精神,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可以将村小组长解释成“村基层组织人员”。&
  上面从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的本质特征说,论证了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所列的七种工作时,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置之不谈,单从《解释》本身规定,亦可认定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种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有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仅限于村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小组组长不是村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观点,笔者不苟同。《村民委员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小组会议推选。”从该条可以确认村民小组在性质上属于村委会的组成部分。并且,在一些司法意见中,也认同了这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呢事故的犯罪主体的批复》(日[1991]高检法发第39号)就明确规定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在现实中,村委会决策的具体执行,大部分是村小组以村委会的名义执行的,而村委会开展工作基本上离不开村小组组长。&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具体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③。开放的社会精神与立法的相对滞后,需要对刑法的目的在文字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新的符合实质正义的解释④。《解释》规定的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治理需要,结合现实语境,可以将《解释》中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的“基层组织人员”作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扩大解释,把村小组组长视为《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人员”。&
  还有观点认为,村小组组长虽然可以从事《解释》中规定的公务,但他是协助村委会,而不是协助政府,能够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是村级基层组织,村小组充其量是协助村级组织,谈不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以村小组组长仍然不能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表面来看,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村小组是直接服务、服从于村民委员会。但有些工作,村小组在协助村委会的同时,就是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就像市政府要求县政府协助某项工作,县级政府又要求乡政府协助时,乡政府在协助县政府的同时根本上就是在协助市政府工作。况且,现有立法中,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村小组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有关行政工作的职责。(《解释》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法律,应当是指广义上的“法律”,即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此处的“支持、配合”实际就是协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发布了《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有人据此认为村小组组长不能贪污贿赂罪的主体⑤。笔者认为,《批复》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针对的是其管理村民小组内部事务,且侵占村小组集体财产的情形,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理。《批复》并没有回答村民小组组长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论述,村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中规定的七种公务时,其身份性质已经转化为从事国家公务人员,而不仅仅是村小组组长身份了。况且,《解释》是立法解释,《批复》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有冲突时,应当适用立法解释。&
  二、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需要司法认可村小组组长的从事《解释》所列的七种工作时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
  1、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村小组的经济来源多元化,村小组组长的职责延伸到了参与一些行政事务的管理,在客观上村小组长有侵害国家公共财产的可能,需要完善该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村的各项投入较少,村小组长经济成分基本是单一集体经济,村小组组长的职责更多的是管理本村小组的事务,很少“问政”,村小组组长较少经手国家公共款物。随着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投入到农村的各项资金越来越多,大量的道路、退耕还林、饮水工程、沼气池工程等涉农资金下拨到了农村,自2004年以来,国家投向农村的各类资金逐年增多。村小组的经济来源趋向多元化,既有集体经济,又有国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规定“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2008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三农’支出5625亿元,比上年增加1307亿元。”这些资金其中很多一部分都要村小组经手管理。另外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也越来越多,村小组组长对征地款的管理机会也增多。村小组组长在协助《解释》所列的七种工作时,经常涉及到钱财的管理。有权力就可能有腐败。一些村小组长禁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往往铤而走险,在一些款物发放、管理中实施违法犯罪问题,导致村民不断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已是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如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初查线索20件,其中18件反映村干部、村小组组长贪污、挪用公款问题。&
  如何切实加强国家下拨农村各项资金各种款物的管理,防止被村干部、村小组组长等人员侵吞、挪用,成为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刑事制裁方面,笔者认为,在刑法精神范围内,认可村小组组长在从事公务中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既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又可以加大对村小组组长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最终实现确保经济社会和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明确村小组长在从事《解释》所列的七种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有利于明确案件管辖,使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得到处罚。&
  《解释》出台后,由于理解差异,观点不一,在对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所列的七种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案件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争议,结果是导致此类案件的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有时一件线索被公安机关转给检察院,又由检察院移送给公安部门,容易造成管辖不力,使一部分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得稳定。并且,如果否定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所列七种工作时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将影响村小组组长一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性质认定。例如,村小组组长在管理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从而将社会捐助的公款借给他人经营活动,最终无法追回借款。对这么一种严重的危害性的行为,因为村小组长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显然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处理,又不能以受贿罪来惩治,那么虽然村小组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和社会民众的利益,但最终只能不了了之。有人认为,对村小组组长此类行为可依照《刑法修正案》(六)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但《刑法修正案》(六)是在日出台,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呢,又该如何处理?既然从刑法精神和刑法解释上就可以将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种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处理有关问题,那为何要舍近求远去套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呢?&
  3、认定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种工作时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符合我国刑法大力保护公共财产的立法本意。&
  因主体不同,《刑法》中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应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前者的保护的是国家公共财产,后者保护的非国有财产,所以前者保护力度大于后者。如《刑法》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挪用公款罪无论量刑起点还是最高刑都比挪用资金罪处罚力度强。以村小组组长挪用征地款为例,如果以挪用资金罪处罚,显然违背我国关于加强保护公共财产的立法本意,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对有权人员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并且由于罪刑不相应,办案的社会效果也不好,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如2005年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小组组长薛国平在协助政府征用本村小组土地过程中收受他人受贿40万元,检察院以受贿罪侦查、起诉,法院认为薛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遂判处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薛国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下达后多数村民认为判罚偏轻,又多次上访⑥。&
  三、从司法实践考察,村小组组长作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可行的。&
  以上,笔者从法理上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两个方面阐述了村小组组长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际上,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村小组组长构成贪污贿赂的案例。兹举例如下。&
  2001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会店前村小组组长刘才华在商人陆明的怂恿、教唆下,将本村小组帐上一笔赣粤高速公路的征地青苗补偿款借给陆明从事营利活动。2003年8月,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才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陆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陆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⑦。&
  2003年7月至10月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下沙村下围自然村原村民小组组长欧阳润稻、出纳欧阳荣茂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擅自将国家委托给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75万元借给村民高某,进行博彩、赌马等赌博活动。在借钱过程中,二人各自收受高某的感谢费58000元。龙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欧阳润稻有期徒刑12年,同罪判处欧阳荣茂13年⑧。&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龙潭村民组长廖锋,先后九次从村里领取村民土地补偿金元,陆续发放给村民土地补偿金元,发放误工工资1262.5元,个人借款扣抵14157.42元,剩下元未发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日,信州区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廖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⑨。&
  2006年12月,被告人刘喜亮在担任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治安主任兼肖庄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指使该村二王村民小组组长王长春将其负责保管的新阳高速公路二王村民小组征地款5万元给刘喜亮做生意。案发后,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喜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⑩。&
  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则是动态的。司法既要遵守法律规则,又要能够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从而达到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这需要司法人充分吃透法律精神,灵活驾驭法。以上判例体现了较好的司法技术和求真务实的司法精神。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已有的判例标志着村小组组长成为贪污贿赂罪主体是可行的,对司法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启迪意义,将推动立法上的完善。&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村小组组长在从事《解释》中规定的七种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罚,既符合刑法精神,又有利于法制统一,是对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
  参考资料&
  ①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②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0页。&
  ③《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④吴学斌著:《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⑤朱丽欣编著:《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执法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⑥深圳热线网,网址:http:∥MChannelMcontentMM848.html。访问时间日。&
  ⑦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ancourt.orgMhtmlMarticleMM116703.shtml。访问时间日。&
  ⑧深圳热线网,网址:http:∥MChannelMcontentMM848.html。访问时间日。&
  ⑨《新法制报》,日,第2版。&
  ⑩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ancourt.orgMhtmlMarticleMM284605.shtml。访问时间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侯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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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大家都在看组长的职责和怎么做好一个组长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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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的职责:
组长是企业最基层的负责人,是一班人的生产带头人。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对组长的基本要求是: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技术熟
练、有组织能力、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生产上敢打敢拼,勇于打头阵,敢于管理、善于管理。能自觉激励自身,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本企业对组长的工作赋予以下责任、权限:
一、组长的责任:
组长有责任在生产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班组工作管理水平。对因本人工作失职造成生产任务完不成负责;
组长有责任带领本班员工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铝合金生产操作规程》。对因本人思想不重视、领导教育不力、隐患未能
及时排除造成事故负责;
组长有责任带领本班员工开展班组及个人间劳动竞赛,组织本班员工开展比工作主动、比学习技能、比质量控制、比团结互助、比节约、比
奉献的活动,自觉培养自身全面素质的提高。对本班班组建设的正常、健康发展负责;
组长有责任带领本班员工自觉确立“质量第一”思想,严把本班生产质量关,确保本班生产的产品质量。对因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造成
本班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二、组长的工作权限:
组长负责组织、领导本班员工完成本班的生产任务和管理工作。对本班当班的生产有指挥权;
组长对本班当班员工的工作安排有指派权;
组长对本班员工的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有记录、考察权;
组长对本班员工的使用、晋升、公司级的表彰奖励有建议权;
组长对本班员工的劳动报酬,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有分配权.
怎么样做好一个组长:
一天简单流程: 早会
不良品管控
班组长待人处事:公平 公正
敢于承担压力和责任
要学会培训和教育员工
,了解和熟悉 整个 产线流程和各工位、工种、工序。 重点要有与各种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一、 班组长的职责
1、 认识班组长:工厂企业班组长是指在现场直接指挥员工的最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是企业的基石、工厂执行力的中坚、工厂执行力的核心,没有一批杰出的班组长,企业的执行力就不会强,一支部队,一个团队的基层组织是班组。班组的工作、班组的建设不搞好,整个部队整个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就是空话。
班组长是官,又不是官。是官因为他带领一支基层团队;不是官因为往往不在干部编制。我认为从某种角度说班组长是将军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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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也有“大作为”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热心服务 小组长成了&大管家&
  含山县陶厂镇西塔行政村官一村民组的胡成友这两天心情不错,前些天他的低保办下来了,还收到了乡亲们的一笔募捐款,解决了家里的燃眉之急。他打心眼里感激乡亲们,尤其感激村民小组长舒仁余。
  胡成友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瘫痪在床,自己去年又患了尿毒症,雪上加霜,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年仅31岁的胡成友也失去了生活信心。村民小组长舒仁余得知情况后,主动上门和胡成友谈心,鼓励胡成友重新振作起来。舒仁余及时向西塔村村&两委&报告胡成友的情况,为胡成友申请低保,又发动大家为胡成友募捐,帮助他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我是村民小组长,这是我应尽的责任。 &谈起平日帮乡亲们办了不少好事,舒仁余谦虚地说。计生、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业推广&&舒仁余俨然是村民组的&大管家&。
  舒仁余是含山县陶厂镇去年新上任的232名村民小组长之一。 2011年7月份,含山县试点在陶厂镇直选了232名村民小组长,让每100名群众配备一名村民小组长。
  有名无实 小组长一度&难当重任&
  村民小组是农村中最基层的组织,而村民小组长就是农村中最小的&村官&。近年来,大量农民外出务工,村民小组长的职能越来越弱化,有些村民小组长甚至是&抓阄选人&、&轮流坐庄&,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缺乏沟通上下的&联系人&,缺乏为民服务的&牵头人&,致使农村基层管理在&最后一公里&处阻塞。
  陶厂镇一名计生工作人员至今还清晰地记得,两年前,她到村里实地摸排计生情况,由于没有村民小组长带路,陪同的行政村干部对自然村的情况又不熟悉,他们在村里七拐八绕转了一整天才勉强完成工作。 &村民小组长要是积极提供帮助,一个上午就能顺利完成了。 &她感慨地说。以前每个自然村都有村民小组长,但基本上不发挥作用。
  村民小组长有名无实不管事,村民组的事务缺人管,群众有怨言。 &村民小组长不管事,38个自然村的事就全部压到我们6个村干部身上,就是想管也管不了啊! &该镇西塔村书记王祖良感到力不从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行政村的工作杂而多,没有村民小组长的作用发挥,我们就是多长四只手,整夜不睡觉,也服务不好群众。 &
  现在的行政村经过几轮并村调整,村子规模大了,范围广了,村民多了。几个村干部服务几十个村、几千号人,精力跟不上,往往是&按下这个葫芦浮起那个瓢&。群众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基层矛盾得不到很好调处,社情民意得不到及时反馈,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群众有呼声,行政村有需求,村务要人管,迫切呼唤着村民小组长要重新&挑起大梁&。 &陶厂镇党委书记张宏明说。&[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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