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7条文释义是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九条[1]-国家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九条[1]
日&&来源:法律教育网
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九条,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相关信息请访问网。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项,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是村民自治区别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定权,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1987年颁布的试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于试行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践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把村民自治变成了少数村干部的自治,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此,这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时,除在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还在本条就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乡统筹指的是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分配到各个村完成。每个村如何完成乡统筹费的收缴,收缴的标准和办法,不能由少数村委会干部说了算,应当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公积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主要用于供养五保户,补助特别困难户,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干部的报酬和管理开支。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主要还是靠村民自己出钱、出物,因此,村提留的收缴数量、收缴办法以及用途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便使村提留取之有度,用之合理,量力而行。如果不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考虑村民的负担能力,搞强迫命令,即使是为群众办好事,也得不到群众的认可,事情往往会被办糟。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强调指出:“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讲的就是“三提五统”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这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委会干部,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从村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此,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太高,增加农民的负担;补贴标准太低,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避免一些村干部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士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目前各地都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很多村都兴办了学校、村建道路、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由于我国多数地方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村委会在决定兴办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经费筹集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宪法在序言中叙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到农村来说,就是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党应当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他们的工作。因此,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委会成员;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只有如此,才会不脱离群众,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合同撰写系统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人和脉道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 京ICP备号-2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2010新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完整版
下载积分:30
内容提示:2010新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完整版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809|
上传日期: 22:39:09|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3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2010新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完整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二条[1]-国家司法考试-无忧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二条[1]
【法律教育网 - 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一、实行村务公开的必要性   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我国的农村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他们辛勤工作,为农村改革、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确实也有一些村干部为政不勤、办事不公、自身不廉。这有自身素质的问题,也与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有直接关系。由于缺乏群众监督,有的干部不是尽职尽责地为群众办事,而是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干部作风生硬,简单粗暴,动不动就打人骂人;有的干部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还有的干部吃喝玩乐,挥霍浪费,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村务公开是推行村级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根据本条的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凡涉及上述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予以公布,由村民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的决定后,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在农村,农村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子多福的观念,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指标控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最后的落实方案。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公正合理的分配生育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都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党和国家建立了救灾救济制度来帮助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及时发放。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济的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水电费的收缴情况。水电费看似一件小事,但在农村却是一件| 资讯 |||||| 交流 |||||
│││││││││
 [23389件]
 [20813件]
 [1761件]
 [13002件]
 [1161件]
 [124257件]
 [78537件]
 [14003件]
 [2591件]
 [18000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电[2007]99号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
岳政办函[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巴府办发[2006]60号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沪村办发〔2006〕1号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民基发〔2006〕34号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民政局
九府发[2006]6号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2005]15号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政发[200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
青办发[2005]10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05]10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05]10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05]10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惠市组通[2005]36号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巴府发[2005]5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
张委发[2005]29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渝府[2005]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发[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办[2004]56号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  |  |  |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