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牛旅游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电子合同已签但不小心被我删了会有影响吗?

途牛网电子合同何时生效吗(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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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牛网电子合同何时生效吗(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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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电子合同真的有效吗? 电子合同真的有效吗? 近日,一家网贷平台状告借款人一案胜诉,法院认定,《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和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现实案例再次说明了国家法律对电子合同的认可。 那么,电子合同真的有效吗? 据中国云签介绍,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同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 然而,电子合同虽不是纸质化合同,但却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同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特点,因此电子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等问题。我们知道,伴随着电子合同出现的还有电子签名技术,它是技术专家们设计的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着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电子合同缔约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经过电子签名的商业文书等数据电文,将与纸质的商业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据了解,中国云签是集可信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验真为一体的电子合同服务门户,任意企业或者个人皆可申请。篇二:为什么中国云签的电子合同才管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电子合同。市场上各类提供电子合同产品服务的平台也层出不穷。
选择正确的起点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如何选择电子合同产品攻略敬上! 一、选“第三方”
电子合同数据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生成和传输的,意味着随时随地有可能被篡改。电子合同的参与方也是利益相关方,主观上有“钓鱼”或者篡改动机,因此在自身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生成提交的电子合同证据不足以被相关方认可和采信。 设想一下法庭上,乙方得意洋洋地拿出一份甲方“确认过”的数据,结果甲方矢口否认:“这是你系统自己生成的,谁知真假!”
小编告诉你:赶紧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保证公正、独立吧!必须的! 二、辨“非标”
但是第三类平台种类也很多啊,网上一搜,有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公证存储电子合同、法律服务电子合同、CA认证电子合同等等??先别晕!小编告诉你:这都是“非标产品”。
什么是非标产品?顾名思义就是非标准类产品,也就是看起来能用、实际有严重缺陷的产品。这些平台大部分都是转型或者创业才搭上电子合同这趟车的,将自己的传统产品改头换面包装后就成了最时髦的电子合同。非标类电子合同平台无论吹嘘的多么与时俱进,通常服务模式皆为:电子合同一方将电子合同数据发送至第三方进行电子签名处理后保存(甚至公证)。但是庭上一辩,这种电子合同就具有明显证据漏洞:
这些非标类平台可以证明电子合同数据提交后未被篡改过,但是不能证明电子合同证据提交前未被一方篡改!更不用说举证双方签署的交换过程、交互时间等关键证据了。
想想看在法庭上,一方花了大价钱,邀请第三方展示保全存证的电子合同,却被另一方矢口否认:“这不是我签的那份!”或者“原来内容不是这样的!”言下之意,这是你篡改过之后再去公证的!
泪奔!??怎么没人提早提醒我!
三、定“国标”
中国云签采用国家标准规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通过世界领先的专利技术,可以确认合同签署人真实的签署意愿,同时对合同签署各方的每次互动操作进行电子签名和验签,因此提供了电子合同形成的全过程证据链,是目前市场上唯一满足了电子合同证据不可否认性和不可篡改性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真的等同于纸质合同效力!
这次无法抵赖了吧,还是相信国家吧!篇三: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此背景下,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操作中, 许多我们习以为常操作方式亦在悄然发生改变, 具备互联网属性的操作方式正在渐渐成为主流, 而电子合同的不断普及即是一个明证。有鉴于电子合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我们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及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进行了以下梳理: 电子合同的操作原理是什么? 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 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 电子合同的签署主体则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的签署。以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借贷协议签署为例, 其工作原理与相关要素届时如下图以及其中的说明所列示。
1/ 10 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列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要求而没有强制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 但考虑到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因此实践中, 大部分机构都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的规定, 将电子签名交由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我们梳理了截止目前, 获得行政许可的提供数字证书的机构名单(详见附录一)。 电子合同由哪些法律元素组成? 1. 电子合同的载体是数据电文 依据2013年商务部公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据此, 我们理解, 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以电子通信为手段的协议, 适用关于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 2. 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 《合同法》也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 结合上述论述, 电子合同既然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 即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 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适用。 3. 电子合同签名适用电子签名的规定 2 / 10 考虑到一份成立并生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合意的达成作为先决条件, 又结合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采用了新的信息承载方式, 所以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数据电文, 除了要满足传统合同所要求的法律要件外, 还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达成方式的法律要件。结合前述法律法规, 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主要包括: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 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具体如下图所列示。
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有哪些法律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 10 而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有形式合法性、保存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和签名可靠性的要求。不过依据该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 该法通过除外条款规定下述几类文书不得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 ? ? ? ?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问题受到关注? 人民法院报曾在《P2P网络贷款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一文中指出: &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 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 4 / 10 为法律关注的热点, 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 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1.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得到法院肯定 在司法实践中,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较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与各类合同纠纷中, 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数据电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等方面。由于《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为此, 我们梳理了近几年来涉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案件(见附件二), 发现此类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 法院对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持较为一致的肯定态度。 2. 签名可靠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同中有异 在签名可靠性方面, 满足何等条件的电子签名能被认定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效果,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细微的差别。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可总结为三点: 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然而, 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却有所不同。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两个案例相隔6年, 且审级与审理法院都不尽相同, 但在对电子签名的认定上都采取了&私有性、惟一性和秘密性&标准, 认为在自动取款、网络银行等电子化交易服务中, 私人密码 5 / 10篇四: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够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吗 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够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院审案根据的是依据,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依据效能或证实力,效能和依据效能不能彻底同等。这首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自身具有易修正删去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虽然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依据上并不可以同等于书面。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点首要表如今:第一是认证疑问,行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系起来(文本归属疑问),标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担任;第二是原件疑问,咱们知道,在电子环境下简直不存在原件,所以疑问就来了,即使可以联系起来,怎么可以证实,如今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即是最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咱们两个达到的协议文本?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疑问是经过签名盖章完成的;第二个疑问是经过保留原件完成的。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疑问是经过完成,而第二个疑问则经过加密、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完成。应当说,中国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能及其有关电子依据效能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这现已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电子政务的推广和应用。篇五:网络采购需订立规范有效的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 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篇六: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 关键词: 数据电文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Internet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 、电子公告牌(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 、万维网(Word WideWeb) 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甚至直接以Internet 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来自: 写 论文 网:)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 我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对“Data 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 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 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 (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3)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 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一)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 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四) 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的其他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由于电子合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面对面地协商而签订,完全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通过电子信息的传输来签订,因此主要涉及到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传统合同法对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签署者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合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2 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信息载体已经变得无纸化,使用传统书面签名不再可能,这就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是指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或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以用来证明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电子签名能否与传统的手书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功能,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技术问题。此外,在纸面交易环境下,书面文件与其认证手段――签名通常是紧密结合,甚至是合二为一的,交易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纸面文件上的手书签名来判断文件的归属与真伪。但是在开放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下,不仅“书面”和“签名”变得无形,而且二者之间产生了分离。这就需要由交易各方都依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面,证明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信用状况,从而消除交易双方的疑虑,这便是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电子签名主要用于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运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自90 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寻找法律对策,为电子商务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平台,比如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1995 年1 月) ,德国颁布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1996 年8 月) ,意大利颁布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1997 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 年7 月) ,新加坡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年) ,韩国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7 年7 月) ,马来西亚颁布了《数字签名法》(1997 年) ,日本颁布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2000 年5 月) 等,联合国贸法会也于1996 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类似的法律,建议立法机关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第二,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第9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据第47 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的,虽然交易相对人通常要求输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但有时没有要求或者输入的资料不符合真实情况,相对人无从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该合同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当然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也负有义务时,该合同是否成立并产生效力。笔者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通过Internet 订立的合同,对于相对人应视为有行为能力人,因而该合同应为有效。原因在于: (1) 由于Internet 具有开放性,相对人又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加之交易不是面对面地进行,因而相对人难以辨别对方的真伪;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虽然根据合同法第47 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有些电子合同在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根本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因此其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此我们不妨予以借鉴。
第三,要约与承诺。在以电子邮件或EDI 单独与相对人联系的情况下,一方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较容易判断。但是,在Internet 上网页商品或服务信息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尤其值得考虑。有学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网络商店对那些需要通过传统运输手段交货的商品所作的说明、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应视为要约邀请。因为通常情况下,货物在商店标定卖价陈列者即为要约,但是在网络上由于只是虚拟的商品,并非实物,其标价及说明不能作为要约。二是对于那些无须经过运输就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或得到的软件与服务,经营者对此所作的说明与介绍应视为要约。还有学者认为,网上商品信息无论是可在线即时交易的,还是属于无法即时交易的,无须区别交易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均应认定为要约邀请。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 电子合同中的承诺存在的问题是,要约方发出信息后,接收方根据双方的协议或接收系统的要求自动向要约方发出的回执是否为承诺,比如通过Outlook Express 收到对方发来的邮件时,基于设置由Outlook Express 向对方自动发出已读回执。笔者认为,回执不是承诺,因为它不是对要约内容的接受,只能证明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从此开始生效,除非当事人预先约定为承诺或者以前的交易习惯就视为承诺。
第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事实,其意义在于:(1)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界限; (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 (3) 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中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44 条) ; (4)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时还是决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如依据《合同法》第141 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并且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作为履行地。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影响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以数据电文形式作为承诺通知时,承诺是何时生效的, 我国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 条的规定,在《合同法》第16 条中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到达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又据第33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要求签定确认书的,签定确认书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 我国《合同法》第34 条第一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在实践中确定承诺的地点是很困难的。一方面是由于承诺通知的接收系统易于移动,如笔记本电脑、手机、寻呼机等;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承诺时,接收方可能有多个不同地方的收件系统,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个。因此《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接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place of business) 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与基础交易(underlying transaction) 有最密切关系(closest rela2tionship) 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 为准。我国《合同法》第34 条第二款就是参考了上述规定实行以营业地为主、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既适应了现代科技的要求,又符合传统法律的实际。 第五,信息传递错误的赔偿责任。数据电文的传输依赖于电脑所能识别的程序和语言,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电脑的运行要求,否则发送的信息就可能与原意发生偏差,其后果轻者导致合同不成立,重者将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有过错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欧共体委员会EDI 系统协议草案》第12 条规定:“每一方当事人都应为任何有意违反本协议或因发送、接收或执行任何信息指示的任何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不应对由于任何此种违反、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意外或间接损失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4]我国应借鉴该条规定,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错误,如未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发送信息,雇员的疏忽或故意,当事人未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常规检测等,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因可归责于连线服务机构的原因而发生的错误,如连线服务机构未按正确程序发送信息或延误发送等,连线服务机构应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连线服务机构的意外原因所导致的错误,如计算机病毒的干扰和破坏、黑客的侵入、突然停电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责。 另外,考虑到我国的电子商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加之电子商务技术还不完全成熟,因此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失,如对其责之过严,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对电子合同的法理思考 第一,电子合同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创新。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完成的,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电子合同虽然主要是在Internet 平台上通过数据电文的传输而订立,但仍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对传统合同制度构成威胁。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让、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同时,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又是传统书面形式的突破,其所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是现行法律难以规范的。但这些主要不属于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而应由电子商务法、证据法等外围法律规范去解决。 第二,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意思表示形式的出现,导致了人的物化现象。合同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人的合法行为,而法学上所谓人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精神作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自由意思形成,二是根据自由意思的决定所进行的活动。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严格限制在计算机程序中,其选择只能在软件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由此也就决定了当事人在形成自己的意思之时,在一定程度上被物质性过程所部分代替,或者人的精神作用受到外部原因的制约与限制,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欲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在计算机系统中只不过是程序化了的意思。 四、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二)电子合同形式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篇七:途牛网盈利模式分析 途牛网盈利模式分析 *** (防灾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系 *****班) 概
要:通过搜集调查资料的方法,对中国在线旅游企业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途牛旅游网进行分析.从途牛旅游网的发展、主营业务及对其盈利模式进行分析,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电子商务课程,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在线旅游市场;盈利模式;OTA(在线旅游代理);发展趋势; Tuniu Profit Pattern Analysis ***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
Class*****) Abstract: By the method of collecting survey data in comparison to China's online travel companies representative way cattle travel network is analyzed. Articles from the way cattle travel network development, the main business and to analyze its profit model, underst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mbined with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cours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The
P OTA (online travel agency); T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来进行消费,特别是旅游服务.在在线旅游这个大的市场中,存在着很多发展比较不错的企业,各咨询公司以及国家旅游局等有关机构也对市场中存在的企业的现状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将借鉴各种调查结果,对途牛网这一独特的企业进行盈利模式分析.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的预订服务,产品全面,价格透明,支持全年365天400电话预定,并且提供丰富的后继服务和保障. 途牛旅游公司主要提供旅游线路、自助 途牛旅游网是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站.该网站主要提供旅游度假产品 [1] 网站及其主营业务介绍 (1)途牛旅游网 游、自驾游和公司旅游的服务.目前提供北京、上海、南京、杭州、苏州、天津、深圳、成都、武汉、重庆、宁波、西安、无锡、沈阳等全国64个城市出发旅游产品的预订,包括周边自助旅游(如景点门票、住宿、温泉等),周边跟团旅游,国内长线跟团旅游,海南、云南、广西等自助旅游,以及包括港澳、马尔代夫海岛在内的出境自助游,出境跟团旅游等. 2011年11月推出全新的IPhone、Android途牛手机客户端; (3)途牛的主要产品 跟团游:包括周边短线游、国内长线、出境游,行程透明、质量可靠. 自助游:海岛、港澳、三亚、丽江、九 同时基于途牛全球的中文景点目录和中文旅游社区,可以帮助您了解目的地信息,制定出游计划,并方便的预订旅游过程 寨沟等既有国内外自助游套餐亦可单订某项产品或任意搭配组合. 自驾游:途牛可以具有全球的中文景点 中的服务. 目录,可以给客户提供详尽目的地信息,并帮助你指定出游计划. 特色产品(公司旅游定制服务):针对您个性化需求为您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旅游 2009年1月新版网站上线; 2009年3月公司旅游产品上线; 2009年4月开始投放地铁广告,7月内部刊物《途牛人》创刊; 2009年9月新版论坛上线; 2009年10月度假酒店产品上线; 2010年深圳、成都、武汉和重庆旅游网相继上线; “拼盘”是根据一个主题,把一些景点 2011年西安、常州、宁波、无锡、长沙、青岛以及沈阳等旅游网相继上线; 2011年4月途牛景区门票频道正式上线; (2)公司的发展 2006年10月途牛网创立; 产品. 除了以上主要产品途牛网还有两款有意思的产品:“路线图”和“拼盘”. “路线图”是一个用来做游记的工具,可以让网友们按照天数把行程很直观地进行组织,途径的景点都可以利用景点库的资源选择出来,每天包含几个景点,一个行程包含几天,这样一个完整的游记就出来了. 给组合出来,添加非常方便,只要把文章贴上,然后利用景点选择器选一下景点就可完成. 其中特色产品有牛人专线和牛人跟团:牛人专线是途牛旅游网倾心打造的独家品牌,由资深旅游团队从众多旅游产品中挑选出来的性价比极高的精品线路,并优化景点安排和服务标准,为游客打造的高品质 [2] 网站盈利模式分析 (1)在线旅游市场的类型 我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共分为两大类型, 产品.特点是:透明行程,专属服务. 分别是交易平台(在线代理商)和营销平台 牛人跟团是途牛网推荐产品,整合当地优势资源,价格经济实惠、符合大众旅游需 交易平台是以在线旅游产品预订为主, 求.特点是:特色线路,充裕时间. 分为传统OTA(在线旅游代理)(如携程、艺龙、芒果网)、新兴OTA(在线旅游代理)(如途牛、驴妈妈、悠哉旅游网)、网购平 产品丰富:精选出性价比高的优质线路,组成丰富的产品线,满足您国内外出游需求. 性价比高:同类产品选择途牛更实惠,数百位专业的旅游顾问帮您筛选出市场上高性价比的旅游产品. 省心便捷:点击鼠标或打个电话即可出行,专业的呼叫中心和资深旅行顾问为您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 量身定制:专业旅游顾问团,丰富的产品线,满足您量身定制的个性化需求. 双重保障:售中、售后跟踪服务以及质检,旅途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我们帮您维权到底,使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选择我们您的出游便有了双重保障. 台旅游频道(如淘宝旅游频道、拍拍机票频道、京东商城机票频道)、电信运营商(如号码百事通、12580、联通116114)和旅游B2B平台开拓B2C业务服务商(如同程网、汇通天下). 营销平台以为在线旅游企业提供营销服务为主,分为垂直搜索(如去哪网、酷讯)和点评社区(如到到网、旅人网). 其关系如图1所示: (旅游垂直媒介). (4)途牛的优势 图1 中国在线旅游市场类型 在线度假产品预订:在线度假产品预订是指旅游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 (2)在线旅游市场的细分 按照旅游产品的种类来划分,在线旅游 的网站提交预订订单,提交成功后由消费者凭预订订单号通过电子传真或直接到实体门市店处签订合同,然后通过网上支付或到 市场可分为在线机票预订市场、在线酒店预 实体门店支付费用(包括CallCenter电话呼 订市场、在线度假产品预订市场. 叫中心预定). 在线机票预订:在线机票预订是指旅游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的网站提交预订订单,提交成功后由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得到电子机票或者等机票送票上门后付费(包括CallCenter电话呼叫中心预定). 在线酒店预订:在线酒店预订指旅游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的网站提交预订订单,提交成功后由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或者凭预订单号直接到预订的酒店前台付费(包括CallCenter电话呼叫中心预定). (3)途牛网的成功 途牛网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旅游线路.在途牛网刚刚成立的时候携程网就已经是在线旅游市场毫无争议的老大,艺龙网也是在线旅游市场的佼佼者.较早成立的携程和艺龙等网站在渠道、产品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后来者的发展壮大建立了较为坚实的竞争壁垒.然而前者主要致力于酒店机票的预订服务,对旅游线路(度假商品)的预定很少.这就为途牛的发展留下了机会.
途牛网花费了半年的时间建立了全国最全面的景点库,又做了“线路图”和“拼盘”,为广大驴友提供了一个公共交换社区.同时,途牛将国内众多旅行社的旅游线路集中在一起并且分类管理,从而游客只需通过拜访途牛网就可以了解他们感兴趣的旅游线路,也可以向途牛网客服咨询,最后在途牛网完成预定. 无论是携程网、艺龙网还是途牛网他们的经营模式都属于OTA(在线旅游代理),OTA网站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雄厚的资本背景以及清晰的商业模式,成为现在在线旅游市场的主要力量. 图2 中国在线旅游产业链图 像携程网、艺龙网以及途牛网这样的在线交易平台,他们的盈利模式主要是佣金收入.如前面所讲途牛网将国内众多的旅行社的旅游线路集中在一起分类管理,游客可以在途牛网访问、咨询和完成预定.而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途牛网可以获得旅行社反馈的3%―7%的佣金.由于途牛开发出各大旅行社没有开发出的旅游线路市场,所以在这一块的获利比率相对较高.同时,海内外游轮票务销售、景点门票销售和酒店预订等也是其主要盈利来源之一. 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途牛网盈利模式上的最大问题就是其获利来源太过单一,尽管其在票务销售和酒店预订也有获利,但都不是它大的获利来源,它把主要的资源都花在了旅游线路市场上,而对其他的方面(机票预订和酒店 (4)途牛的盈利模式 说到在线旅游企业的盈利模式,首先我们应该对在线旅游产业链有较清楚的认识.所以,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中国在线旅游产业链示意图(如图2所示): 代理商(在线+传媒) 交易平台 上游供应商 媒介 营销平台 用户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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