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企改制职工补偿金职工丧亡补偿有新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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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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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5939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大家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不管是国家还是每个省都对职工因公死亡的赔偿标准做了相关规定。那么职工非是否有赔偿呢?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2015年最新非标准的相关内容。一、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
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
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
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
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以上就是2015年非死亡赔偿的相关内容。与因工死亡相比,非工死亡的赔偿标准显然低了很多,但也不是一点也没有。这一点还请大家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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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律师365为你介绍与工伤赔偿标准有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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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年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最新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  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3  千人死亡率=------------&10 (3)  平均职工人数  (1)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 3  千人重伤率=------------&10 (2)  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伤害人数 6  百万工时伤害率:A=----------&10  实际总工时  (3)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6  伤害严重率:B=------------&10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A 伤害人数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6  百万吨死亡率=--------------&10 (6)  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4  万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产量(立方米) (7)  附录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1.01 颅脑  1.01.1 脑  1.01.2 颅骨  1.01.3 头皮  1.02 面颌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 颈部  1.08 胸部  1.09 腹部  1.10 腰部  1.11 脊柱  1.12 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 肘部  1.12.4 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1 髋部  1.14.2 股骨  1.14.3 膝部  1.14.4 小腿  1.15 踝及脚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5.4 趾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  2.01 电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04 辐射损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06 骨折  2.07 化学性灼伤  2.08 撕脱伤  2.09 扭伤  2.10 切断伤  2.11 冻伤  2.12 烧伤  2.13 烫伤  2.14 中暑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气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1 电动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气体  3.19 金属矿物  3.20 非金属矿物  3.21 粉尘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环境  3.26 动物  3.27 其它  A.4 致害物  分类号  4.01 煤、石油产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沥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树  4.02.2 原木  4.02.3 锯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质  4.05 电气设备  4.05.1 母线  4.05.2 配电箱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05.4 电阻箱  4.05.5 蓄电池  4.05.6 照明设备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气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矿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1.1 锅炉  4.11.2 压力容器  4.11.3 压力管道  4.11.4 安全阀  4.11.5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3 化学品  4.13.1 酸  4.13.2 碱  4.13.3 氢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气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药  4.13.10 炸药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卤化物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机械  4.14.1 搅拌机  4.14.2 送料装置  4.14.3 农业机械  4.14.4 林业机械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14.6 铸造机械  4.14.7 锻造机械  4.14.8 焊接机械  4.14.9 粉碎机械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14.12 矿山机械  4.14.13 冲压机  4.14.14 印刷机械  4.14.15 压辊机  4.14.16 筛选、分离机  4.14.17 纺织机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锯机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14.21 皮带传送机  4.14.22 其它  4.15 金属件  4.15.1 钢丝绳  4.15.2 铸件  4.15.3 铁屑文章《2016年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最新版(2)》由作者投稿编辑于 15:58:33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4.15.4 齿轮  4.15.5 飞轮  4.15.6 螺栓  4.15.7 销  4.15.8 丝杠、光杠  4.15.9 绞轮  4.15.10 轴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机械  4.16.1 塔式起重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6.3 梁式起重机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6.7 桥式起重机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6.10 叉车  4.16.11 电动葫芦  4.16.12 绞车  4.16.13 卷扬机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6.17 千斤顶  4.16.18 其它  4.17 噪声  4.18 蒸气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20 电动手工具  4.21 动物  4.22 企业车辆  4.23 船舶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击  5.02.1 落下物  5.02.2 飞来物  5.03 附落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烫  5.08 火灾  5.09 辐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11.3 经口  5.12 触电  5.13 接触  5.13.1 高低温环境  5.13.2 高低温物体  5.14 掩埋  5.15 倾覆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  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  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 未戴防护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本文标题:2016年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最新版 山东省退休职工2016年 山东省2016年在岗职工 文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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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安字[1991]2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
  根据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
  (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
  (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
  (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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