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计划生育家庭有哪些奖励扶助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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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 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 奖 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 救 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 扶 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3、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特殊奖励制度扩面至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县(市)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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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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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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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城镇、农村居民奖励扶助政策
日期: 10:51(点击0次)
来源:黄泽浩
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生育奖励扶助的政策与解读&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政策法规一览表:&序号项& & 目依据受益范围标准执行时间备注1独生子女保健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日起居民2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家庭奖励桂政发[2007]28号和南府发[2008]37号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000元日起农村3南宁市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日后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300元日起城镇4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夫妇奖励桂政发[2007]28号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日起农村5南宁市对城镇放弃生育二孩夫妇奖励《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城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600元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日起城镇6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双女户结扎奖励桂政发[2007]28号、《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府发[2008]37号《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2年半后,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日起农村7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结扎奖励桂政发[2007]28号和南府发[2008]37号依法生育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日起农村8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落实放环奖励《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府发[2008]37号《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到男方60岁、女方60岁。日起农村9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落实放环奖励南府发[2008]37号《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到男方60岁、女方60岁。日起农村10国家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国办发[2004]21号、桂人口发电[2005]3号、桂财教[号、人口政法〔2011〕53号 和桂人口发〔2011〕33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2、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奖扶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日起农村11自治区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夫妇奖扶桂人口发[2011]48号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日起农村12自治区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上学扶助桂政发[2007]28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日起农村13南宁市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上学扶助桂政发[2007]28号、《南宁市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入5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日起农村14南宁市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上学扶助《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大学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日起农村15国家、自治区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国人口发[2008]60号、桂人口发[2008]30号和桂财教[号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日起居民16国家、自治区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国人口发[2008]60号、桂人口发[2008]30号和桂财教[号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日起居民17国家、自治区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桂财教[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特别扶助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特别扶助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日起居民18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救助桂政发[2007]28号、南府发[2008]37号和桂人口发[2011]48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2年1月起农村19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救助桂政发[2007]28号、南府发[2008]37号和桂人口发[2011]48号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给予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2012年1月起农村20自治区、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救助桂政发[2007]28号、南府发[2008]37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日起农村21南宁市对农村计生家庭救助《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府发[2008]37号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日起农村22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南府规[2016]8号实行计划生育,具有本市户籍且子女均在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一)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女方须年满49周岁。1. 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子女全部死亡;2.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严重伤(病)残;3. 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严重伤(病)残;(二)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子女全部死亡,符合再生育,但无法自然受孕,需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的夫妻;(三)已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一)1.获批当年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丧偶每人2万元)扶助金,获批当年1月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一)2. 获批当年1月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一)3. 获批当年1月起以属于一个子女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属于两个子女都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50元扶助金,(二),给予一次性10000元扶助金,(三),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获批当年1月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扶助金日居民23宾阳县对农村计生家庭扶助《宾阳县诚信计生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宾办发[2013]43号)我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家庭中的女孩考上示范性高中(宾中、宾高)的给予一性资助1000元日起农村24宾阳县对农村计生家庭救助《宾阳县诚信计生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宾办发[2013]43号)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领证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0元。日起农村25宾阳县对农村计生家庭奖励《宾阳县诚信计生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宾办发[2013]43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结扎家庭成员免费办理爱心保险、新农合。日起农村26宾阳县对农村计生家庭奖励《宾阳县诚信计生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宾办发[2013]43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结扎家庭成员给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0元日起农村27南宁市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南宁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南人口发[2014]16号)本方案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二)具有南宁市城镇居民户籍,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日起城镇&2.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查询服务县卫生计生局设立计划生育热线电话:12356,查询电话:8222433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职工生育2个孩子以内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98天,另增加产假50天共148天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职工休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第三十三条&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等服务的提供和维护情况(1)&&&&&& 调查摸底:当年1月15日前完成(2)&&&&&& 本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完成(3)&&&&&&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当年2月15日前完成(4)&&&&&& 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当年2月28日前完成(5)&&&&&& 县级审核确认公布:当年3月31日前完成(6)&&&&&& 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当年4月30日前完成(7)&&&&&&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当年5月31日前完成(8)&&&&&& 确认回访:当年7月31日前完成(9)&&&&&& 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当年3月31日前完成(10)&& 已享受对象资金发放: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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