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项目申请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能支付专利保护年费吗

舟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努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舟委[2006]12号)精神和《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专利保护工作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补助;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专利工作示范、专利交流与合作、专利案件处理等事项的补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三)列入市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专利工作示范、专利产业化获奖单位、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专利交流与合作;
(五)专利案件处理等。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缴纳的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引进并成功实施的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引进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3);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利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缴纳的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专利成功实施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和引进有效发明专利并成功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次年8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专利补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市科技局根据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到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九条 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在省补助4000元基础上再按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在省补助30000元基础上再按每件10000元人民币补助[每件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每件500~1000元人民币补助(授权后补助500元人民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再补助500元人民币)。
(四)引进有效发明专利并成功实施,按每件5000元人民币补助。
(五)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视情给予重奖。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 &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势与需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科技计划,自1983年实施以来,集中攻克了一批对产业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对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特别是杂交水稻、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秦山核电站建设工程、大型乙烯工程等关键技术的突破,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科技实力和民族自信心,显著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但是,多年来攻关计划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从定位上更多突出了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特别是投入增长缓慢,导致对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公益技术支持不够,而在支持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研制等方面也更显薄弱。攻关计划作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最为紧密的科技计划,其有效作用的发挥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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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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