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社险函[2003]24号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请示》(淮劳社发[号)悉。现就你局提出的供养直系亲属供养条件适用文件问题答复如下:
1953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祖母、母、妻作出了只要未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生活依靠职工供养即符合供养条件的规定。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只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并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支付。此后,国家未再出台任何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文件。
1988年,我省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了较大调整,省总工会、原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工活[88]21号),将《劳保条例》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救济费。九十年代初,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也拓宽了。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在以后的文件中对供养条件作了补充和完善。
综上,由于国家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没有政策规定,1992年原省劳动局、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答复口径的函》(苏劳险函[1992]1号)与《劳保条例》并不矛盾,你们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时仍应按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已投稿到: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筑人社通[2012]72号)发布日期: 浏览: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阳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9号),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更好地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文件
黔人社厅发[2012]9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从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配偶4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38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二、资金渠道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从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2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