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倒闭,投保人轻症豁免商业险受法律保护吗

【审判实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邵某诉贾某、杨某、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5号关键词
交通事故 驾驶人 车上人员 第三者参阅要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原告:邵某被告:贾某被告:杨某被告: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基本案情邵某系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的司机,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李魏路交叉路口,邵某驾驶所有人为骏马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A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贾某驾驶所有人为杨某的中型普通客车B由西向东行驶,A车前部与B车左侧相撞,撞击后邵某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被甩出,之后又与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二次接触,导致其严重受伤。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贾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贾某驾驶的B车登记在杨某名下。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含不计免赔)。邵某所驾驶的A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庭审中,贾某陈述其系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娜多姿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对此娜多姿公司予以否认。原告邵某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第7期)1,其在第一次撞击之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作为本车的保险人应当在所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辩称:邵某作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法定和约定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故不同意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保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某共计十二万零七百三十一元;二、被告人保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四万四千三百五十九元三角一分;三、被告贾某赔偿原告邵某鉴定费一千二百元;四、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其致害方的角色不变,都应与被保险人一并处于第三者的对立面。本案中,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某系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二、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偿自己”。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对自身及其他事故当事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骏马公司基于用人单位责任对其他事故当事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性赔偿责任,其责任基础仍为邵某的过错行为,邵某不能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否定自身的过错行为,也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人。三、邵某所引公报案例的事实与本案存在重大差异,该公报案例中关于车上人员、第三者的认定方法有特定的事实前提,即原告郑克宝为致害车辆的乘客,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而本案中的原告邵某是致害车辆的驾驶人,如前所述,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乘客和被保险人(本案中的驾驶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亦不相同,故公报案例的裁判方法和裁判结论无法适用于本案。综上,虽然邵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与本车发生二次事故,但由于邵某系骏马公司的司机,是大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本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本车的第三者,太保北京分公司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解说如何认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范围一直是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难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驾驶人是否可以向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法院裁判最终认定邵某不属于本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围,故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无需予以赔偿。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相关保险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中国保险行业制定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和合同条款,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认为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人是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其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与被保险人同属责任主体。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无论是否直接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如涉及用人单位责任,肇事司机本人对第三者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变,始终处于第三者的对立面。本案中,骏马公司系投保人,邵某系骏马公司雇佣的司机,事发时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可以认定邵某系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故其不能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赔偿侵权法调整的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即“自己对自己侵权”,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不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故意为之或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在行为人从事危险作业的情况下,学理认为“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上述理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即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直接掌控能力,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与被保险人同属责任主体,邵某要求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自身损害进行赔偿,实际上等同于“自己赔偿自己”,既违反了侵权法的原理,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邵某作为骏马公司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已构成工伤,并实际上获得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这也符合侵权法对于危险作业者损害情况的处理方法。三、原告邵某援引的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基本事实与本案存在重大差异,本案无法参照适用邵某援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第7期)支持其主张。该案例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但是该案例中,关于车上人员、第三者的认定方法有特定的事实前提,即原告郑克宝为致害车辆的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而本案原告邵某是本车“驾驶人”。“乘客”和“驾驶人”在保险法中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亦不相同。一般而言,驾驶人驾驶车辆,对风险有直接控制能力,而乘客处于被动地位,对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控制能力;乘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故而公报案例与本案在基础事实上存在重大差异,不能援引该案例的裁判方法简单的根据事故发生时邵某的物理位置处于本车下即认定其为本车“第三者”。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审独任审判员:朱建娜报送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朱建娜、谢彩凤三剑客,由一群专注于交通事故理赔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全力打造的交通事故理赔法务网络公益平台,努力为公众、车主、司机提供行车安全、保险理赔和事故诉讼等方面最专业的法律资讯和法律帮助。 电话: QQ群: EMIAL: 微信公众号:jtsglpw官方网站: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最新文章
微信号:gaodunzhicheng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会计考试,我先行!会计平台与您分享最新会计考试资讯,提供会计无纸化考试仿真题库,竭力为您打造会计学习平台,分享最新会计考试资料、历年真题、考试经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Copyright2017.杨邱自媒体资讯站,让大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第一手资讯新闻!保险公司会倒闭吗?&&若保险公司倒闭投保人利益如何保障?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若保险公司倒闭投保人利益如何保障?
攸县邻里网是否会倒闭?保险公司倒闭了会破产清算么?保险公司倒闭之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保证?保户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国内关于保险公司倒闭之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呢?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介绍。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企业,本身也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同其他企业一样有倒闭、清算的可能。在国外,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有统计显示,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案例,比如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很多。比如美国在年破产的60家公司中有73%可归结于损失储备金不足;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多由于投资亏损:泡沫经济崩溃使原先大规模投资的地产和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加之美元资产的缩水,巨额的投资损失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另外,一些无法预料的索赔及灾难事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如9.11事件发生后,6.043亿美元的赔偿费用使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最终向法院提请破产保护。除此之外,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欺诈等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破产。下表为年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分析。(引自《理财顾问》2008年2期)破产的主要原因 破产数量(家) 占比(%)准备金不足 143 22业务增长过快, 86 13管理跟不上 巨灾损失 36 6资产估值过高 40 6业务分出失败 22 3子公司影响 26 4核心业务发生巨变 28 4欺诈 44 7其他各种原因 44 7无法查明的原因 169 26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它的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企业,各国都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做出规定。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是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当“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但是请注意,这一条说的是“解散”,而不是“倒闭”。这条以及下面这条是很多人理解的保险公司不会倒闭的理论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持有人的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它寿险公司”是否能保证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利益或投资收益不受损害呢?或许,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需要好好理解准备金的概念。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比喻(不是精算,但容易理解)。假如一家保险公司每年收取100单位的保费,连续收取20年,总计收入2000单位的保费。而20年后则进入返还期,那么第21年则需要偿付第1年投保人缴纳保费连本带利至少100单位以上,第22年则要偿付第2年的100单位以上,第23年偿付第3年的100单位。以此类推。保险公司每年的准备金是多少?就是需要偿付的100单位保费加上预定利息=额定保额,用上述比喻来估算,只占保险公司所有年度负债的1/15-20左右。此外,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还包括当年度未到期就发生人身事故的死亡偿付,只是这个数是预测的,发生即偿付,不发生就不偿付。这个数字即便数额很小,但保险公司也一定要例行准备。汶川突发地震导致不可预测人数的身故,其偿付金肯定要超过保险公司当年的准备金,那么该年度该保险公司就会亏损。当然,这只是一个在原理上解读准备金的通俗比喻。保险公司真正的准备金也不会是在第21年来准备第1年的偿付金,而是在20年期间,逐步累积第1年的这笔资金。但是有一点需要清楚的是,正是因为逐年累积到期偿付资金,因此某公司假如在倒闭年度的准备金,绝对不是该保险合同保费的全部,只能是部分,保险利益则更是部分中的部分。这就是说,谁的保单合同到期时间与保险公司倒闭那一年越近,他所获得的赔偿利益也就越可能大,反之越可能小。这就是所谓的准备金(对复杂精算假设进行了简单处理,看原理就好)。假如20年期中19/20的当年保户不在破产年度获得到期保险金偿付,那么这部分资金是不会在当年全部提取的。也就是说,19/20的保户将要看破产的保险公司的负债程度来决定自己能够得到的赔偿。保险法里规定转出的只有两样,一是合同,二是少数部分利益的准备金。而这个准备金所能给予保户的经济赔偿,连同保险保障基金一起算在内,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被规定为不超过90%。不超过90%的概念,就意味着寿险投保人能拿回的利益,将会在90%以下,甚至更低,因为即便保户在保险公司拿回5%的钱,也符合这个“不超过90%”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只看上限而忽略的下限。《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保险公司倒闭所带来的损失。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金是两个概念。该基金正是国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倒闭而向保险公司采取的一个预收准备金的一种防范措施。和银行储蓄准备金一样,都是为了减少在经济危机时期下出现资不抵债导致现金困难给客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只是,这种防备是有限的,保险公司不容易倒闭,但一定会有个别公司面临倒闭。在所有金融行业中,最为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可能倒闭。所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大家还是选择实力更强,更专业的保险公司为宜,毕竟保险资金是不容有失的。最后用2001年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的一段采访问答(引自《中国经营报》)做结尾:网友:吴主席,请问中国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吴小平:如果说这个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它会倒闭的,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企业。所以,被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力,看它的资信,不能片面追求谁的价格低买谁的。寿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如果发生这类问题,会把它的责任、资产转到别的保险公司,但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会有影响的。所以,我们觉得,投保人除了选好保险产品外,也要选择好的保险公司。
阅读原文:
上一篇:下一篇:
查看收益 >>
100家网站,47147最新意外险产品
轻松输入,一键查看结果
保费(亿元)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保监会副主席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也会倒闭_国内财经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保监会副主席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也会倒闭
  对广大投保人来说,保险新产品、保险投诉、保险市场违规处理等事宜是他们最关注的。以下是去年年终由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办主办、新浪网和易保网主持的“网上保险现场咨询活动”中,当天,中国保监会吴小平副主席、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丁小燕、中国保监会寿险监管部检查处副处长王冶超、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王建以及来自各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聊天嘉宾出席了此次活动。从现场看来:问得踊跃,答得起劲。网民感兴趣的主要集中在――保险能让我放心吗?
  老百姓渴望安全感
  网友:保监会什么时候成立的,是做什么的?
  吴小平:保监会是日成立的,保监会是受国务院授权,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监管机关,主要是促进中国商业保险发展,防范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网友:请问主席同志,你们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能让我们老百姓有安全感吗?
  吴小平:我想保监会做好保险工作,主要就是为了使老百姓有安全感,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监管减少保险风险、保险经营风险,使保险公司能够稳健地经营,保护广大的被保险人的利益。
  网友:老百姓和保险公司有争议,除了打官司是否还有其他解决的途径?
  王治超:老百姓和保险公司有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对保险合同是不是认识上一致了。所以在投保的时候,老百姓必须尽量准确知道保险条款,但是一旦出现争议了,第一个就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投保的时候是不是被代理人误导;第二,如果和保险公司没有协商一致的话,除了打官司以外还有别的途径,比如说日成立的保险行业协会,能够代表这个行业来对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还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投诉。
  网友:吴主席,老百姓对保险公司不满意,是否可以向保监会投诉?
  吴小平:可以,可以向保监会总部,可以向保监会在各地的监管办投诉,保监会的工作就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可以向保险同业协会投诉。
  网友:王主任,有一些地方未成立监管办,保险公司由谁监管?
  王建:当地的人民银行代管。
  网友:保监会是监管机构,如何对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何防止滥用职权?
  吴小平:我们保监会自己内部有严格的规定,并且有专门的自己的监察机构,对我们保监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要求他们廉洁地执法。同时,我们还欢迎老百姓、保险公司,还有舆论对我们进行监管。
  网友:各位老总,我对保险赔付有异议,我到哪里反映,到哪里申诉。电话是什么?
  北京保监办:可到北京保监办申诉,电话是,也可到保险行业协会,电话。
  网友:请问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有解释权吗?
  北京保监办: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没有解释权,因为保险条款是经过中国保监会统一审批的,解释权在中国保监会。
  网友:请问保监办什么时候成立的?都做了哪些工作?
  北京保监办:北京保监办是日成立的。在对于市场监管和提供保险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自我感觉北京市市场情况良好,不知这些网友有何意见。
  网友:北京保险市场似乎有所好转,对于市场上那些违规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员,你们如何处理?
  北京保监办: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该说是非常严格的。各家保险公司也对我们的监管给予大力的支持。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如果我们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规行为,我们也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的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网友:吴主席,请问中国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吴小平:如果说这个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它会倒闭的,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企业。所以,被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力,看它的资信,不能片面追求谁的价格低买谁的。寿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如果发生这类问题,会把它的责任、资产转到别的保险公司,但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会有影响的。所以,我们觉得,投保人除了选好保险产品外,也要选择好的保险公司。
  网友:吴主席,中国保险公司上市的步骤,现在的进展如何?
  吴小平:现在许多股份制的保险公司都想上市,中国保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但是上市的条件是很严的,据我们知道,到现在为止这些公司都在为上市做准备工作,最后上市的成功与否都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但是我们希望有很多保险公司能够上市。
  网友:吴主席,保险业何时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完全引进竞争机制?
  吴小平:现在中国的保险业早已经引进了竞争机制,无论是市场的竞争还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的竞争机制,而且我相信,中国加入WTO后,在中国保险业竞争会更激烈。
  网络保险前景如何
  网友:吴主席,您对未来保险行业的触网有何见解?
  吴小平:现在网上保险在全世界,尤其在发达国家都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有很多保险公司都在这方面试验。中国也有很多保险公司在试,但是由于现在一些技术上、法律上的原因,比如说你的电子签字是不是认账,是不是合法,还没有完全解决,所以,现在网上保险的量还不是很大。但是我认为,这是高科技在保险上的一种体现,这代表一种方向,再过若干年以后,这可能会成为将来保险做业务的主要形式。
  网友:保险业务员考试能否搬上网,像考托福一样,这样我们随时可以参加考试。
  吴小平:这个要求是非常合理的,但是还需要一段时间。如果能够在网上进行考试,那么的确对业务员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现在还有许多技术上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但是相信,将来会走这条路的。
  网友:财产保险能否上网?是否可以打折?
  丁小燕:财产保险是可以上网销售的。但是在国外一般都是个人的险种在网上销售的比较多,比如说车险、还有家庭财产险等等。至于打折这个问题,因为保险的费率厘订,是根据所承保的风险可能出现损失的概率以及出险的数量来确定的,所以,仅仅按照普通商品的价格来折扣的话是没有科学性的。如果保险公司为了多拉一些客户而随意降低费率,被保险人似乎得到了一些便宜,但是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保险费来提取准备金,那么就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
  网友:如果财产险上网销售,佣金大幅度降低,是否能降低价格,让利给客户呢?
  丁小燕:财产险不叫佣金,应该叫代理手续费。如果财产险在网上销售,代理手续费降低,当然是可以降低价格的。但是这也要科学的测算,才能确定。
  网友:吴主席,您是否第一次上网,第一次网上聊天吗?有何感想?
  吴小平:我不是第一次上网,每天都上网,主要看新闻,网上聊天是第一次,所以我也感到很新奇,虽然我的年纪大了,但是还愿意试试。
  网友:pa18和平安有什么关系?
  平安:是平安集团下属的一个全资的电子商务公司,于2000年8月份成立,最近准备开办网上的证券业务,欢迎你们积极参与。如果您有保单方面查询,可以在上面查询。
  网友:我是泰康保户,请问怎样利用网上资源?
  泰康:泰康保户可以在泰康在线查询个人保单信息,变更保单资料,进行网上投保,在线交纳保费,获取个人保险计划。
  网友:泰康网站的ca能够提供什么?
  泰康:主要是对客户身份的确认,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信息的安全性,保户通过ca就可以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代理人通过ca可以查询自己的客户的信息。普通客户通过ca可以实现在线投保和电子签名。
  网友:的网址是什么?
  中国人寿:。
  网友:我想知道太保公司的网址。
  太保:。
  什么时候能买到洋保险
  网友: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他们的投资渠道比我们要多,我们国内的保险公司该怎么办?
  吴小平: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后,跟中国的保险公司一样,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即使中国参加了WTO,过了过渡期以后,外资公司也能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就是和中国的保险公司享受同样的待遇。所以认为国外的保险公司到中国来,会享受比中国民族保险公司更宽的渠道、更优惠的政策,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网友:中国加入WTO后,保费会不会下降。
  吴小平:中国加入WTO,跟保费的上升和下降没有直接的联系关系,但是打破垄断的竞争,会使保费降到合理的地步,垄断一般是不会降保费的。外资公司进来多了,竞争加剧了,可能在有些方面下降,同样也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提高。
  网友:您认为加入WTO以后,对监管机关的挑战更大还是对企业的挑战更大?
  吴小平:对监管机关,也就是对政府机关的挑战比企业更大。
  网友:吴主席,您对中国保险业的前景怎么看?
  吴小平:中国保险业的前景是非常好的,现在全世界都有共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的保险市场。首先,它是最大的;第二,它还是潜在的,不是现实的。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外国保险公司想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原因。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都会使中国的商业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
  网友:我们什么时候可以买到外国的保险产品?
  吴小平:如果你讲的外国的保险产品是指现在在中国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或者合资保险公司的产品,现在就可以在上海、广州买到。中国加入WTO后,在全国也可以买到。如果指外国保险产品完全是外国的,在美国的,在英国的,而他本人只能在中国,不能到美国、英国去,我想都买不到。
  网友:什么时候洋保险可以在北京买?
  吴小平:中国加入WTO后,北京市场对外开放以后,在北京也可以买到外国保险公司或合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网友:吴主席,面对人们对国外保险的青睐,您怎么看,在您的领导下,民族保险业将如何更快更好地发展?
  吴小平:人们选择保险,应该只要看这个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服务水平、它的产品,而不应该看它是外国的,是某一国家的,还是中国的,还是谁的。如果完全以中国、外国,觉得外国的都好,将来可能就会吃亏的。
  网友:面对外国狼,人保的改革之路该怎样走下去?
  人保:我们与狼共舞。
  网友:中国的保险何时能赶上国际的步伐?
  新华:首先分阶段实现这个目标。作为新华公司,现在第一个阶段是引进外资股东,与狼共舞,借鉴外国公司的技术和经验,最终达到能与外资公司进行竞争的能力。
  网友:外资公司越开越多,我们的国资有什么举措?
  北京保监办:外资目前在上海和广州两地公司数量在逐年增加,这两地的内资公司在面对竞争市场和面对挑战方面为全国保险公司开创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也对其他各地的保险公司今后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总结了很多经验,我们北京保险界向这两地的保险公司致敬。(本版除署名文章外均由本报记者万云采写)
&&|&&&&|&&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商业银行会倒闭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