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什么时候发有什么补贴?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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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申请条件是什么?
&&&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功能互补,各有侧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此前有条件的市(州)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实施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二是审核程序。《实施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直接发放现金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中国残联及直属单位
相关残疾人网站
省残联直属单位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补助啊 [已回复]媒体报道
匿名网友   09:52
陈市长您好,我是一位农民也是一个残疾人我是残疾证3级,我老婆也是残疾人她是2级,除了乡里村里每年补助几百就没钱补助的想像一下一个残疾人家庭撑起一个家多难,我们隔壁一个残疾人他每年都可以得到国家一万多的补助,全家都是吃低保,我不需要什么钱,只是想知道怎么回事,是不是我家没有关系还是什么?望陈市长体谅一下我们残疾人得心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南昌市市长手机信箱工作处   15:08
  一、新建县对残疾人的补助情况  1、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代交;  2、上级残联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下达一定数量的居家托养补贴指标,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且在5年内不得重复发放;  3、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  4、残疾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免培训费,给予生活补贴等;  5、按计划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发放一次性补助资金16000元;  6、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免费服药和住院救助项目;  7、国家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放燃油补贴;  8、白内障患者实行免费手术复明。  二、来信人反映隔壁一残疾人每年可以得到国家一万多元的补助且全家吃低保的情况  低保制度全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新建县城镇低保的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的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实行差额救助。凡持有本市非农或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非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群体,网民在留言中提到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若其家庭生活条件确实低于新建县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所以书面形式递交个人申请报告。根据来电人反映的情况推知,隔壁残疾人可能是符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五车”非法营运和占道摊点残疾人员生活困难几点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号)情况的残疾人员,此类人员目前每人每月享有660元的岗位补贴,另享有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办理享受的其它补助,加在一起一年可能有一万多元的补助。&&&&若来信人仍有疑问,可致电新建县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新建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48(新建县残联)&&&&&&&&&  &33(新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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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大多面临衣食住行、就业、成家、就医、养老等各种生活困难。比正常人困难不知多少倍。各地残联每月都向企业收取残疾人管理费,以沈阳为例,每年企业按每个员工向残联缴758元,一个100人的企业,每年就缴758x12x100=90960元,即9万多元、可是真正的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什么补助,残联只是有康复器材,可是哪个残疾人会不顾吃喝,去康复中心锻炼哪?不知道这些钱都用来干什么了。所以真正帮助残疾人应该从实际需要,切实对残疾人有帮助。如给一定生活补助,哪怕每月2、300元。现在军人和70岁以上老人坐公交车免费,而行动很不方便的残疾人坐公交车却要付半费,很多长途郊区线路还是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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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政府只要拿出每年捐助其他国家几百亿美元的万分之一就可以大大改善目前残疾人的生活困难
  国家应该每月给残疾人发生活补助
  楼主太幼稚了。国家,不,应该是zf。该为民做的事多了去了。它做了吗?该醒醒了。  
  我是一名车祸致残的残疾人。帮楼主顶帖。楼主的建议很好。  只知道残联向企业收“残疾人安置基金”,可没感觉到残联为我们残疾人做什么实实在在的事。说个很小的事情,换第二代残疾证领张申请表,残联就要求本人去,他们过目后才能拿到申请表。完全不考虑到残疾人的不方便。
  @zcs-04 13:35:07  楼主太幼稚了。国家,不,应该是zf。该为民做的事多了去了。它做了吗?该醒醒了。  -----------------------------  做不做是政府的事情,至少我替我认识的残疾人朋友和需要救助的残疾人说出了他们想说的话。至少我表达出了我想表达的声音。
  农村重度残疾人,很困难  
  @带着希望而来
15:10:03  农村重度残疾人,很困难  -----------------------------  如果残疾人看到此贴,希望说出你们的心声,或周围有需要照顾的残疾人,并希望替他们说话的朋友都来回复此贴,并表达自己的想法,众人拾柴火焰高。
  我希望真正有良知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残疾人有所作为。只是弄个张海迪那样的残疾人当残联主席,做做样子,而不具体作为有什么用。全国有多少像张海迪那样天资和机遇的残疾人,大多数残疾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需要政府和周围正常人健全的人来关心和照顾。
  zf会做那善事?不收你残疾税就算照顾你了  
  回复第7楼(作者:@山寨董事长123 于
15:02)  @zcs-04 13:35:07  楼主太幼稚了。国家,不,应该是zf……  ==========你的声音有用吗?那么多的不公,总理知道,主席也知道。他们只会在cctv里解决困难。  
  就算发,也不知道会发到谁的手里哦
  尊敬的领导您好:  无奈的重度残疾人期望关注,  我是农民工03年在日照市日建集团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中致残,全身多发性骨折,胸椎2高位截瘫乳头一下感觉运动丧失、左胳膊臂丛神经损伤、左大腿截肢、先后做过7次大手术,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我2周岁丧母,父亲已经66周岁,事故后打击太大,没有能力护理我,生活就特别的难熬,无法形容,躺在床上就是一个活死人,生不如死,自己翻翻身、倒点水喝都不是奢望,度日如年。而老父亲年迈体弱,维权路一波三折,04年第一个找律师并有两工友作证去劳动局工伤认定,律师多次去要但劳动局一直没有工伤认定,无奈不了了之,06年第二个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调查不属于工伤,按人身伤害起诉,并做了司法鉴定,一级伤残,即将开庭时劳动局为公司出具了工伤认定,04年我要求工伤认定,没有得到认定,而我起诉后公司出具了06年工伤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撤诉后,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律师也不知因为有压力还是阻力,也不知吃了责任方的好处,哎,日建势力太大,无所不能,律师态度就180度变了,给我一个一次性处理结果,要我接受事实,要不你另请高明吧,律师说单位不可能同意保留以后的康复及并发症的治疗,并承诺只要我接受协议,拿到赔偿后在为我起诉我自己垫付的手术费,因为手术费全部报销,司法局有一科长在场。 07年5月18出院后律师一直未给起诉手术费,律师一点没有责任心,在我催促下,08年起诉到劳动局,一直不给开庭,又在我无数打电话问劳动局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我于09年9月15号开庭,判决至今没有送达给我,只是律师说我败诉,今年年3月律师骗我已经起诉到法院,8月份我打电话问法院的结果,律师说我败诉,其实律师根本没有给我起诉到法院,维权路一波三折,遭遇了责任方的恶意阻拦、劳动局的官商勾结、律师的欺骗隐瞒不负责任,我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我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重度残疾人能有什么办法呢?家在偏远农村,老弱病残。离市里100多里,有事都得打出租,还要两人以上陪伴护理,再说身体也吃不消,太不方便,真无奈,我当时提供给律师的手术费发票,所有我提供的证据及鉴定结果、被欺骗后签的一次性处理协议、劳动局手术费的判决以及律师说的法院的判决,律师如今都不给我,因为一次性处理不是我的真实意愿,协议存在着霸王条款,一次性处理,连以后的后续康复,并发症的治疗都没有保留,就我身体残疾状况对我明显的显失公平。当时住院将近4年,期间手术,生活,诉讼费,鉴定费等等,家庭已负债累累,没有生活来源,吃饭都成问题,不得以我叔叔就在医院检花篮及废品为生,医院的医生护士都知道,并在护理我的同时先后又护理过3个病人,还有好有很多的好心人的帮助。存在乘人之危,还有律师的欺骗,律师说我垫付的手术费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还欺骗我责任方不会同意你保留以后康复及并发症的。我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没有文化的农民,受伤后就与世隔绝了。就在一次性处理的协议里签了字,而现在就连律师承诺的手术费也没有兑现,我起诉时公司拿出的工伤证明也没有了,还说当时撤诉是因为,我交不起诉讼费而撤诉,自己放弃,全是欺骗。而我一个农民又有什么办法呢?我现在就想有个能维护公平正义的领导、媒体介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希望公平正义的光芒能照到我的身上,揭穿他们见不得阳光的勾当,我现在生活特别的没有保障,护理都成问题啊?句句事实,如不符,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期望得到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律师的援助。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张庄村
姓名:邱立刚
  @带着希望而来 13楼   尊敬的领导您好:  无奈的重度残疾人期望关注,  我是农民工03年在日照市日建集团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中致残,全身多发性骨折,胸椎2高位截瘫乳头一下感觉运动丧失、左胳膊臂丛神经损伤、左大腿截肢、先后做过7次大手术,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我2周岁丧母,父亲已经66周岁,事故后打击太大,没有能力护理我,生活就特别的难熬,无法形容,躺在床上就是一个活死人,生不如死,自己翻翻身、倒点水......  -----------------------------  支持你,具体能达到什么效果不是我们能左右,至少让大家,尤其管事的知道你的情况就够了
  支持楼主
  @山寨董事长123
11:00:00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大多面临衣食住行、就业、成家、就医、养老等各种生活困难。比正常人困难不知多少倍。各地残联每月都向企业收取残疾人管理费,以沈阳为例,每年企业按每个员工向残联缴758元,一个100人的企业,每年就缴758x12x100=90960元,即9万多元、可是真正的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什么补助,残联只是有康复器材,可是哪个残疾人会不顾吃喝,去康复中心锻炼哪?不知道这些钱都用来干什么了。所以......  -----------------------------  顶
  @山寨董事长123
11:00:00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大多面临衣食住行、就业、成家、就医、养老等各种生活困难。比正常人困难不知多少倍。各地残联每月都向企业收取残疾人管理费,以沈阳为例,每年企业按每个员工向残联缴758元,一个100人的企业,每年就缴758x12x100=90960元,即9万多元、可是真正的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什么补助,残联只是有康复器材,可是哪个残疾人会不顾吃喝,去康复中心锻炼哪?不知道这些钱都用来干什么了。所以......  -----------------------------  没有残联,能找到工作???
  残疾人,很困难
  强烈要求国家应该每月给残疾人发5万元,一吨大米,一个女人,的生活补助。
  国家和政府只要拿出每年捐助其他国家几百亿美元的万分之一就可以大大改善目前残疾人的生活困难
  楼主你火星来的吧?比较天真。
  中国人多出了十亿,残疾人不把你计死就不错了
  唉,残疾几年了,还是现在才好不容易申请个低保,一个月得一百多,苟且偷生的活着,感谢党,感谢政府!
  @绝望的弱者
10:15:03  唉,残疾几年了,还是现在才好不容易申请个低保,一个月得一百多,苟且偷生的活着,感谢党,感谢政府!  -----------------------------  100多元可以做什么。我的同事一个亲属年轻小夫妻都是正常人,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都领2-300元的低保,因为他二姨在社区就管这事,我想这种事情全国多的是。  我在这里发表这些,是知道可能的结果,但至少我替表达出了大多数残疾人的心声,替他们呼吁过,至少我们努力过,尝试过......  现在的一切都会成为历史....  人在做,天在看,关键是你做的是善事和恶事。  南方有人施舍粥,能救多少人的饥饿。  如果我们大家一起呼吁......  众人拾柴火焰高  上面那些认为我在痴人说梦的,如果换个观点,都回复支持,顶,我想效果会不一样
  @born2hike
09:43:42  @山寨董事长123
11:00:00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大多面临衣食住行、就业、成家、就医、养老等各种生活困难。比正常人困难不知多少倍。各地残联每月都向企业收取残疾人管理费,以沈阳为例,每年企业按每个员工向残联缴758元,一个100人的企业,每年就缴758x12x100=90960元,即9万多元、可是真正的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什么补助,残联只是有康复器材,可是哪个残疾人会不.....  -----------------------------  你是残联的吗?你调查过有多少有工作的残疾人是残联给解决工作的,有多少自谋职业的是残联的帮助下解决的。他们本可以做的更好,做的更多
  @山寨董事长123 26楼   你是残联的吗?你调查过有多少有工作的残疾人是残联给解决工作的,有多少自谋职业的是残联的帮助下解决的。他们本可以做的更好,做的更多  -----------------------------  你可以自己去查查,多少人不用干活,凭着个残疾证就能上福利企业零钱
  @山寨董事长123 25楼   100多元可以做什么。我的同事一个亲属年轻小夫妻都是正常人,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都领2-300元的低保,因为他二姨在社区就管这事,我想这种事情全国多的是。  我在这里发表这些,是知道可能的结果,但至少我替表达出了大多数残疾人的心声,替他们呼吁过,至少我们努力过,尝试过......  现在的一切都会成为历史....  人在做,天在看,关键是你做的是善事和恶事。  南方有人施舍粥,能救多......  -----------------------------  一百多连水电费都不够,我不感谢他们,一分就不会给你,活着是为了孩子不受欺负。
  重残有补助,一个月50元  完全靠国家包养不现实
  @我先日
15:16:27  重残有补助,一个月50元  -----------------------------------------------------------------  没有的事。反正,我是没听说有50元的补助,更没有谁给发的。  申请低保残联都不能,也不帮忙办,推脱说要看社区是否同意。
  @born2hike 27楼   你可以自己去查查,多少人不用干活,凭着个残疾证就能上福利企业零钱  -----------------------------  是这样,很多健康人和残联或者体检医院的负责人弄明白了,就可以办个残疾证吃好处。  我这里说的是真正的残疾人需要照顾,即使有一部分残疾人靠挂靠,得到一些好处,那也是微不足道,交个最低档的保险,每月再给2,3百元,区区每月2,3百元可以干什么,连有钱人的一顿饭钱都不够。
  @cnr666 31楼   是这样,很多健康人和残联或者体检医院的负责人弄明白了,就可以办个残疾证吃好处。  我这里说的是真正的残疾人需要照顾,即使有一部分残疾人靠挂靠,得到一些好处,那也是微不足道,交个最低档的保险,每月再给2,3百元,区区每月2,3百元可以干什么,连有钱人的一顿饭钱都不够。  -----------------------------  你知道又一个正常劳动力一个月才几钱??2、3百还少??  一个没有加班的劳动力一个月也就1k
  呸呸呸!
  @我先日
15:16:27  重残有补助,一个月50元  完全靠国家包养不现实  -----------------------------  是吗?50哪,不少啊,比给要饭的给的多
  顶一下
  可以参加运动会拿奖牌的残疾人国家才会喜欢,其他人留给屁民献爱心。  
  残疾光荣?
  @born2hike
08:01:47  @cnr666 31楼  是这样,很多健康人和残联或者体检医院的负责人弄明白了,就可以办个残疾证吃好处。  我这里说的是真正的残疾人需要照顾,即使有一部分残疾人靠挂靠,得到一些好处,那也是微不足道,交个最低档的保险,每月再给2,3百元,区区每月2,3百元可以干什么,连有钱人的一顿饭钱都不够。  -----------------------------  你知道又一个正常劳动力一个月才...........  -----------------------------  有劳动能力的正常人如果还要人家养活,想不劳而获才是耻辱,哪怕去要饭,要来的也是劳动所得。我说要给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或很难靠自身劳动养活自己的残疾人需要给补助,福利彩票的资金里不知道有木有用于残疾人一部分。残联收的钱应该公示一下都用来干什么了。用于残疾人的有多少,占多大比例。  残联的工作人员很多都是可以安排能够胜任的残疾人的,可是现在很多都是靠走后门进去的年轻人,每天无所事事。
  强烈支持国家给女性残疾者发优厚的补助,即使他们有养老金我觉得也应该发补助。让他们的晚年生活过的安康。支持!支持!
  @shella_-21 11:33:16  残疾光荣?   -----------------------------  你说这句话你不觉的可耻吗?  你以为人人都希望自己残疾?  你知道残疾人多么可怜吗?  你残疾过吗?  你说这句话足可以证明你不正眼看待残疾人,你是不是很幸灾乐祸!你是不是不把残疾人当人看。
  顶一个
  看到这些文字,我越来越深刻的感受到人们的麻木不仁。  我也越来越觉得曹操的“宁我负天下人莫让天下人负我”这句话是多么有道理,有时候杀人全家不能被说成是坏,我觉的是正常的为人处事的做法。
  地域不一样吧,这么这边都发补贴的,当然视家庭情况
  @楼   地域不一样吧,这么这边都发补贴的,当然视家庭情况  -----------------------------  说说你是什么地方的,我觉得你们那里做的很好,其他地方了解残疾人各方面地方政策的也可以说说,做的好的地方我觉得当地官员应该提出表扬和赞许,做的不好的也曝曝光,让当地官员觉得羞愧。我觉得一个地方的官员是否是好管不应该按鸡的屁来衡量,也不是靠让家违心的说自己很幸福来衡量,而是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岱崮镇 一级肢残+听力双残疾丧失完全劳动能力家里还有一位85岁的老母亲一直提出申请到现在也没拿到一分钱生活补助 据知情人透漏 不是残联没发给补助而是被官员挪用拿去吃喝了 试想一个走路走不动耳朵听不见的人又能到哪去维权呢 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了 村里的官员还说 自己解决 还有比你更困难的拿不到 那官员的亲戚不知道怎么弄了个9级的残疾证怎么每月能拿到补助呢 让这些底层的人如何活
  残疾人根据等级有不同的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低保。别睁着眼说瞎话。  
  回复第46楼(作者:@赶海的小和尚 于
08:22)  残疾人根据等级有不同的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低保。别睁着眼说瞎话。  [来自UC浏览器]  ==========  你是生活在ccav.中国梦中吗?好幸福哦。  
  @cnr666
31楼  是这样,很多健康人和残联或者体检医院的负责人弄明白了,就可以办个残疾证吃好处。  我这里说的是真正的残疾人需要照顾,即使有一部分残疾人靠挂靠,得到一些好处,那也是微不足道,交个最低档的保险,每月再给2,3百元,区区每月2,3百元可以干什么,连有钱人的一顿饭钱都不够。  -----------------------------  @born2hike
08:01:47  你知道又一个正常劳动力一个月才几钱??2、3百还少??  一个没有加班的劳动力一个月也就1k  -----------------------------  等你残疾那一天。回想一下你的话吧。其实一切理你都很近的。包括死亡。
  @cnr666
31楼  是这样,很多健康人和残联或者体检医院的负责人弄明白了,就可以办个残疾证吃好处。  我这里说的是真正的残疾人需要照顾,即使有一部分残疾人靠挂靠,得到一些好处,那也是微不足道,交个最低档的保险,每月再给2,3百元,区区每月2,3百元可以干什么,连有钱人的一顿饭钱都不够。  -----------------------------  @born2hike
08:01:47  你知道又一个正常劳动力一个月才几钱??2、3百还少??  一个没有加班的劳动力一个月也就1k  -----------------------------  等你残疾就是知道了多难。其实一切与你都离得很近。包括死亡。我说的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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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残疾人有哪些经济补助
我是一个残疾人,我从来也没有得到过国家或地方财政的任何经济补助,我也不知道有那些补助,
08-12-31 &匿名提问
这个要按照伤残的程度来算,特困残疾人才有获得补贴的机会。残疾人工作是免税的,坐车等能有一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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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五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但是具体的补助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如果在网上找不到,你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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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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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按照伤残的程度来算,特困残疾人才有获得补贴的机会。残疾人工作是免税的,坐车等能有一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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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编辑本段]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编辑本段]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编辑本段]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编辑本段]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编辑本段]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日起施行。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编辑本段]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权则属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范畴。赋予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申诉、起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有时效的限制,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编辑本段] 我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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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务,1998年国务院在此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这就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按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统一规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承担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2.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经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反,对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功臣荣誉或其他证明套取安置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是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引人安置工作,打破安置工作中的平均主义的做法,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巩固和隐定。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这里说的“双向选择安置”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随着国家经注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开始发生全新的变化,逐步形成劳动力社会流动和人才竞争的新格局,就业面和择业渠道逐渐扩大和增多。退役士兵希望对口安置,扩大就业自主权,以利于个人的发展和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方面则需要获得和贸住适用的人才,以便增强单位的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条件下,双向选择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此,国家在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来的前提下,提出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办法又可分为分散与集中两种途径。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报到后,在安置部门允许的期限内,根据个人的择业意向,采取自我推荐或安办推荐的方法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则根据自已的用工需求选择合适的退役士兵。集中,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场所采取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供需双方集中进行相互选择。“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具体鼓励政策:“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在这一基础上,2003年又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关于知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拓宽了安置渠道。 5.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真正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这一原则。国家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那些克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这项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经济补偿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以经济补偿方式体现国防义务的做法,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 农村退役士安置政策 1.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这具五笔型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来自农村的义务兵除有一部分根据部队需要改为士官或考入军校外,每年退役回农村的约占当年退役士兵总数60-70%以上。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数量大,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安置部门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把大批农村退役士兵接收下来,并稳定在农村,任务的确是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其次,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问题主要在农村。我国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目前城乡差别较大,农村生活仍较艰苦。退役士兵返乡后突出的是思想问题较多,加之回家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婚姻等这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城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很少遇到的。 这些困难和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是完全必要的。 2.就业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退士兵采取就业扶持政策。“扶持”不是国家政府包下来,而是通过一定的思想、物质、方法和政策上的帮助和扶持。使农村退役士兵通过勤劳而致富。思想扶持,是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退役士兵真正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农村这块广阔的天地里发挥自已的聪明才智。“扶贫先扶志”是一条很重要的扶贫工作经验,从思想上扶持是做好扶持工作的关键。物质扶持,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锻炼,思想解放,敢富会富,但在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除了政府扶持外,还需要大力提倡社会各有关部门和集体以及群从之间的扶持,如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农技、物资、商业等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帮助,以及对于缺乏住房的退役士兵由集体帮工、帮料为他们维修、新建住房等。只有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搞好扶持工作。方法扶持,扶持工作一般是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帮助退役士兵选好生产经营项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政策扶持,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来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用力、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3.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政策 军地两用人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战士经过军事、政治、文化、体能和民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成为具有保卫祖国和生产建设两套本领,军队和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是国家对退役士兵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977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右央军委会议上,重新强调要贯彻执行毛泽东“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所大学校”的指示,提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要领和命题。他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干部战士,经过训练以后,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军队和地方使用的人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在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培养两用人才也是大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论述,全国开辟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这一新领域。它是对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由原业的被动保护生产力转变到主动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服务。这是一项以军队培养为基础,地方开发使用为目的的综合性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没有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两用人才就业介绍所,其任务就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军地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鼓励两用人才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力争做到扶一个带一片,富一人速写 村,使军地两用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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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目 &#160;录 &#160; &#160;第一章 &#160;总 &#160;则 &#160; &#160;第二章 &#160;康 &#160;复 &#160; &#160;第三章 &#160;教 &#160;育 &#160; &#160;第四章 &#160;劳动就业 &#160; &#160;第五章 &#160;文化生活 &#160; &#160;第六章 &#160;福 &#160;利 &#160; &#160;第七章 &#160;环 &#160;境 &#160; &#160;第八章 &#160;法律责任 &#160; &#160;第九章 &#160;附 &#160;则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一章 &#160;总 &#160;则 &#160; &#160;第一条 &#160;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60; &#160;第二条 &#160;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160; &#160;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160; &#160;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60; &#160;第三条 &#160;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160; &#160;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60; &#160;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160; &#160;第四条 &#160;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160; &#160;第五条 &#160;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160; &#160;第六条 &#1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60; &#160;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60; &#160;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160; &#160;第七条 &#160;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160; &#16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160; &#160;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业务。 &#160; &#160;第八条 &#16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业务。 &#160; &#160;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160; &#160;第九条 &#160;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160; &#160;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60; &#160;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160; &#160;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160; &#160;第十条 &#160;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60; &#160; &#160; &#160;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160; &#160;第十一条 &#160;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160; &#160;第十二条 &#160;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业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二章 &#160;康 &#160;复 &#160; &#160;第十三条 &#160;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60; &#160;第十四条 &#160;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业务。 &#160; &#160;第十五条 &#160;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160; &#16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业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160; &#160;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业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160; &#160;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160; &#160;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160; &#160;第十六条 &#160;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160; &#160;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160; &#160;第十七条 &#160;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业务。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三章 &#160;教 &#160;育 &#160; &#160;第十八条 &#160;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60; &#1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160; &#160;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60; &#160;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160; &#160;第十九条 &#160;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60; &#160;(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160; &#160;(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160; &#160;(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160; &#160;第二十条 &#160;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160; &#160;第二十一条 &#160;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160; &#160;第二十二条 &#160;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160; &#160;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160; &#160;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160; &#160;第二十三条 &#160;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160; &#160;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60; &#160;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160; &#160;第二十四条 &#160;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160; &#160;第二十五条 &#160;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160; &#160;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160; &#160;第二十六条 &#160;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四章 &#160;劳动就业 &#160; &#160;第二十七条 &#160;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160; &#1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160; &#160;第二十八条 &#160;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160; &#160;第二十九条 &#160;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160; &#160;第三十条 &#160;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160; &#160;第三十一条 &#160;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160; &#160;第三十二条 &#1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160; &#160;第三十三条 &#160;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160; &#160;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160; &#160;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160; &#160;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160; &#160;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业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160; &#160;第三十四条 &#160;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60; &#160;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160; &#160;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160; &#160;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60; &#160;第三十五条 &#160;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五章 &#160;文化生活 &#160; &#160;第三十六条 &#160;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160; &#160;第三十七条 &#160;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160; &#160;第三十八条 &#160;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60; &#160;(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业务; &#160; &#160;(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160; &#160;(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160; &#160;(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160; &#160;第三十九条 &#160;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六章 &#160;福 &#160;利 &#160; &#160;第四十条 &#160;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160; &#160;第四十一条 &#160;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160; &#160;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160; &#160;第四十二条 &#160;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160; &#160;第四十三条 &#1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160; &#160;第四十四条 &#160;公共业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业务和辅助性业务。 &#160; &#160;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160; &#160;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递。 &#160; &#160;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160; &#1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七章 &#160;环 &#160;境 &#160; &#160;第四十五条 &#160;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160; &#160;第四十六条 &#160;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160; &#160;第四十七条 &#160;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160; &#160;第四十八条 &#160;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八章 &#160;法律责任 &#160; &#160;第四十九条 &#160;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0; &#160;第五十条 &#160;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160; &#160;第五十一条 &#160;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60; &#160;第五十二条 &#160;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60; &#160;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60; &#160;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0; &#160;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0; &#160;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九章 &#160;附 &#160;则 &#160; &#160;第五十三条 &#160;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60; &#1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160; &#160;第五十四条 &#160;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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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编辑本段]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编辑本段]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编辑本段]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编辑本段]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编辑本段]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日起施行。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编辑本段]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权则属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范畴。赋予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申诉、起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有时效的限制,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编辑本段] 我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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