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农民工讨薪难央视2016的媒体

[短评]讨薪靠媒体的魔咒怎么破?
来源:南方都市报
  陕西农民工张正友在山东莱芜的讨薪经历,于央视《焦点访谈》介入前后,俨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遭遇,从“要钱受百般羞辱,投诉遭推三阻四”、被以寻衅滋事刑拘,到当地官方“高度重视”,“成立事件调查、问责处理、证据鉴定、欠薪四个工作组”去调查。但就在央视两次报道中间,莱芜的“高度重视”背后,依然是推脱、辩解,甚至是威胁、恐吓。
  按照莱芜方面的最新消息,曾让莱芜警方长时间“纠结”要不要鉴定、有没有必要鉴定的四张收据复印件,终于经山东省公安厅给出了鉴定结论―“确系变造形成”,有涉事警察被双规,有责任人被立案调查,而新闻节目中被曝光的各类不作为、乱作为据说也拟出了处理意见。这次,想来是真的“高度重视”了吧。
  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总是挥之不去的话题,一国总理曾开口为农民工讨薪,但问题并没有因为得到如此高规格的“高度重视”而彻底解决。领导或者舆论关注的个案,能得到及时解决,现在看来都值得喜大普奔了。以张正友的讨薪经历为例,即便有央视权威舆论监督节目《焦点访谈》的介入,当地政府部门依然可以用一套非常完整、无懈可击的套话作回应,如果没有再一次追访,恐怕张正友还将遭遇除了寻衅滋事之外的另一场调查和追诉。堂堂镇党委书记面对央视镜头,甚至连自己的电话号码都可以矢口否认。即便是事情败露后的当下,除了媒体镜头下曝光的责任人,其他责任者依然会化身下一轮“高度重视”的主体,继续充任调查者的角色。
  对于普通公民从讨薪及至寻求政府帮助的艰辛,公众有最起码的认知与见识,张正友的经历算不得稀奇,莱芜政府诸部门的表现也是权力生态下的真实常态。而今一夜间得到解决的多个问题,曾经困扰张正友经年之久,从部门反映被踢皮球到被逼无奈的所谓“寻衅滋事”,权力无动于衷,甚至被利益裹挟,成为公民不堪生存体验的主要原因。以往总说,“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但对于大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这一规律只有在足够强大的外力介入之后才会奏效,而非必报的因果。
  耐人寻味的可能是,在以往媒体介入报道,尤其是央视重量级监督节目《焦点访谈》介入后,地方政府部门口中的“高度重视”也已经成了应付的代名词,甚至成为变本加厉侵害公民权益、恫吓公民安危的讯号,令人不寒而栗。诸如寻衅滋事之类的口袋罪,动辄可以被祭起,小到帮企业抵赖工资,大到构陷公民入罪。这不是个别警察的枉法,亦非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滥权,是地方权力在利益挟持之后的癫狂。
  依照媒体是否报道、是否惊动上级领导来判断问题要不要解决,俨然最符合实际利害的处理思路。被报道的张正友,诉求或可瞬间(尽管,这个“瞬间”,过去是一次媒体曝光,现在则需要两回舆论跟进)得到回应。但在此背后,如果依然是权力生态不变的现状,公民依然无法对权力者真正行使否决权,那么小到山东莱芜,广至每一个普通的中国乡间,面对不公,乃至权力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将依然无助。而一味倚靠社会运动和倡导来实现权力的真谦卑,更非易事。
(责任编辑:UF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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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日,本报接到来自我省洪洞县多名农民工代表的讨薪求助电话。2012年,张金拽、李国海等人在中交一航局晋豫鲁铁路山西中南部通道ZNTJ-8标段处务工。工程结束了,但他们却迟迟讨不回自己的工资。&&&&接到投诉后,记者开始调查此事。11月27日,记者联系到了现任项目部的负责人费总。“我们是央企,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欠薪事件,这中间可能有其他的事件致使账目不清楚。拖欠洪洞县籍民工工资是发生在2014年的事,此事发生的时间较为长,而且是在上任负责人手上发生的事,需要我了解情况后,才能给出具体答复。”&&&&日,费总给出答复:“发生的欠薪事件,是由于项目部的账目和包工头之间的账目有出入,我们联系包工头把账目对清后,会彻底解决此事的。我现在在四川的项目部这边,此事我全权委托山西项目部的另一位负责人李经理专门负责调查此事。”&&&&日,在记者的协调之下,项目部李经理、包工头老王与张金拽等农民工三方坐到一起协议此事。协商的结果是,包工头老王去四川和费总对账,如账目清楚后,半个月之内解决此事。&&&&日,记者再次接到张金拽等农民工的求助:“原本答应的事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协调无果,张金拽等农民工只能求助省劳动监察总队,得到如下答复:“他们所在的工地是属于外阜入晋单位,需要农民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报案。报案后,如需要我们协调的,会协助农民工调解。”&&&&日,临汾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此案,并与洪洞县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约谈该项目部负责人。通过协调,该项目部给出了答复,并签写了保证书,保证一周之内解决此事。本报记者 秦昕
(责任编辑: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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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员 孙倩倩)前几天,看到一条新闻:3月6日上午,广西籍民工赵新彪与赵智明等22人到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南廊步范屋村的广乐高速T22标工程项目部追讨拖欠的工资约15万。下午,赵新彪等22人被三辆小车前后夹击,20多人持刀和铁棍追打赵新彪等人,导致赵明智失血过多死亡,赵新彪也受伤住院。这件事情发生后,公安部门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新闻媒体也纷纷报道。10号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用工单位按照《指令书》发放拖欠工资和误工等费用,工人领取后离开现场。    对于这件事,我想:我们在对这些农民工表示同情,对拖欠工资单位和伤人者表示谴责的同时,也应该想想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常常是要等到媒体报道才能得到解决?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前,我们也听过农民工给开发商下跪得到媒体报道从而要回拖欠的工资的事情;我们也常常听到农民拦路要工资被媒体曝光,政府才出面解决问题的新闻……从这些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中国新闻媒体在农民工讨薪事件中往往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农民工找开发商,找劳动局,常常被拒之门外,事情得不到解决。可媒体一出面一报道,被拖欠的工资常常很容易就被要到。这究竟是为什么?其实我想原因很简单,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政府也怕“丑闻”嘛,他们也怕名声受损,所以常常震慑于媒体的“威力”之下。    我常常感叹于新闻媒体的强大,不仅在于它们传播消息,更因为其强大的监督作用。但是我认为帮助农民工讨薪不应该仅仅只靠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讨薪难问题。在此,我想提出一些建议与大家分享。一来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援助中心,让律师为农民工伸张正义。二来劳动局应积极履行其自身职能,在劳动者权益受损时能积极协调,维护弱者,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三来,当下一些企业敢拖欠工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处罚力度不够,他们有时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支付更高额的民工的薪资。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当给予这些违法企业严厉的惩罚,让他们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第四点,我认为应当把拖欠工资的行为列入不守信行为中,让这些公司无法取得银行贷款。    当下,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我衷心的希望社会各界都能行动起来,让农民工同胞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让这些城市的建筑师过得更幸福一点,而不是单单只靠新闻媒体解决事情!    
责编 李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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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农民工成功讨薪
更新时间: 10:06:01 信息来源:焦作日报
&&&&&&& 本报讯& 日前,历时一年多的朱某等43名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农民工追讨工资案得到执行。当农民工拿到承办律师代理执行回来的近4万元工资时,感激地说:“是党的法律援助政策好,给我们讨回了公道。”&&&&&&& 2009年8月,朱某等43名农民工和王某签订在赵堡镇某砖场务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朱某等43名农民工三个月应得报酬近4万元。因王某拖欠劳动报酬长期不予支付,造成朱某等人生活困难,他们多次催要均无果。2010年7月,他们来到温县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当即指派律师承办此案。经过承办律师和审理此案的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得到圆满执结,及时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的上访案件。& (冯晨曦& 王艳丽)
新闻录入:殷爱萍&&&&责任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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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专题帮农民工讨薪 国务院定下16条“硬措施”
  临近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为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都是什么?将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将如何具体落实?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主要原因是什么?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目标:2020年欠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16条硬措施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各地要如何落实?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法治建设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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