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不与单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是否要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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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律案例分析每日法律案例分析(劳动法)第0005期主题: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是否要付补偿金案例:日小张进入某家公司担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公司与她订立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日,小张的月工资被调整到7000元。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张提出按原有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公司目前效益不良,拒绝续订。小张可以得到补偿金吗?分析:这个案例主要的中心问题就是小张能不能得到补偿金。那么我们来细看《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6条。《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和用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综合第44条和第46条,我们可以看到第46条对第44条第一项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分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公司愿意保持或者提高待遇续订,劳动者不愿意续订,这种情况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第二种公司不愿意续订,则公司需要支付补偿。所以小张的这种情况,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那么今天我们再学习一下如何计算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小张的补偿金计算要从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①小张应该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补偿呢?日-日=7年零2个月,所以应支付7.5个月的补偿金。②每个月的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呢?法律规定的是合同终止期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0*1=8万28万2 除以 12= 6833元所以,最后小张应得的补偿金是=51250元。此案分析到这也告一段落了。心得:劳动合同虽然结束,作为劳动者,在公司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不要忘记自己的补偿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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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劳动者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通知,那么公司未提前通知是违约了,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劳动者不续约的都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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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有赔偿吗?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一个月了,可公司还没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有赔偿吗?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一个月了,可公司还没有跟我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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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应根据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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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代表公司默认。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2条)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年劳动合同法第14条)。4、所以你不用主动问,公司不和你签,对你有好处:付二倍工资或成为固定期限合同。当然,如果还想再这个公司做的话,不要要求二倍工资了。如果公司辞退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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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时,单位需要另行支付“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时,单位需要另行支付“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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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碰到用人单位咨询到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均未再次就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事宜再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直至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满)。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期限界满后即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应当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么,公司到底是否需要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律师答疑: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实际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即以下三种情况下才适用(除非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注意: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来源:http://mp./s?__biz=MjM5MzU5NzMyMA==&mid=&idx=2&sn=e5b89a9061332a105db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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