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了终身合同,现在公司又要求签到另一家公司,本人有工伤本人工资解释如果签

临时工上班受伤公司以未签劳工合同拒赔付 工伤保险赔偿谁负责-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临时工上班受伤公司以未签劳工合同拒赔付 工伤保险赔偿谁负责
来源:合肥日报编辑:
摘要:王女士在一家大型购物中心担任执勤员,负责看管停放车辆。为将停放的车辆摆放整齐,王女士在搬动一辆摩托车时不慎摔伤,造成髋骨骨折,做了股关节置换手术...专家提醒: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http://gold.org/)2月29日讯:王女士在一家大型购物中心担任执勤员,负责看管停放车辆。为将停放的车辆摆放整齐,王女士在搬动一辆摩托车时不慎摔伤,造成髋骨骨折,做了股关节置换手术。王女士住院治疗总共花去25000元,公司在先期垫付了20000元以后便不再问津。最后,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购物中心认为,王女士只是临时工,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且公司已经垫付20000元费用,不可能再承担其他的任何费用。出于无奈,王女士来到肥西县紫蓬镇&王岗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在调解工作室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购物中心一次性支付王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据此,王女士与购物中心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王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事故认定的情形,同时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购物中心必须支付王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专家提醒:工伤保险属于的一种。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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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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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员工跳槽单位要签终身协议合法吗?
更新时间:&&&&&&&&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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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想继续学习深造考研究生。单位怕易先生考上后跳槽,于是要易先生跟单位签一个终身协议。单位规定,如果易先生毁约的话,就要收回其所有工资还要赔偿公司损失。易先生对此深感不合理,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咨询。
公司想与易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即使和单位签了终身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易先生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23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易先生所在单位提出当其违约时,就将其的工资全部收回并赔偿损失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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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多年没有签合同,没有保险
九芝堂员工 发表于 &13:43:00『标签:&&』
  我们是***股份有限公司印刷包装分公司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今天我们在你们百忙之时来打扰你,实属万不得已。印刷包装公司约有总人数150人,临时工120人,占了总人数的79%,并且基本上工作4两年以上,甚至有部分工作年限已超过8年。包装公司的发展,凝聚了我们的心血和劳动呀,我们的大好青春年华都献给了***。可是,企业到现在都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为了劳动合同和保险的事多次和我们的领导沟通,可是迟迟没有结果。后来,我们先后三次投诉到望城县劳动局,劳动局来人告之领导此事后便没了音讯,公司还是没给我们签合同。  为此,我们又三次投诉到长沙市劳动局和长沙市劳动监察支队。  这一次有了一个结果(虽然有些不满意的结果),企业在2006年12月给我们买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两个险种。而失业保险和医保,生育保险却未曾享有。而且企业并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企业在报到劳动局的年初工资申报表中擅自把我们参加工作的时间改成了2006年12月,工资改成了686元,参保的金额不是按我们实际工资交纳的。我们有的是1993年进厂的,而且基本上都在此工作四年以上。  请问领导,企业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企业擅自改动我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我们的工资,以逃避对以前没签合同的补偿和减少参保金额,这种作假的行为构不构成违法?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相关链接:《》&17:00:07
:回复1、可以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由其对你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稽核; 2、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3、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单位不与你们签定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你们有证据表明单位应该买的保险没有买,你们可以从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胡颖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劳动律师。 联系电话:&&&&&06(传真)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 联系邮箱:&10:57:46
网友16: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21楼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16网友20:劳动合同法试图破解难题第22楼&&&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之所以会出现为了几百元钱的工资就拔刀杀人的情况,正是因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次《劳动合同法》试图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有的劳动者奉献了青春,不能干的时候就被企业所弃,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为此严格界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不再是“白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作出了严格限定,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20:29:20网友28: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浮出水面第23楼&&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20:33:28网友56:劳动合同法:用工一年不签合同将视同“定终身第24楼&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定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不签合同将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职业危害应写入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0:40:56网友00: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第25楼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上面的律师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希望受害者能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相信有关部门还是能很快解决好这一问题的。&23:13:00网友12:告兄弟姐妹第26楼我是九芝堂的一名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工作也是四个年头了,面对公司对我们的一再敷衍,我觉得我们应该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也支持通过媒体曝光&23:17:12网友34:投诉第27楼九芝堂三百年的品质就是通过对员工的剥削得来的吗?这与劳氏的九洲共济,芝兰同芳天差地别呀?哥们姐们,你们不发威,企业把你们当病猫了。投诉他们。&23:21:34网友17:从6月开始享受这笔津贴或者类似福利待遇的人群,大多数是坐在空调房中的白领。(《信息时报》6月27日)第28楼近期我国各地相继出现高温高湿天气。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且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之中。(6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的事情往往奇特,但凡需要媒体“重视”的事情,肯定问题多多。果不其然,自从本月初我国北方地区出现持续高温,四部门又联合下发通知,表示应对高温工作工人发放津贴以来,没有多少单位予以理睬。据媒体记者针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专门调查,确实需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至少超过八成并没有享受到这一待遇。相反,     现实生活中的同类情况比比皆是。今年春节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工资问题,也曾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提醒他们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薪酬,但提醒过后,情况依然,多数老板把这一“龟腚”(规定)煮了甲鱼。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一族,有几人与之叫板?所以每每遇到这种“提醒”,心中就想起马三立和他的经典“单口”――“逗你玩!”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子何在?依我笨想,用人单位“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独大,根本不把规定放在眼里,应当是其要因。但总能找着一个整治的办法吧?因此,没有相应的措施跟进,再好的政策都是空谈。而且执法不严,违法者一旦屡屡得逞,就会丧失违法羞耻,脸皮愈来愈厚。以为不就这样,谁能奈何于我。口口相传、习习相因,结果自然是二二得四,违规现象如几何级数,迅速膨胀。      马克思说过,“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套用他的话说,一次督办胜过十次提醒。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够联手作战,对拒不执行高温补贴的单位施以重罚,使其经济受损、道义遭贬,代价远比一点点高温补贴来的沉重。老板不是傻子,不会干赔钱买卖,就能反向发力、歪打正着。既然媒体记者都能弄清谁未享受高温待遇,管理部门更应不在话下。所以,关键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的问题。没有峻法自觉和人文关怀,想必也难。 [稿源:红网] &23:32:17网友12:全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1336元/月第29楼湖南发布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各档均增长&红网&发表于&&13:45:59& & &   红网长沙6月28日讯(记者&王宏婷&通讯员&谢兴吾)今年,湖南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仍为6个档次,最高档次为635元,比去年增加了35元,最低档次是440元,较去年增加40元。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工资增长率14%为工资增长基准线,20%为增长上线,3%为增长下线。今天,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内容。      从日至日,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35元/月、53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为6档,调整为6.8元/小时、6.4元/小时、6元/小时、5.6元/小时、5.2元/小时、4.5元/小时。      2007年湖南省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工资增长率14%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作为2007年全省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作为控制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以工资增长率3%为工资增长下线,作为保障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最低增长幅度。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蔡畅元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包括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支出为288元/月,全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1336元/月,社保、住房公积金比例16%等内容。      蔡畅元强调,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应根据实际劳动量确定,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工资支付标准,不能把住房、伙食补贴和加班工资包括在最低工资内。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和团体,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效益好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效益增幅较小的可在下线与基准线区间确定工资增幅;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可按照下线确定工资增幅,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23:34:12穆菲菲: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督促该公司落实此事第30楼我们都是普通劳动者,作为为公司服务的一员,我们应当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坚决反对这家公司的行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来给这么多名劳动者会带来很多利益的损失,强烈建议劳动督察的相关部门履行你们的职责,尽快落实此事,给这些劳动者一个应该的公平的待遇!&10:49:04网友58:都是一样第31楼我们单位的情况更严重,一些人做临时工做了20年,领导既不和他们签合同,更不让说办保险了。&00:08:58网友07:气第32楼九芝堂包装是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什么会言而无信呢? 一次次地承诺骗取员工的信任,又一次次地让员工失望,这样的行为让人气愤.&13:42:07网友15:何谓以人为本和诚信第33楼既是以人为本的诚信公司,为什么领导能够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呢?包装公司的两位领导在员工心目中的信任度已经为零,如果公司有诚意解决此问题,建议公司另派得力诚信的领导来处理此事.&13:55:15弱势群体123:想说句话第34楼我是***公司的一名车间工人,2006年年底,我包着试试看心情去问车间厂长,今年是否有年终奖,没有想到得到的一句答复却让我心寒。他说,‘你们还想要年终奖呀,不是都给你们买了保险了吗’?其实我也只是问一下而以,我们也知道厂里不好过,但是我们的年终奖什么又和保险挂上钩了呢.那么我们的真正的年终奖到哪里去了呢,另外我们的保险是什么,我们都不知。是这个领导没有水平,还是我们真的没有文凭呢。其实那两个当厂长的也没有什么吧,一个小学毕业,一个也只是一个假证而吗?谁不知道谁呀! &15:34:55网友04:胡说八道第35楼谁说买了保险就没有年终奖了,真是胡说八道,这说话的人有没有素质呀.还当什么厂长呢? 包装公司有太多这样没素质的领导了,所以公司才被弄得这么乌七八糟&11:47:04保全工:领导应出面解除问题,不要因小失大。第36楼九芝堂系深圳一家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相信九芝堂股份公司领导不会袖手旁观,否则会对股市造成很大的影响,辛苦的同志们你们要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反映,相信法律会保护你们。&19:21:26网友47:如果是一个人这样呢第37楼一个人这样应该怎么办呢&10:34:47这是第20 - 37条评论,共有37条评论。&&&1页2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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