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受骗,购买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房产拍卖流程怎么办

20户购房者受骗被坑惨 钱交了房子却被法院查封
南国新闻网
售房者未按时还款被起诉,房子遭法院查封拍卖,20户购房者被“坑惨”海口美兰区渡头村某公寓内的20套房子出售完后,售房者迟迟不办过户手续。几年后购房者才发现:售房者又把他们购买的这20套房子做了借款的财产抵押。现在海口美兰区法院要求这20户购房者搬出去以供法院拍卖抵债。龙春林是购买公寓的购房者,据他介绍:公寓在海口美兰区渡头村198号,该楼房共7层,于2004年8月登记在一位姓李的人名下。日,李某夫妻给一位姓文的人出具一份《委托书》,出售公寓里的房子。龙春林与文某任法人代表的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后,于当年3月16日花27万元购买了公寓402房。龙春林交了26万元,双方合同约定余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在龙春林购房的前后,乐活公寓出售了20套房屋。龙春林等多位购房户多次催促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文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日,20位购房者等了多年没有等到房产证过户手续,却等来了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的《公告》。龙春林等购房者随后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了解得到:文某为向他人借款210万元,与公寓当时名下的持有者李某一起,与债权人签定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文某借款210万元,期限为6个月。如不按时还款,将座落于渡头村198号的公寓抵押给债权人。之后,文某因上述借款事项发生纠纷,债权人因此向美兰区法院起诉。美兰区法院于日在渡头村198号公寓贴出《公告》:查封公寓并进行拍卖,以偿还文某拖欠他人的债务,要求乐活公寓的购房者们尽快搬出。龙春林等购房者随后向海口美兰区法院起诉称,他们购房在先,房子被抵押在后,他们认为售房者的行为属于恶意诈骗,要求法院停止对公寓进行查封和强制执行拍卖。海口美兰区法院于日就此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认为:文某因不能还清债权人债务,位于海口渡头村198乐活公寓有优先受偿权(即赔偿债权人的债务)。法院驳回龙春林等购房者的请求。龙春林等购房者已于近日再度向海口市中级法院起诉。8月2日下午,记者拨打了龙春林与文某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书上的文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只听记者说了两句话后就挂断了。再打就处于无法接通状态。龙春林随后打通了海南义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据龙春林介绍,这位工作人员其实是文某的家人。这位工作人员称,目前正在做财产保全的司法程序,她要求购房者不要轻易搬出去,而是耐心住在里面听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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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二手房突遭查封 购房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
作者:安海涛 吴淑贞&&发布时间: 10:02:26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方先行支付部分房款,在等待过户时,房屋却因为卖方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房屋交易已无法正常进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双倍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如何取舍适用?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9万元及双倍购房定金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6月,章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章某购买郑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二手房一套,章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郑某支付定金10万元。章某又向郑某支付75万元并陆续代为支付银行按揭款4万元后,郑某与章某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由章某自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当年7月,因郑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套二手房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得知该情况,章某一方面行使不安抗辩权并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督促郑某解除查封,另一方面向该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因郑某自身资金困难,已无力解除查封。
  2015年4月,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79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20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涉诉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5.5万元。
  章某认为, 郑某在明确知晓自己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但隐瞒相关的事实,并与原告签订合同且收取房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郑某认为,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中仅对被告毁约约定了违约金,除此并未体现退还购房定金等违约金款项。本案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且,章某擅自中止支付讼争房屋的按揭贷款,原告也存在违约情形。因此,郑某只愿意返还已支付房款,其他损失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79万元,于法有据,被告理应返还。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在于买卖房屋,郑某亦承诺讼争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现郑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致使讼争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而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也一直未能解除房屋的查封,导致讼争房屋无法具备进行过户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为5.5万元,因原告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章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
  合并计算赔偿总额时以不超过权利人损失为限
  对于因违约造成二手房屋交易无法正常履行,当事人除了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外,对于返还双倍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当事人如何取舍选择?该案承办法官林达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只有在损失超过定金数额条件下,方能要求两者并处计算,而且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权利人的损失为限。本案中,章某主张郑某应承担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等5.5万元的损失,但由于在章某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额已经超过其所主张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双倍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不能一并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被骗31万购买被查封房屋 法官提醒买房需谨慎_新浪新闻
被骗31万购买被查封房屋 法官提醒买房需谨慎
  央广网厦门9月22日消息(记者 陈庚 通讯员 蓝水凤)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协议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才发现所购房产居然已被法院查封。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日,在某房产中介的居间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夫妻二人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购买被告坐落于厦门市集美某小区的房产,购房款总计9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31万余元。
  之后,原告发现该房产原是被告向银行抵押借款所购,因二被告连续三个月未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已被银行诉至其他法院。该讼争房屋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以实现银行的抵押权。受到欺骗的王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后来被告被集美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日,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由于二被告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 《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该协议书,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某、黄乙某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讼争房屋被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应予以支持,扣除被告主动退赔及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的部分外,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万8千余元。
  法官提醒,购房问题已成为影响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购房者在购二手房过程中需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一是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并到土房局查询房屋上负载权利的情况;二是认真审查出售房屋一方的资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平台查询房屋出售方是否为被执行人,避免所购房屋在办理过户之前被法院查封;三是 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明确一旦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顺利过户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被骗31万购买被查封房屋 法官提醒买房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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