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购买五四79式微冲分解结合一支、在什么地方有(喜爱、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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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让手下买微冲 闹事鸣枪吓唬对手
  奉节“黑老大”有一套自己独特的处世理论:要在社会上立足,自己要有底气,就得要有枪。
  正是在这种“理论”的引导下,手下的“马仔”心领神会,要么购买“微冲”“撑场子”、“抢生意”;要么借来手枪“防身”。  这个“马仔”就有意思,跟“黑老大”要来了买枪的钱后,又采取偷枪的手段将买枪人“黑吃黑”,枪到手后向“黑老大”报告“钱已用完”。然后,这个“马仔”提着购来的“微冲”威风地回到家乡,随意开枪威胁他人,称霸一方。另一名借手枪的“马仔”一借不还,落网后公安从其家中麻将席内将枪搜出。  日前,开县人民法院对奉节李某涉黑团伙进行一审宣判,长达146页的判决书宣告了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黑老大”被一审判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万元,15名“马仔”全部下狱。  重金购“微冲”竟为“黑吃黑”  2004年7月中旬,李某涉黑团伙成员罗某因伤害他人而逃至成都市。  罗某为了壮大组织势力,与李某商量用李某汇给他的钱买枪。李某表示同意,并先后给罗某汇去5万元钱。  李某为什么要答应罗某买枪?据李某自己称:“2004年左右,我们奉节县治安秩序相当的乱,社会上混混、杂皮多得很,我们做生意的随时受到这些人的敲诈和威胁,再加上我是搞煤矿的,当时非法小煤窑多得很,经常为争资源发生纠纷。罗某刚从监狱回来,是混社会的,在社会上还有点名气,再加上我和罗是亲戚,于是我就叫罗来帮我搁平社会上的事,要在社会上立足,自己要有底气,就答应罗某买枪。”  得到李某答应后,罗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一宾馆从易某(另案处理)处,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仿微型冲锋枪一支、子弹12发。据李某供述:“几天之后,罗某从成都回到奉节,给我说他买了一支仿微型冲锋枪,钱已用完,我根本没指望罗某还我剩下的钱,就没说什么。”  罗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买枪的过程是“黑吃黑”:易某提着一个黑色的旅行包来到了宾馆,罗某把包打开一看,包里装着一支黑色的仿微型冲锋枪以及10发子弹、2个弹夹,“这支枪要多少钱?”易某回答说:“这支仿微型冲锋枪我买成3万元,有点贵,你们要买的话要4万元。”  罗某趁易某不注意,偷偷将枪盗走,然后改了手机号码销声匿迹:“偷走枪是为了以后遇到对方时好杀价,到时再给钱。”  购枪后,罗某将枪带回奉节县并多次使用。  2005年6月,涉黑团伙成员何某的哥哥因杨某等人阻止其运煤而发生纠纷。为给哥哥帮忙,何某、罗某邀约团伙成员及其他人共10余人来到杨某煤矿,罗某持携带的仿微型冲锋枪吓唬杨某等人,并在现场开了一枪,何某等人则以暴力相威胁,杨某等人被迫答应让何哥的运煤车通行。  2005年10月,罗某购买的仿微型冲锋枪被奉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12发子弹均系制式子弹。  罗某因持有该枪,于2006年4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日,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正在重庆三峡监狱服刑的罗某被瓮中捉鳖。  李某落入法网后声称,罗某把枪买回来后,他一直没看到这支枪,直到2006年罗某因非法持枪被奉节警方抓了后,奉节警方将他也传唤了去,“当时,奉节县公安局就怀疑这支微型冲锋枪是我拿钱叫罗某买的,我没承认。”  李某还称,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审问他时,将罗某买来的仿微型冲锋枪拿给他看,这时他才看到枪的样子。这支仿微型冲锋枪有30至40厘米长,黑色,与军队用的微型冲锋枪是一个样式。  在法庭上,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是趁卖家不注意偷偷将枪拿走了,不是买的;李某事前未与罗某商量买枪的事,事后也未追认同意,没有见过枪。故李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罗某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解枪是他趁对方不注意偷偷拿走的,以后遇到对方好杀价,到时再给钱。并且否认了与李某购枪的事实,枪也没有给李某看。  开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麻将席内搜出手枪一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的一天,李某涉黑团伙成员黄某借得一支仿六四式手枪,至日,开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家中将该枪查获。  据黄某供述,在2008年夏天,他和程某到奉节去耍,与曾经的狱友、现在的同伙张某等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张某说他有一支枪。  过了大约三个月,知道张某有枪的黄某再次到奉节后,找到张某借枪。张某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3发子弹一起交给了他。  据出借枪的张某事后说:“黄某找我借枪,说借去防身,当时我没有答应。朋友打电话给我,让我借枪给黄某,我就答应将枪借给了黄某。后来我几次找黄某要他还枪,他都没有还。”  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交待了在张某处借的手枪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并带领侦查人员前往位于万州区某处家中,将藏于麻将席内的手枪一支、六四式子弹3发搜出。  经鉴定,这支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该枪能够装填、发射制式64式7.62毫米手枪弹,具备杀伤力;3发子弹均是制式64式7.62毫米手枪弹。  开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涉黑团伙被一网打尽  7月27日至7月29日,开县人民法院连续3天开庭审理奉节县李某涉黑案,检方指控李某涉黑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斥、打击竞争对手,大量攫取不义之财;该团伙在地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李某、罗某等12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宗罪;黄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等。  检方指控,在奉节县朱衣镇,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罗某、饶某等为骨干,以沈某、易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通过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安抚组织成员家属、请组织成员消费等形式控制组织成员,对不听招呼的成员不给或少给钱财甚至边缘化;组织成员间也形成了听招呼、讲义气、相互帮忙的默守规定。  检方指控,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奉节县朱衣镇的煤矿行业、采石场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非法控制。同时,该组织成员在奉节县朱衣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日前,开县法院对李某涉黑团伙1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书长达146页,厚厚的一大本。  开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开县法院一审判决罗某、黄某、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有期徒刑十七年等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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