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传销罪量 罚金处罚金是需要子女还款吗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工商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传销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日国务院令44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1.组织策划传销;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3.参加传销;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组织策划传销1.违法行为7日以内,组织发展人员30人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7日以上10日以内,组织发展人员100人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被查处时能主动配合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10日以上15日以内,组织发展、聚集人员100人以上,社会影响很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15日以上,组织发展、聚集人员100人以上,或多次转移地区,或已被处罚过不改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社会影响强烈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1. 违法行为7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3人以下,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违法行为7日以上10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3人以上7人以下,能主动配合查处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行为10日以上15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7人以上10人以下,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不配合查处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参加传销1. 违法行为7日以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 违法行为7日以上15日以内,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不配合查处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 违法行为15日以上,两年内曾受过同类处罚屡教不改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1.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5日以内,能积极配合查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2.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上1个月以内,或对查案不协助、不配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8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3.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或是两年内再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工商机关依《禁止传销条例》查封、扣押的财物1. 能主动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 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协助查案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3. 能归还财物,或者财物价值损失在5%以下,对其行为有认识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4. 拒不改正,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 拒不改正,有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传销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责任事项依据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二、相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日通过)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稽查分局监督投诉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备注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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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传销会判刑吗?若要判那是多久呢?
我朋友被骗去做传销去了,在过年之前被公安局抓去了,现在还在看守所里,都两个多月了哦,人也见不到啊,她会被判刑吗?她要怎么才能出来呢?我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啊!谁能帮帮我呢?
 问题来自:吉林 - 松原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2:07 咨询人:meimei3231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应该不会被判刑的!因为现在的刑法没有规范到这上面来!
回复时间: 13: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12:1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传销,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构成事实的不同,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或者诈骗类犯罪...
回复时间: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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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入传销组织 还将妻子儿子一起拉下水
发展儿子成自己下线,妻子又成了儿子下线
&来源:&&作者:
胡芳 周国庆
  明明知道非法传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偏偏就有人铤而走险,不仅自己加入,还将父母孩子拖入,其结果可想而知。14日迎江区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缴纳69800元后加入名为“连锁经营”(又称“资本运作”、“虚拟经济”)的传销组织,2011年6月随该传销组织转移至安徽省安庆市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运作模式为:一是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份;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线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二是“资本运作”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是指高级经理(A级)、经理(B级)、主任(C级)、业务组长(D级)、业务员(E级)五个等级;“三晋”是指从业务员、业务组长升主任为一晋,主任升经理为二晋,经理升高级经理为三晋。三是利润分配采取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
  被告人孙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了直接下线孙某甲(孙某某的儿子)、韩某、刘某某,其中孙某甲发展下线贺某某(孙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沈某某、郭某等65人;韩某发展下线庞某某、文某某等26人;刘某某发展下线贺某某、白某某等11人,共计102人,购买产品600份以上,成为高级经理。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东44栋2单元5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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