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严管理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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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职业打假人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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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竹 于
20:34 编辑
聊聊职业打假人的那些事作者:肖飞哲
“职业打假人”想必大家都听说过,虽然“职业打假人”一词,不能把这个特殊的群体概括得十分精准,但其内涵早已约定俗成。系专指那些经常主要采取公开购买问题商品或服务为手段,辅以一些合法的行为,预期达到反而能从问题商品或服务的供给侧为主要方向,获取一定利益的自然人(文字有些拗口,实属无奈,不然无法准确定义)。
本文以相对独立的视角,客观评述职业打假人及与之密切相关群体,希望能够带引读者共同进行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只知道有这么个特殊的群体,但对他们却不是很了解,心中不免想问上一句:职业打假人,你们干的都是啥事?
职业打假人,你们干的都是啥事
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乡市场商品交易日趋活跃。但随之而来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短斤缺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国家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开始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制定程序。
说到《消法》,就不能不提起被誉为“消法之父”的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自受命牵头起草《消法》开始,何山就一直在研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他开创性的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消法》,运用该机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几经研讨,《消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且成为了新中国首部全票通过的法律。
鼓励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向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依法索赔,加大其违法成本,并警示其他的正在或准备制假售假者,从而达到根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目的。这就是《消法》的立法本意之一。
1995年,王海首先在北京拿隆福大厦销售的假冒索尼耳机开刀,初战告捷后,便一发不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消法》实施的必然产物。即便是当初王海不站出来,也会有“张海”、“李海”等出现,只是时间会稍晚一些。但其他人很难做到的是,王海并没有满足于自己“闷声发大财”,而是经常通过发布“王海忠告”等方式,向公众披露假货信息,警示消费陷阱,帮助消费者增长商品知识和维权意识。他还时常关注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多次上书全国人大等机构和部门,提出增加“最低赔偿金”等有关《消法》的修改意见及其它建议,多获采纳。
饱经磨砺的王海已不再把打假作为谋生手段,而是当成了自己的事业。用他的话说,“赚钱是手段,打假是目的”。为了这个信念,王海还在这条已经坚持走了二十余年的路上继续前行······
2013年修改后的新《消法》,将原来的“假一赔一”条款,修改为“假一赔三”,并设立了五百元的欺诈赔偿起步价。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除了继续保留旧法“消费者可要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价款”的规定外,也设立了一千元的起步价。这两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共同点是:下有保底、上不封顶。
有了两部新法的大力支持,自然是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了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人是怎么个打法。
职业打假人的常规操作手法
职业打假人若想通过打假有所收益,除了要学习了解相关知识,还必须要接触商家。他们要与其他消费者一样,去看货、买货。在此之前,不能暴露真实身份。不过我一直有个疑问,假如哪天谁要是穿上一件印有“职业打假人”醒目字样的马甲,与扛着摄像机的记者一同去商超购物,商超又会是个怎样的表现?
职业打假人进入商超,便开始在里面寻找假货(此假为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商品的通称,下同)。他们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在逛商超的时候关注点有些不同。普通人通常只看自己这次想购买的那几类商品;而很多时候,职业打假人似乎对所有商品都有浓厚的兴趣,差不多每个品种都要看看。比如,他们转到文化用品的货架旁,拿起一本正在售卖的本册。先看看封底,通常会标有“执行标准QB/T ”字样,他们马上就会想到这个标准中有“百张以下,不得缺张,封面封底除外”的规定,并且有很多的本册生产厂家经常采取短张缺页等不法手段降低成本。接着,职业打假人会避开营业员的视线范围,逐张清点页数。如本册标注是36页,清点过多本后,均为包含封底封面总计36页,那么他们就可以断定这种本册是缺少两页的不合格商品,属于典型的“缺斤短两”、“短尺少寸”类欺诈消费者行为。
拿着自己确认无误的缺页本册走向款台,一旦付完款,商品交割完毕,本册的所有权转移到他们手里,就有可能会向商家提出依据《消法》赔偿500元的要求。刚才还是笑容可掬的商家,即便是不露声色,依旧保持着职业性的微笑,可内心已将他们划为“敌我矛盾”,并迅速启动应对预案。职业打假人则必然是马上将头部感官的神经末梢都充分发动起来,发散性地探测着周边各种信号的变化。一旦发现疑似危险源,则立即转入战备状态,其防控等级与商家规模和美誉度成反比。
那么接下来,商家又是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索赔?他们对待职业打假人是个什么样的态度呢? 商家如何对待职业打假人
不同的商家,对待职业打假人的办法也不尽相同。但经长期调研发现有两点是共同的:
一是,未发现一家商超公开表示,欢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来自己店里打假。这点很能理解。这些人来了,商超破财的几率肯定会大增,还有可能会带来其它的负面影响,所以能受商家欢迎吗!?
二是,也未发现一家商超公开表示,不欢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来自己店里打假。“欢迎惠顾”之类的大幅字样,经常出现在店内店外。可是哪家也没有在“欢迎惠顾”后面注上一句“职业打假人除外”!其实这句话非常想说,可又不敢说,那滋味真挺憋得慌。你想,要是老百姓看见谁家店门口上,挂着“欢迎惠顾(职业打假人除外)”的横幅,谁还敢进来买东西啊。可是有些商家,却敢在大门口外张贴“同行勿入,面斥不雅”之类的告示,因为他们并不担心因此而流失顾客。
是不是商家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不重视啊,那你可就想错了!商超对付这些人有完整的应对预案,包括多种策略与手段,内容完整,且经常培训。
比较重视声誉的商家,接到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索赔后,对于确属假货的商品,一般都会采取与职业打假人讨价还价的同时,迅速下架问题商品、及时向总部汇报的应对措施。& & 赔偿款都是出自假货的供应商,对于五百和一千元的赔偿起步价,基本上都能在一周内给付完毕。不少商家为了避免发生职业打假人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的事情,都会让他们签个不再进行投诉举报的承诺,然后当时就付钱了结。
对于大额索赔的,则通常采取一个“拖”字。拖得时间越长越好,要走完所有程序。一直拖到最后职业打假人去法院申请执行。商家不是赔不起这钱,而是怕赔得快了,这些职业打假人会来得更勤。
有些人可能会问,问什么商家对小额赔偿怕职业打假人去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而对于大额赔偿却不怕呢?在中国大陆,经营者一般都与监管者维系着比较“良好”的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投诉举报,相关监管部门经常回复“经查,未发现”或“查不属实”。甚至对于职业打假人提供的录像、公证书等“铁证”都不予采信,拒不处罚商家。而经营者一方面深知“佛爷求多了,就不灵了”的道理;另一方面小额赔偿的那点钱,还不够打点的费用。
一些规模较小的商家,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可能会过激的采取暴力行为1。不可思议的是,报警后有可能到了派出所又被警察打一顿2。更有甚者,还有职业打假人在法院被殴打的事件发生3。大家不要以为规模较大的商超,肯定不会采取这种非法暴力行为,家乐福就发生过殴打疑似职业打假人事件,打人的家乐福员工后被判刑4。
说来好笑,本来自古同行是冤家,各家商超之间也常因争揽客源、打折促销等摩擦不断。但在对付职业打假人这个问题上,却能达成共识,甚至是互通信息、共享“黑名单”5。他们对这个特殊群体,口诛笔伐,集体炮轰。声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这里将为大家逐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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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被抨击的理由
(一)、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不再进行曝光、举报,
放任假货继续销售,起不到遏制假冒伪劣的作用
1、&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职业打假人与商家不管是私下和解还是经行政机关、法院等调解后撤诉,都属合法行为。和解后,不管是否再行曝光、举报之事,均不违法。
2、& &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后,售假商家还敢继续销售涉事假货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比较重视商誉的商家,会将涉事假货下架或立即整改。不排除一少部分商家会继续售假,但他们绝不敢再一次性的大量售假了。因为他们害怕收钱噤声的职业打假人把这个假货信息又告诉了其他人,或者现在这个要大量购买假货的人根本就是与拿钱走人的那个职业打假人是一伙的! 这种只敢每次限量售假的现象,在网络购物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看着库存量很大、也不限购,但多买却不发货的,极有可能就是假货。因为他们知道,小额索赔劳神费力,消费者又缺少相关的知识与经验,即便发现是假货,大部分消费者也都会放弃索赔。而有足够知识与经验的职业打假人又对五百、一千元的赔偿起步价提不起兴趣,因为扣除固定证据等维权成本,还很有可能会赔钱。
破解每次限量售假最便捷的途径,就是立法机关大幅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赔偿起步价,使消费者能够通过索赔获得巨额利益。可以想象,以当下的货币价值,如起步价提升至十万元的话,还会有几个敢于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那时,自然会有更多的消费者来关注、学习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售假商家做斗争。假冒伪劣商品久打不绝的现状,必将成为历史!值得欣慰的是,李克强总理及时提出了: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这无疑是现阶段整治假货问题最便捷有效的手段。
3、& &商家指责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似乎理直气壮,但我们不禁要问:哪个售假商家不是赔钱噤声!?有几家主动召回假货了?又有哪家公示要给买到假货的消费者予以法定数值的足额赔偿了?!
不管是位居世界500强前列的外资商业巨头;还是在新中国满怀着“一团火精神”土生土长起来的大型零售集团,你们谁没卖过假货!?哪个最终不是对买到假货的职业打假人赔钱噤声?你们总说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是你们有哪家公示过已经售卖出去的假货信息了!?又有哪家打算过要主动给真正的消费者予以赔偿啦!? “顾客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满意”之类冠冕堂皇的口号,只不过是你们用来招揽生意的幌子。还高谈什么“顾客永远是上帝”,其实你们连把顾客当成亲人朋友都没有!你们总是喜欢把获得的各种褒奖类牌子悬挂在最显著的位置,你们当中又有谁张贴了自己因售假而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
无论是打折促销新张开业的街边小超市;还是宣扬绝不偷工减料的百年老店,你们哪家敢高声说:我的店内绝无假货!欢迎各类消费者来打假!承诺假一赔万!
(二)、职业打假人调包、藏匿商品,构陷商家售卖过期商品
1、& &不可否认会有极个别人通过使用一些卑劣的手段,预期达到非法获取赔偿的目的
有一些人经常在商超内偷盗商品,搞得商超不得不设置个“防损部”。但他们从不举行什么“声讨顾客偷盗商品”的行业研讨会。因为他们清楚的知道,那些人不能算顾客,而是小偷,尽管他们有时也会交款购物。但为什么非要把干调包和藏匿商品这些事的人,称作职业打假人呢?!同理,要是有人把全部商超都称作“奸商”,你们商家自己也会同样认可“无商不奸”吗?!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中的个人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据粗略估算,目前中国大陆大概有“职业打假人”约五六千个,与健在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干人数大体相当。其中绝大部分都是2014年新《消法》和最高法《审理食药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加入的新人。人有高矮胖瘦;技有优差强弱。学艺不精又胆大妄为的个别人,步入歧途,做了违法犯罪的坏事,也不足为奇。在当下这个经常有高干被双规、判刑的时期,出现“职业打假人”栽赃商家的事,居然还能够成为新闻,足见此类事件之少。说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的主流还是守法的,那些人只是极个别的,根本不能代表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就如同我们的党内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一样,并不能动摇我党伟大、光荣、正确的光辉形象。
同样道理,不能因为个别无良商家,有采用遥控电动装置制造消费者碰落摔坏商品的假象,行敲诈勒索之实6;以及还有些超市收银员,采用故意将顾客付的钱撕掉个角,然后假装帮顾客在钱包里找掉角,干盗窃顾客钱款的勾当7,就认为很多商家都会敲诈顾客。这种想法既不客观,也不理性。
谁触碰了红线,依法处理就好。
2、& &商家对调包、藏匿商品现象真的是防不胜防吗?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商超有多种办法可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调包、藏匿商品者的目的,无非就是想通过从商家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方式,来谋求获得赔偿。他们为了证明过期商品是从商家买出来的,通常会采用手机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把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付费过程拍摄清晰,自然是取证的重点。那么好了,只要商家的收银员在收款时把好关,核对一下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会发生过期商品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的情况吗?!
我曾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个暖水瓶。款台付款时,收银员拧开瓶盖,拔下瓶塞,向瓶胆里看了看,然后又将暖水瓶恢复原状。其目的无非就是要确认一下,暖水瓶内没有未付费的小件商品。商家对未付费商品的流失,非常的重视,是因为关系到钱!对销售商品是否过期的问题上,为什么不如此认真地把关?无非是认为卖出过期商品,自己也不会亏钱。
大中型商超明明有多种办法可以防范,可却不予实施,关键还是因为一个“钱”字。因为不管是收银员核对日期,还是采用商品上加贴唯一性条码等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会增加一些运行成本。花钱是商超不情愿的事情,售出过期商品的赔偿款,可以转嫁到理货员的头上。其实,究竟有多少过期商品是被人恶意调包、藏匿的,商家自己心里再清楚不过了8。
搞笑的是,有些商超,不去堵塞过期商品流出的漏洞,却动起了歪脑筋。刻些个“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的图章,分发各个收款台。收银员依旧是连商品保质期看都不看一眼,却直接在购物小票上扣上那个“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图章。一时间,脑残的商超领导者仿佛找到了灵丹妙药,纷纷效仿。这种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的严重不负责任,又是在恶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到有一天,在充实的证据面前,这种字样图章被法官认定无效,依旧判决商家承担销售过期商品的法定赔偿责任9,商超们才陆续终止了这种荒唐行为。
对于一些个体便利店,两口子打理的那种,几乎没有顾客等待付款的情况发生,收款时用几秒钟时间,核对一下日期,根本不会影响到什么。这么个简单的举动,就能够避免几百到一千元的赔款,甚至是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他们当中有很多家为何屡遭售卖过期商品索赔呢?他们收款时为什么不核对保质期?他们是傻子吗?!
前段时间,在我国南方多地,一些支付过职业打假人赔偿款和被举报过的个体小老板,时常串联起来,以遭受恶意打假为由,非法聚集、游行,给政府部门施压,妄图扼杀消费者打假索赔的合法性10。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咱老百姓。是非曲直,自在人心。现如今,毕竟真正的傻子不是很多。
(三)、职业打假人打的基本上都是食品标签上的瑕疵,都是些小问题,不涉及食品安全
1、& &职业打假人为什么爱打标签不合格的食品
准确的说,职业打假人打的最多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标签: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统称为预包装食品。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都属于食品标签。
以下几点,是职业打假人青睐标签类问题食品索赔的主要成因:
① 、法律支持,可能获得十倍赔偿
《食安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以,只要是买到了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就可能获得最低一千元的十倍价款赔偿。
② 、不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直观即可判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只要了解掌握相关食品知识,对各种标准足够熟悉,通过目视即可判定是否合格,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检测手段,非常便捷高效。
例如过去有不少非保健类普通食品,包装上都标注有防病祛病、延年益寿之类的保健功效;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这些都是明显违反《食安法》,并且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的食品。现在这类明显违法的食品在商超已基本绝迹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支付大额赔偿款引发的心痛使经营者增强了记忆力。
③ 、容易认定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安法》规定,商家要明知所售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才有赔偿责任。否则购买者只能向生产者求偿,但生产者往往可能在千里之外,这无疑会增大维权成本与难度系数。
相关法规规定,销售者有学习了解食品法规、标准及查验标签等法定义务。而标签问题,不需要任何仪器设备,仅凭裸目即可判定是否合格。商家没有发现食品标签问题,也会被认定为“应该知道”食品标签存在问题。“知道”与“应该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明知”。
④ 、一致性强
& && && &标签不符合标准的一致性很强,同一款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除了日期以外,其它内容极少变动。但如果是采用技术检测的方法,即便是送检样品的一些指标不合格,也不能得出所有同款食品这些指标都不合格的结论。
⑤ 、固定证据比较容易
职业打假人要想拿到商家的赔偿款,买到问题商品是前提,固定证据是关键。没有充分的证据,很多商家都采取一概不认的无赖方式予以否认,不但否认问题商品为其出售,甚至连购物小票都不承认是其出具的11。比如,你买到了几根变味的火腿肠,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等超标”。索赔时,商家不但可以否认这几根变味的火腿肠不是其销售的,还可以说你贮存不当,甚至是人为外部加热所致。而对于标签问题,只要把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标签内容和商家环境及购买过程,用手机拍摄清晰就可以了。
⑥ 、检验难
首先,是检测费用高。如果是检测一款食品中的几十项指标,费用要过万,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
再有,缺乏检测标准。如比较常见的地沟油问题,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但到现在也没有颁布一个检测地沟油的国家标准。
最无奈的,是很多检验机构根本就不受理消费者个人送检。个别受理的也多是百般刁难,老大的不乐意。曾有人将购买到的牛仔骨送至北京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一个项目的检测。起初一份检材收费900元,后来见其常去,就开始以“工作忙,检验周期会很长;检测费太低,不够成本,要提价”等种种理由推诿。可这个送检的人也很执着,说“检验周期长可以耐心等;检测费多贵都能接受”。结果检测费改收1800元。
2、& &食品标签存在问题,是否会影响食品安全
从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名称上就能看出,标签问题事关食品安全。
比如常见的过期食品,随着时间的延续,出现腐败变质的几率自然会越来越高,直接威胁到食用者的人身健康。
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现象也不少。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尤其是对一些特定人群,危害更大。张宝辉购买的一盒矿物质片,是属于普通食品,但里面却添加人参等药品,法院最终支持了其十倍赔偿的诉求12。
还有的食品生产者虚标营养表参数值。冯志波曾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五千多元的猴菇饼干,该食品存在能量值严重低标的问题。低标能量值的目的,就是要吸引不想吃高热量食品的目标人群购买。长期食用这种饼干,很可能会造成热量摄入过多,引发健康问题。后因协商不成,冯志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五万余元13。
食品标签不合格,只是问题表象。一个连食品标签都能漏洞百出的生产厂家,他们的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可见一斑。他们产品的内在质量又能够好到哪去呢?
3、& &为什么商超货架上,总会时常出现标签上存在问题的食品
应该值得肯定的是,在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持续不断地连续打击,及其他因素的合力之下,商超食品标签的合格率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
过期商品问题,主要还是理货员和厂家促销员等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出现此类索赔,商超一般都是要求由这些人员承担或分担。
由于商超都与供货商签有商品质量保障协议,约定由供货商承担商品质量赔偿责任,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又滞留了一段时间的销货款,所以商超对出现非过期类食品标签问题并不是很担心,也就放松了查验力度。只要你提供的食品手续齐全,我就敢上架。有些商超大鳄与供货商的协议里甚至约定,因产品存在问题引发的不良后果,供货商不但要负责全额赔偿,还要向商超方缴纳违约金。因此,他们就更加放心大胆了。
食品标签出现问题的源头,基本上都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很多食品厂家由于竞争激烈,效益不佳。无力高薪聘请技术人员,造成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低下,这是食品标签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
与之相反,职业打假人由于受到利益前景的驱动,则是如饥似渴、废寝忘食的学习,交流食品专业知识。其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熟悉程度,很多人都到了可以背诵的程度,以至于一些专业食品监管人员都自叹不如。每学到一些知识,或得到一条相关问题食品的信息,这些人就会马不停蹄地奔走于各个商超之间。找货、买货,一天跑个十几家的都不算多。因为这个群体内竞争也很激烈,下手晚了,就只能吃些残羹剩饭了。
再然后就是谈判、投诉、举报、诉讼等索赔流程。
周而复始,乐此不疲。
有这么一个特殊群体的存在,商超经常因食品标签问题被搞得焦头烂额、不胜其烦,自是必然。商超们为什么对其恨之入骨,也就不难理解了。
4、& &职业打假人对市售的食品只会打些标签问题
如果这么认为,那对于这个群体的认识就太肤浅了。揭开沃尔玛销售狐狸肉假冒驴肉骗局的,就是职业打假人14。他使应知是假货,但仍然销售的沃尔玛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并将造假者送入监牢。
囿于篇幅,不宜赘述。再以“王海公司北京食品打假团队”进行的一项“瘦肉精专项打击”为例,予以澄清。
自2015年6月始至同年11月间,该团队对北京地区总计40余品牌的大中型和高端超市及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售卖的生鲜、冷冻牛羊肉商品进行瘦肉精专项监控。共购买样品300余种,支付价款4万余元。该团队先对购买到的样品采用速测卡对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常用的瘦肉精进行筛查,对筛查出有问题样品再进行复查。还有问题的,将再次购买到的样品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累计支付检测费用3万余元。
经过多轮检测后,该团队将北京市场上生鲜、冷冻牛羊肉商品的瘦肉精情况总结如下:
1、 北京市场上生鲜、冷冻牛羊肉商品的瘦肉精情况整体较好,瘦肉精检出率不足5%。
2、 含瘦肉精的生鲜牛羊肉中多为含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且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多次购样检测,结果经常反复。经分析应为国内屠宰场,收购零散养殖户饲养的牛羊所致。
3、 牛仔骨被检出含莱克多巴胺的情况较多,多是Ibp、Swift等美国品牌,应为走私入境的。
为此,该团队决定打击含有瘦肉精的走私牛仔骨。自2015年11月至次年1月,陆续在多家商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多次购入货值20余万元的切片和整块带原包装美国产牛仔骨,并对部分购买、送检过程进行了公证。然后该团队将售卖含瘦肉精走私牛仔骨的商家进行了举报、曝光15,并在多个行政区域的法院发起了索赔诉讼。
社会上多一些这样的群体存在,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无疑又会增添一重保障。
(开颜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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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坛会集体给职业打假人个好评么?
即使你守法打假、依法打假,很多人还是要把你妖魔化!
来这里讨论职业打假人只能被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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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职业打假人的那些事 之三
(四)、认真倾听商家的呼声,但无法与其产生共鸣
每年被索赔数千次 商超企业吐槽“职业打假”16
(括号内黑体字,为本人观后感言)
北京商报讯(记者 吴文治 实习记者 王维祎)新消法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成为热点。部分商超企业每年要面对数千起职业打假和索赔,支付上百万元的赔偿金(因为什么总是被打假和索赔,以及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支付这么多赔偿金,希望详细说说)。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协会联合主办的座谈会上,数十家商超企业集体炮轰“职业打假人”(你们在一起开过反省自身、查问题、找不足的座谈会吗)。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第二条规定显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引发关注。 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职业索赔人为一己之私(付出是为了私利,有什么可指责的?哪个职工、官员上班拿不到薪酬会答应),损害品牌声誉(三鹿奶粉和冠生园月饼事件好像和职业打假人没什么关系,你太高估他们的能量了),通过媒体对行政机关施压,败坏了社会风气(媒体监督是施压?打击假货是败坏社会风气!按你这逻辑,监管部门放任商家售假就该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喽)。
据了解,职业打假已形成系统行业。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毛伟旗律师透露,至少有1500职业索赔人活跃在北京(解决了这么多人的生活来源问题,这是帮政府缓解就业压力啊),组织化极强,包括法律从业者和专业技术人员,部分成员专业水准超过执法人员(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是,职业打假人经常不惜作假来敲诈企业(真有的话,依法处理就行了。官员队伍里出了那么多老虎和苍蝇好像你们都没有头疼过)。家乐福方面表示,有的职业打假人抹掉商品包装上的日期喷码,以未标明生产日期为由要求索赔(连没有日期的商品,收银员都敢要钱!最后一道关口怎么还是没守住。我怎么记得家乐福因为私自更改面包生产日期,还在电视上公开道歉过17,你们这是贼喊捉贼啊!)。大润发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发生约2000起职业索赔事件,平均每天就7起,尤其近期频率增高(每天商品都出这么多的事,建议停业整顿),集中在单价3-4元的商品,索赔者分别购买10次以上,每次索赔1000元,一天能获上万元(有这么轻松就能挣大钱的好事,你怎么不去干啊),公司每年支付上百万的索赔金(干嘛要给啊?遇到暴力索赔的打110啊)。此外,阿里巴巴法务部工作人员表示,商品无质量问题,但宣传标识存在问题,也被赔偿3倍(虚假宣传属欺诈行为,三倍赔偿有错吗)。华润万家质量管理部总监江红称,有的工作人员为息事宁人,选择向职业打假人妥协并支付“保护费”(我去你家店里拿了商品就走,你能为了息事宁人不跟我要钱吗?最好也给我点“保护费”);拒绝赔偿则被告到法院,应对诉讼,但即便赢了官司,当时下架的商品也已造成损失(回去告诉你家老板,向“好想你”枣业公司学习18,被告方可以提起反诉索赔)。
生产商、品牌方也有不小的压力。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透露,案件处理要经历数月甚至更久,期间商品全部下架,就算最终胜诉,也造成了极大浪费和损失(你也不知道可以提起反诉索赔啊?看来商家多法盲)。
但也有观点建议企业应通过规范化运营来避免“被索赔”。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法律、社会都认可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一些打假行为存在正面价值,并且任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都是可诉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让一些人有机可乘,但法律也需要明确商品生产、进出口的多层标准”(校长,您有空的时候,能多给商家多讲讲法制课吗?另外您再提醒一下他们,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要自觉履行,赶紧缴纳罚款和支付赔偿金。不然被申请强制执行,后果可能很严重!拜托啦)。
现在大家对职业打假人与商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却不免留下职业打假人只会给自己赚钱的印象,你以为职业打假人只会找商家买假索赔吗?
职业打假人只会找商家买假索赔吗
由于职业打假人要去找假货,所以常去商超察看,这当中也会经常发现商超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有个小彭姑娘,在搜集商超售假信息的过程中,还对商超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她在几个月时间内,跑遍了北京的十八个区县,举报了包括沃尔玛、家乐福、百货大楼、西单商场等北京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商超,前后总计举报三百余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核实了四十家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小彭姑娘颁发了第一笔奖励金,新华社记者以《北京万元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人》为题,作了报道。
与小彭姑娘的风光无限相比,王海的消防举报就是四处碰壁,灰头土脸了。他向北京消防96119举报超市发回龙观店存在将电动扶梯作为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门、安全出口门有门槛等多项消防隐患,但北京昌平消防支队却答复其“经查,举报内容全都不属实”。这分明是典型的包庇渎职啊,王海怎能容忍,他将消防支队告上了昌平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庭审中,王海方出示了详实影像证据和消防技术标准等,将被告席上的消防支队长一干人等辩驳得面红耳赤,如坐针毡。被告方只会反复强调一点,“原告与本支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资格”。民告官的结果,在中国大陆可想而知,上海官方甚至以“本市全年数百起民告官案件,无一败诉”为荣。王海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被以“消防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王海无关”为由而驳回。他这个郁闷:我常出入这家超市,存在的消防隐患威胁公众安全,当然也包括我!而且举报消防隐患,一经查实,不但有物质奖励,也是个人荣誉,怎么就与我无关了?!······
如果说职业打假人举报安全生产隐患事关百姓安全,那么下面这件事,就涉及国家安全了。
有位职业打假人,在西单图书大厦选书的时候,发现书架上有九册涉密的书籍。为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国家秘密,他马上将这九册书全部买走,并立即向北京市国家保密局进行了举报。后经核实,该书确属不准公开销售的保密类图书。是由于出版社的发行工作出现失误,才将十册涉密书与其它书籍一同送至西单图书大厦上架销售的。幸好被职业打假人购走了余下的九册,只有一册流入社会,尚未追回。北京市国家保密局的领导表扬了其为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的贡献,并责令出版发行单位予以赔偿。尽管他知道《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属欺诈行为的规定,但其只收取了购书款,并未提出赔偿要求。他认为,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职业打假人做的,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是应该大力弘扬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第六个就是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的案例。
商家不待见职业打假人很正常,那么相关监管部门为什么也经常指责职业打假人呢?
职业打假人与相关监管部门
相关监管部门罗列的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罪状”,就是占用大量行政执法资源。意思很明显,就是说“我们本来是想出去查假货,可是现在时间都被来投诉举报的职业打假人给占用了。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查假货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容易因此认为,职业打假人干扰了相关监管机关的打假大局。
事实果真如此吗?数据是最具说服力的,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主动公开一下,你们被大量职业打假人“占用行政执法资源”前后,每年各查办了多少起案件?罚了多少款?数量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抑或持平?
不管职业打假人是否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假货都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付出,这些假货案件的线索才会浮出水面,呈现在监管者的案头。监管者的想法就是,没有了职业打假人,就不会再有这么多的案件了!怎么感觉与鸵鸟的思维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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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职业打假人的那些事 之四
从发表在食药总局主管的中国食品药品网站上的一篇文章,就不难看出相关监管部门的一些日常工作作风和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颇具代表性。
浅谈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维权”新特点及应对策略19
& & 作者:唐 杰(括号内黑体字,为本人观后感言)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职业的人(这些人里也有把职业升华为事业的)。从行为动机看,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的目的不在于消费,而在于高额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曾催生了第一批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则使得更多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这一巨大利益(这两部法的立法本意之一不就是利用利益驱动机制,起到增加违法成本,警示其他违法者的目的吗)。
笔者调研发现,最初,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往往采取先直接与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在“谈判”失败后再以消费者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高额索赔的目的(上述列举这些行为,哪一项是非法的?)。当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都采取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快捷方式,试图进一步节省其打假成本,将行政执法部门当成他们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将食品企业变成他们的“提款机”(政府部门不就是应该为百姓服务、谋幸福的吗!怎么看人家收钱眼热了?你们也可以辞职去干吗!谁拦着你了)。
职业打假新特点
一是“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非常专业,打假技巧和手段花样繁多,索赔成功率高。更有甚者还会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附一个同类违法行为被某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这些不是好事吗?莫非你们不希望消费者提高维权能力?局长要是给你拿些参考案例,你是不是也说:请不要影响我独立判断)。
二是“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更有甚者背后还有实验室等技术支撑。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钻研业务的、有专门负责购买问题食品的、有专门负责写投诉举报材料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法院起诉的,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团结协作比各自为战的形式要好,能够更有力地打击假货!你怎么对职业打假人有实验室做技术支撑,流露出一副很不高兴的样子?是不是消费者都是傻瓜,吃亏上当也不知投诉举报,你才开心?)。
三是“肤浅”化。当前,职业打假人的“维权”重点主要放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如果纪委的领导也把群众举报官员与商人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出入娱乐场所,认为是“肤浅”的,没有实质问题,那么现在还会有多少贪官依旧坐在主席台上介绍着廉政经验?标签都能露出马脚的食品,内在质量能是优质可靠的?!若是允许消费者能够像你们监管者那样,进入食品生产者内部查看,又将会揪出多少严重问题!?“肤浅”的标签问题都不能杜绝,作为监管者,你们是业务水平低下还是怠工渎职?)而《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的相继实施,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看到职业打假人得到打假利器,你怎么高兴不起来?)。
四是“缠诉”化。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这些不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吗?哪一项是非法的?),在投诉、举报时给执法部门处处设置“陷阱”(不明白你说的“陷阱”指的是什么,望详解)。其目的在监管部门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就会选择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与执法部门无休止地纠缠(正是由于有些人坚持不懈的行使公民权利,才使得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不正是设立这些法律救济途径期望达到的目的吗?)。
易被利用的情形(让大家看看,这些人平时都是怎么对待工作、糊弄办事群众的)
首先,处理时限超期。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进行信访及申请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效力来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从法律层面对投诉举报处理时限进行了明确。为了避免争议和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所有的投诉举报都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
其次,履职不到位。一是来信未登记、来信遗失(如信封等)、来信流转后不知去向;二是受理与否不告知,超过法定期限内告知,告知形式不符合规定;三是办理结果不告知、告知不全面、告知形式不符合要求;四是电话告知无记录、无录音,导致投诉举报人不认可。一些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调查问题有遗漏、事实调查不清楚、调查不深入等问题,加上缺少沟通的技巧,为后来的复议、诉讼败诉埋下了祸根。
第三,同一问题出现不同处理结果。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上下级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使得职业打假人抓住食品药品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做文章。
应对策略和方法(看看这些,哪一点不是你们原本就该这么做的!可见你们平时工作是何等的杂乱无章 )
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化、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的常态化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与其接触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谨慎妥善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首先,直面应对,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必纠结,更不要有畏难情绪,应尽可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每一个细小的信息与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变被动为主动,严格按程序履职到位,依法处理。
其次,分清诉求,履职尽责。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最好是分开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遭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起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信件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投诉信与举报信分开写,一种是投诉、举报内容合并起来写,信的抬头就叫投诉举报信。无论是哪种形式,处理投诉事项与处理举报事项这两项工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更不能两项工作均不开展,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严格程序,依法处理。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第四,投诉案件宜诉讼,不宜调解。一般而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是基于购买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对于职业打假人在其投诉举报信中要求的赔偿损失,监管部门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最好是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调解作为一种处理手段,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介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生产企业为了息事宁人,同时碍于执法人员的情面,常常会对投诉举报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进行妥协。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不应充当职业打假人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当然也不能偏袒企业,落下充当企业保护伞的口实。
第五,统一模式,回复标准化。上级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受理、答复文书应进行统一规范,出台文书范本在受理答复中加以运用,回复内容尽可能标准化、模块化,确保内容叙述清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同类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案件,上级部门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基层监管部门应参照执行,避免出现上下级部门之间、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处理方式、处罚幅度不一致,给职业打假人造成可乘之机。
当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进一步开展执法打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确保其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从而使得职业打假这个行业无利可图、无假可打,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就说了这么几句有用的。在此忠告相关监管者:请严格依法办事,洁身自好,切勿引火烧身,身败名裂。千万不要走上郑总局长的那条路20)。&&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汇总了一下,职业打假人让相关监管者产生不悦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已经习惯较为安逸的工作不复存在。纷纷踏至的职业打假人无疑会打扰他们一张报纸、一杯茶的“正常”工作内容。被职业打假人牵着鼻子去干活,他们既不习惯,更不情愿,这是很令他们很不舒服的。
2、 查处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毫无成就感。查处的越多,越说明平时工作不到位。想把查处的投诉举报说成是工作业绩,恐怕自己开口前都会脸红。所以尽可能的回复“经查,未发现”、“查不属实”,这样既可以少出丑,又可以减少工作量,还可以向被投诉举报者示好,可谓一举多得。而这样必然会触发职业打假人采取反制行为,形成矛盾。
3、 感觉自己不被尊重了,权威性受到挑战。以前登门来办事的,对自己点头哈腰、唯唯诺诺,心中有种优越感。现在由于业务不精,很多知识还不如职业打假人明白,经常被问得张口结舌、理屈词穷,被搞得颜面尽失、威信扫地。
4、 由于职业打假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盯得紧,而且很专业,不再好庇护制假售假者了。对领导交办、亲友请托的一些关照事项,感觉有些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了,顿觉权力缩水,在朋友圈里的地位降低了。从而咬牙切齿、怒火中烧。
5、 自己辛辛苦苦查处的工作结果,却成为了职业打假人获利的工具。造成心态严重失衡,可又不舍得这个位置,不愿意也去做职业打假人。天天给别人做嫁衣,成人之美,那心里着实不是滋味。
6、 很多假货性质都是类同的,职业打假人在哪个地方都可以投诉举报。你办事效率越高,查处的越快,新来的投诉举报就必然会越多,延绵不绝,望不到尽头,丝毫看不到希望。
随着有些相关监管者的心态日益扭曲,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也越趋紧张,冲突时有发生。酒后辱骂职业打假人的基层工作人员有之21;欲使职业打假人桎梏加身、久禁囹圄,假摔碰瓷的局长亦有之22。足见他们对职业打假人已恨之入骨。
因此,相关监管者得出的结论就是:只有采取釜底抽薪的手段,才能将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置之死地而后快,否则将永无宁日。他们施展出了一剑封喉的必杀技,趁国务院委托工商总局起草《消法实施条例》之际,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欲使其丧失向经营者索赔的合法身份。期望达到使这个群体无利可图、作鸟兽散的目的。
这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以质量持续提升,不断增强大众对国产消费品的品质信任度和品牌认可度”,完全是背道而驰。
以“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为首的一些民间有识之士则认为,不但不应将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而且还应通过立法途径,赋予任何购买者都有获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经营者。而且不要再局限于生活消费,应该扩展至包括生产资料等在内的所有产品领域。
这才是根除假冒伪劣、提升国货品质的捷径!
回到当前的现实当中,作为基层监管机关如何才能做好清除辖区内假货的工作呢?最便捷的办法当然还是利用好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
作为食药(或市场管理等)所长,
如何妥善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等群众问题
要干好食药所长,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履行职责外,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 要牢固树立为一任所长,保一方群众餐桌安全的思想。模范带领全所工作人员,遵规守纪、礼貌待人。注意小节,如桌面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等。对于屡遭投诉,经教育仍不见起效的工作人员,则要坚决顶住压力,予以劝退、调离。
很多与群众的矛盾,都是由于我们的工作人员没有放下身段引发的。对来办事的群众,或爱答不理,或趾高气昂,总觉得来办事的人是在求自己,爱把自己当成领导,从而引发群众的不满,或破口大骂,或投诉控告。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他们身上的共同点是:时间宽裕;年轻、精力旺盛;爱学习,对一些感觉自己会用得到的商品知识、法律条文,都了解得非常清楚。当然也包括很多认为“修理”公务人员时,用得上的党纪国法和单位内部规定;偏执、认死理、爱钻牛角尖、凡事都爱要个结果、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因此,如果你在办理过程中不让他满意,还不依法办事,一旦被偏执、懂法、又有精力和时间的职业打假人抓住把柄,那你可就惨了。不把你整出抑郁症来,那都是轻的。
在对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方面,都要及时处理,尽快答复。对于因工作量大实在太大,需要等待时间较长,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要主动尽快告知对方真实原因,争取理解配合。
对于经常来所办理大宗事项的“职业打假人”等群体,要选派业务水平更高、办案经验更丰富、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办理。工作中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充分理解食用所工作的难处,能够给予体谅、配合。也可以用为其提供一些非涉密、可公开的系统内文件及食药安全类查处信息的方法,作为消除隔阂、真诚沟通的一种手段。比如一些系统内自印的法规小册子,其内容基本上都能在网上查得到,完全是公开的。可你要是在扉页上盖个公章,并写上两句鼓励的赠言,送给他,一定能迅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自然会愿意配合你的工作。
对于投诉、举报等内容涉及问题比较严重,提交的证据链完整、真实的,必须从速严格依法处理,并先给予职业打假人充分的口头肯定、鼓励;对于属“瑕疵”类等小问题的,首先要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充分肯定他的发现能力。及时给予颁发奖状、证书、小纪念品,并一起合影等精神类为主的鼓励,劲量使其配合,能够及时销案;对查不属实、于法无据的,首先要肯定其积极的一面,又要让其知道,如果经常这样,会对食药所的正常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勉励其加强学习,争取早日能有所收获。
2、鼓励督促全所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零散时间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记录工作中遇到的每一项不清楚、不好定性的问题,及时咨询、请示上级业务部门,答复办事群众。只有先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才可能会上去。
经常串并、总结、上报受理案件的特征、规律,提前研判案件走势,努力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督导经营者及时堵塞漏洞,要做到亡羊补牢,避免重复性劳动。
3、 充分利用现代社交工具和通讯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现在不少食药所都建有自己的微信群,但基本上都是相对封闭的,只有单位内部人员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才可以加入。发布、传播的,也多是被职业打假人索赔的假货信息,和他们主要特征的视频截图等内容。更有甚者,发布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证及举报信等内容,且不经任何处理,已涉嫌违法。如谢先生以“吃完‘旺旺’运气未变旺,涉嫌虚假广告”为由的投诉举报函,就被泄露到网上,包含个人详细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食药部门对此仅表示“没有证据显示是从我们那儿泄露出去的”23,其实想要搞清是谁泄露的并不难,只要公安网监等部门介入,即可轻松搞定。但通常只要没有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似乎公安部门不会主动介入。
建设好允许包括职业打假人在内的,所有公众均可加入信息交流群,是做好食药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经常发布些食药方面的科学知识,以及如何避免容易发生的食安事故等。易被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相关信息及辖区内食药类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案例,也肯定还要发布提醒经营者,并要讲清危害及法律责任,提高其守法意识。措辞等内容需要特别注意,不准带有歧视性言语,禁止泄露个人信息。
总之,要充分发挥这个平台作为广泛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使之成为能够有效收集相关业务信息的顺风耳;发现问题的千里眼;宣讲食药知识和法规的喉舌。
4、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例行执法检查,要允许公众可以参与进来。对于能够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的,不论身份、职业、是否本地人士等,只要不会影响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都可以报名参加。报名群众过多时,可以通过抓阄等形式决定参加人选。
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意见,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等专业知识较强的群众代表意见。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即确定违法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记录在案、后续做跟进处理;对于疑似违法的,应向经营者指出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建议经营者及时采取妥善措施,直至查清问题属性······
允许普通群众参与到一般性执法检查当中来,不但可以有效的提高公众对食药工作的关注度,唤起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食药工作的热情,还可以避免一些不正之风。群众代表的参与,既是对食药工作力量的补充,也是对食药工作的一种监督。从而有效避免一些揣测和流言蜚语的产生及传播。
5、 万事开头难,要想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人员和经费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有些食药所的正式在编人员只有三五名,经费也不宽裕,干起工作来,难免会有捉襟见肘的时候。其实有很多工作,完全可以交付给临时辅助人员去完成,并不需要很高深的专业知识,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上岗。
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寻求帮助,是最常用且很有效的办法,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其实,不用伸手要,上级领导通常也都会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额外给下面部门拨付一些资金。可这些钱,要么被下面的头头以各种发票领取了,要么变成了单位的福利发放。
在无其他途径解决人手短缺的时候,组织有一定规模的食药经营单位开会,也不失为一个办法。在会上向监管对象汇报一下前段时期的工作,讲一下遇到的困难,倾诉一下苦衷,共商如何搞好今后辖区内的食药监管工作,请大家献言献策。生意人里没有傻子,大家自然会纷纷表态出人出力,支持食药所工作。因为他们都会算账,出个人一年费用差不多五万,能及时获得些信息,少被处罚几回就全回来了。这面子若是不给,到头来吃苦头的还是自己。找后台大领导告状也不一定好使,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啊。
对于个别为富不仁、一毛不拔,不配合支持食药工作的铁公鸡,不妨采取引导职业打假人关注方向的办法予以整治。有人举报,自然要查处。即便是有领导出来打招呼,也只能在处罚的尺度上在法定范围内松动一些了。这样修理几次,不信他不俯首帖耳。
做领导的,必须要明白为人民服务才是为官之本。要勇于承担责任,要把上级授予的有限职权,充分应用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使之成为,为百姓谋幸福的得力工具。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是真正的为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相信不论是系统内部或工作对象,还是老百姓,都会以各种形式支持你的······
一般地区,只要真抓实干,不出一年时间,食药所焦头烂额、疲于应对职业打假人的面貌即可获得大幅改观。辖区内食药管理水平提升了,问题食药商(产)品基本灭绝了,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该转移阵地了。以前之所以有一群职业打假人像“苍蝇”一般聚集在食药所,多因为食药所自身就像是一块“臭肉”。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若也都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假货问题定会逐渐消失,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也必然会自生自灭。
随着假货的逐渐消失,提高产品质量的问题,自然就成为了紧迫任务。在提升产品质量的问题上,目前生产者、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和职业打假人,至少在表态上都一致认同,未见分歧。谈到产品质量,就必然要涉及到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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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职业打假人的那些事
本帖最后由 将军不下马 于
21:02 编辑
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
一提到我们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者、监管者和专家教授们讲得最多的就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低,与先进国家差距较大”。不可否认,这是事实,但并非全部事实。真实的现状是,我国原本就不高的产品质量标准,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生产者利欲熏心,明知故犯;监管者装聋作哑,视而不见。我们连现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都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制定出再高的产品质量标准又有什么用呢?
显而易见,我们现阶段缺少的不是高标准,而是严要求!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均未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多诸如家电、汽车之类的耐用消费品,都实行了强制性安全认证。但市场上销售的又有多少不是厂家偷梁换柱的产品呢?不法生产者通常采取特制质量可靠的样品拿去送检,通过认证后,就大规模生产伪劣产品投入市场的手法,坑害百姓。
一些小规模的生产者为了压低成本,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同行业者的利益。那些执行了质量标准的生产者,因市场空间受到低价同类产品的挤压,为了生存,往往很难守住底线,从而随波逐流,自甘堕落。这无疑又会促使那些不守法的小企业更进一步的调低产品用料标准,如此恶性循环,品质越来越低······
以消费者常用的家用台灯为例,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GB《可移式通用灯具》中规定,外部电源线铜芯横截面积最小不应低于0.5平方毫米。可目前商超及市场与网店在售的家用台灯中至少80%以上(总量的平均数,非单店、单品合格率),此项指标不合格。比例之高,让人触目惊心!如北京物美集团销售的众光牌LED台灯(型号ZGD-SCT007-4)等,外部电源线铜芯横截面积还不足0.1平方毫米!大家不要以为只是外部电源线细了些,像这类用料严重缩水的劣质产品,其它项目的质量指标也存在不合格的问题!如在电磁兼容杂波辐射方面,劣质LED台灯选用的电子变压器会产生大量的谐波尖峰干扰群,通过电源线向周围空间辐射,还会窜入供电网,污染电磁环境,对其它电子设备造成干扰。这些大量的谐波尖峰干扰群实际上就是电子雾霾,只不过是眼睛无法直接看到而已。
提到雾霾,大家都有切肤之痛。雾霾会直接威胁人体健康,诱发多种疾病。经研究发现,我国许多大城市雾霾中的主要成分,都是汽车尾气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国家为了减少汽车的污染物排放,制定了相关的尾气排放标准。各地交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的限行政策,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然而,却有一些汽车生产厂家,见利忘义,枉顾社会责任,生产虚假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
在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和他的“北方狼打假公司”举报之下,一批经营假冒国四排放标准的汽车经销商被处罚。这其中既有山东凯马24、云南斯卡特25、山东唐骏26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厂,也有北京汽车制造厂27这样赫赫有名的大厂,甚至号称“共和国长子”的长春一汽28,也做出了这种为人不齿的勾当。
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这些厂家生产的假国四排放标准的汽车,均未配置电控高压共轨、中冷器、增压器、废气再循环EGR、颗粒扑捉器POC+DOC等必要装置,其尾气排放远不能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但所有涉案汽车的生产厂家,均异口同声的以“不知情”为由回复工商部门的调查。而工商部门也居然全部采信,处罚的都是汽车经销商,既未对这些已涉嫌“生产伪劣商品罪”的汽车生产厂家进行处罚,也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一汽董事长徐建一被指控的罪名中,也还是未出现“生产伪劣商品罪”。
法院对消费者提起的索赔诉讼,做出的判决与工商部门大相径庭。法院认为“厂家作为汽车整车的生产者,应当具备识别发动机是否符合国四标准的能力,其主张对发动机配置信息错误不知情不能成立”,“因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车辆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而进行销售,故经销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了“汽车生产厂家为消费者退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判决29。
我国的《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但在我国,很多生产者对这些法律规定熟视无睹,肆意践踏。本土企业这样做,使得外资企业也开始在中国大陆变得无视产品责任,藐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了。
有位职业打假人放在车内的听装可口可乐被晒爆了,把他的车顶和玻璃的内侧给喷脏了。他拨打厂家的客服电话,向售后专员反映此事。其本意无非是想提示厂家,应该标注些“远离高温、避免日晒”之类的警示语。可是厂家的客服却答复“高温暴晒所致的罐破喷溅,属于常识问题,厂家无责,更不需要标示什么警示语”。这哥们被气得鼓鼓的,作为成年人,被人家说不懂“常识”,这不就是骂自己弱智吗!?后来,这哥们一纸诉状,把北京可口可乐公司告上了大兴法院的红星法庭。诉求是赔礼道歉、索赔一元、禁售罐体上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涉诉产品。
诉状中将禁售可口可乐产品的依据讲得非常清楚,涉诉产品标明:产品标准号GB/T10792。该标准中第9.2条规定: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GB10790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冷冻。GB/T10792第8章规定:本产品的标签除必须符合GB7718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5.2款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可口可乐厂家收到诉状,方知遇到了懂法又较真的消费者了,才不得不重视起来。派出李主任与这哥们接洽,商谈撤诉条件。这哥们除了坚持要求可口可乐标注警示语外,又提出了一项“敲诈”条件。让可口可乐给希望工程捐款十万元,否则不撤诉。李主任自知此等大事无权决定,便回厂汇报去了。
这哥们在去北美、港澳等地的时候,都不忘买听可口可乐看看罐体,也同样是没有标注警示说明。看来可口可乐并没有唯独歧视中国大陆的消费者。
后来李主任来找这哥们,告诉他:经请示美国总部,同意在罐体上加注警示文字;捐款的事,我们在北京延庆的大庄科乡有个可口可乐希望小学,每年都会有些捐助,再多捐十万一定没问题。并拿出一沓修缮校室的支出票据,让他看。这哥们见李主任比较有诚意,也就同意撤诉了,后来也不知道可口可乐追加捐赠了那笔十万块钱没有······
现在可口可乐在全球范围内,已逐步在其碳酸饮料产品的标签上加注“避免阳光直晒及高温”等内容。职业打假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严肃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国家标准的制定等相关事宜,离不开各个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里不少职务,都是由行业内的巨头企业领导兼任。作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提升全行业产品的品质,出谋划策,是应该的;为企业代言,谋求合法利益,也没什么错误;但为厂家无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开脱辩解,可就太不应该了!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许多商超的食用油专柜上忽然冒了一种四、五升装的大桶“橄榄调和油”。桶身也采用橄榄油瓶身通常使用的橄榄绿色,标签上突出强调“橄榄”二字,并配以醒目的橄榄图案。可这种产品却不标明橄榄油在产品中的含量,老百姓以为这种“橄榄调和油”里面,橄榄油占大部分,其它的花生油、菜籽油什么的占少部分,见价格又比橄榄油便宜许多,于是掏钱购买者大有人在。眼见这种“橄榄调和油”有销路,一时间金龙鱼、鲁花、西王、恒大等生产厂家纷纷投产该产品,包装都是大同小异,绿色桶身、谁也不说里面到底含有多少橄榄油。
终于有一天,职业打假人出手了。在多家商超购买了多个品牌的“橄榄调和油”后 ,把商超们都告上了法庭。依据《食安法》第148条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这时候,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粉墨登场了。出具了一份名为《关于“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问题咨询函”的回复》的公函。先说“受目前技术限制,无法测出各种原料油的含量”;又讲“橄榄油属普通植物油,不属于GB7718所述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最后强调“不标示橄榄油在产品中的含量,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您还不如直说:这是行业潜规则呢!说无法检测各种原料油含量?厂家在产品里使用了多少橄榄油都不知道吗?!各种油料没有配比吗?!哪个厂家要是糊涂成这样,早该倒闭关门!最搞笑的是竟然解释起原卫生部(现归口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国家标准适用范围。
法官当然有自己的判断力,绝非如此一纸内容低劣的公函所能左右。法官认为:该回复并非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出具,不能作为认定食品安全的依据,不予采纳。涉案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系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商品的标签上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尤其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的标签应当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理应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其十倍价款30。
其实,厂家之所以这样遮遮掩掩,不是不知道橄榄油在调和油里的比例,而是少得可怜,难以启齿,通常不足5%!在职业打假人的打击之下,现在大城市商超里“橄榄调和油”已难觅踪迹了。其实,像这类产品问题,只要粘上个不干胶贴,上面注明橄榄油含量就可以继续销售了。可厂家心里再明白不过了,让老百姓知道这调和油里面的橄榄油含量只有5%,谁还会买啊?!
也不知这些被厂家回收的油品,都去干什么用了。
一场误导广大消费者的把戏,就这样匆匆收场了。在这场维护知情权的斗争中,惩罚性法律条款和职业打假人无疑都很重要,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当然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作为确保我国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群众发自肺腑地呼唤:人民法院,请坚持依法审判。
人民法院,请坚持依法审判
匡扶正义,自古至今都是审判工作的灵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广大公众的期盼。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在法庭上自然还是会百般抵赖,企图蒙混过关。不法商家多采用以下几种狡辩形式:
一概不认型。这是无赖商家最常使用的应诉策略,涉诉商品、票据、检测报告等等一概不承认与自己有关11。很多商家的购物凭证上只粗略的写成食品、电料、文具等,故意不注明所售商品明细,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也有咬文嚼字、肆意曲解的。如有位消费者花了一千五百多,买了两个大红袍茶叶礼盒。后发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提出索赔。庭审中,商家辩称:我没有卖给他茶叶,只是卖了两个空的茶叶礼盒!票据上写的“茶叶礼盒”,就是指空盒。后法官认定:商家辩称的所售商品为空礼盒一说,由于价格过于昂贵,明显不符合交易行情与市场价格,故不予采信。判决商家给消费者退一赔十31。
前挡后堵,横竖都有理型。商家先是讲:消费者提供的票据只能证明在我这里购买过同样的商品,但不能证明涉诉商品是我销售的。当消费者出示录像、公证书等确凿证据后,又说:原告购物过程有录像、公证,这些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属于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32。
滥提管辖异议,拖延时间型。以京东为例,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去其注册地法院起诉,它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说应该由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消费者如果是去其经营地法院起诉,它还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说应该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最可气是京东竟然无耻的虚构出“北京市越秀区”,让消费者到这里去立案!其流氓嘴脸与无赖别无二致。在京东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忍无可忍,依法对京东进行了训诫,并警告:如不立即停止恶意干扰诉讼的行为,将可能会对刘强东作出15日以下拘留;对京东处5-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33。
面对如此狡黠的不法商家,受到坑害的普通消费者很少能够索赔成功。但职业打假人能够运用丰富的商品知识与法律知识与之厮杀。现阶段如果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商品质量不可能变得越来越差;食品也不可能变得越来越不安全。但如果是现阶段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少,那将又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很多法官都能够明辨是非,准确领会《消法》、《食安法》的立法本意。通过审判,扶正驱邪、弘扬正气。
职业打假人史瑞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自己知假买假。实施虚假宣传的被告方辩称:原告明知有假而购买,既不属于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而法院则认为: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意识到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在购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属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仅侵犯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会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之目的即是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鼓励与加强消费者维权,被告以原告未陷入欺诈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支持消费者维权、加强社会监督的立法宗旨不符,本院对被告前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34。
该案法官对《消法》的立法本意领会得十分透彻,审判思路清晰,适用法律准确。
下面让我们再来共同欣赏一份说理性很强的法院判决书节选,作为此文的结束语。
本院认为: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均非狭义的“食品安全”标准,即并非只要是“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5。
○1参见人民网
○2参见腾讯新闻
○4参见(2015)红刑初字第112号法院判决书
○5参见新浪新闻
○6参见山东卫视节目
○7参见安徽卫视节目
○9参见(2016)津0102民初2696号法院判决书
○11参见(2014)二中民终字第06963号法院判决书
○12参见 (2015)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81号法院判决书
○13参见(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53号法院判决书
○15参见央视& &
○16参见中国质量新闻网
○19 参见中国食品
○21参见人民网
○22 参见中国网
○23参见中国网
○2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工商行处字(号
○25保定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处字(2014)第83号
○26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工商行处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工商处(号
○27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廊工商处字(2015)01号
○28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工商行处字(号
○29参见(2016)冀06民终1159号法院判决书
○30参见(2016)京02民终8276号法院判决书
○31参见(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591号法院判决书
○32参见(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8589号法院判决书
○33参见(2016)粤01民辖终2220号法院裁定书
○34参见(2014)成华民初字第3660号法院判决书
○35参见(2016)京03民终10796号法院判决书
精品文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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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坛会集体给职业打假人个好评么?
即使你守法打假、依法打假,很多人还是要把你妖魔化!
来这里讨论 ...
我什么时候说过职业打假人的坏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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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很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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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洗白,也洗不掉职业打假人寄生虫的本色!
情已逝,爱还在,因为无情所以绝情,以绝情之剑游戏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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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见到(二)呢?
天天干杯,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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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不下马 发表于
正在审核呢,本来是一篇,坛子发不了,一共分成了五段。着急可以混入打假群里看
混过几次,被踢了
天天干杯,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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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过几次,被踢了
真够笨的你说是新手,也想学啊,知道有GB7718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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