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D13己收房的业主收房验房注意事项谈谈房子情况吗

罗顿疑私挪房款套利 延期交房引业主游行&& &北京城北昌平沙河再现业主维权事件。5月27日,受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延期交房近一年之久的高教大楼项目一百四十名业主集结在沙河高教园区高教大楼售楼中心及昌平区社会矛盾调解处理中心、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外,企图获得渠道与开发商对话,解决长期倍受困扰的收房问题。而违规收费的高教大楼项目开发商、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疑侵占业主房款牟利。&&& 延期交房 至今未继续施工&&& 本次纠纷的争议点为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D13、14地块)B1-13商业服务楼(1B1-1号楼),现更名为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即高教大楼)。房源全部为五十年产权精 LOFT,房屋建筑面积在十几至四十平米不等。&&& 一百四十名业主在不同时间、不同批次与项目开发商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最早一批在2009年就确定了购房意向,并缴清房屋全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业主迄今也全部付清余下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9月,日、3月15日及今年8月、9月分批次向业主交付精 LOFT。截至目前,本期项目的3000户业主没有一户成功收房和入住,开发商在交房问题上始终保持不交房、不通知、不说明、不作为的姿态,拒绝现身说法。&&& 编辑于27日到达楼盘现场,发现楼体外部尚未建筑完毕,外墙仅作简单刷漆,房屋玻璃破裂和污损。透过残缺的玻璃可以看到,LOFT内部并未完成精 。一位通过内部关系了解到高教大楼内部装修进度的业主透露,“至今分户隔墙还没有装完,上下水管道没有安装,速度缓慢。”&&& 乐居了解到,2011年3月,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向业主表示,原本被精 标准的LOFT可“毛坯收房”。4月,又请业主到临时办事处交收房结构,但未提供安全可靠的现场验收条件,如施工设备当时均未拆除,大部分业主基于人身安全考虑,放弃了实地验楼。日后,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正式通知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将工地大门紧锁,强行阻拦业主进入楼盘验收精装修标注和施工进度。3月末,又从楼盘外围加贴了封条。&&& 诈取公共维修基金 契税、有线电视费照收不误&&& 除未如期施工、 完毕向业主交房外,业主们告诉编辑,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高教大楼项目上收取了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借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开发商不再对房屋进行装修约定,要求业主于2011年4月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并始终没有补签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合同。&&&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多层住宅用房公共维修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米摊收100元,高层住宅用房每平米摊收200元。高教大楼为五十年商住项目,并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范围内。&&& 购买本项目的业主、职业为律师的蔡先生向乐居表示,“合同涉嫌违反政策欺诈。”&&& 在房屋契税方面,开发商在2011年6月向每户收取了五千至三万不等的费用。维权代表业主张女士向乐居透露,“开发商表示不交契税的话要等两年才能有房本,我们都被要挟了。”&&&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虽然至今尚未交房,罗顿却早向业主收取了收房入住后的有线电视费。&&& 罗顿违规操作 身陷资金套利疑云&&& 据媒体此前报道,罗顿高教大楼项目存在未开设投资款专用账户,未设立项目管理部、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 自2004年拿地后,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议案》和《关于与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2.05亿元的投资项目更改为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设施一期B区项目,即高教大楼。&&& 而在当年4月和6月,公司已将1.04亿元投资款支付给了合作方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公司项目总投资的50.74%。&&& 一位从事金融行业的业主表达了他的猜测,“项目滞停可能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开发商违规收款,不排除利用业主所缴纳款项投资牟利的可能性。”&&& 对于这一点,编辑昨日实地采访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拒绝回应。近日,因存在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不合规、违规为其他企业担保等行为,占股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5%的ST罗顿已被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责令改正。&&& 无辜业主维权 路漫漫而修远&&& “开发商与业主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如遇延期交房,罗顿每天向业主赔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们的总房款才二、三十万,也就意味着一个月多了获得五六百块钱赔偿,少了只有二三百块钱!”&&& “很多 人都是外地户籍,用了全部积蓄买下高教大楼。有些等着结婚,有些想安定下来不用再在外面 。开发商多延期交房一个月,我们就要多租一个月的房子,现在已经多租快一年了!这是几百块钱可以补偿的了的吗?”&&& “业主中也有老人。我(维权代表张女士)曾经在高教大楼BBS上写过一篇文章,叫做《一个七十岁老人的维权路》。他有心脏病,每次维权他都一个人坐在旁边,不敢说话,不敢参与,否则真的会动怒犯病。积攒了一辈子的钱就这样被坑了,我看着他觉得又无助,又难过!”&&& 昨日维权现场常有业主哭诉自身遭遇,据了解,在5月27日大规模集结维权之前,高教大楼业主已通过QQ群、电话和短信群发等渠道组织了多次维权活动,但由于人数过少,并未造成巨大影响,开发商方面也未有回应。&&& 昨日上午10点,一百四十名业主驱车或乘地铁、公交和骑自行车来到沙河大学城高教大楼售楼处外,签订了《业主维权暨催告集体签名表》。此后,他们集体到昌平区社会矛盾调解处理中心和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表达了诉求。在昌平区社会矛盾调解处理中心申请调解无果后,业主们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得到了回应: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在业主中了解事态,“反映一下登记上报”。&&& 编辑在业主们自制的《维权申诉单》上看到,此次联合维权的一百四十户业主诉求为:开发商立刻按合同精 交房,退还公共维修基金款项本息,推迟交房时间内开发商需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并追加赔付怠工费2000元/月,自交房之日起,每季度结算并结付业主上述所有赔偿款,第一次赔付时间不得迟于6月15日,且不接受转为物业费的形式。&&& 一位人代表告诉乐居,“这样的活动太多次了,政府没有一次出来解决问题。我们还将继续集体维权。下面将进入集体维权持续期:每月第一个周六、周日上午10点都会继续举行类似活动,我们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权益得到伸张,我们不会放弃。”
&&?&&&&?&&50平米以下
70~100平米
100~150平米
<option value="150 平以上
<option value="100 0万以上
<option value="800 00元
<option value="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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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七种情况 业主可以拒收房子
来源:优居&&责任编辑: 刘玉莹&&发布时间: 13:38:50
碰到这七种情况 业主可以拒收房子
  买新房本来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但是业主在收房的时候,却很难保证新家能够一切都随心所愿,很多开发商不仅会延迟交房日期,还可能你在收房时发现很多基础装修都没做到位,甚至出现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这其中有些问题可以协商解决的,那如果碰到不能协商解决的问题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下面这七种情况,业主其实是可以拒绝收楼的哦!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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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收房,物管费要不要付?
365地产家居网
  今年是杭州楼市的交付大年,据悉杭州有大大小小70多个楼盘将迎来交付期,其中滨江板块就有10多个楼盘。虽说房子交付对于多数业主都是个大喜事,但在不少楼盘中也出现了业主迟迟未收房的现象。业主为什么不收房?不收房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需要支付吗?怎么支付?
  三类楼盘不收房的业主多
  刘先生前年在滨江某楼盘买了房子,今年夏天刘先生收到了收房通知书,通知业主们十五天内到现场收房。刘先生因为要出一趟长达2个多月的长差,因此一直没去收房。期间物管公司打来电话催了好几次,刘先生答复回杭州后就去办。但是出差回来后,一方面杂七杂八的事情很多,一方面刘先生觉得近一年内不太会住到滨江去,如果去收房就要交各种费用,因此把收房的事放在一边,打算慢慢来。
  与刘先生不一样,小周在余杭临平买的房子早在去年就交付了,但是小周第一次去收房的时候,对这个精装修楼盘的很多细节感到不满意,因此拒绝在收房单上签字。此后房子经过整改后小周再次接到收房通知,但是小周嫌去临平太麻烦,就一直拖着没去。&当初在临平买房子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自住。我们这个年纪的人平时花销大,经常成为月光族,买房子对我来说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所以房子什么时候交付对我来说意义不大。&小周说。
  据记者了解,不收房比较多的楼盘基本上分三类。一类是近郊楼盘或是投资客比较多的楼盘。这类楼盘的业主,因为不急着自住或是暂时不想也无法转手卖掉,对收房持无所谓的态度;第二类是纠纷比较多的楼盘,尤其是精装修楼盘,业主提出的整改要求比较多,开发商在短时间内不能给出满意的整改方案从而影响收房。第三类是外地客比较多的楼盘,这些业主身在外地,购房的目的多出于投资保值的需要,对什么时候收房并不着急,而是&等有空来收房&。
  不收房会有什么风险
  虽然没有前去收房,但小周还是有点担心,毕竟那是自己已付了钱的房子,万一有什么事怎么办?
  事实上,对于不收房,商品房合同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在购买时不会仔细看而已。
  在目前通行的浙江省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业主逾期不收房并没有统一的约定,相关责任条款由各楼盘开发商和业主协商拟订。多数开发商会在这一条款上做明确约定,如盛世钱塘的合同范本中,明确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上规定的收房时间、收房地点办理收房手续。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收房手续,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收房截止日起承担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3、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计交物业管理费的时间自本合同规定交付日起开始计算。&而在逸天广场的销售合同范本中,则直接规定&买受人不按时收房的,按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从这些合同条款看,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收房期间房子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要由购房者自己承担了。但如果是因为房子没有达到业主的整改要求而不收房,期间发生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呢?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钟表示,这要看房子是否达到交付标准。如果房子主体质量没有什么问题,符合国家的交付标准,那么当视为已达到交付要求,不收房的责任在业主;否则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不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该由谁承担?从合同上的约定看,业主不管是什么时候收房,物管费都要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
  业主未入住,物管费按70%收
  陈钟表示,从目前实行的各项相关法规来看,收房阶段涉及到的一些费用业主应该尽早去交。
  &物业维修基金是强制要交的,这一点业主应该注意。&陈钟介绍说,在今年4月底出台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这意味着物业维修基金将在收房时向业主收取,如果业主拖延不收房,房产证也办不了。
  物业费虽然不像物业维修基金那样具有强制力,但是在2002年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中,明确规定&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在第52条中,&业主、使用人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根据法规约定,物管公司应当提供6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公共部分的使用管理养护、保洁、绿化、安保、装修装饰的管理、物业维修等。业主不应该因为没有享受到其中某些服务而全额拒付物管费。不管怎么说,物管起到了一定的管家作用,即使业主没有收房住,但是如果没有物管打理,整个楼盘荒废着,业主也无法从中实现收益。&因此陈钟认为,对于未入住的业主,酌情降低物管收费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不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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