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法律规定鼓吹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从国家分裂出去是一种犯罪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煽动分裂国家罪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煽动分裂国家罪概述
煽动分裂国家罪[1]
,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相同。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构成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煽动分裂国家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煽动分裂国家罪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处罚量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关法律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煽动分裂国家罪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他法律条文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下列行为属于《》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 法释[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法条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是对原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修改,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将分裂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单独进行规定;
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化,即具体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
增加了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并单独作为一款;
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给予不同的处罚,即分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三个层次。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对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其中,“首要分子”的范围在刑法总则中已作了明确的界定。“罪行重大”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的”,是指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犯罪,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并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对此,本款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刑。应当注意的是,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这种有可能参加人数较多的聚众犯罪,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分子区别开。
必须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人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行为,如制定计划,策略等;“实施”,就是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是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关说明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教唆犯区别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
一是犯罪对象要求不同。本罪是对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行煽动,而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必须是对特定人或能够特定的人为之,行为人的教唆行为若是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为之,则非教唆,并不能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本罪被煽动的对象往往是三人以上,且被煽动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教唆无责任人分裂国家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二是犯罪手段有所不同。本罪一般采用张贴、散布标语、传单或编辑反动刊物、投寄反动文章、发表反动演说等方式,往往具有公开性、公然性;而教唆犯一般采用劝诱、怂恿、激将等方式,一般是不公开的,其影响局限在特定范围内。
三是行为性质不同,本罪既可以是煽动无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之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也可以是刺激、助长已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的人的犯罪决意;而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无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开始起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本质。
四是确定罪名的法律依据不同。五是构成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有学者从一般性的角度对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作了区分,认为从广义上讲,煽动行为也属于教唆行为之一种,而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行为的内容不同,煽动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分裂国家是其中之一),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了煽动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煽动行为的内容。行为人若是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煽动性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这种观点认为煽动的内容若是分裂国家的,不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可见这种观点几乎否定了分裂国家罪教唆犯存在的可能性。
煽动分裂国家罪主要特征
1.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或大众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传煽动的行动。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蛊惑、煽动群众的手段,来分裂国家。只要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
.审判规则[引用日期]
.审判规则[引用日期]
.审判规则[引用日期]
.审判规则[引用日期]中国滕州网
当前位置:
滕州市民族宗教基层干部应知应会读本(征求意见稿)
滕州市民族宗教基层干部应知应会读本(征求意见稿)
1、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这四个特征是民族形成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特征。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它自己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什么是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是指民族的生存发展问题和民族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反映出来。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消亡的全过程。
3、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4、中国共产党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最高准则是什么?
维护祖国统一。
5、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6、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7、我国的民族政策有哪些?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化等事业,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8、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六个一”的要点是什么?
“一个规律”就是把握民族问题的“五性”;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重要性。 “一个主题”:就是把握“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一个原则”就是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一个核心”就是把握“以人为本”。 “一个制度”就是坚持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个关键”就是抓好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队伍建设。
9、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族工作的“三句话”是什么?
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三句话,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10、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新时期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
11、党中央就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哪些新思想和新要求?
一是民族关系,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关系。能不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能不能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领土完整,必须始终全面把握并正确加以处理。二是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三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民族发展道路,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各民族只有一律平等,才能共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四是发展问题是现阶段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首要问题,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五是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六是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之策。要把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七是要紧紧抓住发展和稳定两件大事,把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确保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12、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
13、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新时期,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成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4、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15、民宗部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关系到祖国的统一,边防的巩固,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作为党委民族工作职能部门的民宗部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概括为“三个机构,六项职能”。
三个机构是指办事机构、参谋机构和协调机构;六项职能是指掌握方针政策,培养民族干部,联系代表人士,协调化解矛盾,抓好宣传教育和多办好事实事。
16、什么是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和落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17、什么是民族互助?
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
18、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19、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20、“四个人人”是什么?
人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人人都懂得民族政策;人人都讲民族团结的话;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
21、“四个认同”是什么?
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22、“四个维护”是什么?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23、“三项教育”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教育;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教育;民族常识的基本教育。
24、“六个坚定不移”是什么?
一是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二是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三是坚定不移地保持社会稳定;四是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五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六是坚定不移地加快经济发展。
25、马克思主义“五观”是什么?
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26、“三个离不开”的内容是什么?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7、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什么?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28、什么是地方民族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亦称“狭隘民族主义”,是少数民族中的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是一种以孤立、保守、排外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它往往表现为忽视民族团结在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地位,只看到本民族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惧怕先进事物,维护本民族中某些落后消极的东西,阻碍本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虽然已经消灭,但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影响仍然存在,这种不利于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因素,必须坚决克服。同时,我们也应当把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习俗、民族文化与地方民族主义思想严格地区别开来。
29、为什么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党的一贯方针,是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他们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
30、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是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1、民族分裂主义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
本质是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民政权,分裂祖国统一,破坏各族人民的团结、安定和幸福生活。民族分裂主义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待新疆与祖国的关系上,鼓吹“新疆独立”,妄图把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二是在对待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上,鼓吹“民族独立”,煽动反汉排汉,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32、民族团结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民族团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彼此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历史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
33、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是什么?
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特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二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五是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34、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处理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完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5)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35、如何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激励机制?
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营造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制度化、规范化。
36、怎样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矛盾性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现阶段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对于这类问题。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采取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坚持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努力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注意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领域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重大隐患,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7、怎样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1)加强民族团结是搞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 (2)加强民族团结是维护新疆稳定的需要;(3)加强民族团结,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38、为什么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立足于教育,才能使各族干部群众从根本上提高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
39、为什么说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从中国民族和宗教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使之丰富和完善。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领导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托,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充分代表权,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对少数民族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宗教界人士享有充分的参政议政权利。依法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人士获得经文等宗教读物,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法律保护。因此说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40、民族团结“五个互相”是什么?
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始终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41、我国有哪些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他们有什么风俗习惯?
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共有10个,分别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忌讳养猪、禁食猪肉是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
42、什么是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这个民族的生活条件上的。由于我国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条件不同,因而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都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
43、如何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首先要掌握了解其习俗、忌讳,做到“入乡随俗”;和少数民族同志交往中,要尊重他们的传统习俗和生活中的禁忌,切不可忽视礼俗或由于行动上的不慎而伤害他们的民族自尊心。
44、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45、为什么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践踏。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族权利罪”,其实质就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和民主权利。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浓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作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轻视看作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那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有些还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我国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以下表现和特点:一是稳定性。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它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自然根源。二是群众性和社会性。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整个民族所共有,而且世代相传,渗透到这个民族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深刻的社会性。三是民族性和敏感性。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一种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和思想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民族习惯一经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并成为代表民族的标志之一。四是地域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适应居住地区自然的、地理的、气候的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形成的,反映了地域性的特点。
46、为什么不把清真饮食习俗作为宗教信仰问题看待,而以风俗习惯问题对待?
我国共有10个民族有清真饮食习俗,就是这些民族不养猪、不吃猪的肉、血、油,甚至一提到猪或一看到猪,有的人就有一种厌恶的心理等等。这些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种习俗,最初是来源于伊斯兰教《古兰经》的戒律。认为猪是不洁的,猪肉是污秽的,每个伊斯兰教信徒必须遵守这个戒律。上述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因而也就信守这个戒律。但是,千百年来,相沿至今的这种禁忌早已失去了原来宗教戒律的意义,变成群众的风俗习惯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早已放弃了宗教信仰,一些人从来就没有信仰过什么宗教,可是,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就是不吃猪肉,甚至闻到猪肉味就恶心,这是正常现象。正如日常生活中有人不吃姜,不吃葱蒜一样。因此,就不能再把禁猪风俗看成是宗教信仰问题,而完全应当以风俗习惯问题对待。对保持这种习惯的人,应当尊重,不能歧视,并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加以照顾。对自动改变这种习惯的人同样应当尊重,不能歧视。因为吃不吃猪肉是个人自由权利,不存在怎样做就是进步,不怎样做就是落后的问题。
长期以来,清真饮食习俗,在民族关系上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在今天,这个习惯已经变成这些民族心理素质的部分内容了。不尊重或歧视这样的风俗习惯,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是事关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大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47、什么是“古尔邦节”?
古尔邦节是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共同的节日。
古尔邦节在阿拉伯语中称作“尔德.古尔邦”,也称“尔德.艾祖哈”。“尔德”的意思是节日,“古尔邦”和“艾祖哈”都含有“宰牲、献牲”之意。因此通常把这一节日的名称汉译为“宰牲节”,即宰牲献祭的节日。在我国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将其音译为“库尔班节”。古尔邦节的时间定在伊斯兰教历的十二月十日。过节前,家家户户都把房舍打扫得干干净净,忙着精制节日糕点。节日清晨,穆斯林要沐浴馨香,严整衣冠,到清真寺去参加会礼。新疆的维吾尔族在古尔邦节时,无论是城市或农村的广场上都要举行盛大的麦西来甫歌舞集会。广场四周另有一番景象,色彩缤纷的伞棚、布棚、布账、夹板房内,铺设着各式各样的木桌、板车、地毯、毛毯、方巾,上面备有花式繁多的食品小吃。在新疆的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等民族,节日期间还举行叼羊、赛马、摔跤等比赛活动。
48、什么是“肉孜节”?
开斋节是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共同欢度的节日,也是我国回族人民的年节。时间伊斯教历的十月初。开斋节,是阿拉伯语“尔德.菲图尔”的意译。在我国新疆地区,开斋节称肉孜节,“肉孜”是波斯语,意为“斋戒”,有的民族称开斋节为“尔德节”,“尔德”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节日”。
每年伊斯兰教历九月,称为斋月。封斋的天数有时为二十九天,有时为三十天。斋日期间,穆斯林们在日出之前都要吃好封斋饭。日出之后的整个白天,无论怎样饥饿,不准吃一点东西、喝一口水,平时的也要暂时戒烟,谓之封斋(或把斋)。此外,还要求穆斯林在斋月期间禁房事,克制一切私欲,断绝一切邪念,以示笃信真主安拉。小孩和老弱者可以不封斋,妇女在经期中也可以不封斋,但要节制饮食,绝不能在公开场所吃喝。有病、赶路的人可以不封斋,但日后要补斋,不能补的以交纳财物作为罚赎。到了晚上,当封斋将要结束时分,清真寺开斋的钟声当当响起,情况就与封斋时完全不同,人们可以饮食说笑,左邻右舍可以团聚一桌,甚至行路的陌生人感到饥饿时,随便走到素不相识的人家,都会受到主人的热情招待。开斋节的庆祝活动,盛大隆重。早在开斋节到来之前,人们就粉刷房屋,打扫庭院,理发洗澡等。青年男女常常选择节日期间举行婚礼。
49、在宣传工作中如何防止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新闻、报刊、广播、文学、艺术、出版等部门,在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各族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不断出现一些歪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的作品,成为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安定因素。要防止出现伤害、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少数民族,树立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2)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
(3)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
(4)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的界限。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即使出现错误观点,只要不是有意歪曲、恶意贬损,也不要乱戴帽子。
(5)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问题。对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对问题的处理,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
50、对于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应注意把握哪几点?
&第一,必须及早发现,见微知著,防患未然,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成敌我矛盾,同时也要旗帜鲜明地同各种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坚决斗争。第三,必须注意方法,讲究策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时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第四,必须标本兼治,深入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51、如何认真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
&散杂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以下三点是非常重要的:
(1)必须领导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把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党委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
(2)必须健全法制。散杂居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发展比较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立法问题,把散杂居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3)必须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好。注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做好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还要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经常对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总结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努力消除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把散杂居民族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52、如何确定民族成份,如何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确认定的民族称谓为准,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凡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53、办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及程序?
少数民族考生在中考、高考、成考前,到所在学校领取《特殊考生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基本情况,携带本人和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区(市)民族宗教局进行身份认定。区(市)民族宗教局对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信息正确无误后,在《特殊考生审核(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考生将表按时交回所在学校。
54、少数民族夫妇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明?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3年6月2日开始执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1、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2、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两个根本、三点要求分别是什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工作的两个根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做好宗教工作三点要求:一是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二是要加强信教群众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三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宗教工作的意义: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3、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新世纪宗教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我们党历来重视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5、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什么?
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6、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一是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二是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三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四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7、江泽民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8、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宗教工作要旨是什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0、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11、为什么说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活动必须遵章守法?
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完整意义上的宗教,包括宗教信仰(教理教义)、宗教行为、宗教礼仪、宗教信徒、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因素,而宗教信仰自由,指的是信仰上的自由,而宗教信仰本质上说是人们的一种思想认识,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是一个世界观问题。对此,不能强求同一。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又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无论是作为宗教信徒或宗教组织,其言论和行动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切不可把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概念混为一谈。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2、宗教工作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含义是什么?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中国的宗教团体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原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13、如何全面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14、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5、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是客观的现实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是对宗教界的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16、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综合性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它的颁布实施,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的同时,也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宗教工作中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7、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信教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做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尊重和顺从民族的风俗习惯。
18、党中央从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就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论述和新要求?
一是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二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三是广大信教群众是党的基本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四是越是扩大开放,越要抵御渗透,越要把工作做好做实。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五是要帮助和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19、我党关于宗教问题的七个最新观点是什么?
(1)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2)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住三个主要特点。即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3)广大信教群众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4)我国宗教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是“两个要求”、“两个支持”。“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7)衡量宗教工作的成效要坚持四条标准。即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如何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一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加大宗教界爱国人士培养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21、如何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
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边防巩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渐呈上升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主要有:信仰习俗差异引发的事件,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事件,宗教内部纠纷引发的事件,民事、治安问题引发的事件,执行政策不当引发的事件,敌对势力挑拨利用引发的事件等。这些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也有一些属于敌我矛盾,还有一些起初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后来由于各种因素起作用,发展成为敌我性质的矛盾。
(1)依照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要把突发事件的处理纳入到法制框架,及时向卷入事件的群众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违法的危害性,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他们的要求。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本着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对事件当中的民事或刑事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事件当中涉及到的民族、宗教关系的问题,则要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运用统一战线的方式妥善处理。
(2)建立快捷、灵活、高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信息,增强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预测。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协调排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经常性地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分兵把口、落实责任,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果断决策,把握先机,争取主动,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3)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广大群众。要始终把群众作为我们基本的依靠力量,团结大多数人,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要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呼声,准确掌握有关问题的动向,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工作。
22、如何抵御扩大开放条件下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胡锦涛同志讲话强调:“要切实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判断形势,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巩固和发展我国当前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
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必须明确,越是扩大开放,越要抵御渗透,越要把工作做好做实。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对扩大开放条件下境外利用宗教加紧渗透问题,要心中有数、掌握主动,提高本领、防范有力。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既不能因为交往就对渗透丧失警惕,也不能因为抵御渗透而断绝正常交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对宗教界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抵御渗透。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互联网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早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要及时打击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
23、如何认识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的宗教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正确处理扩大开放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是维护社会团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四个全面认识”:一是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依然存在。二是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由于当前我国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依然存在,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行政力量的干预所左右的。三是要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密切相关,已不仅仅是一个信仰的问题,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是要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
24、《宗教事务条例》中对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公民捐献有何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5、我国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团体?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相应成立地方各级宗教团体。
26、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27、宗教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四个维护”内容是什么?
“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是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28、衡量宗教工作的“四条标准”是什么?
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的标准是: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9、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所谓邪教组织,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盗用过传统宗教的教规、教义和信仰术语,并将其夸张和歪曲,为它的反社会目的服务。而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提倡对所在社会采取包容接纳和参与的积极态度,大力提倡优良的社会伦理。把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建设文明进步的社会作为信教群众的自主意识。因此,邪教根本不是宗教,它是一种邪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的毒瘤。
30、宗教与封建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一般由信仰和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仪式、戒律、经典、活动场所和组织等基本要素构成。封建迷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一般是由神汉、神婆等迷信职业者主持的算命、看风水、求签、卜卦等活动组成,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仪式、仪规、戒律、经典。
31、利用宗教渗透的方式有哪些?
(1)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传播分裂思想;(2)利用期刊、文学作品和文艺演出借题讽喻发挥,渲泄不满情绪,传播分裂思想;(3)非法印刷出版反动书刊,投寄、张贴、散发反动传单、信件和标语,造谣惑众,制造分裂舆论;(4)利用电子音像制品,如制作录音带、录像带、VCD光盘等煽动宗教狂热,鼓吹“圣战”;(5)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和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广播电台、互联网等手段加紧进行反动舆论宣传和思想渗透活动;(6)以民间文化活动为载体,引诱部分群众接受其反动宣传,争夺基本群众。(7)利用文化、教育和学术交流的途径进行传教活动。
32、怎样抵御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活动。要增强独立自主、自办教务原则的信念,增强识别正常宗教往来与披着宗教外衣搞渗透活动的能力。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提供的捐赠、援助和出访邀请。不私自购买非法宗教书刊、光碟,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人士要坚守讲坛,不得以任何理由出让讲经坛。坚决禁止外来人员非法传教,对传教者按从事非法“太比力克”活动论处。朝觐人员回国时不带任何宗教宣传品,不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鼓吹宗教狂热。
33、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34、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的三项主要工作是什么?
一是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二是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三是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
35、要求信教公民“六不带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内容是什么?
(1)不把家庭矛盾带进宗教活动场所;(2)不把家族矛盾带进宗教活动场所;(3)不把邻里矛盾带进宗教活动场所;(4)不把非法书刊带进宗教活动场所;(5)不把流言蜚语带进宗教活动场所; (6)不把少年儿童带进宗教活动场所。
36、哪些部门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37、我国关于朝觐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从1985年起,我国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朝觐的基本政策,同时政府委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具体负责我国穆斯林的朝觐组织服务工作。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之所以规定这一条,有几点理由:第一,根据伊斯兰教经训,从穆罕默德时代开始,朝觐功课就是组团完成的。虽然穆罕默德一生只完成了一次正朝(辞朝),但他亲自规划、组织了两次正朝(伊历9年、10年),为穆斯林朝觐功课做了典范。后来的历代哈里发和各王朝时期也都遵循穆罕默德的教导组团完成朝觐功课。今天,伊斯兰教界也主张朝觐要组团完成。所以,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穆斯林去麦加朝觐,是每个穆斯林都应当学习和遵守的做法。第二,朝觐属于一项大型的国际性宗教活动,必须统一协调,严密组织。在我国,只有中国伊协才有资格和权威出面统一组织,也只有中国伊协才能够承担得了统一组织的复杂工作。而且根据近年来有条件朝觐的穆斯林人数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中国伊协不断增加有组织朝觐人数,服务水平越来越高,保证了朝觐人员能够安全、便捷、顺利、圆满地完成朝觐功课。第三,由中国伊协统一组织朝觐,是朝觐所在国沙特政府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沙特政府规定:各个国家的朝觐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代表性的团体或组织负责,统一组织各国的穆斯林前往。第四,由中国伊协统一组织朝觐,配备得力的朝觐团工作班子,有利于我国穆斯林群众在朝觐期间遵守宗教仪轨、遵守沙特的法律,树立中国穆斯林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防范境外势力的干扰和渗透。第五,由中国伊协统一组织朝觐,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的各国穆斯林在短时间内聚集在沙特麦加,并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相对固定的朝觐仪式,如果处于无组织、无序状态,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有组织、有计划地朝觐,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朝觐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再执行“自费探亲朝觐”的办法,将朝觐与探亲分开,分别审批。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以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从事零散朝觐组织活动,严重侵害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零散朝觐组织者,要依法严惩。
38、穆斯林群众申请参加“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报名排队的条件?
(1)年龄在50一70岁之间的县(市)穆斯林(参加过自治区中青年爱国宗教人士骨干培训的,年龄不受此限制);(2)身体健康,理智健全,生活能自理,适应乘坐飞机、汽车,能独立完成朝觐功课的各项仪式;(3)生活宽裕,有足够的朝觐所需资金;(4)政治面貌清白,社会关系清楚;(5)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6)没有外债:子女成家立业,父母生活无忧,无借贷款;(7)末曾出国朝觐; (8)非共产党员(不包括为朝觐退党的),非领取财政工资、财政退休金,非享受各种财政补贴、民政补助和各类社会资助、赞助;(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
39、为什么要制止零散朝觐?
我们知道,朝觐是伊斯兰教规定的一个穆斯林在个人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正常的宗教行为,正常的朝觐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政府所要禁止的不是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正常的朝觐活动,而是“私自前往国外朝觐”的行为。政府这样做的理由是:
(1)有利于保护信教群众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我们知道,由我国前往沙特的麦加朝觐,路途遥远,气候变化异常,加之近些年国际环境十分复杂,因到国外朝觐而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等。因此,政府要求参加朝觐的人员要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进行统一组织,将朝觐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便更好地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既有利于维护朝觐活动主办国的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维护我国与朝觐活动主办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沙特作为伊斯兰教世界朝觐活动的目的地和主办国,每年都承担着大量繁重的组织接待任务,特别是在每年大朝期间,来自世界各国不同民族、肤色和语言的数百万人的巨型集会,组织难度相当大。因此,客观上也必然要求各国把每年去沙特朝觐人数纳入计划,以便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如果涌入大量无计划的朝觐者,不但加大了沙特政府对朝觐活动的组织难度,而且还为引发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故埋下了隐患。沙特政府近年来也陆续制定了许多法律和规定,坚决制止零散朝觐活动,严厉制裁零散朝觐的非法组织者,以维护朝觐活动的正常秩序。
出于上述考虑,我国政府在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过程中,要求朝觐活动必须纳入有组织、法制化的轨道,坚决禁止私自前往麦加朝觐,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实行地区名额分配、报名排队、制止零散朝觐活动等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宗教局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共同制定了《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规范朝觐的报名排队工作。这不但不是干涉广大穆斯林群众宗教信仰自由,而恰恰是更好地保护了绝大多数穆斯林群众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与朝觐活动主办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如果朝觐活动处于个人自发和无组织状态,一旦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还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可言?近年来,在一些人的煽动下,我们新疆地区一些地方出现了私自“朝觐热”;也有些人为了诈骗钱财,以欺诈等违法犯罪手段从事零散朝觐组织活动;有的甚至借朝觐为名到国外闹事、行骗等,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损害了信教群众的利益。因此对朝觐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依法加以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40、 对零散朝觐组织者如何处理?
国家禁止零散朝觐活动,任何组织或参与零散朝觐活动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导致当事人参加零散朝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和个体私营企业组织零散朝觐或者为他人提供假邀请函、假证明的,或从事非法中介、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3)执意参加零散朝觐,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和伪造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在外国定居、探亲、留学、就业、旅游、从事商务活动等名义,持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国(边)境,参加零散朝觐活动的,由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收缴证件并寄回原发证机关。
(4)以参加零散朝觐为目的,挂靠国家机关、涉外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办理护照的,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所挂靠国家机关、涉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持证人的法律责任。
41、需审批的宗教活动有哪些?
大型宗教活动,如:跨地区宗教活动、信教群众集体朝拜麻扎、过圣祭等;举行搬请阿訇仪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政府“有组织、有计划”朝觐等。
42、宗教人士的离聘任程序?
宗教人士离任程序:聘任期满离任的,应当在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前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离任申请,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报。在离任申请末得到批准前,该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继续执教。因生病等其他原因申请提前离职的,必须经村、乡同意,县(市)民宗局批准后方可离任。宗教教职人员的产生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村党支部、村委会推荐,本坊信教群众民主评议,乡(街道)审查、县(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县(市)爱国宗教团体聘任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聘任。未经批准,擅自搬请宗教人士均为非法。
43、寺管会的产生程序是怎样的?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当地村(队、居)党支部的主持下,由该场所的信教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乡(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在县(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44、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等行为,如何处罚?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如何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的、建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6、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哪“四证一书”?
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宗教教职人员聘书。
47、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为什么不允许跨地区进行传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条例》还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少数民族法律意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