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2018年农村土地收回回为国有土后,农民会得到什么样补偿。

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_2018年农村土地收回
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
2017年开始土地管理即将修改,土地管理法草案预计今年7月份出台,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将会采纳农村土地入市建议,也就预示着农民拿到的拆迁补贴将会更多了。 国土资源部发言人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江湖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安置办法,农村的住宅将会进行单独补偿,具体标准按照各个地方政策具体执行。 拆迁征地补偿中还增加了宅基地补偿、社会保障补偿,补偿方式也分为货币补偿与置换补偿。 根据试行的地区的情况,选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可以先搬进安置房,等到农民的宅基地上交之后,就可以领取到所有款项。 这样也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搬迁农民的权益。 具体退出补偿金额各地标准不一样,普遍在在10~15万左右。 根据试行的退出补偿标准,各地退出宅基地有三种补偿方式: 宅基地退出补偿按补偿方式可以分为:建设性补偿、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 建设性补偿指的是基于整体规划之上,改善乡村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予以补偿。 实物补偿指的是以物换物的方式,通过住房安置的方式,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指的是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偿金钱,数额标准根据各地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总体上看经济发达地区高,不发达地区低一些。 关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答问【2】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 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怎样认定村民 一户一宅 的问题? 对村民 一户 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 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 户 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村民 一户多宅 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 一户一宅 ,除 一户一宅 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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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属于谁?为何八成农民回答不出这个问题
2016年“中国(17省)农村土地权利调查”发现,农民对农地产权认知模糊,年轻人尤甚,30岁以下的农民中,近半数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对征地及补偿的满意度仍很低。农民对于最近一次征地不满意的比例高达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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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篇》为什么八成农民答不出农村土地的归属?这个问题让我想起《论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孔子这句话的解释历代有各种不同释义,这里姑且采用最为人所知的意思:让老...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篇》为什么八成农民答不出农村土地的归属?这个问题让我想起《论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孔子这句话的解释历代有各种不同释义,这里姑且采用最为人所知的意思:让老百姓按官府的吩咐办事,没必要告诉他们为什么。如何从八成农民不知土地归属得出论语中的这句话,请看我一一分解。这个现象的产生的原因不是农村受教育程度低中国农村土地属于谁的正确答案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对这个问题不了解是因为他们远离农村,土地和他们并非利益相关。农村土地归属问题只是他们在参加高考的那个遥远的夏天中一个用上或没用上的考点,他们不了解不关心情有可原。那么利益相关的农村居民为何八成答不出这个问题,这是教育水平的原因吗?事实并非如此。国家统计局以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样本量为213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调查结果显示,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7093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2108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4894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33453万人。这显示我国小学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约为12亿人,初中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约为8.7亿人。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率仅4%左右。为何80%的农民无法回答一个利益相关、仅仅是初中级别的考试知识点?显然无法用教育水平来笼统解释。为什么农村老年人比年轻人更了解土地所有权?这个更加反常的细节为我们找到问题原因提供了蛛丝马迹。调查显示年轻人对土地权利的认知更不清晰。&30岁以下的农民中,有45.7%的人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持这一认识的比例,在50岁以上的农民中仅为35.8%。因为中国各项事业基础薄弱,教育领域呈现明显的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的规律,而文化水平偏低的人群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高于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这就更加印证了80%农民不知正确答案的主要原因不是教育水平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一个知识点,如果不是在课堂和书本上获得,那就一定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那些50岁以上的农民群众正是通过政府的宣传和亲身经历才知道这个常识的。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源要追溯到1955年秋天开始的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了合作社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村民签下生死状,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序幕,从此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这些大事件都是30岁以下年轻人没有经历过的,而年长者虽然未必在课本上学过这些知识,曾经亲历过的历史他们留在回忆中,曾经宣传过的口号他们记在了心里。后来的发展历程大家都耳熟能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发展的触手伸向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不计其数的良田耕地成为新城区、卫星城,各方势力盯上了农村的土地,从此在广大农村地区上演了无数悲喜交加的中国故事。真正的缘由是政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阴暗心理当农村土地成为炙手可热的财富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也就被各级政府悄悄地贯彻执行了。他们走家串户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因为这与他们利益相关。他们不厌其烦的教育农民禁止焚烧秸秆,因为这与他们利益相关。但他们没有动力挨家挨户的普及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也和他们利益相关。他们不仅不愿意宣传农村土地所有权,也不愿进行普法维权宣传,他们会把上访刁民抓回来,他们会切断农村与外界的联系,他们会把采访的媒体记者挡于门外,他们会把各种烂账白条锁进柜子里,他们会把各项政策宣传收入文件夹。我们来看一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生动案例和严重后果。公元前209年的秋天,秦朝征发闾左贫民屯戍渔阳。陈胜、吴广等900余名戍卒因大雨困于蕲县大泽乡,“失期,法皆斩”。按照秦朝法律,误了到达渔阳的日期,这批戍卒全部要被砍头,于是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发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一个叫睡虎地的地方出土了一批秦代竹简,整理出了六百多条秦朝法律条文。其中的《傜律》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睡虎地秦简证明秦朝的法律规定:朝廷征发百姓去戍边,抗命不遵的罚款两副铠甲;延误三到五天的,训斥批评;延误六到十天,罚款一面盾牌;延误十天以上,罚款一副铠甲。遇到大雨水患不能赶到目的地,免除此次傜役。可以说《秦律》中的法规是公正严明的,并非暴政酷刑。可为什么《史记》中记载陈胜这支队伍“失期,法皆斩”呢?有人说这是司马迁造谣,陈胜欺骗了那900戍卒。这种说法当真可笑,陈胜骗得了那900贫民,骗得了天下人吗?天下若不苦秦久矣何至于“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秦二世弃《秦律》如敝履,“用法益刻深”。秦朝各级官吏层层加码,欺上瞒下,好端端的《秦律》条文执行到底层,落在陈胜这支队伍身上就变成了“失期,法皆斩”。这样的事情历朝历代都在上演,哪怕是废除农业税之前,都能发生在一个中央政策下两个相邻的乡镇收取的农业税相差甚远的闹剧,而民众对中央政策的知情权被基层政府隔绝垄断,更不要指望这些基层公务员主动普及宣传国家法规政策。这就是为什么80%的农民不知道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属于谁的原因所在。2016年,中央政府再度明确,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希望这一次基层政府能够广泛宣传政策,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要让80%的农民不知土地归属的异常现象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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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这个问题,可谓是历史遗留问题了。国家公有制以来,我们国家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农民集体所有又分为三类,农民小组,村民集体以及乡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当时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以及人民公社,其中生产队是最...
农村土地所有权这个问题,可谓是历史遗留问题了。国家公有制以来,我们国家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农民集体所有又分为三类,农民小组,村民集体以及乡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当时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以及人民公社,其中生产队是最基本的单位,要说这个土地归谁若有,追根溯源,土地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下面是证据: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日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更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明确生产队是最基本的核算单位,其他生产大队等核算单位只占极少数,充其量只占百分之几。“60条”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
那么这个生产队到底是个什么性质?他就是一个基本单位,它是由几户农民所组成的,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由这几户农民说了算。有人说了,生产队都是村委会的内部机构,没有权力向村委会要土地。那么我举个例子,我是一名中国公民,那么我所拥有的东西是属于中国呢?还是属于我个人呢?这道理不是很明显吗?
其实现在农民自身也不知道土地所有权归谁的,造成混乱的原因就是因为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1983年人民公社体制终结,农民小组代替了生产队,但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体现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主体,这是是非常严重的疏漏。
政府连这一点也没做好,怎么能对得起党旗上的锤子和镰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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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的很好,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属于谁?为何八成农民回答不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国家对这一块宣传的少,我知道在美国土地属于私有,但是在中国不管是矿产还是河流和土地都属于国家。根据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
这个问的很好,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属于谁?为何八成农民回答不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国家对这一块宣传的少,我知道在美国土地属于私有,但是在中国不管是矿产还是河流和土地都属于国家。根据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而美国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美国财产法上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依据所有权人可否取得土地的现实占有,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现实所有权和将来所有权。现实所有权又根据是否有主体、时间、条件的限制被分为绝对所有权和附条件的完全所有权、终生所有权、限定继承所有权及共有权。
1.美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那么其土地是通过购买,有的是从国家,有的是从个人得来的。
2.如果土地是买来的,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是个人私有财产。
3.土地属于个人后,没有时间期限,永远属于某人所有子孙可以继承。
所以中国与国外土地规定都有区别的,农村的宅基地是私有的,没有年限区分,在城里面土地使用权是70年,商业是4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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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按理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是归村集体或生产队的,但是行政村与生产队是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按理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是归村集体或生产队的,但是行政村与生产队是中国最小的行政机构,表面上是归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集体没有一点权利,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说简单一点也就是国家的。& & 所以说中国农民理解的是不错的,事实就是这样,行政村的官员,对行政命令是无条件执行的,或者说中国根本没有集体的概念,只有国家的概念。& & &在中国的农村,你千万别认为村长,村委会,材支书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更不要认为土地所有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就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好处。在中国,土地没有私有一说,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你有一幢房子在农村,那么你只有这个房子的产权,所以房产证全称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是私产,也就是说你个人财产。土地证全称《集体土地使用证》,你看看你只有使用权而已。如果那一天,你的房子倒掉了,你就什么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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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以及一系列的土地问题,导致现在土地是国家的,农民必然是不知道·土地的方法了
土地改革,以及一系列的土地问题,导致现在土地是国家的,农民必然是不知道·土地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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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属于谁?为何八成农民回答不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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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登记办法》,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情形有()。A.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B.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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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登记办法》,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情形有()。A.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B.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C.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的D.土地使用权人失踪或死亡的E.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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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很多人对于国有及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或拆迁补偿费有哪些,应该归谁所有等问题并不清楚,由此产生了许多误会和纠纷。下文土流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征收)
一、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或征收)赔偿费:是指拆迁(或征收)主体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至少包括:
1、房屋补偿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临时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补助、奖励费,主要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4、其他,除了上述费用外还有设备迁移费等其他费用。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被拆迁(或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房屋被拆除(或征收)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或征收)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理应归被拆迁(或征收)人所有。被拆迁(或征收)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房屋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土地补偿费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征地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分享到:69人有用99人有用128人有用175人有用为进一步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厉打击&抢种&行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操纵选举、暴力抗法、霸占资源&&在部分农村,一些&村霸&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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