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报道官员拒绝采访报道

什么是拒绝新闻采访的“正当理由”?
11:32:55 来源: (济南) 
近年来,政府部门直接强硬拒绝新闻采访的现象已越来越少,大多数是委婉、灵活地将记者拒之门外,如声称"尚在调查之中"、"有待进一步查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等。
2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在即将换发的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新闻采访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能否正常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对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得干扰、阻碍,不得封锁和隐瞒事实。然而,尽管新闻出版总署在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中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新闻采访的诸多权利,却仍然存在着一个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这个所谓的“正当理由”,在很多地方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解释的。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拒绝采访的理由正当不正当,究竟由谁说了算?
这并非笔者多虑,倘若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势必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当涉及某些官员的切身利益时,就有可能让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形同虚设。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部门直接强硬拒绝新闻采访的现象已越来越少,大多数是委婉、灵活地将记者拒之门外,如声称“尚在调查之中”、“有待进一步查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等。
从表面上看,这些理由都有正当的一面,没有查实的事当然不能乱说,涉及秘密和隐私的事也不能公开,但问题是,这些理由是否确实正当,显然不能任凭有关官员说了算,而应该有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让一些怀有私心的人失去拒绝采访的“理由”。同时,还应强化问责,对于应公开、有条件公开而不公开的给予严惩,让一些无理拒绝采访的人有所畏惧。
要确保新闻媒体采访权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尤其是要将“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等内容具体化。唯有如此,才能让记者进一步明确依法采访的范围和权利,更加理直气壮地进行舆论监督,让政府部门和官员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责任,更加自觉地接受采访。
(本文来源:
作者:张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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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洛阳工业园区拖欠百万元新村安置工程款 官员拒采访
  来源:中国民生网
  (洛阳工业园管委会大楼/公子剑 摄)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被曝拖欠新村安置工程5标、8标、11标的施工队巨额工程款,低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造价结算。近日媒体记者对此向洛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了解情况,却被该管委会官员拒绝采访。
  洛阳工业园区新村安置工程5标、8标、11标的施工队负责人反映称,该工程共11个标段,近110000平米。工程于2008年5月招标并开工,当年8月停工,月由陆续开工,当年10月11个标段先后竣工验收工程合格。
  但是,作为发包人的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下称拆迁指挥部)结算时,扣减施工单位建筑面积9.52%,工程款只有定额工程造价的67.42%,并且拖欠5标、8标、11标工程款至今。期间,擅自停工16个月的损失不予赔偿。
  反映人指出,2013年临近春节,施工队急于追要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时,拆迁指挥部却要求:必须在其单方拟定的所谓《工业园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字,才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如想继续追要工程款,则必须另签&工程款结算单&。
  &当时为尽早支付民工工资,无奈之下便签了指挥部的单方补充协议。&反映人说,因为&工程款结算单&的工程造价太低,我们拒绝接受。至今拆迁指挥部除非法克扣我们工程款1165余万元工程款外,就连他们结算的工程款数额,他们至今仍拖欠231万元。
  反映人还称,&因为期间长时停工造成损失423万元,更令我们雪上加霜。现在,有的标段负责人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有的患病在身、不能自理。&
  反映人进一步告诉媒体记者,&当时拆迁指挥部&工程结算单&把建房套数、结算面积、单价每平米709元等全部结算项目固定下来,也就是说,拆迁指挥部的结算我们必须接受,否则不支付工程款。我们看了以后认为,如果签了我们将倾家荡产。因此,我们拒签。再次证明我们也是不接受所谓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把每户建筑面积规定为270.4平米没有根据,应该是284平米。&其中施工队范姓负责人介绍说,工程户型有2户型、3户型、5户型、6户型、10户型、11户型等,但面积都不少于284平米。我们可以对每户测量面积。
  &就我们三个标段来说,指挥部少算建筑面积1482.4平米。其中5标段36户*13.6为489.6平米;8标段41户*13.6为557.6平米;11标段32户*13.6为435.2平米。据此,拆迁指挥部企图克扣我们工程款155.88万元。这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接受。&
  令上述三个施工队最不能接受的是,该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于2008年5月,主要施工在2010年7月至2013年,招标文件又规定按照建筑工程规定取费。因此,应按照2008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工程款。但指挥部结算标准却远远低于这一规定标准。
  施工队认为,根据2008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该工程的取费标准为每平米1051.57元,不是709元。拆迁指挥部每平米709元的规定不知是依据什么算出的?
  针对上述施工队反映的重重问题,记者于12月初赴洛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了解情况。但却遭该管委会相关办公室拒绝,被告知需先去洛阳市西工区委宣传部。而在该区委宣传部,记者无奈将相关疑问书面留给一副部长。十余日过去了,迟迟未见回复。
  一位关注上述工程款的法学专家指出,上述&补充协议&中拆迁指挥部关于每平米709元的规定涉嫌违法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述人士还指出,我国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造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责任编辑:S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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