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承租人适格回购 回购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吗

【金融?解析】融资租赁回购问题的法律分析-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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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解析】融资租赁回购问题的法律分析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0:33:31
导读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为此,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参考。回购的法律性质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14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在此特别指出,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回购的业务流程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回购条款主要内容一、回购条件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二、回购通知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三、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不过,在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注意到一点非常有意思: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思考。四、租赁物交付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结语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与回购有关,争议焦点涵盖回购合同效力、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回购价款、租赁物交付等等。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回购业务的过程中,完善流程,控制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文载自:星瀚律师事务所。免责声明: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点隹萍肌弊厣鲜鑫恼拢荚诖ジ嘧恃叮闹心谌萁龉┎慰记也煌耆肀酒教⒊。琳咔攵阅谌荼3指鋈伺卸希蛭恼履谌菰斐傻母鋈怂鹗П酒教ú怀械H魏畏稍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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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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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为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回购的法律性质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14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笔者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笔者在此特别指出,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回购的业务流程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回购条款主要内容一、回购条件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二、回购通知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笔者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三、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不过,在笔者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笔者注意到一点非常有意思: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读者思考。四、租赁物交付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结语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与回购有关,争议焦点涵盖回购合同效力、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回购价款、租赁物交付等等。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回购业务的过程中,完善流程,控制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来源:星瀚律师事务所,作者-刁康成,转载请注明。免责申明:版权属于原作者,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转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传递和分享信息,若未能找到原作者和出处,还望谅解:涉及版权问题,敬请作者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 融资租赁营改增后税收筹划、业务会计处理中的难点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深圳.5月28-29报名联系:范小姐 一、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基础篇二、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篇三、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解析四、营改增后交易中的税收处理近期培训及活动预告序号主题时间费用地点1融资租赁营改增重点税务筹划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5月28-29日3800/人深圳2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实操法律及财税风控高级研修班6月25-26日3800/人深圳如果您对我们的课程感兴趣,请编辑“姓名+联系电话+课程序号 ”在微信后台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联系人:范小姐 北京 | 山东 | 辽宁 | 河南 | 四川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官方网站:/商务合作: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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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法律顾问:Itlaw 庄毅雄融资租赁回购合同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深圳振业项目 合同编号: CIBFL--HZ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CIBFL--HZ
甲方(出租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章毅 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5-C1-2层 电话:010- 传真:010-
乙方(承租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年【
】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鉴于: 1.乙方为融资之目的,拟就其自有商业物业与甲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基于此,甲方(作为“买受人”)于【】年【
】日与乙方(作为“出卖人”)签署了编号为CIBFL--HZ-MM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统称为“预售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以预购的方式向乙方购买了坐落于【】地块暂定名为【】的【】套物业(统称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明细清单如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所示;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1.双方确认:本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甲方作为租赁物的出租方,无需对租赁物的交付日期、交付标准、租赁物的质量以及所有权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物上的抵押、地役、查封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形)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任何可归咎于乙方或与甲方无关的第三方责任而导致租赁物无法按照预售合同规定的日期及/或标准交付给甲方,或者导致租赁物存在质量及/或所有权瑕疵而使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租用租赁物,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等)均不得被豁免,甲方亦无需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及/或其他民事补偿责任)。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不论引致该等毁损、灭失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与租赁物有关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完全承担,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因该等毁损、灭失情形而减免。 4.如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出现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如下选择之一进行处理: (1)乙方自费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修复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者 (2)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乙方应按照通知书所述金额足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同意:甲方随时有权终止上述选择(1)并进一步要求乙方按照上述选择(2)进行办理。 5.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附件九所示的《回购协议》文本签署《回购协议》,并全部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6.乙方同意:租赁物在任何情形下不应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若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租赁物亦不应在任何方面被纳入可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没收等)的乙方资产范畴。篇二:回购承诺函 回 购 承 诺 函
编号: 敬启
我公司对贵公司与承租人
签订的编号为的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已经确认。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业务协定书》,我公司承诺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债权及/或合格证或发票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即使因不可归咎于贵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租赁债权不存在或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我公(来自: 唯 才教 育 网:融资租赁回购合同)司回购义务不受任何影响。我公司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我公司将按照双方签订的上述《业务协定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或租赁物发生变更,此《回购承诺函》 仍然有效,直至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如果第三者就租赁物主张权利,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可 能侵害贵公司权利的主张时,我公司应全力防止侵害并立即通知贵公司。无论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因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后,也无论承租人是否发生变更,对于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期间因租赁物被第三者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而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篇三: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WORLDRZ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书
甲方: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签定地点:中国
镇江甲方: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协议三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约。 第一章
名词解释 一、工程机械设备: 本协议所指工程机械设备,是指乙方生产制造的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具体型号以甲方、丙方及承租人签订的《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足够能力偿还租金且符合甲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条件的国内自然人。 2、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状况良好且符合甲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条件的国内法人单位。 三、融资租赁公司: 本协议所指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内法人单位。 四、设备提供商: 本协议所指设备提供商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是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并全权代理其所有产品在海内外市场的销售与服务业务。 五、本协议所指“回购”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时,甲方向丙方、乙方发出《工程机械设备回购通知书》(附件1、2),丙方应于5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款完成已出售的工程机械设备的回购。回购条件成就时,丙方必须先于乙方履行回购义务。 六、回购条件: 出现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承租人不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租金达到3期,或逾期租金总额达到3期租金的总和时;承租人死亡后的一个月之内,无法使丙方允许的第三方继承融资租赁合同之时;满足前述任一情形, 回购条件既成立。回购条件的成立与协议所指工程机械设备状况如何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毁损等)。 七、回购价款: 指承租人尚未清偿的所有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到期),其中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等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 八、本协议所称工作日均从收到相关文件之日或有关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二章
操作流程 一、为使该协议更有效被执行,对于丙方向甲方推荐开展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的租赁申请,按如下操作流程办理,如有调整,请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1、丙方按甲方的要求搜集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和资信材料,并对其进行初审和调查。原则上限5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规定初审通过的承租人的全部资料、合同及经盖章确认的《丙方工程机械设备回购承诺函》(附件3)等快寄到乙方,并同时协助承租人将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等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对上述资料、合同,经审核确认后,连同《工程机械设备回购承诺函》(附件4)、《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申请书》(附件5)一并转至甲方。
3、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视为承租人的全套资料、合同有效,并在确定收到承租人的首付款、手续费及保证金后,即按丙方的授权向乙方支付货款(《货款划拨授权书》见附件7)。乙方查询确认收到货款后,须向丙方出具销售发票,丙方向甲方出具相关销售发票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由丙方代为保存。 4、承租人的每期租金由承租人直接打入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丹徒新区支行),承租人必须开立一个固定的付款专用账户,并在汇款单(备注或附言栏)中注明车号、丙方名称,同时将汇款情况(车号、还款日、还款金额)当日内电话或传真告知丙方,丙方以此统计租金清单(清单格式见附件6)传真或邮件至甲方,由甲方按清单建立客户台帐,并负责将所有客户台帐转报乙方。 第三章
保证及回购 一、丙方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丙方交纳的固定保证金存入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内(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丹徒新区支行),用于丙方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时支付回购价款和支付逾期租金。即在业务开展前,丙方一次性在保证金帐户中存入人民币20万元,作为此项业务的保证金,如因划付回购价款或支付逾期租金而导致保证金被扣划,丙方应于5日内补足。 二、甲方定期核对保证金帐户余额和比例,如保证金余额和比例不足,丙方接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补足,甲方有权停止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丙方在银行存入的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仅用于履行丙、乙双方在本协议内的应当履行的回购义务及支付逾期租金。 三、当回购条件成立时,甲方向丙、乙双方发出《工程机械设备回购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的五日内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所指工程机械设备取回,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回购价款。丙方不能或无能力按时完成回购的,由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无条件支付回购价款,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支付给甲方的全部回购价款。 四、当丙方或乙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甲方将相应权益转让(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的所有权)给回购方,因该转让引起的所有税费由回购责任履行方承担。 五、丙方对承租人按时向甲方支付融资租赁款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尚未支付甲方的所有融资租赁款,包括租金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承租人应付的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保证期间为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包括承租人分期清偿租金的情况下,每一笔租金的到期之日)或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章
手续费、利率 一、手续费 二、利率 以甲方出台相关的政策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给予乙方、丙方及承租人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租赁服务。 2、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除,扣除后向丙方发出《代付通知书》(见附件8)。满足回购条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回购。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丙双方做好业务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承租人还款及逾期情况。 4、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给丙方的产品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向甲方推荐开展此项业务的丙方都是按照乙方评定标准、程序选择的丙方。 3、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支付给甲方的全部回购价款。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推荐承租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租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丙方对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设备使用情况负有监管义务。 3、丙方协助催收租金,对于丙方推荐的承租人若出现违约行为,丙方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并无条件回购。 4、丙方保证为承租人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第六章
其他约定 一、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何一个条款的。 2、在任何时间,逾期租金占甲、乙双方合作的工程机械全部融资余额的比例达到5%的。 3、承租人或任何一方有欺诈行为。 4、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亏损、重大诉讼、重大经营失误等情况时。 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如果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注册资本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另两方。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定期分别给乙方、丙方书面通报承租人累计及当月租金偿还情况及乙、丙方代承租人垫付租金情况。 四、在协议履行期间,丙方给予甲方在技术、服务与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章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协议必须进行面签。委托代理人必须凭授权委托书签定该协议。 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成立。 三、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未结束的《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在甲方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同全部到期,包括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全部收回后方可终止。 四、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镇江市,按中国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基本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订立相关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所有附件、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机械设备回购通知书(丙方) 附件2:工程机械设备回购通知书(乙方) 附件3:工程机械设备回购承诺函(丙方) 附件4:工程机械设备回购承诺函(乙方) 附件5: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申请书 附件6:承租人还款清单 附件7:货款划拨授权书 附件8:代付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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