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家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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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稿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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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6条规定因公死亡(下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我哥哥在西藏因公牺牲,被评为烈士,有烈士证和部队来信。 持证人是我父亲。我父亲前年去世, 去世前我父亲一直领取津贴。去世后可不可以把持证人改成我呢, 现在我能不能领取津贴? 我哥哥牺牲时无子女无配偶,现在说是不能更换持证人,也就是说我爷爷去世后这补贴就完了,我哥牺牲后我一个人提两个老人养老送终,我怎么就不能领取我哥哥的抚恤金呢?  请问我这样的烈士家属可以享受国家的补贴待遇吗?请问我家还算烈士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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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家属待遇
我们独生儿子在部队1999年因公牺牲,当时处理后事时拿了几万元。到现在为止十多年了,部队和地方从来没有任何慰问以及道意上的关心,请问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吗?现在我们年龄都大了很痛苦。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找有关部门反映,应该有补助的 21:29乔法官:&&& 我的朋友有个哥哥,来上海工作了好几年。上个月,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他有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妻子前两年因病瘫痪在床,在老家由他的父母代为照料。现在,我的朋友正在帮他哥哥一家处理相关的后事。事发后,他们找过单位。但单位讲,我朋友的哥哥是因病身亡不属工伤,单位只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二十万元的生活帮助。我们不知道,我朋友哥哥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因工死亡,单位给二十万元就够了吗?他的孩子和妻子今后的生活来源怎么解决呢?我们该怎么和单位谈呢?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律规定吗?
  读者 小王
  你朋友一家的情况确实非常令人同情。你们现在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涉及上班过程中因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及死亡职工需抚养的亲属在其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怎样的待遇?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有时候与工作紧张有一定的关系,将上述情况视同为工伤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述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朋友的哥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病发,且其死亡距事故发生未超过48小时,此种情况按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并给予享受工伤待遇。现用人单位认为其死亡系因病,只能给予人道主义帮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上海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朋友哥哥的近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相加为五十余万元。另,因你朋友哥哥孩子尚未成年,其妻子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均由其抚养,其因工死亡后,其妻子及子女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每月领取抚恤金(至丧失领取条件之日止),所以他们可以不必过分担心今后的生活。当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费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未曾为死亡职工缴纳过工伤保险,则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你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单位在死者生前是否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在此基础上再与单位就因工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需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则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烈士家属待遇新规定 烈士认定条件解读
烈士家属待遇新规定 烈士认定条件解读
烈士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尊敬的,下面让我们看下烈士的待遇和评判标准的问题。革命烈士,简称&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根据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积劳病故,革命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烈士家属待遇新规定: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摘自本网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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