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微信黄兴国妄议中央什么” 是怎么被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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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
来源:作者:张磊
  原标题: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吴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殊不知,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静告诉记者,吴某不仅违反了,而且违反的是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王静表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关键是妄议。“一国两制”是中央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已经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成功运用。吴某身为共产党员,不顾“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意义,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显然属于妄议。
  另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形式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公开的,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发表看法。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违纪,但可以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王静提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本报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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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document.wri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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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近日,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因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一国两制”,造成恶劣影响。视点公安副局长朋友圈妄议“一国两制”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他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并且发表评论大肆攻击、公然否定该政策。这个行为使他违反了重要的政治纪律——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解读何为“妄议中央”?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认为,正确认识这条新规,需要厘清《处分条例》中的原始表述。其一,“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其二,新规针对的是“大政方针”,也就是“妄议”的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其三,新规是两句话,除了第一句话“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8个字,还有第二句话“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回答网友问题时给出了权威答案: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就是说,在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从新《处分条例》规定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因此,凡是不符合公开、公众特点的议论,也就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另外,妄议行为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才能构成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这个动机、目的就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换言之,不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动机、目的,即便对中央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有些不同的看法,甚至是激烈的议论、批评,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更不应该给予处分。只有在这些特定的渠道和场合上“妄议中央”,才会受到处分。如果党员干部只是和家里人抱怨几句“二胎政策怎么现在才出”,是不会有问题的。案例哪些官员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10月16日,中纪委通报周本顺的立案调查结果,周本顺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余远辉:“有些干部被查两天啥都招了,没骨气”10月16日,中纪委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的立案调查结果,余远辉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问题。赵少麟:“农委这样没有权的部门应该撤销”跟周本顺、余远辉相同,中纪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问题时,也称:赵少麟有“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问题。沈培平:“上访者不管有罪没罪都要判”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也被曝出违背中央的言论和做法。郭正钢:“反腐搞一搞就得了”被曝发表违背中央言论的还有当将军没多长时间就被查的“短命少将”、浙江省军区原副政委郭正钢。切记微信聊天的13大禁忌1、不招惹是非:带有明显激进色彩的内容和图片不发为好,这样,可使你远离是非。2、不传播不实的“八卦消息”: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往往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谨言慎行,在网络中也不可缺少。3、不能低俗:过分低级庸俗的内容和图片不宜转发,因为你的作品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观反映。4、不要发广告链接和推广其他产品,尤其是虚假和过度夸张的广告。5、不能咒人:不可强制别人转发你的作品,比如:转了将走大运、发大财,不转将会如何如何……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6、反对以送礼物为噱头,来诱导别人进行转发,包括集赞、集评论、集吻、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7、不能泄露他人隐私:不能随意发表未经他(她)人同意、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这涉及人权和肖像权。8、赞了才能转:看到别人精彩文段和图片意欲转发时,应先“赞”后转,这是礼貌,也是涵养。9、注意礼尚往来:不要只看不发不转,要尊重朋友的劳动成果,否则有可能被朋友遗忘,或打入黑名单。别人向你“打招呼”时,也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回应,这叫礼尚往来。10、在朋友圈内不发个人生活琐碎和烦恼的事,这既影响朋友们的情绪,浪费朋友们的时间,也会暴露个人隐私。11、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不要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12、不要只关注碎片化信息,对经典的微信可加收藏。要经常看,经常读,领悟其内涵,自己就不断会有新发现、新感受、新提高、新收获。13、别让微信绑架你的生活。再好的东西也是双刃剑,把握好尺度才能让微信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绝不能成为低头一族,影响工作、生活和健康。来源/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视点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编辑/吴洁版式/毛桦俊点击一下关键词查看更多往期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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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微信朋友圈谈论“一国两制” 被指妄议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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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党员微信朋友圈不是私人空间,严禁妄议中央!
阅读&34154&发表& 07:03:17
中共安徽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官方微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第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系统成文的“党内法典”。《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问”: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条例》规定,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乡、同学、战友的聚会就都不能参加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不是搞什么“刘关张桃源三结义”,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来源:晴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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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触“妄议中央”政治底线
发布时间:&&&&
稿件来源:《群众o大众学堂》&&&&
作者:孙霞云&&&&
前不久,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造成恶劣影响。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吴某被开除党籍。
也许有人会问,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就是“妄议中央”、违反政治纪律了吗?
的确如此。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新条例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被作为违纪行为明令禁止。
1.哪些行为算是“妄议中央”?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新的《条例》规定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因此,凡是不符合公开、公众特点的议论,也就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另外,妄议行为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才能构成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这个动机、目的就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换言之,不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动机、目的,即便对中央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有些不同的看法,甚至是激烈的议论、批评,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更不应该给予处分。只有在这些特定的渠道和场合上“妄议中央”,才会受到处分。如果党员干部只是和家里人抱怨几句“二胎政策怎么现在才出”,是不会有问题的。正如中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所说,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就是说,在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
2.“妄议中央”新规定并非横空出世
“禁止妄议中央”这一提法并非全面从严治党以来的新要求。早在1937年,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种种表现,其中明确指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是“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是应该反对的。习近平在《之江新语》中也写道,党员干部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他还曾在其他场合批评有党员干部“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
【解读】《条例》关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新规定不是“横空出世”。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纪律的要求一直严格。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已经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在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提到了相同的内容。此次的新《处分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表现形式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因此,新规定是在继承原来两个规定基础上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的核心仍然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严格要求。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将纪律规矩记在心间,做思想上的“明白人”、政治上的“清醒人”,真正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散布与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坚守不得“妄议中央”这条政治底线。
3.“妄议中央”为何被写入《条例》?
《条例》这一次专门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底线要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也是“底线”之一。
【解读】“妄议中央”属违纪行为是这次修订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根据党章作出的规定。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既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妄议中央”是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和党内文件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虽然没有出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八个字,但“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破坏党的统一”的行为,是所有党内法规和文件的禁止行为,新条例只不过用了新的表述形式,跟其他党内法规和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党的使命、党肩负的责任,决定了我们党绝不能允许党员各唱各调、各吹各号。如果对妄议行为放任不管,必然导致纪律涣散;党纪涣散,必然会使整个国家一盘散沙。因此,严明党纪党规,不仅对我们党、更是对人民和国家前途命运负责的体现。
4.禁止“妄议中央”不会限制党内民主
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入了对“妄议中央”的禁止性条款,将会使党内生活陷入“只唯上”的氛围,会限制党内民主,甚至会堵塞言路。这是对“妄议中央”的断章取义。
【解读】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妄议中央不仅会直接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影响党的决策执行,根本上也是对党内民主的破坏。事实上,我们党向来注重党内民主建设,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中央不仅不禁止党员正常讨论议论大政方针,而且支持、鼓励党员发表意见、建言献策。《党章》明确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党内民主并不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不能将禁止妄议中央与扼杀党内民主混为一谈。禁止妄议中央是保证党在思想上的团结统一的必然要求,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践行,绝不是在扼杀党内民主。至于有人说的一把手搞“一言堂”、党员发言表决与其相左被扣上“妄议中央”的帽子的情形,《条例》第七章中还规定了诬告陷害党员的处分。“堵塞社会言路”,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条例》只对党员起作用,“妄议中央”不会对非党员设限。
(据人民日报、新华网等相关资料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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