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追不回业务员私自收取货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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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广东 东莞];& 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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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贷款追不回来,介绍人应负何责任?
案例:李某曾在1987年帮人介绍在某农行基层营业所贷过两笔款子。当时因与信贷员熟悉,只是在口头上打过招呼,至于贷不贷,贷多少,他都没有过问,后来具体经办时他也不在场,也没有履行什么手续,全由信贷员与借款人直接往来联系。时隔5年,该信贷员因故被解除公职,而他所贷出的款子至今未收回,信贷员硬以李某在贷款前打过招呼为由,找他死缠不放。请问:李某对贷款收不回来该不该负责任?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贷款一事李某曾向农行打过招呼,使之能够贷款,这个行为应具体分析:一是李某既认识农行信贷员又认识债务人,而信贷员不认识债务人,李某从中介绍,以证实其身份,但并无担保内容,如果这样,李某应向信贷员说清情况,让他找借款清偿债务;二是李某曾口头上为债务人作保证,则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李某对此否认,则信贷员必须举出充分而可靠的证据,证明李某作过口头保证。否则,李某就不用承担追还贷款或返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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