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介忽悠签了中介居间协议范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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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家,被中介忽悠签了居间合同,当时中介承诺几天打全款,可是合同在没经我同意情况下写了一个月我糊里糊涂就签字了卖家应该怎样维权?
你好,我是卖家,被中介忽悠签了居间合同,当时中介承诺几天打全款,可是合同在没经我同意情况下写了一个月我糊里糊涂就签字了,现在一个月过去了,可是买家也不交易也不露面,中介也不管了,这种情况买家算违约吗?卖家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493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1 人要看合同约定及交易细节判断;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19:11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1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20:05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47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你好,起诉解决 00:10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
> 被中介忽悠卖房,结果中介在居间合同上写我的名字时错了一个字,请问合同是否无效?
被中介忽悠卖房,结果中介在居间合同上写我的名字时错了一个字,请问合同是否无效?
- 回答:(1)
我的房子被中介忽悠着签了居间合同,但中介把我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后面的签名是我的,这个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我不想卖这个房子,能否以这个理由申请为无效合同?
谢谢指点! 18:20:46补充:谢谢律师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还有四个问题,
一是房号也写错了,购房合同上的房号是404,中介签的居间合同上的房号写的是204,正确的应该上404,如果房号错了,能否不执行这个合同?
二是我一直持有购房合同和权属证明,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按国家规定是不是不能买卖?中介操作的手法是采取将购房合同直接更名给二手购房人,逃避一道办证缴纳契税和营业税,这样操作是否也违反了规定,可以认定这个交易是违法违规的,所以是无效的不能执行,中介应该返还我的购房合同发票和权属证明等资料?
三是中介收了买方的2万元定金后,一直没有将这2万元定金给我,我没有收到定金,是否可以撤销合同?或要求中介退还我的购房合同发票和权属证明?
四是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交易没有进行,中介替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没有办下来(中介责怪是我向银行提出不卖房导致银行不批贷款,实际上中介给银行说的是我这个房子有房产证,并告知我要回答银行的问题时就说有房产证,有虚假行为,最后银行在这个环节上也没有问我这个问题】,我找中介要她退回我的购房合同发票权属证明等资料时,中介以买方不同意收回其2万元定金为由,不退还我的资料,我有什么办法可以拿回我的资料?
谢谢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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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被中介忽悠卖房,结果中介在居间合同上写我的名字时错了一个字,请问合同是否无效?”的解答:
虽然前面把你的名字写错了,但是你的签字是真实的,所以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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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上周刚被中介忽悠以远低于市场价30万卖了一套小房子,而且下家要置换手头没钱,付款方式不好,要两个月后才付首付,现在我们自己买房不够首付了,想违约。只收了定金五万。那么,我该赔偿多少?下家中介费我付吗?中介纸质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赔偿房价20%也是我承担吗?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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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Annadiou你就那个房东啊!哈哈;所有违约责任都在你(违约方)
所以该付什么 自己去看合同吧! 什么叫我就那个房东啊?我们上周卖了套一室户,下家付款方式不好,现在自己看中了两房没钱买了,我想违约不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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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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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Farrah1988好像这个直纸质合同也是等同于正式合同的,是xx洋么 你说的是xx洋中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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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金杨十街坊事实如此,立刻通知中介解除居间!并留有余地:加价,缩短时间. 你说的纸质合同,是黄皮的吗? 谢谢! 还没有正式网签,现在拿到的都是纸质复印件的居间合同和某地产自己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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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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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jeffrey_dyz说白了不就是想违约又不想赔钱罢了 我们愿意赔钱,但要看在不在承受范围内。如果只是定金肯定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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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楼Bao12366两个月后付首付,是不是你要拿到首付才能买?如果这样,下家和中介是诈骗大不了先不卖了。除了订金多要的话让他们去告。 是的。但我们不敢冒险,不知道到底要赔偿多少,赔偿太多就不如不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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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有相似经历可以给个参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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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lg111如果是你手拉手去交易中心签订合同,黄色的合同有效期是3个月,所以你这种签订合同2个月后再付首付的完全是下家耍流氓了,这样你3个月过户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你现在网签估计都没签订,给你个建议,要么立刻要下家付首付(这个很正常,这个形势还2个月),不付就毁约把,收了5万定金最多赔10万,打官司哪个人会个你这样耗着,而且现在形势你这套房子肯定升值,你怕什么? 谢谢你的回复。我们是第一次卖房完全没有经验,所以被忽悠了。最纠结的不是卖低了三十万,而是下家付款方式太差,影响我们置换。但是现在签的不仅有居间协议,还有中介自己的买卖合同,如果只是居间合同肯定就是赔偿定金,买卖合同就不知道了。我们能直接跟中介谈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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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楼ewazx我强调的是“光从经济上说”。从局外人看,“跳价”确实是维护楼主利益的最好办法。开不了口,找亲戚朋友开。再说,按合同赔偿解约也是契约精神的一部分。这个房价一日三变的时节,拖两个月就可能是上百万的差价,10年功夫白费,重新再爬回中产。违约顶多就是可以预期的定金损失。真的要考虑清楚! 你好,谢谢回复!跳价不违约吗?居间合同和中介的买卖合同上都有时间节点和付款数额的啊。。。我们也不想跳价其实,只希望他们能首付付款方式好点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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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楼破烂小辣椒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规定首付的时间吗?如果规定了,下家没有按时给首付,是他违约了。 合同上就写的60天内付首付,中介当时忽悠我们说时间都是要写宽松点的。我们第一次卖房,以为就应该这样的。后来才发现别人的付款方式都好太多。。。自己买房都被动了55555。 我们打算咨询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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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楼Bao12366其实所有的细节居间的时候就要谈清楚。 是啊 第一次卖房没经验 吃一堑长一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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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楼ruby_binbinlu屁,跳价当然是违约合同签订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签订什么时间就是什么时间,单方面做出任何调整都是违约 还没网签,签的只是中介自己的买卖合同以及居间协议,违约付双倍定金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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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楼rigogsai你可以打12348这个是全国免费法律热线免费的。打通了转上海。你也可以去你当地的法律援助点去咨询(带上你的合同让他帮你看看)也是免费的,当然了要打官司你还是要请专业点的。一般法律援助点也是律师事务所轮换着去当班的。 谢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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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楼ryokozhe这种双倍定金啊,但有可能中介还要问你要中介费,,下家想拿20%这个是不可能的,就算去法院,也是双倍定金返回,,你拿5万去博人家20%的房价,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除非你签了黄皮合同,首付付了,那20%才有可能。
光付5万,最多给下家10万 谢谢你的回复和建议。如果我们只签了居间协议肯定就违约赔偿下家定金了,但现在因为还被中介忽悠签了他们自己的买卖合同,这个担心就有法律效力了,还是不卖担心就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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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楼Bao12366他们自己的条款明显不公平啊。首付没付哪里来的20%? 是啊,中介感觉都是在帮买家。晚上都没睡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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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楼choilang楼主,绿皮家有首付贷,最多60万,贷3年,和银行利率是一样的,你可以试试看 你是绿皮中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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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楼hbdq合同写的最晚60天付清首付,白纸黑字的,为什么说人家付款方式不好之类的?要么按合同来,要么违约。 当时没仔细想,第一次卖房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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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楼ashun47首付没付就赔5万定金,中介赔不到,最多给点辛苦费,中介费要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才有效。不可能20%的,因为你没有收首付,收了首付就是20% 你好,谢谢回复,关键是也签了中介自己版本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和网签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还能违约吗?p.s.下家态度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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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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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  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  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 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  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 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三、虽未促成合同,委托人仍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间,中介机构可能已经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比如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客户看房、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这一规定是对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虽然罗某某与购房者最后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某某事务所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居间义务,故罗某某依法应当向某某事务所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二审期间罗某某自愿向某某事务所支付1,000元,本院认为这一金额与某某事务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基本相适应,予以准许。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合同法》所规定的“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不够清晰,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为了降低法官自由裁量的风险、避免执法不统一的情况,能否考虑制定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如以中介机构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磋商谈判、促成合同签订、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如全部履行居间义务的则按居间报酬收取,即便最终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获取必要的费用仍然有法可依。  【附录】  编写人:叶兰(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43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x、审判员唐xx、代理审判员盛xx玲(主审)  (
文章来源: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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