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 英语签定日期不一致有没有效

合同填的日期与签字当日不一致,是否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与某单位签了一份购物合同,内容是两年内对方所需的某产品都从我处购买。签字当天是6月20日,双方都签了名盖了章,但填日期的时候签成了7月20日,由于现在还未到7月20日,对方变卦想与其他公司合作,请问这份合同还有效么?
只加盖公章无任何人签字及为钱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只加盖单位公章无任何人员签字、未填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人没签字合同是否有效,有公司其他成员签字了,比如副总
就是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有一方的合同只盖了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是别人代签的(没有获得法人授权),不是法人代表签的,本合同是不是有效呢?
去年在买受人去某知名品牌楼盘看房时,受销售忽悠草签了房屋购买合同,但出卖人未签字,这种情况,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有效?在付款方式上,买受人无授权书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亲属签定了分期付款协定书,此协定书是否有效?房屋未交房,但楼顶在盖瓦封顶时,出现大面积漏水,打补丁,此种情况下在上述情况下,可否退房?在限购政策下,在开发商不签字的一年多时间里,买受人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且备案,已无资格购房,可否退房,要求退赔首付款?
去年在买受人去某知名品牌楼盘看房时,受销售忽悠草签了房屋购买合同,但出卖人未签字,这种情况,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在付款方式上,买受人无授权书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亲属签定了分期付款协定书,此协定书是否有效?
房屋未交房,但楼顶在盖瓦封顶时,出现大面积漏水,打补丁,此种情况下在上述情况下,可否退房?
在限购政策下,在开发商不签字的一年多时间里,买受人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且备案,已无资格购房,可否退房,要求退赔首付款?
请问 合同上 乙方签名和合同盖章 不一致 合同是否有效? 谢谢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50万。
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金额350万。
上述两合同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期限为—,担保金额350万元。
(1)如果借款人在全额还款,银行可否在—期间(即最高额抵押合同剩余的担保期间内)不再办理抵押登记,再向借款人发放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贷款
(2)如上所述的,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日期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
我是长子,有两个姐姐两个弟弟(大姐已过世),父亲(85岁)在今年以前一直跟我住由我照顾,本来父亲把房子给我的,现在房价上涨了,他们提出以后父亲轮流照顾,要我现在给他们每人15万,父亲提出立下字据,他和各子女都签字。
主要内容:1、经后我(父亲)由四子女每人一个月轮流照顾
2、经后我的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协议签字之日大儿子需支付给其它三人每人5万。
3、我之前一直由大儿子照顾,我的工资卡上的余额归大儿子所有,经后工资卡随身带轮到谁照顾...
因为做低房价,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上的价格不一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这份买卖合同是否会无效从而终止房屋买卖?
请问这样一份合同如果签字的话是否有效? 本网记者姚芃
  “浙江省汽车投诉已连续5年高烧不退,投诉量比销售量增长得还要快。”“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潘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2010年3月中旬“浙江省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启动至今,全省共修改不公平汽车销售维修格式条款154处。
  工商部门整理归纳出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有十大共性问题。
  1、违约责任不对等
  格式条款:“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点评:此类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再者,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2、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格式条款:“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仅提供协助处理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多数合同中,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
  点评:“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提前转移风险
  格式条款:“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点评:“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的时候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再者,“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也不符合物权法就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相关规定。
  4、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格式条款:“因船务、报关、途中运输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是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
  格式条款:“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不符合合同法第5条、第39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6、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
  格式条款:“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
  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7、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
  格式条款:“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买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
  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或指定贷款银行等情况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十分普遍。
  点评: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强行产生了经营者与购车者之间另一个“委托代办保险、代为上牌”的合同法律关系,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则》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8、限制退车权利
  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卖方确认后作出处理,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点评: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9、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
  格式条款:“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卖方就会作出有利于卖方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规定违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款条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0、内容表述有歧义
  格式条款: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存在多种解释,如“近似值”、“相关费用”、“相关文件”、“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条款在不少合同中作为约定条款;特别是汽车质量标准,同一合同中质量标准不只一个,有厂标、有集团公司标准或某品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
  点评: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据了解,通过工商部门检查、指导、监督,浙江省各汽车企业对汽车类合同中的问题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正和完善,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据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显东介绍,专项行动开始前后两个季度的统计,在全省汽车销售总量增长7.5%的情况下,汽车消费申诉同比下降41%,这表明整顿规范工作已见成效。今年,浙江工商系统将启动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促进全省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TAG=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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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欺诈买卖合同纠纷案
导案例17号张x诉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日发布)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基本案情日,原告张x从被告北京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购买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x向xx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xx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x,张x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日,张x在将车辆送xx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日进行过维修。审理中,xx公司表示张x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xx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x,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xx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x签字的日期为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xx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x手中并无此单。对于xx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x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xx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裁判结果北京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x与xx公司于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xx公司;三、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x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x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xx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x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x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x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xx公司交付张x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xx公司在告知张x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xx公司提交的有张x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xx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x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x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xx公司抗辩称其向张x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xx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x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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