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境内人口较少的内蒙古少数民族骨干指的是

多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年)
内民委发〔号
民族事务;宗教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年)
  少数民族事业,是党和国家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一项综合事业。
  内蒙古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以蒙古族为主体,有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以及十八个民族乡,截止2012年底少数民族人口542.2445万人。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事业,是适应自治区基本区情的客观需要,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8337”发展思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特编制本规划。规划范围指内蒙古自治区全境。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内蒙古少数民族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总体上完成了由农牧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的历史性转变。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12年底全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3万公里,铁路运营里程达到8457公里,机场总数达到12个,发展条件明显改善。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加大,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草原植被盖度继续提高,水土流失面积得到初步治理。生态恶化趋势总体趋缓。四是经济发展进一步惠及人民群众,2012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15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611元;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启动实施了廉租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惠民工程,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五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民族高中学生实现“两免一补”,民族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得到强化,民族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民族文化体系日益完善,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完备的蒙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六是民族政策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权益得到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更趋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民族团结不断巩固,民族关系更加和谐。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内蒙古作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尚未改变,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面大的问题仍然突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必须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科学谋划、集中心智、凝聚力量、奋发进取,推进全区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切实改善民生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解决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重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
  的扶持力度,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增强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要求
  突出重点地区。整合资源,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对集中连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任务。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突出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不断提高城乡各族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使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各族人民群众。
  突出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强大合力。
  突出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发展目标
  ——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城镇化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民族聚居旗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区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
  ——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民族聚居旗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力争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牧区半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力争民族聚居地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电力外送能力显著增强,水利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教育、文化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逐步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上,到2015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到95%、95%和96%,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到2017年继续有所提高。
  ——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传承,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迈出较大步伐。
  ——民族政策体系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入,民族关系更加和谐。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加强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推进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牧)家”。重点建设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和中小微型基础设施,着力解决群众基本出行、村容村貌改善等问题。实施集中式供水及配套排水工程,加强农村牧区改水,解决农村牧区安全饮用水问题。完善农村牧区电网,扩大风光互补系统和户用沼气使用,解决边远牧区、林区供电问题,实现户户通电。加快行政村嘎查通沥青或水泥路工程建设,同步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推进村村通客运班车,逐步扩大公共交通覆盖农村牧区范围。引导散居农牧户集中建房,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强农村牧区邮政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形成乡乡建局、村村建站的农村牧区邮政普遍服务基础网络,实现村村能上网、户户通电话。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加强污水、垃圾集中处理,推进村容村貌和环境整治。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物质装备,重点搞好现代畜牧业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强通村屯公路和沿边(境)公路建设,满足边境地区群众出行要求,彻底改变落后的交通状况,提高现有沿边(境)等级公路的串连、贯通,提高国边防交通保障能力。加强边民互市贸易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促进边民参与边境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建设边民互市贸易点、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
  加快民族聚居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围绕建设“五大基地”,打造产业园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形成产业新优势。围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需要,实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保护工程,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培育和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的特色产业,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围绕增加农牧民收入,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着力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围绕城乡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县城、重点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不断提高县域城镇化水平。
  加快民族聚居地区扶贫开发。把加快民族聚居贫困地区发展和促进贫困人口增收作为首要任务,科学制定扶贫规划,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扶贫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大扶贫格局,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稳步实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目标。对贫困人口集中的民族聚居地区和三个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实施连片开发工程,培育发展主导产业,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组织整村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农牧民增收为核心,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扶贫移民工程,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或已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实行移民搬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继续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提高沿边境旗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托沿边口岸和经济腹地,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积极发展外向型产业,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加强满洲里等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推进“先行先试”,建成我区沿边开发开放的排头兵、边境民族地区和谐进步的示范区,在我区沿边开发开放中起到示范带动引导作用。
  (二)加强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进一步强化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内蒙古,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发展林灌草植被。加大草原保护与建设力度,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风沙源治理、生态移民等工程,合理采取休牧、轮牧和阶段性禁牧等措施,通过自然修复和人工种草恢复植被。开展沙地沙漠治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环境、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
  (三)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
  全面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继续贯彻优先发展方针,在制定各类教育事业规划、组织实施各项教育工程时,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确保民族教育在全区各类教育同质同步发展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发展。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逐步提高民族学校助学金标准,改善民族学校寄宿条件,提高民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教育倾斜,自治区及各盟市财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财力提高逐步增加。积极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质量,高标准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民族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化建设,增强民族高等教育内涵发展能力。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加大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领域内的教学研究、协作交流、对外开放和特色学校建设活动。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启动并推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加大对民族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倾斜力度。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
  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坚持“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的原则,积极稳妥调整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师资队伍,提高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师待遇,推行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办学模式,全面改善办学条件和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设置一定课时的蒙古语言文字课程。在蒙古族聚居地区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职业技术学校,组织编译出版适用于职业技术学校的蒙古文教材和教辅教材,形成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不断拓宽服务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远程教育,保障边远民族地区学生同步享受国内高水平教育服务。各类高等院校开发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并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的招生实行计划单列,逐步扩大就业好、有群众需求和社会需要的专业招生人数和规模。预科班应扩大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学生的招收规模;既要有普通专业,又要举办具有民族特色专业的预科班。从自治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毕业生。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毕业生就业。在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农牧民科普教育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做好蒙古文科普读物的编译、出版工作,开展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科普力度。
  完善民族医药卫生体系。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急救、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监测等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农牧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更加注重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加注重区域卫生资源布局、优化整合资源结构、提高服务可及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落实各项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推进蒙医药重点项目。加大各级蒙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等级医院标准。扶持建设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重点支持10个蒙医药标准化项目,加快“国家蒙药制剂中心”建设。在全区建设100个蒙医中医重点专科,开展50个蒙药药效学评价研究,推进蒙药新药开发研究和蒙药制剂改革,评审出20个蒙医药文献整理研究成果。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尊重蒙医药发展历史和用药习惯,支持各级蒙医医院制剂室建设;创造条件建立独立建制的蒙医药学院,同时扩大医学院校中蒙医药专业的招生比例,满足各级蒙医医院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蒙医药人员的迫切需求,进一步突出蒙医药特色优势,把各级蒙医医院建成政府承受得了、医保支付得起、百姓看得起病的医院。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民族地区开展医疗帮扶。完善民族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四)建设民族文化强区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定期组织举办内蒙古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好少数民族文艺和体育活动,搭建农牧文化艺术活动和业余文艺创作成果的展演展示平台,引导民族性、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业余文艺创作繁荣发展。特别是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假日、传统文化赛事等,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各族群众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
  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加大对蒙古语言文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做好蒙古文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做好蒙古族口传文化及蒙古文古籍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商业、邮电、电信、交通、铁路、民航、餐饮、医疗卫生、金融、税务、民政、工商等与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服务行业、窗口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提供服务。服务行业和窗口部门的各类服务用语用字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蒙古族公民在各种考试、签字、签名以及信封、合同书、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或其它需用文字表达的材料上有权利使用蒙古文书写。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坚持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打造草原文化品牌,不断提升草原文化软实力,走出一条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文化发展之路。大力提高民族语广播影视创作、译制、制作能力,打造广播影视精品,鼓励优秀节目创作,满足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收视、收听需求。培育提升民族出版品牌和出版精品,打造世界蒙古文出版发行中心,实现蒙汉文出版发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蒙汉文出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繁荣,蒙古文出版满足八省区、走向世界,形成拥有强大影响力的主流出版媒体传播格局。建成中国蒙古文出版基地,切实提高蒙古文出版物生产能力,蒙古文一般图书、音像制品年出版品种翻一番,实现蒙古文多介质、数字出版目标,并在“十二五”末举办“国际蒙古文出版物博览会”。
  提高基本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和完善草原书屋工程。探讨草原书屋后续建设和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层次多样、服务有效、内容丰富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继续推动草原文化“走出去”,完善苏木乡镇文化站设施,推动嘎查村文化室、社区文化室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问题,力争实现“户户通”。继续实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爱国主义影片。
  (五)加强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积极推进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大艰苦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才的扶持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各类人才的成长和创业,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加强民族地区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等工作。大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建立社会化、多元化、信息化新型农村牧区科技服务体系。
  健全和完善人才培养、评价、选拔、激励机制。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计划,扩大招收接受双语教学的高中毕业生比例。区内高校在办好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高中毕业生的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同时,努力办好招收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其它民族考生的民族预科班。继续推行并完善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校减免学费的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每年选派200名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家有关部委所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进行特殊培养或岗位锻炼。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改善结构。招收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时,继续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积极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一线锻炼成长。推进民族地区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推进区直机关干部支援民族聚居地区工作。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反腐败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大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构建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全区各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按照《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在中小学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大力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定期到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等,作民族知识讲座、民族团结教育报告。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夏令营(冬令营)等专题活动。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及各类媒体等信息的管理,杜绝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和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
  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自治区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旗(县、市)、模范乡(镇、苏木)、模范村(嘎查、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对长期以来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国家统一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给予奖励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这些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保障和实现好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饮食、生活、就医等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不同,拒绝接待和歧视各民族公民。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蓄意煽动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对少数民族特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强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的好坏,事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事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局。要改变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欠发达面貌,让全区各族人民一道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重点扶持,给予差别化的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跨越式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对全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科学分类,对蒙古族聚居区、“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扶持,给予差别化的政策,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在基础设施水平、人均生产总值、城乡收入、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逐步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和工作网络,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评价机制。
  (八)构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丧葬、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特定需求。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培训力度。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服务队伍和服务网点建设。以特色服务、帮扶互助、宣传教育、促进交流为重点,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的联动机制,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基层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优化民族工作部门干部结构,开展双语培训,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善于团结各族群众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加强基层民族工作专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服务到位。创新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自治区、盟市主要领导对贫困民族聚居地区定点帮扶联系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总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把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加强指导和协调,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规划和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安排,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并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培训,落实和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争取国家将东部五盟市作为集中连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政策扶持。自治区将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超过30%的旗县(市、区)、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扶持,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加大对集中连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持力度。各盟市、旗县比照自治区的扶持政策,对所辖乡镇(苏木)和村(嘎查)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鼓励经济较发达盟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支援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对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扶持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文化旅游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凡有条件在民族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在当地布局建设。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各级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培养工作。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学生助学金分担机制、激励机制。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生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免除学费、杂费、教材费政策,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生实行助学金,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对升入区内高等院校各类专业特别是继续使用蒙古语的各类专业的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学生实施减免学费政策。
  完善投资政策。优先安排与农牧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利、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草场围栏、农村公路、邮政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公共文化设施、贸易集市、清洁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和公益型项目。自治区财政逐步加大对满洲里等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支持力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安排扶持边境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互市贸易区等项目建设,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发展。
  落实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和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民族聚居地区中小企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融资需求。扶持民族聚居地区妇女通过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现创业就业。鼓励民族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认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就业。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素质。加大农业保险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覆盖面,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推进落实,加强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政策扶持转化为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坚持“优先支持、重点倾斜”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和地方批准的其他规划过程中,优先解决涉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相关问题,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实到位,使少数民族群众真正受益,推进少数民族乡村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扶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扶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民族村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励精图治、奋发进取,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监测评估机制
  推进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民族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把《规划》的实施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点督查事项,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跟踪问责问效。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建立科学规范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有效机制,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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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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