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对国际慈善组织织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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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习惯工商注册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少人问
  部分草根NGO:
  我们习惯了工商注册的日子
  本报记者 白晓威
  在前不久的一次慈善组织论坛上,一些慈善组织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再一次谈起了多年来围绕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一直被称为慈善组织登记难的“门神”。但与此同时,本报记者发现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却是鲜有人问津,很多有意成立慈善组织人士都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甚者,一些有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即使他们已具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资质和实力,也不愿意去注册。
  “我们已经习惯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日子了,现在过得也挺好。”不少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都发出这样的心声。
  门可罗雀的注册大厅
  9月份,一位想在北京成立慈善组织的人士找到本报,咨询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了能详细并系统的了解慈善组织注册的程序,9月24日,本报记者前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在挂着“一站式服务”牌子的旁边,是北京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大厅的入口,通过透明玻璃清楚地看到大厅里的各个服务柜台,在大厅的左侧,分别是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三类一体的服务咨询柜台,三位工作服务人员并排坐在台前,而右侧是其它事宜的咨询柜台。
  当记者进入大厅时,工作人员正在整理咨询台上的相关资料,记者很快表明自己的来由,工作人员十分热心地仔细介绍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事宜。
  与记者的交谈中,工作人员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后,建议记者到民办非企业咨询台询问相关事宜。
  在随后的时间里,专门负责民办非企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登记注册的大体流程,并提出了很多建议。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成立一个慈善机构,必须要有理性的准备,充裕的资金,如果准备的不充分,很容易碰壁。
  在整个咨询过程中,上述工作人员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谈到如何挂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从注册资金到组织定位等方面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针对记者的疑问,该工作人员还提出了几种假设的方案。
  也许是当时只有记者一个人咨询的缘故,在咨询过后,该工作人员还与记者闲聊了一些,每每聊到其他一些较有名气的慈善组织时,工作人员还将他们举例分析,让记者借鉴。
  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里,记者观察到,并没有其他人进入大厅咨询。面对这样的冷清,记者说,“怎么没有见有人进入大厅咨询啊?”旁边一位工作苦笑道:“一般来这里咨询登记注册的人很少,大多通过电话询问。”
  但是记者在咨询过程中,始终没有听到有电话打进。可见前来咨询的人数稀少。
  其实,对注册大厅的“人迹罕至”,记者早有耳闻。不管是民办非企业,还是基金会、社会团体,从每个咨询柜台的工作人员过于清闲的表情中,就可以看出注册大厅“冷清”的影子。
  登记已变得“不屑”
  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慈善机构(协会、基金会)在成立前必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由于这个规定,很多打算成立慈善机构都被挡在门外,这个规定曾难倒了很多慈善人士,多年来,不管是慈善组织、慈善家,还是专家学者,都纷纷指出这一体制阻碍和制约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久而久之,我国的社会组织大体上形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形式;另一类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工商登记非营利组织、城市社区群团组织、农村基层民间组织、境外在华民间组织以及其他新型社群组织。
  但是,登记注册大厅的冷冷清清,真是因为管理体制造成的吗?
  在本报记者经常接触的几家民间机构中,包括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北京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等都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他们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
  针对注册,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主任张淑琴曾无奈的表示:“没有单位愿意做他们的主管部门,因为做主管部门不但挣不到钱,反而得承担责任,所以,根本找不到主管部门。”
  创建于1993年的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机构,该机构也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而是选择了工商注册。
  但是,经过多年的艰辛发展,这几家机构已不是当初的小草根,不管是资金实力,还是寻求业务主管单位,都已不再是他们的“瓶颈”。
  曾经的“小草根”,现在已发展壮大,他们的影响力远近闻名,为何还选择到工商部门注册呢?
  “没有税收优惠,国家某法律规定,只有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因此让很多打算成立慈善机构的人们,选择了在工商部门注册,这样既简单,而且做的事情是同样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很多民间机构的负责人都说出这种观点。
  路不通则绕行
  虽然现在没有准确据调研估计,但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开展活动的各类民间机构的数量,大约十倍于合法登记的民间机构。
  由于获得合法身份的门槛太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转而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或者在其他党政部门的支持下取得各种变相的合法形式。大量涌现的民间组织纷纷绕开现行法规的结果,使得现行法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不仅对于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而且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尊严并激励了公民不守法的群体行为。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民间机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决定了运作模式势必与真正社团或者民非注册的管理模式不一样。”北京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的首席统筹李涛认为。
  很多企业已经走向无主管化,成为独立的法人,民营企业自产生之日起就不存在主管单位。
  这是很多慈善组织所羡慕的。
  其实,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也在大力倡导慈善组织发展,政府部门的态度也有所松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曾在一次会议上透露,民政部正尝试着同时承担登记机关和主管机构双重角色。这一消息使许多社会组织看到了希望。
  目前,在社区、农村专业经济技术组织、行业协会等领域,开始有备案制、设立专门的业务主管单位接受申请、允许社区或社团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自身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双重管理等等的探索。
  早一批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民间机构,在几年的艰苦经历后,已经发展成熟,但是如果这时重新改变业务单位和主管单位,机构可能面临着巨大调整。“走到这一步不容易,我们不想再有什么变故了。”一位慈善机构负责人坦言。
  “注册只是长征第一步”
  许多“草根”慈善机构的发起人得为找“婆家”而心存疑窦,顿失“激情”。有的找到了“婆婆”也形同虚设,不起作用。
  “双重管理”极易造成慈善机构严重“行政依附”倾向,要编制、要拨款、要条件,从而难以提升机构的市场开发能力,使慈善机构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变成了政府的“慈善科”。
  “双重管理”变成了“双不管”,由于职责的重叠和交叉,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在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互相推诿,敷衍塞责,使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劝募市场的混乱无序。
  也许登记注册挡住了太多的人,很多慈善组织过度强调登记注册的审批难和限制社会组织合法化问题,他们却往往往忽视了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
  那些满腔热血的慈善组织一旦获准登记成为合法的社会组织,便觉得一切万事大吉。这时的他们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其行为的制约和监管也极为有限。而慈善组织原本具有的透明公开性也往往变得难上加难。
  失去了有效的监管,民间机构的透明度也就无法保障,最终导致整个行业公信力的下降。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谢丽华表示,“财务制度如何安排,运作成本如何计算,这些都缺少一个明确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有难度,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其他问题也无法解决。”
  “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前提,即社会和政府对民间机构的一种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往后的一切都是空谈。”李涛说。
  民间组织从事公益事业,但法人身份却是企业身份,这在法理上很难按照顺畅的法律逻辑来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
  曾有一位学者这样讲述,民间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一家慈善组织只是慈善事业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锦昌表示,慈善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大批的专业人才,还需要登记注册的职业性慈善组织和机构,需要制定和遵循慈善的组织原则,需要实现行业自律,需要透明公开,需要社会监督,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同样也需要学界的调研和评估。
  英美慈善组织:注册容易、监管严
  尽管发达国注册一个慈善机构跟买菜一样容易,但是我们就不能盲目崇拜,他们也有自己的监管机制,虽然在建立的环节上很容易,但是运营和监管非常严格。
  以美国为例,尽管它是一个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但仍然在1992年爆出了轰动一时的美国联合劝募会主席阿尔莫尼自占捐款事件和新纪元基金会行骗事件,使美国慈善事业陷入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公众募捐低潮。但是,也正是这些教训,使得美国对慈善机构的监督日益完善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行业评级与社会监督。美国慈善评级机构先后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级别为4星到无星从高到低,同时提供各个标准下的前十排行榜,其中不少是负面排行,比如筹款回扣率排行,财务危机排行,劣等机构CEO薪水排行,赠款囤积花不出去排行。一旦慈善机构信誉受到质疑,就可能被公众抛弃。在这种监督力量推动下,慈善机构纷纷提高自己运作的透明度。
  二是政府监督。美国政府对社会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多方面的监管,规定,慈善组织每年会向国税局详细报告本年度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情况以及各项活动经费的来龙去脉,以便政府检查慈善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而免税事关一个慈善机构的发展乃至存活,诸如此类的监督,成为确保慈善机构透明度的一个重要保障。
  三是法律制约。对于侵吞捐款及借慈善行骗的行为,都予以非常严厉的惩处。
  而英国早在1860年,就由政府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该委员会对慈善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投资行为、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为确保慈善组织遵守这些规则,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估制度。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规则的执行。例如,1992年英国颁布了新的慈善法,规定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有责任和义务向慈善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年度报告属于违法行为,责任者将被起诉。其次,增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例如,在英国,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最后,加强慈善委员会的稽查权力。
责任编辑:刘超
09-09-30 02:00?
09-09-25 10:43?
09-09-17 09:01?
09-09-16 19:05?
09-07-23 16:40?
09-06-27 08:45?
设为辩论话题
新闻?大视野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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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民政部对4家慈善基金会行政处罚 涉财务违规等|民政部|慈善基金|行政处罚_新浪新闻
  原标题:民政部对4家慈善基金会行政处罚
  京华时报讯(记者 卫张宁)昨天下午,民政部官网通报了对4家慈善基金会以及2家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中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因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被撤销登记。
  据民政部官网通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决定对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巨人慈善基金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被处停止活动一个月,天合公益基金会和永恒慈善基金会因未按规定完成2014年度公益事业支出额度,被处以警告。
  此外,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这两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13年和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日前,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标准》中要求,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的不同分4个不同档次执行相应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都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倪子牮
他问的实际上是我现在还相信什么。我当时没搂住,说了三点,其实,我当时想到了十点。
美联社的报道不禁让人产生希拉里“以权谋私”,事实却没有这么简单。
与当前中国最别扭的国家,一个是老对手日本,一个是新冤家韩国。钓鱼岛争端,前几天日本还不迭声地抗议再抗议;部署萨德系统,更让中韩关系立马由蜜月翻脸成了冷战。
累得像条狗,这已经是很多人的口头语了,但是,为什么累就要用狗做比喻呢?猫不行吗?民政部门监管公益组织的措施究竟有哪些?-中国青年志愿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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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监管公益组织的措施究竟有哪些?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日期:来源:公益时报
  每当具有争议的公益慈善事件出现的时候,“民政部门在哪?”都会成为社会舆论的强烈呼声。
  当下,公益组织越来越多,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将越来越重。
  那么,对于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究竟有哪些监管手段呢?是不是所有的事都需要民政部门监管呢?
  措施一:重大事项报告
  2008年,成龙发起创办了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作为国际巨星,他创办的基金会要做什么事是不是都可以自己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参与重大涉外活动在内的很多事项都是要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因为对社会组织事无巨细的监管是不可能的,但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管还是可行的。为此,北京、安徽等多个省市民政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涉外活动、重大事件等。例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等。
  北京市的规定还强调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社会组织报告之后,民政部门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措施二:年度检查
  除了主动报告,民政部门多长时间会对社会组织检查一次呢?答案是至少一年一次。
  民政部门会按年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基金会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等。
  年检的结果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后两种将被限令择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被撤销登记并公告。
  2015年底发布的2014年度年检结果显示,很多知名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并不理想。例如,长江商学院、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等基本合格;巨人慈善基金会、瀛公益基金会、海仓慈善基金会等就不合格。
  由于事关机构存留,年检也是社会组织最为重视的一种监管措施。
  措施三:评估
  年检合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你要捐款,想知道哪家机构最好或者等级高,该用什么衡量呢?可以查他的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等级高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机构更优秀。
  以希望工程著称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就是5A基金会;明星发起的基金会中,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是4A基金会。
  除了赢得公众认可之外,评估等级还与机构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挂钩。
  获得3A以上的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政府奖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的在年检时,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事关相关优惠政策的获得,由不得社会组织不重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等等,民政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措施四:行政约谈
  年检、评估等固定动作之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邀请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喝茶”——进行行政约谈。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年检中发现问题,民政部门会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以督促整改。
  2015年底,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则将行政约谈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使日常监管具备了更多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类,当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财务制度不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龄超出规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等。
  第二类,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开办资金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法定比例的;接受捐赠、资助,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的;不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的;不按照规定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等。
  此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长期、大量的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发起行政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行政约谈记录》、《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行政告诫书》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约谈对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措施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除了行政约谈,还可以怎样处罚呢?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其中之一。
  企业向具备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最新的规定,社会组织的这一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但这一资格并不是永久的。社会组织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条件就将被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措施六:行政处罚
  事实上,民政部门每年处理的社会组织并不少,除了撤销资格、撤销登记之外,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4246起,其中行政处罚4200起。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门具有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利。
  针对“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违法案件,民政部门应当立案。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对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
  措施七:取缔
  除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常规监管以外,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也由民政部门负责。
  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民政部门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2014年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就达到46起。
  最新措施:慈善法相关规定
  即将在3月两会过审的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皮 磊
【责任编辑:李博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要出示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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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 据国家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今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意见》介绍,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意见》指出,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意见》提到,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意见》还强调,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编:韩宇(实习生)、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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