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有哪些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如何更公开?
责任编辑:
李 健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过1000亿元。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如何打造慈善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成为不可回避的命题。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并决定于9月1号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随后三大条例修订稿也将信息公开以专章形式列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由之前的软约束升级为硬约束。但从已有经验看,借助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慈善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却无法解决信息向谁传递的问题;其次,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却无法解决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再次,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却无法解决信息公开的激励问题。因此,尽管慈善立法掀开了慈善组织走向透明化的新篇章,但如何准确有效地将慈善组织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仍需探索新的主体、新的机制和新的方法。信息公开需要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慈善法将信息公开分为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首次明确了政府和慈善组织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也有义务向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然而,慈善组织的发展依赖项目活动,也取决于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沟通的结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政府和慈善组织自身外,还应该包括提供慈善支持的捐赠者、提供慈善服务的雇员,以及从慈善服务中直接受益的社群等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慈善资源是否得到有效的使用将会影响捐赠者的捐赠意愿;雇员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因为如果没有监督,服务质量就会下降并且变得成本高昂;社会公众和社区成员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因为税收被政府以补贴形式给予无效的慈善组织会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主体既是信息的获取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能矮化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而应着力于发动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建议政府创造更多条件向社会展示慈善组织所公开的信息,并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多元主体的参与。心理学上有个定律叫“投入产生兴趣”,这一过程不仅有利于慈善组织通过声誉机制实现自身绩效的提升,还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慈善的良好氛围。信息公开内容层次需要突出重点除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外,慈善法还将政府与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区分。比如,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购买服务、检查评估和表彰处罚等;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面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然而,目前政府和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仅仅对条目进行了罗列,并未区分层次。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认为,透明应是有限的,而提高效率是无限的。事实上,过量的信息不仅会湮没有价值的组织绩效信息,还会增加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一般而言,人们喜欢用慈善支出占组织总支出的百分比和筹款成本占筹款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组织的绩效,其他一些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信息则在年度报告中有所体现。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也是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绩效开展评估和透明问责最直接的依据。但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慈善组织要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政府公开的信息却不包括机构的年报和财报,而其他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进行捐赠决策的参考价值有限。因此,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在厘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层次的基础上,把注意力集中到慈善组织运营绩效的相关指标上来。具体而言,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中增加涉及慈善组织运营绩效的相关信息,同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最佳实践指引,帮助慈善组织在立法之外披露更多的绩效信息,从而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信息公开需要建立闭合工作机制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信息公开只有努力做到动态透明才有意义。目前慈善法的关注重点主要停留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和时间上,对信息公开的其他环节关注不够。赫茨琳杰提出的DADS框架—公开(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发布(Dissemination)、惩罚(Sanction),为我们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操作指引。对这一框架的解释是:没有分析,信息的透明度就失去意义;没有对大众的信息发布,二者就无效用可谈;只有这三者而没有制裁措施,整个体系就会失效。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在开放数据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使信息呈现出更容易识别的结果,是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按照慈善法的要求,我国由民政部建立统一、免费、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组织信息。但是这种官方平台通常只能实现被动查询。在这个问题上,美国部分组织搜集政府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并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在网站上公开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目前我国也有一些行业组织致力于慈善信息公开,但由于没有办法从政府渠道获得数据,普遍存在数据的权威性和公开程度有限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增加信息平台的开放性,与更多的信息平台,尤其是民间平台进行对接和合作,扩大信息的发布渠道。最后,慈善法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处罚手段主要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者缺乏威慑力。为此,需要结合相应的经济手段。目前其他国家针对拒绝信息公开乃至披露错误信息的慈善组织通常有几种处罚方式:一是设定固定的罚款金额范围;二是根据慈善组织资产总额大小的设定罚款范围;三是按照公开的延误时间进行罚款,并设定罚款总额上限。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可根据慈善组织的类型、规模等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既不能完全依靠慈善组织自律,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立法一锤定音。只有准确有效地将慈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建立起政府、慈善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相关链接:【一图观政】解码慈善法之慈善组织新华网评:用法治释放中国慈善的力量13家平台入选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本文系转载,不代表参考消息网的观点。参考消息网对其文字、图片与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其权利属性均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读者和相关方自行核实。
飞机内部的各种配置都保持高度奢华,安全性能也有最高档的保证。
在七大工业国(G7)之中,没有加入亚投行的国家将只剩下美国和日本。
标准排名、BOSS直聘联合发布2016上半年大陆最苦城市排行榜,核心指标是当月的房价收入比。结果显示,前10位分别是深圳、北京、上...
项目主管证实其中4艘潜艇将在中国建造,它们将在2022年至2023年间运送给巴基斯坦海军。另外4艘潜艇将按照技术转让方案在卡拉奇造...
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指出,新的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  中青在线北京3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 卢义杰)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三审的 《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关于信息公开的最大亮点是,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哪些,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等。  这些是监管部门必须公开的内容,相对于以前总是要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而言,这是个进步,对慈善组织和作为监管方的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权责更加明确。  作者:王亦君 卢义杰国务院发文: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广东频道--人民网
国务院发文: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意见》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工作确立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突出了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原则,提出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畅通了捐赠渠道、丰富了参与途径。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有能力的家庭、个人,以困难群众为对象,按自身条件提供资金、物资帮助或志愿服务,汇聚更多爱心扶贫济困。意见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意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指出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探索培育网络慈善,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提供支持。为确保慈善组织规范透明运行,意见对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募捐行为、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着眼于发挥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鼓励和支持,《意见》提出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等举措。同时,针对监管工作薄弱的现状,意见指出构建由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编:冯芸清、甘霖)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专家谈公益组织:信息公开应该是一件优雅的事--社会--人民网
专家谈公益组织:信息公开应该是一件优雅的事
&&&&来源:&&&&&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 刘茸)今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中民慈善捐助中心副主任刘佑平、人民日报记者袁振喜,以“公益组织亟需一套成熟的信息公开方案”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比尔盖茨:你们的信息公开有什么问题?
王振耀谈及,去见比尔盖茨时,他不太理解中国慈善信息公开究竟有什么样的问题,“(他说)我只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你们是不是法律上有规定,要求基金会或者民间组织每年必须向政府来报告信息。我们回答说有啊。第二,他问的是,你这些信息如果都报告了以后,有人要查阅的话,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允许。我们说,查阅这些信息,也不存在大的障碍,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他就问,那你们的问题在哪里?”
王振耀认为,目前信息公开有法律基本规定,但没有形成一系列操作规程,没有变成一个行业,缺乏支持系统。信息公开并不简单,实际上需要很多专业细节,我国基本法律规定和国外差不了太多,但是论到行业、专业、平台就差多了。
信息公开应该是一件优雅的事
袁振喜询问,为了实现具体的可操作性,是否应该做出细致规定?刘佑平认为,政府去定更细的规则,反而不大适合,参照欧洲国家的经验,细致的问题应由行业组织者来规范。
王振耀则指出,现在我们的思维模式往往还是简单的政府和社会,好像问题发生了,要不是老百姓素质低,要不是政府贪污、腐败、无能。但其实很多问题产生于结构的不合理,例如有些事政府不能办,需要清楚细节的行业协会来办,“这样他做起(信息公开)的时候,会公开的非常优雅,现在的公开,就是我们网上有要求,大家就公开,然后公开到了最后也不经过加工,也没有整理,最后斯文扫地。”
他举例说,例如工资公开,在美国、欧洲,网上公开的是前五个职位或前三个职位的工资水平,但是你只能看到职位和工资水平,看不到名字。到另一个网页上可以看名字,都能联系起来,但是它在公开的界面上就不放在在一块。你可以知道一个基金会的领导人的薪水是一百万还是一百五十万,但是名字在这个网页上没有。“这种公开都只有业界大家来商量,非常优雅,让大家都有一点,用我们中国的传统话,有一点斯文,有一点修养,这样大家都不怕,不会造成过度的伤害。”
“现在如果我们过分简单,没有业界介入,都不是当事人,社会要求政府公布,那人家业界说话的声音在哪里呢?所以就发展不出来。”王振耀认为,对民间组织要求公开,有时候其实是度没有把握好。
刘佑平认为,信息公开的方式需要几方面之间有个平衡:政府的监管权力,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捐赠人本身的监督权力,还有相关受益人的要求公平的权力。王振耀表示,形成一个良性的公开机制需要对话,需要不仅仅是几条规定,而是一个丰富、生动的互动机制。
(责任编辑:常红)
社会万象|精彩博客
24小时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慈善组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