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和婆罗门教诫异婆罗门:什么是真正的“舍行”

  人活在世间,是天天都要面对问题与困难,也天天都有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困难。不论是基本生存的必要,或是生活品质的提升,都是个人难以独力面对与处理的事务。因此,人类社会当中最可贵的事,是彼此分享与合作,从分享与合作当中,让生活更为容易与丰富,使人生经验更为广泛与深刻,既提升了生活品质,也开展了智慧与群体利益。彼此分享与合作,正是团结的内容,维续社群的生存与发展,开展群体的智慧与利益,是团结的目的。
  同此,佛教僧团的存续与发展,有赖僧众的团结,唯有无私的分享、真诚的合作,僧团才能团结无分的为世间开展出智慧与利益,并传续僧团与圣道。
  探究佛法的学人对 佛陀思想的观点,多数都是认为佛陀的教育是理性、如实、开明,还有些学人坚定的主张佛陀是强调平等、自由。因此,许多认为 佛陀是这般思想与教育的学人,总是不断的强调佛教要平等,修行是个人的事,强调尊重个人的自由与选择。
  强调平等、自由的作法,对佛教的教团发展与宣教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譬如:强调佛教要平等,往往造成佛教的伦理不分、贤愚齐同,而主张自由自在,又事事重视个人的需要与选择,不免使得佛教内部的纪律松散。在宣教的表现上,重视平等、自由的结果,是过度尊重学习的自主及意愿,不免处处随缘或随便,使得宣教行为显得轻忽与被动。
  然而,这对佛教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讨论这些问题,我们必需依据经法与戒律,才能确定佛教的真正内涵。
1.从经法看僧团的团结
  对个人的生存与群体的发展来说,团结是重要的基础,而团结有赖于无私的分享、真诚的合作。如果不能无私的分享、真诚的合作,群我之间必然是疏离、猜忌,而各自发展与相争对立即是无可避免的道路。甚么是促使群我无法团结的因素呢?重视个人的需要与表现,追求个人的权利及成就,过度的在乎自己、突显自我,缺乏对团体的责任感及奉献精神,种种个人主义的表现,都无益于群我团结的体现。
  个人主义是群我团结的障碍!个人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在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不合理的自由,不公正、不公义的同等对待,都会造成无益的压迫与伤害,而压迫与伤害必然会阻碍彼此的分享与合作,团结也就遥不可及。
1-1.佛教主张平等吗?
  认为佛教主张「平等」的观点,多数是出自 佛陀反对印度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印象。
  在大正藏《相应阿含》548 经(《中部》(八四)『摩偷罗经Madhura Sutta』):
  「尊者摩诃迦旃延语摩偷罗王言:『……大王!当知业真实者,是依业者……当知大王!四种姓者,皆悉平等,无有胜如差别之异!……当知四姓,世间言说为差别耳,乃至依业真实,无差别也。……婆罗门中有偷盗者,或鞭、或缚、或驱出国,或罚其金,或截手、足、耳、鼻,罪重则杀。及其盗者,然婆罗门则名为贼。……若刹利、居士、长者中,有偷盗者……亦鞭、亦缚,亦驱出国,亦罚其金,亦复断截手、足、耳、鼻、罪重则杀。』……王白尊者摩诃迦旃延:『婆罗门作十不善业迹,当堕恶趣,阿罗呵所,作如是闻。刹利、居士、长者,亦如是说。……若婆罗门行十善业迹者,当生善趣。阿罗呵所,作如是闻。如是刹利、居士、长者,亦如是说。』……(摩诃迦旃延:)『是故大王!当知四姓悉平等耳,无有种种胜如差别。世间言说故,有婆罗门第一、(余人卑劣),婆罗门白、余者悉黑,婆罗门清净、非非婆罗门;婆罗门生,生从口生,婆罗门作,婆罗门化,婆罗门所有。当知业真实、业依。』」
  在 佛陀正觉以前的印度,源自反婆罗门教的奥义书思潮主张,明显的反对婆罗门教用血统族姓作为衡量尊卑贵贱的标准。在奥义书思潮下的印度苦行沙门,主张众生皆有「神我(梵性)」,提倡「众生平等」的思想,认为生命的差异不是出自梵神的意旨,而是因为「业」的不同。「神我(梵性)」、「众生平等」与「业」,都是奥义书思潮下产生的新思想,主要是为了反对雅利安血统至上的婆罗门教信仰。印度苦行沙门对于体现「神我(梵性)独存」的解脱者、导师,称为 佛陀、阿罗汉,跟随导师学习而证解脱者则称阿罗汉。佛陀、阿罗汉的称谓及用法,后来也受佛教采用。
  在《相应阿含》548 经中,提出「当知业真实者,是依业者」的思想,也说出「四种姓者,皆悉平等,无有胜如差别之异!」「依业」而不依种姓,反对「四姓制度」用血统衡量尊卑贵贱的作法,是源自奥义书思潮的主张。然而,虽然佛教反对「四姓制度」,认为「四种姓者,皆悉平等」,也提出「当知业真实者,是依业者」的说法,但是佛教是无有「神我(梵性)」、「众生平等」的思想。佛陀主张「因缘、缘生」,实际上是不同于奥义书思潮的「宿业」见解,但是对一般人来说,是分不清楚「因缘、缘生」与「宿业、业生」的差别及不同。佛教在印度流传时,「宿业、业生」的信仰已经传承数百年,在通俗布教时,佛门弟子多数不会对一般信士多谈「因缘、缘生」与「宿业、业生」的差别,甚至会容许或采用「业」的语词,避免一般人的陌生感与排斥心理,但实际说的内涵依然是「因缘、缘生」的见解。当然这种通俗布教上的方便,往往是造成「因缘、缘生」与「宿业、业生」两者混淆难分的重要原因。
  《相应阿含》548 经的说法,虽说的是「当知业真实者,是依业者」,但主要是强调作为的内容才是重点,而不是血统族姓。虽然此经文中,有「四种姓者,皆悉平等」的说法,但绝不是隐含「众生皆有神我(梵性)」的「众生平等」思想。譬如:公司招聘员工时,虽然强调不会用男女性别、年龄老少的差异,做为分配工作、职位、福利的标准,但这绝不是主张男女、老少的工作、职位、福利,是人人无有差别的平等不二。「当知业真实者,是依业者」的意思,应当是指「同工则同酬,不同工则不同酬」,或是说「同功同赏,同过同罚;不同功则不同赏,不同过则不同罚」。
  佛教反对「四姓制度」用血统衡量尊卑贵贱的作法,虽然同于奥义书思潮以来的社会人权主张,但是终究不是提倡「众生平等」或「人人平等」的思想。这一「同工则同酬,不同工则不同酬」或是「同功同赏,同过同罚;不同功则不同赏,不同过则不同罚」的立场,在许多经文中,也可见到。如大正藏《相应阿含》95, 经(《增支部》『三集』57 经、『二集』四品7 经、《相应部》『拘萨罗相应』24经):
  《相应阿含》95经:「佛告婆罗门:『……我不如是说:应施于我,不应施余,施我得大果报,非施余人得大果报;应施我弟子,施我弟子得大果报,非施余弟子得大果报。然婆罗门!我作如是说者,作二种障:障施者施,障受者利。婆罗门!乃至士夫以洗器余食,著于净地,令彼处众生即得利乐,我说斯等亦入福门,况复施人!婆罗门!然我复说:施持戒者得果报,不同犯戒。』」
  《相应阿含》1145 经:「波斯匿王复白佛言:『应施何处得大果报?』佛言:『大王!此是异问。所问应施何处,此问则异;复问施何处应得大果,此问复异。我今问汝,随意答我。大王!譬如此国,临阵战斗,集诸战士。而有一婆罗门子,从东方来,年少幼稚,柔弱端正,肤白发黑,不习武艺,不学术策,恐怖退弱,不能自安。不忍敌观,若刺、若射,无有方便,不能伤彼。云何大王!如此士夫,王当赏不?』王白佛言:『不赏,世尊!』(佛言:)『如是大王!有刹利童子从南方来,鞞舍童子从西方来,首陀罗童子从北方来,无有伎术,皆如东方婆罗门子,王当赏不?』王白佛言:『不赏,世尊!』佛告大王:『此国集军,临战斗时,有婆罗门童子从东方来,年少端正,肤白发黑,善学武艺,知斗术法,勇健无畏苦战不退。安住谛观,运戈能伤,能破巨敌。云何大王!如此战士,加重赏不?』王白佛言:『重赏,世尊!』(佛言:)『如是刹利童子从南方来,鞞舍童子从西方来,首陀罗童子从北方来,年少端正,善诸术艺,勇健堪能,苦战却敌,皆如东方婆罗门子。如是战士,王当赏不?』王白佛言:『重赏,世尊!』佛言大王:『如是沙门、婆罗门、远离五支,成就五支,建立福田;施此田者,得大福利,得大果报。何等为舍离五支?所谓贪欲盖,瞋恚、睡眠、掉悔、疑盖,已断已知,是名舍离五支。何等为成就五支?谓无学戒身成就,无学定身、慧身、解脱身、解脱知见身(成就),是名成就五支。』」
  《相应阿含》547 经:「梵志言:『我见此众中,无有老于我者,不恭敬礼拜命坐。汝云何言我法见有宿老,恭敬礼拜,命其令坐?』摩诃迦旃延言:『梵志!若有耆年,八十、九十,发白齿落,成就年少法者,此非宿士。虽复年少,年二十五,色白发黑,盛壮美满,而彼成就耆年法者,为宿士数。』……尊者摩诃迦旃延语梵志言:『有五欲功德,谓眼识色,爱、乐、念;耳识声,鼻识香,舌识味,身识触,爱、乐、念。于此五欲功德,不离贪,不离欲,不离爱,不离念,不离渴。梵志!若如是者,虽复八十、九十,发白齿落,是名成就年少之法。虽年二十五,肤白发黑,盛壮美色,于五欲功德,离贪,离欲,离爱,离念、离渴。若如是者,虽复年少,年二十五,肤白发黑,盛壮美色,成就老人法,为宿士数。』」
  佛教提倡的「因缘、缘生」,落实在社会人生上,是主张「公正」与「公义」,反对不公正、不公义的社会制度,反对婆罗门教采用血统族姓作为衡量尊卑贵贱标准的「种姓制度」,不是主张「众生平等」或「人人平等」的思想。如大正藏《相应阿含》45经(《相应部》『蕴相应』47经):
  「如是比丘!有意界,法界,无明界。愚痴无闻凡夫,无明触故,起有觉、无觉、有无觉;我胜觉、我等觉、我卑觉;我知、我见觉,如是知、如是见觉,皆由六触入故。多闻圣弟子,于此六触入处,舍离无明而生明,不生有觉、无觉、有无觉;胜觉、等觉、卑觉;我知、我见觉。」
  佛陀教导诸法为缘生,既是缘生,当然不会是人们妄想的「常、乐、我、净」。因此,缘生法是因缘中的呈现,而因缘既不会固定不变,更无法完全的复制重现。在因缘的现实中,缘生法在当前都是特别无二的呈现,无法做出绝对的比量,比量出何胜、何劣或同等。任何的比量,都是出自比量者的主观取用面向与标准,并且是片面的表现,只能说是某种面向比量的「认知」,而不是绝对的事实。所以, 佛陀说:「愚痴无闻凡夫,无明触故,起有觉、无觉、有无觉;我胜觉、我等觉、我卑觉;多闻圣弟子,于此六触入处,舍离无明而生明,不生有觉、无觉、有无觉;胜觉、等觉、卑觉。」
  「不生我胜觉、我等觉、我卑觉」的意思,即是指生命(五阴)是缘生法,无从比较出绝对的「胜、等、卑」,这是说无法比较出何者是「绝对」的尊胜、卑劣或平等。
  然而,在人类的历史上,流传许多提倡「不公正、不公义的差异」,或者「绝对平等」的信仰。在「不公正、不公义的差异」上,佛弟子较为熟悉的是婆罗门教的「种姓制度」,采用血统族姓作为衡量尊卑贵贱标准,提倡「雅利安血统至上」。除此以外,广为大众熟悉的是过去君王专制时代,由贵族专权与垄断社会权利的社会体制。
  在「绝对平等」的信仰上,有古印度的奥义书思潮中,提出的「众生皆有神我(梵性)」、「众生平等」思想。这种「众生平等」信仰,是建立在「众生皆有神我(梵性)」的基础上,但这只是抽象的形上学说而已,根本谈不上是事实。当 佛陀正觉后,提出「因缘、缘生」的教说,反对「常、乐、我、净」的妄见,当然不同意「众生皆有神我(梵性)」及「众生平等」的学说信仰。
  当佛教发生部派分裂以后,部派佛教改变「因缘、缘生」的主轴,将原是舍断「常、乐、我、净的妄见」的无「常想」、无「我想」(或简说为无常、无我(非我)),错误的曲解是当前的事实。如此的错解下,原本是「因缘、缘生」,缘生法是因缘中的呈现,因缘既不会固定不变,更无法完全的复制重现,在因缘的现实中,缘生法是在当前特别无二的呈现,随即在「一切都是无常、无我」的错解下,变成都是同等无分了。此外,分别说部又别说「四大界」造一切法,或是说「名聚」、「色聚」为有情众生,这是认为现实的一切都同等为「四大界」或「名色」的看法,也是「平等无二」的观点。
  此外,在公元前一世纪后叶,南印度有学人承自部派佛教的菩萨信仰,又融摄大众系一说部的「世、出世法皆空,无有实体」学说,发展出《般若经》的新传诵。《般若经》主张「一切法皆空、无自性,如梦如幻,了不可得」、「一切法空,如梦如幻,无二无别」。《般若经》的思想,如同部派佛教误将「舍断我见妄想」的「非我」,误以为「空、无自性」是「诸法实相」了,才会有「一切法空,无二无别」的「绝对平等」思想。后来,接续传出的「唯识」或「如来藏」学说,不论是主张「圆成实性」的「万法唯识现」或「如来藏」的「一切唯心造」,也都是主张「法法平等,无有高下」的思想。
  自部派佛教的「一切都是无常、苦、非我」、「世、出世法皆空,无有实体」,或是(大乘)菩萨道的「一切法空,无二无别」或「万法唯识现」、「一切唯心造」,都是立基在「认知」的基础上,提倡「平等」的思想。这些主张「平等」的思想、信仰,都完全不同于 佛陀是根据「因缘、缘生」的事实,舍断「常、乐、我、净的妄见」,不说任何比较的绝对「平等」。
1-2.佛教主张自由吗?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有卢梭(J.J. Rousseau,C.E. )著《民约论Contract Social 》一书,提出「人是生而自由(Man is Born Free)」的主张,宣传「天赋人权」的思想。《民约论》共有四十八章,当中有提出:
  「大家生来都自由的、平等的,只有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才肯让渡一部分的自由。……放弃一个人的自由,无异放弃其做人的资格。」
  卢梭《民约论》提出的「生而自由、平等」,是大大不同于 佛陀主张的「五阴缘生,缘生则无常、非我亦非我所」的见解。
  佛陀主张的「五阴缘生,缘生则无常、非我亦非我所」,是说生命(五阴)是缘生,缘生法必受因缘的限约,无法完美自我与自由表现,缘生则非我、非我所,这已经说出现实的事实是无有「自由、平等」了。卢梭认为「生而自由」,但佛法的说法是「生而不自由」。
  如大正藏《相应阿含》34 经(《相应部》『蕴
相应』59经):
  「色非有我,若色有我者,于色不应病、苦生;亦不得于色欲令如是,不(得)令如是。以色无我故,于色有病、有苦生;亦得于色欲令如是,不(得)令如是。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许多现代的佛弟子,不解 佛陀教导「五阴缘生,缘生则无常、非我亦非我所」的真义,误以为佛教是主张「平等」与「自由」,造成修证圣道与化世应用,有了脱节现实的无谓障碍。
  佛陀的教导,不是提倡「平等」与「自由」,而是教导契合当前因缘的「公正」与「公义」,并且因为当前因缘的转变,「公正」与「公义」的落实也会转变。我们要明白,反对「不公正」、「不公义」的差别对待,绝不是支持「必定、当然、绝对的平等、自由」。反之,认同契合当前因缘的「公正」、「公义」的差别对待,也绝不是支持固守不变的差别对待。因为无法契合现前因缘的差别对待,原本的「公正」、「公义」,随即会变成脱节现前因缘的「不公正」、「不公义」的压迫。
  简单的说,不问现前的因缘差异,只是强调「人人平等」的需要,反而是一种「不公正」、「不公义」的逼迫。如果学习佛法的学人,不能清楚这一要点,错误的追求事事平等、人人平等,只会带来无谓的困难与苦恼,不仅无助于个人的正觉、解脱与慈悲的体现,更会不断的造成生活与群我的障碍。
  强调个人权益及需要的「平等」、「自由」,无助于相互分享与合作,也无益于群我的团结。「公正」、「公义」的落实,才有助于信赖的建立,有信赖才能分享与合作,而分享与合作正是团结的基础。
  从经法上来看,落实在生活中的作为,应当是立基在「因缘、缘生」的正觉,断除「尊胜、平等、卑劣」的妄见,明白「缘生即不自由」。在契合当前因缘的「公正」、「公义」下,承担起当前必要的责任,远离「我胜、我等」的欲贪追逐,远离「我卑」的苦恼,止息「自由」的渴爱,实现群我的团结与和谐。
  简单来说,缘生的现实人生,必需明白现前因缘的事实是甚么,在契合当前因缘的「公正」、「公义」下,担起生活的责任,做现前做得到的事,做现前必要做的事,做现前对大家有益的事,接受现前必有的限约与不足。绝不是心中只想着个人的地位与需要,事事要求尊胜或平等,时时要求自由表现,不认真做现在,只想突显自己、做自己。当知过度在意自己的自尊与需要,绝对无法与他人和谐同行。如此,即不会因为受到个人尊胜欲的影响,阻碍了群我的和谐、团结与发展。
2.从律戒看僧团的团结
  佛陀对于出家僧弟子的教导,是强调必需「依经、依律」。在佛教的僧团律戒中,为了达成僧团的和谐无争,有『七灭诤法』。后世的部派佛教时代,又传出《佛说息诤因缘经》,此经提出「六和敬法」,所谓:身业和敬法、语业和敬法、意业和敬法、利和敬法、戒和敬法、见和敬法。这「六和敬法」的排列次序,是依「生活规范」为根本,逐步的建立起和谐的僧团。
  但是在佛教的僧团开展中,是依据「见解一致」为根本,逐步的发展出律戒规范,通向正觉、离贪与和谐、团结的僧团生活。佛教以「智慧」为导、为本,意义也就在此。《佛说息诤因缘经》的「六和敬法」排列次序,应当是出自律师传承的增新传诵,才会以「生活规范」为根本。
  见和敬法又说为「见和同解」,「见解一致」应是首要,否则岂不是正法僧人与异道共处修行吗?戒和敬法又说为「戒和同修」,「生活规范一致」应是次要,否则如何在生活中,共同「知行合一」的落实修行?见解与律戒的一致,才是僧团共住修行的主要基础,这也是「依经、依律」的勘验谁是正法比丘、比丘尼的主要意思。
  身业、语业、意业和敬法,又说为「身和同住」、「语和无诤」、「意和同悦」。当僧人能够「依经、依律」,达成「见解一致」、「生活规范一致」之后,接着才要注重僧团内部的相处素质。当「依经、依律」确立那些学人是正法僧人以后,僧团内部有必要提升僧人的身、语、意素质,这是为了达成和谐共处的生活品质。否则正法僧团岂不为了一些个人的表现,造成无谓的争端与怨怼?
  当僧团已经确立共同的见解、规范与身语意的相处素质后,只是让僧团不离经与律的道路,达成僧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已!依然无法维系僧团的团结、统一。若要维护僧团的团结、统一,最重要的是利益的分享,在「少欲离贪」与公正、公义的原则下,必需让大家都能分享应有的利益。否则,即会因为个人利益的追求,破坏了团体的信赖与团结。
  利和敬法又说为「利和同均」,利益分享能公正、无私,应是团结僧团的最重要基础。否则,虽然已经确立共同的见解、规范,具有良好身语意的相处素质,还是会因为利益不能公正、公义的分享,造成僧众无法相互信赖而分裂瓦解。
  现在依据律戒的内容,探究 佛陀如何建立团结、统一的僧团。
2-1.少欲知足,离贪舍堕
  根据经法的教导,灭苦的重点,是「先正觉,后离贪」,正觉的要点在「因缘法」、「八正道」(合称四圣谛),实践「出世间八正道」也正是离贪的修行,而实践「出世间八正道」又称为「贤圣法律修诸根」。在律戒的教导上,灭苦的重点,是「先离恶法,后离贪爱」。在戒律的守持上,是依据五戒为本,先离恶法,再施设种种和谐共住的身语意规范,而其余主要的律戒,无不是在「离贪」的守持了。
  在「离贪」的律戒中,《铜鍱律》『舍堕法』第一条「非时超过十天存放额外的布」;第三条「非时超过一个月存放额外的布」;第七条「接受非亲戚在家人的过多布料」;第十二条「作纯黑羊毛的毯子(因昂贵骄奢)」;第十四条「六年内作新毯子」;第十五条「新坐垫不加旧坐垫的布」;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第二十一条「存放额外的钵超过十天」;第二十二条「以未满五錣(五处补錣)的钵换新钵」;第二十三条「病比丘的药物储存超过七天」。
  这些律戒的规定中,可以清楚、明确的规范僧人是「不可接受超过生活必要以外的多余供养,也不可收受骄奢昂贵的布施,更不可受取金银(钱财)」,律戒的意思是「必需少欲知足的生活」。虽然『舍堕法』第一、三、七条说的是针对「作衣的布料」,但是「远离不当过多的欲求」才是戒文的真正意思。
2-2.僧人不可受取金钱
2-2-1.僧人受取金钱的过患
  受取金钱不是离欲修行的做法,受取、积蓄钱财必会引起欲贪的追逐,更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争竞与对立。因此, 佛陀不许出家弟子受取任何的钱财、宝物。如大正藏《相应阿含》911 经(《相应部》『聚落主相应』10经):
  「沙门、释子自为受畜金银、宝物者,不清净故。若自为己受畜金银、宝物者,非沙门法,非释种子法。」
  不得受取钱财的离贪修行,在律戒中也予以施设。如《铜鍱律》『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不得受取钱财」是经法与律戒的共同指导,这是佛陀维系僧人素质与僧团团结的重要基础。
  试想:如果僧人接受、蓄积、使用金钱,如何能够真正远离贪欲的束缚?此外,现实的人间僧团,当中不是个个都能善解佛法、善说教法,也不是人人都严持律戒、善修禅观、通达正觉与解脱。如果让僧人接受、蓄积、使用金钱,势必会造成护持严重不均衡的现象。如此一来,必会造成无才德者羡慕、嫉妒有才德的僧人,使得无才德者巧立种种不当方法的求索钱财,也使僧人为了钱财与护法资源,彼此相争对立。或者,有才能的僧人,善用种种的方法,争占大量的护持与钱财,排挤其他僧人的生存与发展。
  不论是僧人的追逐贪欲,或是为了护法资源而相争对立,或是陇断护法资源而造成排挤效应,都会让僧团难以团结无分的发展、传续。因此, 佛陀教诫出家僧人不得受取钱财。
2-2-2.南传的净人法
  在目前南传佛教有「受托钱财为僧伽采办需要之净人」。南传佛教采用的净人法,是引用南传《铜鍱律》比丘律中,三十条尼萨耆波逸提Nissaggiya Pācittiya(舍堕法)的第十条戒文,作为僧人可许让某人作为「受托钱财为僧伽采办需要之净人」的依据。
  目前关于这一条戒文的解说及阐释,在南传佛教的圈中,解说者非常多。绝大多数的解说者,是将重点放在「只要僧人不接触钱、不谈到钱、不明白指示钱的交付,不涉及钱财的交易、买卖、管理,不提及要受托者去买,不强求受托者提供服务」。南传佛教认为只要如此,即是「如法如律的未受取、不捉持金钱」,也是「如法如律的受用净人的服务」。
  然而,在律戒的原文是用veyyāvaccakara 一词,清楚表示「服务人」的工作性质,就是处理僧院杂役事务的「执事人」或「仆役人」。目前南传佛教传统习惯采用的「净人kappiyakāraka」,服务的性质已经不同于僧院执事人veyyāvaccakara 或园役(ārāmika)了,除了担任杂役事务以外,主要是指「受信士托付钱财为僧伽采办四事需要的人」。早已不是依据戒文用词的原义,纯粹只是「担任处理僧院杂役事务来服务僧人」的「执事人」。
  此外,南传部派佛教传统受施习惯的「净人法」,是将《铜鍱律》『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等两项律戒条文,自行的结合取用,另外发展出来的一套「受施文化」。
  这种受施文化导致的实际情况,是不断的强调:只要僧人「不接触钱、不谈到钱、不明白指示钱的交付,不涉及钱财的交易、买卖、管理,不提及要受托者用金钱去买办物资,不强求受托者提供服务」,僧人就是「没有接受金钱」,也没有违犯『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的律戒。这是将『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的戒文内容,加以自行转变作法以后,再作为『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的守持法。
  如此一来,南传「净人」在运作的实务上,是既要引用『舍堕法』第十条的戒文,作为「受施」及「净人」运作方式的合理根据,却又无法确实实现『舍堕法』第十条的处理办法;又不断的强调「没有接受金钱」,却又让受托的「净人」,在被托付「四事物资买办资金」时,无法明确的认定是要供养何物,又持续不断的受托「资金」,累积成长而远远超过护持僧人现前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持戒来说,这是造成『舍堕法』第十、十八条戒都无法如律守持的「受施文化」。
  此外,僧人在『舍堕法』第一条「非时超过十天存放额外的布」;第三条「非时超过一个月存放额外的布」;第七条「接受非亲戚在家人的过多布料」;第十二条「作纯黑羊毛的毯子(因昂贵骄奢)」;第十四条「六年内作新毯子」;第十五条「新坐垫不加旧坐垫的布」;第二十一条「存放额外的钵超过十天」;第二十二条「以未满五錣(五处补錣)的钵换新钵」;第二十三条「病比丘的药物储存超过七天」等众多戒律上,势必造成守持的矛盾。
  南传部派佛教将《铜鍱律》『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等两项律戒条文,交杂结合的选择性取用,自行发展出来的「布施金钱及资具处理办法」的「净人法」,是后世部派佛教自行发展的方法,不是真正的律戒。
2-3.团结僧团的覆钵法
  覆钵,巴利语 Patta-Nikkujjana。覆钵法的实施,是针对诽谤、轻慢僧人的信士,经僧团集体决议「不接受某位信士的布施供养」,当然也不再为该信士说法,使信士无法植福田、修智慧,促使该信士反省、忏悔、改正的教诫法。见《铜鍱律》『小品』之『小事犍度』第二十:
  「诸比丘!若尔,……令彼与僧伽不相往来。诸比丘!具足八分之优婆塞,当行覆钵,(谓:)图使诸比丘无所得,图使诸比丘不利,图使诸比丘无住处,图使诸比丘毁谤比丘,离间比丘与比丘,毁谤佛,毁谤法,毁谤僧。诸比丘!具足如是八分之优婆塞,许行覆钵。」
  在法藏部《四分律》卷第五十三:
  「白衣家有五法,应与作覆钵:不孝顺父、不孝顺母、不敬沙门、不敬婆罗门、不供事比丘,有如是五法,应与作覆钵。……复有五法,众僧应与作覆钵:骂谤比丘,为比丘作损减、作无利益、方便令无住处,斗乱比丘,于比丘前说佛法僧恶,以无根不净法谤比丘、若犯比丘尼,有如是五法者,僧应与作覆钵。如是骂谤比丘等十法,僧应作覆钵,有如是一法,僧应与作覆钵。」
  僧团对某位信士「作覆钵」,是经僧团确定某信士不当的做出伤害某一位僧人或僧团的事后,经集体决议「不接受某位信士的布施供养」。但是僧信之间的小误会或小争端,是不可行覆钵法。如《五分律》:「不应以小小事便与白衣作覆钵羯磨。」
  此外,在《四分律》中,即使信士是不孝父母,不敬沙门、婆罗门,不供事比丘,都要作覆钵。这个说法,很可能是佛教传来汉地后,基于汉地的风俗民情,作出的增添说法。因为孝顺父母是汉地的基本人伦,印度不是那么的重视,而沙门、婆罗门是指佛教以外的异道修行者,佛教在汉地是外来宗教,不敬沙门、婆罗门要行覆钵,应当是为了争取汉地宗教的好感。至于不供事比丘,也需要作覆钵,但既然已是不供事比丘,对原已不供事比丘的信士作覆钵,岂不是多此一举!何况,信士不支持供养的因素很多,如果不是出于恶意的破坏与排斥,僧团应当用心的了解原因,善巧的度化才对。绝不可以只为了善信不支持、供养,僧团即对其行覆钵法。
  在经济生活上, 佛陀的僧团是采行接受十方善信的布施、供养,而受取的方式是「仰钵(钵口朝上)」纳受信士的布施,让信士可以布施植福、增加善德,亲近僧人闻法修行。如果某位信士在无有确实的根据下,对僧团的任何一位僧人或是僧团全体,作出攻讦、诋毁、侮辱、伤害,让佛教僧人受到名誉、人格清白的破坏,使僧人无法受到十方善信的信赖、敬重、支持、布施、供养,乃至无法安稳的净住、往来、宣法、摄僧、安居、布萨等,种种不当的恶意、不实的破坏。在此情况下, 佛陀制约僧团全体,包括比丘、比丘尼,以及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等五众,任何一位僧人都不得接近诋毁、破坏僧人的信士,也不可接受该信士的护持、供养,这就是佛教僧团律戒的「覆钵法」。见《十诵律》:
  「是时,大名梨昌,往诣佛所白佛言:『世尊!云何比丘作非梵行?是陀骠力士子共我妇作非梵行。』佛尔时语诸比丘:『汝等皆覆钵,莫至是大名梨昌家。诸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不得到大名梨昌家自手受食。更有如是人,亦应与作覆钵。』作覆钵法者,一心和合僧,一比丘唱言:『大德僧听!此大名梨昌诽谤比丘,是陀骠力士子清净梵行,无根波罗夷谤。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和合,与是大名梨昌作覆钵。诸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不得至是家手受食。』如是白,白二羯磨,僧作覆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在这位不当诋毁、破坏僧人的信士,尚未向僧团公开忏悔过错之前,僧团内任何一位僧人,不论是原在该地区安住、摄众、宣法的僧人,或是新到该地区游化的僧人,都必需被僧团告知「僧团已对这位诋毁僧人的信士作覆钵」,并且不得接近、接受此一诋毁、破坏僧人之信士的护持、供养。直到这位不当诋毁、破坏僧人的信士,能够真诚发露忏悔、改过迁善之后,僧团全体才对该信士取消「作覆钵」,重新采行「作仰钵」,也就是接受这位已经改过之信士的布施、供养。
  这是佛教僧团针对来自俗世信士的不当伤害,作出的集体回应。这一方面是让信士能知惭愧而忏悔改过,另一方面是僧团对任何一位僧人的受害,做出集体维护该僧人的支持表现,体现僧团是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团结精神。
  「同甘共苦、同舟共济」是互助合作、分享成就及共度艰难的具体表现,群我的团结发展即是建立在「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基础上。 佛陀为僧团制定的『覆钵法』,既教诫了不当毁僧的信士,也教导僧团必需团结一致的面对来自世间的迫害与挑战。
  试想:如果僧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不能团结一致的面对外界的伤害。当某位僧人或某地的僧团,受到某信士的不当毁谤与伤害后,其他的僧人或他方的僧团,不仅没有团结一致的作出应有的处理办法,却是继续的和不当伤害僧人的信士交相往来,甚至借着这个机会,争取该信士的情感,并建立亲近的关系,争取该信士的护持供养。这种自私的作法,是让受害的僧人或僧团感到温暖、信赖,或是让人感到庸俗与可鄙?
  平时各为己利,自行其是的明争暗斗,当面对困境与迫害时,又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是佛陀对僧团的教导吗?这样的心态与作为,能够团结僧团吗?若是不顾僧团的利益,就是只想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名声而已!这样的僧人,既不是能和僧团共行的僧人,也会是阻碍僧团团结的僧人。
2-4.不得别众食戒
  在佛陀的律戒中,除了不得受取钱财,避免僧人陷于贪欲而引发僧人之间的争端以外,更约制僧人不可别众而自行受取饮食供养。见《铜鍱律》『经分别』波逸提第三十二:
  「别众食,波逸提。……别众食,除因缘外,波逸提。因缘者,〔指〕病时、施衣时、作衣时、行路时、乘船时、大众会时、沙门施食时,即此所谓因缘也。」
  「不得别众食」是和「覆钵法」的意趣一致,重点在「有福同享,同甘共苦」,规范僧人必需将福利与其他僧人共享,不能别于其他僧众之外,独受利养,这也是为了僧人的离贪,避免贪欲引起僧团的争竞不和,维系僧团的团结无分。
3.佛陀的僧团是团结无分
  佛陀教导「因缘、缘生」的正觉,实践离贪的正道,正向离贪、断苦的解脱。
  佛陀在经法中,教诫弟子不要为了「我见」与「尊胜欲」的烦恼,事事求尊胜或平等,时时焦虑自身不如他人,过度自尊与在意他人对自己的待遇、评价,引起无谓的比较与争竞,造成人我之间的疏离与对立。同时更要觉悟「缘生则非我」,人人是「生而不自由」,不能为了个人的需要与表现,只顾追逐不可能实现的「自我、自由」,而忽略在人群当中必要的自制与责任承担。尽力当前的担起责任,公正、公义的处理群我生活,体认无私的分享与真诚的合作,确立个人与群体的信赖、和谐与团结,才能开展自他俱利、正向解脱的现实人生。
  佛陀在律戒中,教诫出家弟子要能「少欲知足,离贪舍堕」,并且不得受取钱财、宝物,远离欲贪的追逐及争竞,避免僧团的堕落与内部的纷争对立。又制约「不得别众食」与「覆钵法」,教导僧团要能「同甘共苦,同舟共济」,不能只重个人的名闻利养,建立独属个人的信众护法,忽视全体僧团的名声与利益,才能确立僧人彼此信赖、合作的基础,体现团结无分、进退一致的僧团。
  佛陀的教导,绝不是要求僧人「为了组织及团体的利益而活」,这种观点是曲解 佛陀的教诫。经法与律戒是引导僧人远离欲贪的系缚,避免为了自身的欲求与烦恼,做出追逐自我的利益与需要,而造成自他争竞与对立的不当情事,影响僧团的和谐与团结。
  缘生的世间,必然有着诸多的不足与苦难。佛陀出世间的可贵,在于提供实际、有效的经验,让人们能够经由学习与实践,亲身在现前的人生,体验正觉、离贪、断苦的解脱生活。佛陀的经验能够兴大利于世间,值得流传与传续后世。但这份重大的责任,不是任何个人可以单独承担,必须依靠身心清明、离贪的群体,才能建立言教、身教的典范,传于广大的世间与续传后世。
  清净团结的僧团,是传承佛法的力量,维系僧团的和谐与团结,是维续佛法的传世基础。如法、如律的出家僧人,必然明白僧团是传承佛法的组织、团体,维护僧团绝不是「为了组织及团体的利益而活」,无私的实践律戒的规范,不是牺牲自我,而是度越、止息「自我」的烦恼,通向离贪、慈悲与解脱的大道。
  有比丘请问 佛陀:「 佛陀我们礼敬您,请问 佛陀您礼敬谁?」佛陀回答:「我礼敬法,也礼敬如法如律的僧团。」
  当有清净、离贪的僧人,才有清净、离贪、团结的僧团,有了清净、离贪、团结的僧团,也才能孕育出清净、离贪的僧人。背弃僧团的僧人,如同舍弃树林的鸟兽,难以健全的修行与发展。
  中道僧团的僧人,谨守佛陀的经法与律戒,建立清净、团结一致的僧团,尽力为佛法的流传与传续,为利益苦难的世间,做一分此生能做的奉献。谨以此文与十分法友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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