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新政策合同监证机关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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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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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1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Z、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Z(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
乙方签字:(承包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x年x月x日
2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方):乡镇村组(户主姓名)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亩、鱼池亩、山地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计算。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流转费以现金凡是支付。土地流转费分六次支付,第一次在20XX年春节之前付陆万。以后每年春节前付万,直至付清贰拾壹万。
六、流转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Z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不得损毁流转土地;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流转土地复耕;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政策执行,由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农业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方承担。
2、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3、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所在太泊村、甲方所在彭泽县棉花原种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流转土地座落方位简易图;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联系电话: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鉴证方:(签章)鉴证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编号:xx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甲方(出让方):
住xx址:
乙方(受让方):
住xx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xx(租赁、转包等)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土地流转时限
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承包耕地xx亩(详见附表)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费用按:乙方将庙家村民组200亩塘坝深挖扩建费用作为承包费用。
四、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塘坝深挖扩建达标后自行承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占用的,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造成土地损毁的,可要求乙方恢复土地质量。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Z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依照合同规定深挖扩建塘坝;②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不得损毁流转土地,不得改变用途;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流转土地复耕。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九、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甲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一事一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4、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5、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商定。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所在地村委会(发包方)、乡镇农经站(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xx乙方单位签章(或代表签字):
发包方签署意见:xx乡镇农经站鉴证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鹿泉市黄壁庄镇xx村xx组,农户姓名xxxx。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受让方):河北凯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四至界限。(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休闲(生态)农业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元(或实物公斤)。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5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xx
乙方(流入方):xx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xx县(市)xx乡(镇)xx村xx组xx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xxxx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以下第转包、出租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xx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xxxx。
五、流转价款、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xx月xx日前分xx次,按xx元/亩或实物xx公斤/亩,合计xx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交付、交回方式为xx。并由双方指定的第三人xxxx予以监证。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履约期间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或终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元。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乙方赔偿金
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转土地,应向甲支付违约金xx元。
(四)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偿付赔偿金xx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遇国家征用或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约定以下第xx种方式获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1、甲方收取;
2、乙方收取;
3、双方各自收取xx;
4、甲方收取土地补偿费,乙方收取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xx元;
3、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甲方不作补偿。
(四)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原发包人)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土地合同,应以原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xxxx。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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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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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书规定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移民,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号)、《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编制操作规程(试行)》(黔移办发5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委设计院)编制的《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瓮安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的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县内以农有土为主的安置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移民自主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安置形式安置移民,尽可能将移民安置到条 件相对较好、有利于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地方,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搞好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支持”的领导管理体制。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移民工作的统一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县直各部门为配合服务单位,负责协助乡(镇)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基础。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成立移民工作站,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站长,负总责,分管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任副站长,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的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本着必要、经济、可行的原则,在生产扶持和政策上给予移民必要的倾斜。在为移民办理有关手续时,简化办事程序,对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能对移民减免的,一律减免,确实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 库区移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积极支持电站建设,重建美好家园。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第二章实物指标
第九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的实物指标(人口、房屋、土地等),以长委设计院与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联合调查复核,经调查复核人员、移民户(或权属单位代表)、村民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 认可,并经国家审定通过的调查结果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复查和变更。
凡涉及分解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手册。对房屋面积少计、漏计且误差超过规定精度5%的,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逐级复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移民机构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审核认可,上报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对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出入较大和组、村行政界线有误,以及出现飞地误差超过规定精度10%的,可根据1:2000地类斑块图到实地进行核实、量算,指标总量平衡。移民淹没的个人实物指标县人民政府补偿给移民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实施搬迁安置过程中,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移民工作,且按政府要求签订库底清理协议并完成清理的,政府可将房屋、零星果木等个人实物指标所有权给移民户。
第十一条 经国家审定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不得随意变更。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一、调查时登记在册到正式通知限定搬迁之日的下列人口计为移民人口:
(一)参军的现役军人(不含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符合安置条 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二) 大、中专学校毕业未分配工作,户口转回原村组的;
(三) 购买县内城镇非农户口但仍保留承包责任地并承担其他税费缴纳责任的;
(四) 因劳教、劳改户口临时迁出仍要回原籍安置的。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
(六)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交清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人口;
(七) 达到法定婚龄并办理了法定结婚手续的正常婚嫁人口,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调查时双方都登记在册的,计为移民人口;
2、调查时登记在册,后婚出淹没区(未在淹没区生产、生活)的,计为生产安置人口,不计为搬迁人口,享受生产安置补偿补助费,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后期扶持待遇;
3、调查时未登记在册,后婚进淹没区的计为搬迁人口,不计为生产安置人口,不享受生产安置补偿费,但可享受搬迁补助费和后期扶持待遇。
二、调查时已登记在册至正式搬迁实施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人口:
(一)已死亡的;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经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组织、人事部门招工招干后办理农转非户口的;
(四)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符合安置条 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含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五)未出生而提前上户的人口;
(六)虚报的双胞胎;
(七)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上户的人口;
(八)应迁户口而未迁移的;
(九)空挂户(指外地人口通过多种渠道,只迁户口关系到淹没组,而实际未在淹没组居住或虽在淹没组居住,但未分配承包地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在淹没组上了户口的人口)。
三、库区随迁移民(是指淹地不淹房需搬迁安置的人口)确定时优先考虑以下条 件的农户:
(一)距水库淹没线近的;
(二)库岸地质不稳定区域内的;
(三)耕地淹没相对较多,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的;
(四)原承包地的人口与现有人口接近的;
(五)孤寡老人、残疾人;
(六)住房条 件相对较差的。
随迁移民的个人实物补偿指标,只计列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县移民部门根据《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和国家审定批准的《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的相关规定调查登记,建卡造册和补偿。
四、因投靠子女换为农业人口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产安置,可享受符合规定的搬迁费。
五、移民人口由县移民开发局会同乡(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核实、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的人口,不能确定为移民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耕地、园地、林地面积以国家审定的面积为准。各类林地面积的分解,在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移民所在乡(镇)、村、组分解落实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字认可后报县政府审定。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把移民安置与库区稳定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等多种经营,提高移民自身的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我县土地资源、移民环境容量的实际和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要求,从稳定移民、尽量不留或少留后患出发,移民安置立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办法解决移民的安置问题,原则上先在本村民组内后靠安置;本组安置不了的,出组本村安置;本村安置不了的,出村本乡(镇)安置;本乡(镇)安置不了的,出乡(镇)县内其他乡(镇)安置。符合条 件要求出县安置的移民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些安置形式不影响移民在县内自主选择合适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的优先权。其安置方式分为:
(一) 分散以农有土安置(包括后靠本组、出组本村、出村本乡(镇)、出乡(镇)本县和出县外迁安置)。是指由移民自主联系(含投亲靠友)依托土地分散安置或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的土地资源状况,向移民公开土地分布地点、政府转让指导价格等,由移民在县内自主选择,自行联系安置点,分散建(购)房,依托土地的安置方式。
(二) 集中以农有土安置。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安置点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调剂土地、统一划拨宅基地、移民自行建房的有土安置方式。
(三) 自谋职业无土分散安置。是指移民不需要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自谋职业、投亲靠友、不依托土地的分散安置方式。
(四)养老无土安置。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在确定赡养人并达成赡养协议后,由本人申请,采取无土安置的方式。
(五)出县外迁安置。是指移民通过投靠县外亲友或子女,选择分散有土或无土的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的原则、条 件和待遇
一、县内分散以农有土安置
(一)原则:移民自愿,土地落实,人随地走,家随土安,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加强协调服务。
(二)条 件:1、有迁入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接收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2、有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的接收协议或证明;3、有移民户与转让土地农户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4、有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移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明或住房购买协议(合同);5、 向原村、组交清线上剩余土地。
(三)待遇:采取县内分散以农有土安置的移民,除可领取国家审定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人均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搬迁费以及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节余部分外,还可享受后期扶持待遇。
二、县内集中以农有土安置
(一)原则:政府引导,移民自愿,人点对接,人进点定,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调整划拨土地,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分户自行建房,分户耕作经营土地。
(二)条 件:1、移民户应交清原村组线上剩余土地。2、提供搬迁后不返迁、不拒迁、不变迁的保证书等。3、移民自行建房必须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乱建。
(三)待遇:采取县内集中以农有土安置的移民,可领取国家审定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搬迁费。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移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节余部分不补给个人,留作生产扶持费用。享受后期扶持待遇。
三、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含养老无土安置)
(一)原则:移民自愿,政府严格审查,移民生产生活出路落实,安置后不留后患。
(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2、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3、有相对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达到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在城镇有固定居所;5、以户为单位,“不破户”安置。
(三)待遇:采取自谋职业分散无土安置的移民,除可领取国家审定的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和人均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搬迁费外,还可领取全县生产安置人均土地补偿费(按政策规定扣除10%的调控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搬迁安置后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待遇。
四、出县外迁安置
对确需出县外迁安置的移民(含以农有土分散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外迁移民),应由移民提出跨县外迁安置申请,并有接收地政府的接收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经迁出地移民机构核实,在落实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各种手续的基础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移民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其补偿补助待遇按选择的具体安置类别对待。
第十六条 安置方式不同,移民享受的待遇也不同。移民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
重选择安置方式,由家庭成员形成统一意见,户主签字认可。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后,必须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由迁出地和接收地村民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签字,县移民开发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协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编入《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库区瓮安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在移民搬迁安置时按规划实施,移民不服从生产安置规划搬迁的,自已负责搬迁费。
第十七条 凡出组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是搬迁建房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八条 接收地乡(镇)、村、组和群众应积极支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主动为移民提供土质好、易灌溉、界线清的良田、好土,尽可能为移民提供林、牧草地等。
第十九条 安置移民调剂或流转的土地仍属原集体所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剂土地给移民户的同时,及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调整好土地转让户和移民户的农业税费手续。对县内分散有土安置(含投亲靠友)的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由移民自行联系落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工作部门,要给予指导、支持、协助。对后靠安置的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村、组,按有关政策调整剩余耕园地或开垦耕园地,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政府统筹安置移民的地点及有关项目设计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移民张榜公布,移民可自主选择,移民自行建房必须服从政府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调剂耕园地安置移民时,各村、组耕园地承包转让户必须在留足基本生活耕园地数量的前提下,方能转让富余的耕园地。
第二十一条 耕园地承包权的调剂和流转应在县政府的指导价范围内进行。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协调,监督移民安置用地的调剂工作。根据国家审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土地转让费最高指导限价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4500元/亩;园地10000元/亩。
第二十二条 移民在落实生产用地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到搬迁安置地建(购)房屋。移民建(购)房由移民户自行承建(购),所在乡(镇)、县移民开发局和县直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移民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安置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安置点选择在农村且户有人数在:1—3人(含3人)的140 m2;4—6人(含6人)的170 m2;7人(含7人)以上的200 m2。
安置点选择在乡集镇且户有人数在:1—3人(含3人)的75 m2;4—6人(含6人)的100 m2;7人(含7人)以上的130 m2。
移民自行购买旧房安置的,契税按规定缴纳。其宅基地面积低于安置标准的,不予增补,确需增补宅基地面积,增加部分不享受移民的优惠政策。自行在荒山、荒地建房,可在安置标准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增加面积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有土安置的移民人均耕园地(含自留地)安置标准为:1.5—1.8亩/人。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含淹没线上随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完成个人实物指标的库底清理,向原村、组交清淹没线上原承包的耕地,自然终止其淹没线上的耕地承包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的程序。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大力宣传党的移民方针、政策,使移民政策、相关法律和移民搬迁安置程序、补偿补助标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第二阶段:做好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规划。移民应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工作队搞好实物指标的分解、建卡、登记造册工作,根据政府提供的安置环境,落实好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与移民部门签订补偿补助、安置去向、方式等相关协议。第三阶段:根据编制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生产安置用地、建设用地、建(购)房屋,准备搬迁。第四阶段:实施搬迁。按编制规划中移民确定的安置去向,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第五阶段:办理和完善搬迁安置的相关手续。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按水库库底清理要求,自行拆除房屋、附属建筑,对粪池、坟墓进行处理、消毒,经移民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手续清楚,方可结清补偿补助费。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第四章补偿兑现
第二十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补助的标准,按国家审定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制作移民个人补偿手册,其内容包括国家审定批准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质量、数量和补偿补助单价及应得到的补偿补助金额。个人补偿手册由县移民开发局分户逐项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分发给移民户。
第二十八条 移民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开发局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分期兑现。移民凭补偿手册领取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淹没区涉及的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方只有使用权。土地补偿补助费由政府统筹安排,按规定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或生产开发。
第三十条 淹没线下林地补偿费(县人民政府按10%的比例提取安置补偿调控费)、林木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按权属分解落实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经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房屋、副业设施补偿、补助费,根据所有权属补偿到村、组,由村、组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落实资金的使用办法及用途,不得私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按全县土地补偿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移民安置调控费,移民安置调控费必须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用于解决农村移民安置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费由耕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按全县生产安置移民人均计算,用于移民安置征用土地、生产开发和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库区淹没水位线以上的林木、林地,按国家规定不予补偿,原权属不变,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可以依法转让或委托他人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对确需使用的成材林木,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砍伐。对淹没水位线下所有林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设施项目配套建设费,除补偿补助给所有权人的部分外,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的选择权,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迁入的移民与当地群众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安置地政府在移民子女入学、就医、参军、招工招干等方面应同等对待或给予优惠和照顾,在生产、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得歧视。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加强团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移、挤占、截留移民经费,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已外出的移民,所在乡(镇)、村、组,应采取措施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对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劳教单位签字盖章 ,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在安置移民过程中,严禁向移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坚持依法移民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进行处罚,对拒绝搬迁,阻挠移民安置实施,甚至以种种借口向移民非法集资,组织上访,非法组织集会,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移民安置工作的违法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主动搬迁安置又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导致阻碍工程进度的移民户,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移民工作进行考核,年终考评实现奖惩,对完成任务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处罚;对妨碍移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瓮安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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