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河流镇新生儿补贴骗局多长时间能支

阳信县河流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项目申请人:
阳信县河流镇东方污水处理厂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25亩,主要建设污水处理构筑物10928立方米,附属建筑1854平方米,配套建设污水管网20000米,污水检查井757座,污水提泵站2座。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鲁发改投资〔2015〕49号查看: 9051|回复: 7
请中纪委领导核查山东滨州阳信县河流镇10.28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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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首长和领导敬请关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政府对严重无视党纪国法的被控告人李希林依仗职权、滥用职权、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在征地坟墓迁移过程中,对无故的受害人马振凯实施暴力伤害,造成脑震荡和屁股手术伤害,动手术后至今留下后遗症的严重后果。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达成一致,至今没有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答复,但是为包庇犯罪,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触犯刑法四百零二条、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及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受害控告人马振凯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万般无奈进京上访,要求依法严惩无视党纪国法、渎职侵权的被控告人李希林以正党纪国法。为党为国为民除害,以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发展。敬请御阅受害人的控告举报状。
控告举报状
举报控告人:马振凯,男,56岁,家住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三孟管区东马村
被举报控告人:李希林,男,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三孟管区书记。
举报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一、狂妄霸道,殴打军属。
& &日下午1点左右东马村部分村民回迁坟头,举报人为了避免自家的坟头遭破坏,骑着电动车来到现场,车还未停稳,被举报人李希林(身为武警出身)指着举报人说:“马振凯我知道你两儿子在部队里”,话音刚落,我还没知道啥回事!就冲上来对我一阵拳打脚踢,直到把举报人打倒昏迷在地后就逃离了现场。本村群众见状就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很久昏迷不醒经抢救送阳信县中医医院治疗一个多月,至今仍头痛,造成了脑震荡后遗症,屁股右侧伤后动过手术,至今坐仍还疼痛。民警赶到现场,并在现场做了录像。当时被殴打的现场目击证人有本村多名、邻村多名等人。我无缘无故被暴力殴打,难道我两儿子保家卫国还有什么不对吗?难道谁让自己的儿子保卫国家谁就挨打吗?难道谁家的孩子在部队上谁就要挨打吗?李希林故意殴打军属,性质恶劣,影响极大,是对受害人名誉和人格极大的侮辱和严重侵权。
& & 二、官商勾结,倒卖转让土地。
本村人多地少,粮田已全部被新成区占用,仅剩的37亩地被县、镇政府规定为我村公墓地。李希林在没有任何新成区建设手续和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主观将墓地倒卖转让给了开发商建商业房产。2012年7月李希林未经任何村里负责人(包括村长和书记)而找村里的一个“所谓领导人”在村喇叭里喊话:“限期村民于日以前将坟头全部迁走,否则后果自负”,而至今没有出示任何公告和搬迁补偿方案,未给村民任何补偿。李希林作为一个国家干部,目无党纪国法,已严重违法违纪。
三、法律关系
以上事实,李希林作为一个国家干部,他严重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0条,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处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看管制《刑法》410条非法占用土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村民讨论方可决定。依《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三条)、(六条)、十六条规定,依本法十五、六项规定由被控告人李希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是控告人马振凯实事求是的用事实说话,用充分适当的法律依据说话,事实已充分认定被控告人李希林身为中共党员(武警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公务员为徇私舞弊、依仗职权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目无党纪国法、蛮横霸道,随意伤害无辜的人,私自倒卖转让公墓土地,已严重违法违纪。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4条;《刑法》第234条、410条[故意伤害罪],第397条[党纪处分条例],第120条、127条、143条(二)、(四)项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七)、(九)、(十六)项规定;《刑法》第397条、234条;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一)滥用职权8、9项规定(二十一)非法征用占用地,第410条2、5、9项规定,强烈要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希林的法律责任,开除党内外一切职务。
二、网上公开公布事实真相,给控告人的恢复名誉及造成的极大影响。
三、被控告人赔偿对我的人身伤害一切经济和精神及名誉损失。
随时提供相关证据
控告举报人:马振凯
联系电话:
理性思考,文明发表,传播正能量,做中国好网民,为中国梦添砖加瓦。
中国网网友&
老虎打了很多,小苍蝇也拍死不少,不知道是否能应该有人来管一管这些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小事”?!侵犯百姓公有财产,视法理证据为无物,视平头百姓为鱼肉,我们的法律难道成为了钱权人物的庇护所?国无法不立,如今有法可究,执法机关却执法不严,这让群众百姓怎么信任?但是我仍旧愿意相信这只是一部分目无法纪恣意妄为的腐败分子的所作所为。我们坚信这个社会是有正义的,人民群众是能够做主的。司法也应该是正义的,能够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的。这个时代也不再是那个农民被地主剥削的旧时代。以人为本,这类冤案一定要得到清查,如此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国家!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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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李希林作为一个国家干部,他严重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0条,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处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看管制《刑法》410条非法占用土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村民讨论方可决定。依《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三条)、(六条)、十六条规定,依本法十五、六项规定由被控告人李希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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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 阳信县, 山东, 滨州,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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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文明发表,传播正能量,做中国好网民,为中国梦添砖加瓦。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基层干部贪污腐败成风、上级包庇、纵容、袒护,必将助长腐败之风! ...-中国网专家博客 -
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基层干部贪污腐败成风、上级包庇、纵容、袒护,必将助长腐败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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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向当地各级纪委部门反映情况长达一年之久,地方纪委互相推脱、不给解决,镇纪委包庇贪官、官官相护,村民伸冤维权无望,眼睁睁的看着村民集体财产被原村委书记凌宝刚贪污挥霍、占为己有。至今镇纪委还在推脱,望中纪委领导引起重视,为民排忧解难,救民于水火,现就我们掌握的情况向领导反映如下。被举报人:凌宝刚(原凌家村党支部书记)&党员&&&&&&&&&&赵立亮(陈家办事处党委书记)&党员案由:贪污腐败、违反党纪政纪事实和请求1、2011年凌宝刚利用职权把凌家村集体土地24亩出售给本村村民凌希敏,获款30万元,其中6万元作为补偿给付凌树良,剩下24万元中有12万用于在修建本村公路上,另外12万元被凌宝刚贪污。而实际,修建本村公路是由镇政府拨款7.1万元,这笔钱被凌宝刚全部贪污。2、凌宝刚2010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贪污小麦补贴问题,在信访人的长期举报压力下镇纪委只查出2010年至2013年贪污小麦补贴款1.9万元,并从未让信访人查看村收支总账目,&2014年的小麦补贴款项至今下落不明,不知去向。3、镇政府于2013年向凌家村村委会拨款7万余元用于建村委会办公场所,可凌宝刚用这笔钱把村委会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当成自己的房屋,现在凌宝刚因违纪已被免职,但村委会一直被其霸占,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儿子凌海鹏名下,变成其个人财产。4、2012年凌家村共安路灯7个,实际用款总共不到1400元,凌宝刚却以1.1万元报账,从中贪污9000余万元。5、赵立亮任陈家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以8万元价格出卖原办事处院落,为了新建办事处由镇政府拨款10万元,加上出卖原办事处院落获得8万元,共计18万元,可实际,新建办事处未用到10万元,余下8万元被赵立亮贪污。6、赵立亮利用职权出卖党票,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赵立亮送钱,不交这钱根本就入不了党,最高的交到1万元。7、赵立亮仅是基层办事处的党书记,月工资之前也就两三千块钱,可现在,不但在县城东郡花园小区购3套楼房(其中一套在自己名下,另两套写在儿子名下),还购买了三辆小轿车,其中两辆轿车分别写在儿子和女儿名下,财产来路不明。8、赵立亮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信访人2000元钱和1000元购物卡。以上事实真实可靠,可查可考。可是当就以上事实向镇纪委、县纪委举报后,直到2016年3月18日才被迫做出的答复,而且在答复中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包庇以上二被举报人。(1)、对第一项的答复是“出卖土地给凌宝红的事实不存在,而是把20亩地承包给了凌希敏,获款28万元分别在2012年4月、2012年11月、2014年5月入账”。此说不符合实际,首先先声明一下凌宝红和凌希敏本是同一个人,再就是一次性收款为什么三次入账,而且相隔时间太长,且不公布账目供举报人查看,只能说明答复的事实不存在。(2)、对第二项答复承认举报属实。由于隐瞒了凌宝刚的主要贪污事实,仅对其做出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单被查出的贪污款将近1.9万元,对凌宝刚的处理太过于轻,而且在答复中只说追回了全部贪污款,而实际未把追回的贪污款交还凌家村财务,说明根本未追回贪污款,或者把贪污款重新贪污。(3)、对第三项凌宝刚把镇政府拨款建起的村委会被他个人占为己有的事实未做答复,说明事实存在。(4)、对第四项凌宝刚借安装路灯贪污的事实未做答复,说明事实存在。(5)、对第五项赵立亮出卖原办事处建新办事处的答复不符合事实,在答复中称赵立亮未贪污,但拒绝出示收支明细账目供举报人查实,说明答复中的事实不存在。(6)、对第七项赵立亮出卖党票的事实未作答复,说明事实存在。(7)、对第八项赵立亮为自己儿女购买车辆的事实未作答复,对赵立亮自己购买车辆和住宅的答复不符合事实。即:赵立亮在村里开设经营的小卖部挣不了几个钱,加上赵立亮的工资和双八百补助也买不起那么多财产,可事实查证。(8)、对第十项赵立亮收取信访人2000元现金和1000元购物卡的答复不符合事实,信访人先是将钱和卡送到赵立亮手中,让其给解决矛盾问题,结果赵立亮收了钱财不但不办事,反而故意挑起双方矛盾,让其恶化,已达到再收钱财的目的,事情一直被赵立亮拖了两三个月,信访人在被逼无奈之下向上级进行了维权举报,赵立亮是在被举报后才把购物卡退回的,并且时隔时间太长,说明赵立亮存在违纪事实。举报人对以上答复绝不接受,据此再向中纪委举报,请求查处,追究凌宝刚、赵立亮的党纪责任,开除党籍,追回全部贪污款交还本村财务账,并追究有关包庇袒护二被举报人的党政领导责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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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YK70UL00
只重建,不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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