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可以办理延期吗

房产经营许可证预售房产证过期了还能不买这个房屋.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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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售的楼盘有相关的有效证件,就可以购买。个别或少数尾房,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同样可以购买。
是对,订购书无效,定金可以全额返还,另外你可以保留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过期,这个不存在过期不过期的。可以购买,只是要小心烂尾楼。
过期,这个不存在过期不过期的。可以购买,只是要小心烂尾楼。
房屋预售许可证过期,本身就是严禁买卖的,根本无法网签买卖合同的,那么您和开发商签订的所谓的订购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开发商销售说让您付定金然后好贷款完全是胡说八道,归属欺骗隐瞒实情的恶劣行径,情节严重即是欺诈,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应该追究开发商一伙的责任问题。合同都签订不了,如何做房屋贷款呢???根本就是开玩笑嘛。。
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不可拿来销售的.就凭这一点,你就可以将KFS告上法庭.他又有什么资格向你收取违约金?这不是违约与否的问题,前提是他是否合法."我购买的房屋是二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写了预售许可证号,但是,这个证是本楼盘一期的证,不包括我现在购买的这套房屋.我怎么和开发商协商,他才会同意退房并不扣我的钱??"如果为了维权你完全可以这么做.之前我所在的公司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只拿到许可证号就开始预售.很多"业主"敢怒不敢言.而且按照一般的合同,逾期交房应该是只交付万分之2的违约金,这对KFS来说,根本算不上什么.对于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既违规又隐瞒、欺诈广大业主从而造成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因此而利益受损的行为,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等有关规定酌情承担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情况,他的定金要双倍退还才对。
尽量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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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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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第CB-A11版: 晨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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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证过期的楼盘能买吗
□晨报记者&靖桂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现在,很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会特别关注房屋的“五证”问题,尤其会关注楼盘是否取得预售证。那么,商品房预售证有有效期吗?预售证过期的房子是否能买?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这些问题您是否注意过呢?
销售未建成商品房
必须先取得预售许可证
“我2014年4月份在淇滨区华夏南路某小区售楼部交了21万元的购房款,今天他们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再交5万元的配套费才能签购房合同,不交配套费就签不了合同。我去年交钱时,他们的房子还没盖,现在才盖到第8层。以前也懂买房子还得看商品房预售证,他们以前没有预售证就开始卖房子,真坑人。”6月17日上午,本报楼市热线电话接到读者王先生的投诉。
王先生的经历值得购房人警醒。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呢?
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证有有效期吗
&&商品房预售证是不是还有有效期?过了预售证有效期的房子还能买吗?近日,本报楼市热线电话相继接到读者的咨询。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智慧鹤壁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据悉,通常商品房预售证的使用期限是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设立的,超过预售证有效期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如果项目不具备交房使用条件或现售条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条件,“五证”不全的项目建议购房者谨慎购买。同时,“五证”也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和基础,建议购房者购房时要选择“五证”齐全的房屋。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证有效期,其实是房子从期房变成现房的一个过程。期房在没有交付使用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常,商品房建设达到取得预售证的条件时,才会给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证,准许这些房子上市销售。在商品房延期、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可以办理延期的。”一位该中心负责人介绍。
也就是说,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时,变成了存量房(也就是我们说的二手房)。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循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规定。
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
&&“我昨天看了一套房子,房子是有预售证的,但是现在还没有交房,没有房产证,不知道这样的房子能不能买?”6月16日,本报楼市热线电话接到了读者张志英的咨询。&&&
智慧鹤壁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张志英要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能办理转让手续。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子项编号: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材料信息
&&(01.02.0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东莞市商品房变更申请表》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
开发企业申请增加预售款监管账号的,应按预售证变更提交相交资料,并在变更申请表上填报变更内容,同时还应向我局申请办理“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该事项通过后同步在预售证上做出变更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原件已遗失,则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与提交的变更申请表预售证号相符。
刊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
遗失《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的
整版报纸原件,刊登日期距本次申请日期超过一个月
与提交的变更申请表预售证号相符;刊登日期满足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持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已按规定年检。
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而变更项目名称、房屋栋号及层数、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房屋套数、项目坐落等内容的
复印件及原件(由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的规划许可证登记内容与申报变更内容相符,与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
已变更的单体分层平面图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而变更项目名称、房屋栋号及层数、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房屋套数、项目坐落等内容的
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需有市规划局印章。
分层平面图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加盖规划许可证附图章;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经核实符合办理要求;属变更规划用途的,经核实属可售部分。
已变更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而变更项目名称、房屋栋号及层数、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房屋套数、项目坐落等内容的
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市住建局备案章。
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应加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上已用彩笔标出本次申请变更预售(现售)楼宇位置;本次申报预售(现售)变更房屋未列入《规划总体平面图》-《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已变更的《施工许可证》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而变更了施工许可证的
变更内容与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内容相符;复印件已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预售房屋面积、套数变更情况说明
申请预售房屋面积、套数变更(非规划变更导致的变更)的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所述内容经与房管部门的对外公示信息核实相符;2、申请变更内容不涉及到同一栋楼宇已销售部分面积调整或房管部门已加具意见。
申请预售房屋面积、套数变更(非规划变更导致的变更)的,须在市房管局办理销售项目建档前或已办理销售项目建档未销售前(需核对房管部门的对外公示信息)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如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
变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名称的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变更内容与申请变更内容相符。
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关于企业名称变更事宜的承诺书
变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名称的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名或签章。
签名、盖章齐全;名称与变更后名称一致。
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情况变更的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
企业提交的其它资料
企业认为需向审批部门提交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情况说明或相关资料
1、出具单位与申请企业一致;2、所述内容(资料)与本次申请相关。
&&(01.02.02)商品房项目转让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东莞市商品房变更申请表》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与提交的变更申请表预售证号相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持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已按规定年检。
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在合同上有签名盖章;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原件办结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土地使用权人标注为受让方;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建设单位标注为受让方;本次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建设单位为受让方;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建设单位为受让方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受让方已设立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通过审批;本次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印鉴卡已加盖我局监管私章;本次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变更内容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致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四、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号文)&&&&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对以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9月30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作为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等的前置条件……”。&&&&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审查变更事项内容填报与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2)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三条规定,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办理条件。&&&&
七.办理流程说明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原《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标注变更信息,对不同意的,将说明理由。&&&&
属《预售许可证》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在通过办结时,先核发一份加盖印章的预售证复印件。待申请人办理好市房管局网上合同模板变更手续后,凭加盖公章的合同模板原件,领回预售证原件。&&&&
注: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有效期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办事服务Q群: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www./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四、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号文)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对以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9月30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作为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等的前置条件……”。&&&&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行政许可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
5.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承接镇街(园区):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_建筑建材_中国百科网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收录时间:日 22:13:49 来源:筑龙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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