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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伍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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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军人退役退伍费发放标准规定
2016年军人退役退伍费发放标准规定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军人退役费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规定包括项目、内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退役费,根据军人退役办法的不同,大体可分为退休费、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和移交地方安置费5大项。军人退役费的发放,有的由军队负责,有的由政府部门负责。管好用好退役费,对于保障退出现役人员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退休费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推荐关注:微信查找“战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①复员费: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l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减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军龄在2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 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 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①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 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 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 (1)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生活补助费。 (2)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 (3)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 (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 (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 (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 (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 (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 (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 (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 (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 (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 【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2)回城镇安置的,发放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 【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 (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 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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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2016年最新伤病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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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伤病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标准表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农村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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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地:
毕业学校: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  历:
专业名称:
计算机信息管理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职  称:
职位性质: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助理 ; 营销 ;
工作地区:
湖南长沙 ;
待遇要求:
1200元/月 可面议 ;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语言能力:
英语 一般 ; 普通话 标准
教育经历:
2005年9月 - 2010年4月
湖南农业大学
2005年9月 - 2008年6月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经历:
2006年9月 - 2006年12月
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
2007年9月 - 2007年11月
网页设计师
所在公司:
武警湖南消防总队益阳市消防支队
时间范围:
2007年12月 - 2009年12月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队长助理(中队文书)
工作描述:
1、从军两年,共参加灭火战斗90余次,抢险救援、社会救助30余次,救出被困群众3人。 2、2008年2月,在郴州抗冰救灾时曾有幸得xx总理接见并握手。 3、服役期间一直担任队长助理,负责大、中队日常工作文件的草拟和归档,以及协助干部对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4、担负信息采集、内外宣传工作,曾在益阳城市报发表新闻稿件6篇,在湖南省公安消防网、政工网发表稿件20余篇,被益阳电视台采用视频图像5次。 5、2008年4月,代表益阳消防支队参加全省&安全知识&抢答赛,获团体&第三名&; 6、2009年7月,参加湖南省消防部队&光荣与使命&演讲比赛,获&新人奖&; 7、2009年2月,被评为&优秀士兵&; 8、2009年10月,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离职原因:
自我评价:
性格开朗,心理素质较好,做事有责任心,有韧劲能够坚持到底;为人忠诚,讲信用,纪律性强,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崇尚荣誉,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在工作方式又敢于创新。
发展方向:
期望担任高管助理的工作,这与我之前从事的工作相符合,也能较好的发挥我的才能。
其他要求:
提供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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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13050。下士(一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57592。(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50279。(县市以下户口)52229。中士(二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9817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83771。(县市以下户口)87528。上士(三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177660。(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150642。(县市以下户口)157597。(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县市以下户口)244241。(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 安 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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