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上班的老职工内退后能关于下岗职工提前退休休吗

注意了!事业单位员工满足这3个条件可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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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在一些特殊的岗位和一些特殊的工种下,劳动者是可以提前退休的,那么事业单位内退2017年新政策有那些?接下来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励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事业单位我职工正常退休满足以下5个条件之一即可。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蛮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到达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会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求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提起正常退休,大家都知道,不管是什么单位,都有特殊情况存在,那么在事业单位工作想要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条件呢?只要满足下面3个条件之一就可以退休。  1.工作年限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认识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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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摘要:很多的在职人员多很关注,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面对退休,退休养老金的考虑, 还有就是退休年龄规定等等都是重大关注焦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
关于退休,很多的在职人员多很关注,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面对退休,退休养老金的考虑, 还有就是退休年龄规定等等都是重大关注焦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日起执行。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
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二、待遇支付
一、【规章】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二、【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第二条: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第五条:从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仙政文[号)
第六条: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仙游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转为录用干部或固定工人的,其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予以保留或转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由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教师资格证,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等证书,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从企业取得的退休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上年度末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县(区)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等)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在渠道发放。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及资金在日前发放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规定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1年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 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有关待遇规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福利科,申报截止时间为日,联系电话:617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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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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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
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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