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能看出是二婚 复婚不得办婚礼还是复婚吗

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发布时间:
12:54:29 & 作者:王冠华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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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情】
  李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9月结婚,李先生系二婚,婚前育一子小李。1989年3月因小李与张女士发生冲突,不得已李张二人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1年1月,小李赴美留学,同年3月,李先生得重病,无人照顾,张女士回来照顾李先生,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1997年7月,李先生参加单位房改,购置了其现居住用房,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3年2月,李先生过世。因房产分割和继承问题,小李与张女士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张女士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应先按《婚姻法》分割,李先生个人应得部分再按《继承法》继承分配。小李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亦非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
  【评析】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张女士与李先生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二是李先生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评析如下:
  1、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
  对本案婚姻关系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否定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规定,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故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法[民]发[198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虽然该条是从起诉&离婚&的角度来看待&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定性明显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基于上述,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肯定观点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张女士于1989年3月不得已与李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李先生病重期间,回来照顾李先生,虽未办理复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始期间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律师同意否定观点。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为基本依据,但《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应视为法定的特殊情况或谓之为除外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并不冲突。换言之,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具备《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特征,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这里涉及以前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如果认定该种情形下属于事实婚姻,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就失去了法律意义。依此,律师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夫妻关系,小李主张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于法有据。
  2、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宜按共同共有规则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予以处理
  由于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女士主张在继承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如若张女士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购置,则该房产应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共有;反之,如果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参加房改并购置,或者该房产系李先生用其个人财产参加房改并取得房产证,则应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
  同时,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是夫妻关系,故张女士无权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继承规则继承按共同共有情形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后应由李先生所有的该房产部分,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的该房产。但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相互扶养二十余年,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应该分配给张女士适当的遗产。
  鉴于张女士年事已高,又无自己亲生子女,与李先生相濡以沫二十余年,不是母亲胜于母亲,律师建议小李从事亲尊老的角度出发,撤销本案起诉,善待张女士并养老送终,其父李先生在天之灵亦可告慰。
【作者简介】
王冠华,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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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小两口赌气闹离婚 次日复婚民政局告知无法办理 - 网易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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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赌气闹离婚 次日复婚民政局告知无法办理
原标题:小两口赌气离婚 隔一天去复婚发现不能办复婚摘要:“同一户口簿,为啥办得了离婚,办理复婚的时候却遇到麻烦?”家住市中区的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称,3月2日,儿子和儿媳因为琐事争执,一气之下,小两口瞒着自己到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俩人气消后,3月4日,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打算复婚。然而却被告知,户口簿没有加盖派出所的相关印章,无法办理。网易廊坊讯 &“同一户口簿,为啥办得了离婚,办理复婚的时候却遇到麻烦?”家住市中区的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称,3月2日,儿子和儿媳因为琐事争执,一气之下,小两口瞒着自己到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俩人气消后,3月4日,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打算复婚。然而却被告知,户口簿没有加盖派出所的相关印章,无法办理。“3月2日办理离婚的时候,为啥户口簿没问题呢?”虽然登记处最终给两人办理了复婚,但张女士认为工作人员存在疏忽,应当消除此前俩人的离婚记录。5日下午,市中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作是否存在失误需要具体了解,但两人离婚事实已经造成,录入了档案,无法更改。小两口拌几句嘴瞒着老人离了婚说起儿子儿媳闪离又复婚的事情,张女士哭笑不得。她说,小两口都是“80后”,结婚刚5年时间,平时也吵吵闹闹,不是什么大事,大都因为孩子,“儿子心细,特别宠爱孩子,觉得儿媳照顾孩子太大意了。”3月2日上午,俩人因为孩子的事情再次吵了起来。“我儿子埋怨儿媳对孩子照顾不周,俩人就吵起来了,吵得很凶。”张女士称,当时俩人闹着要去离婚,被她劝阻了。到了当天下午,小两口突然把离婚证拿到张女士面前,她傻了眼,“当时我特别生气,狠狠地训了两人,让他们考虑考虑孩子。”过了一天,小两口气消后,决定复婚,3月4日,他们准备去民政局把手续办了。“小两口闹矛盾,本来也没啥大事,现在的年轻夫妻太任性了。”张女士叹了口气。隔天去复婚被告知户口簿有问题3月4日下午,“离婚”仅一天后,小两口再次来到市中区婚姻登记处,准备办理复婚的手续。让两人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查验户口簿后却称,户口簿有问题,无法办理。“如果户口簿有问题,为啥3月2日能办理离婚手续?”张女士称,自己的老伴是在2000年左右去世的,去世后,户口簿“户主”一栏,仍有老伴的名字,“我的名字写在了老伴的后面,是当时户籍民警手写的。”“因为没有加盖户籍民警个人或派出所的印章,所以3月4日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称,户口簿有问题。”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理解:2009年儿子结婚时和今年3月2日两人办理离婚时,工作人员都没有指出该问题,为啥现在却无法办理了呢?
本文来源: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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