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设立外资企业设立流程的行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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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我国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下列哪些( )A.保险、公用事业、信托投资B.信托投资、房地产、租赁C.公用事业、房地产、交通运输D.租赁、交通运输、邮电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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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B.该诉讼费用由夏佳华承担C.若夏佳平不履行和解协议,夏佳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D.在任何情况下,夏佳华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2A.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B.改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C.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D.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3A.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B.须经股东会同意方可C.公司章程必须有允许的规定方可D.应绝对禁止4A.他应当向A县法院起诉B.他可以向B县法院或C县法院起诉C.他只能向B县法院起诉D.他只能向C县法院起诉5A.中外合营企业中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B.两者关于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不一样C.两者关于实物限定条件不一样D.合作企业规定了双方可以以合作条件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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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要经过什么审批?
导读: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暂行规定》针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适用不同的审批规则。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暂行规定》针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适用不同的审批规则。
  (一)鼓励类领域的再投资
  《暂行规定》第7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暂行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7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鼓励类领域(或允许类领域)的再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或变更公司登记。
  (二)限制类领域的再投资
  《暂行规定》第9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7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于限制类产业领域的,无论采取新设公司方式还是股权并购方式,均应依法履行向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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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涉及限制类、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三、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二)通过联合年检。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1份;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1份(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五)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1份;
  (六)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七)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九)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1份。
  五、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于本级商务部门权限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权限的,请申请人直接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办理;
  (二)复核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审查合格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三)办结;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凭批复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行政审批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八、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都江堰市拜水东路与银杏东路交汇处都江堰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
  十、联系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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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在投资金额上有没有规定和限制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现计划投资设立一家专门销售业务的子公司,请问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在投资金额上是否有限制或规定?谢谢
 问题来自:辽宁 - 沈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53 咨询人:t311957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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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
&&&&稿源:
市编办&& 13:43
其他行政权力
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日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日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日公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号)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初审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外经贸厅;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请示文件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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