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审核一般提前多长时间交办公室审核

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苏档发〔2013〕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二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三条& 签收
(一)发至本局的公文、资料、信件,除局领导亲收件外,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拆封。
(二)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送达的公文,由值班人员签收,上班后由值班室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处理。紧急公文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妥善处理,上班后由值班室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局办公室。
(三)局领导亲收的公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以及各部门收到的送局机关的文件材料,应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登记手续或存档。
(四)凡收进公文,除无保存价值的便条、便函、通知外,应及时登记、编号,以利于统计、办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记应做到当天来文当天登记,不积压,不漏登。
第四条& 承办
(一)公文由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
(二)经局领导批示转交到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办文时限要求,提出承办意见,并指定专人承办,不得拖延积压。
(三)局领导批办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不得推诿。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各部门要定期检查承办情况,防止漏办或延误。
第五条& 催办
(一)局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催办。
(二)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条& 传送
(一)公文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局领导的职级排序,依次送请阅批。传批件按由后向前顺序送批,传阅件按由前向后顺序送阅。如遇局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阅批时,依次顺延。
(二)需要相关部门阅知的文件,办公室秘书科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逐一通知阅文。
(三)阅看文件应注意保密,不横传,不积压,不丢失。机要文件必须当日退回机要室。带有密级的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秘书送交局领导阅批,需要由相关部门人员阅知的,统一在机要室阅签。
第七条& 办结
(一)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的,视为处理完毕。
(二)办件。凡按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处理完毕:
&&&&1.已按局领导批示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的;
&&&&2.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他方式贯彻执行的;
&&&&3.函件已经及时回复的;
&&&&4.请示已作批复的。
(三)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注明办理情况,并及时退回机要室。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八条& 行文规则
(一)对外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涉及其他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相关机关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时,可与其他省级机关联合行文。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
(六)本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 程序
(一)本局独立办件一般程序:主办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拟稿部门校对──秘书科复核、用印──按要求寄发──存档。
(二)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程序:本局主办的联合发文,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会签,主办部门汇总会签件后,送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秘书科复核、用印──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用印──主办部门按要求寄发──存档。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核签,局领导签发,部门经办人到秘书科办理登记备案、用印手续并存档。
(三)电报拟制与办理程序:办电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或机要室用&内部明电&或&密码电报&纸排印──拟稿部门校对──机要室盖发电专用章──发传真──存档。
第十条& 起草
(一)一般性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熟悉工作和业务情况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领导指定执笔人起草,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定稿。
(二)起草公文应遵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方针、政策。
&&&&2.情况属实,观点鲜明,直述不曲,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3.拟稿人应为本局正式公务人员;部门核稿人应为部门主要负责人。
&&&&4.正确使用公文文种。标题应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用词准确、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简称应规范化,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6.公文结构层次序码一般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一)、(二)、(三)、&&;第三层次:1、2、3、&&;第四层次:(1)、(2)、(3)、&&。结构层次较少的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1、2、3、&&;第三层次:(1)、(2)、(3)、&&。规范性文件用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7.如有附件,其名称应标于正文之后,落款之前。
&&&&8.公文拟稿应使用统一的发文稿纸。
&&&&9.文稿拟毕,应誊写清楚,书写要工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笔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文稿。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粘贴。
第十一条& 审核
(一)公文拟毕,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送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会签。
(二)公文送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之前,须经办公室核稿。公文起草部门送核文稿时,应将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附在文稿之后,以便核稿。
(三)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签发
(一)拟毕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会办的文稿逐一会签,并交办公室审核后,送请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馆名义发文,属于一般工作的,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含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档案局的请示、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经局务会或党组会讨论的公文,应经会议讨论通过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五)公文签发后,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经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印制。
(七)局领导批改较多的文稿,公文起草部门应清稿,并将局领导批改稿附后送办公室印制。
(八)用计算机起草文稿的,经局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将文稿电子版拷贝给秘书科安排印制。
第十三条& 定密
需定密级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相应密级。&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印制份数和序号。
第十四条& 编号
(一)凡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登记。不编号的通知、便函亦作登记。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人事处统一编号、登记。
(二)公文编号分类及适用范围:
&&&&1.苏档: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省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事项;对有关单位请示的批复。
&&&&2.苏档发:用于发布全省档案工作带有全局性问题的决定、意见、工作部署;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转工作情况报告。
&&&&3.苏档规发: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4.苏档办:用于局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的通知;局对具体工作事项的答复;转达局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安排。
&&&&5.苏档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6.苏档发电: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需要尽快处理的公文。根据电文内容,以局或局办公室的名义发出。
&&&&7.苏档党:用于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及干部人事等事项。
&&&&8.苏档党函:用于局党组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第十五条& 印制
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并按时限要求安排印制。印制份数由公文拟稿部门确定。印数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加印。
文稿正式付印前,秘书科应对送印文稿进行检查:
&&&&1.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签发(会签)手续。
&&&&2.是否规范、完整。
&&&&3.发文字号、密级标注、页码是否编制准确。
&&&&4.印刷时限要求、份数要求是否明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补正。
第十六条& 校对
(一)公文校对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校对者应在发文稿上签名,并注明校对时间。
(二)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力求准确。校对的重点是文字、标点、数字和版面格式等是否恰当。
(三)文稿引用上级文件或领导讲话,应逐字逐句校对,防止差错。
(四)重要公文在发出之前,起草部门应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再正式发送。公文在对外或向各部门发送之前,须先分送所有局领导阅知。
第十七条& 用印
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已经局领导签发的,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盖印。其他公文用印,应在秘书科登记后送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发送
(一)公文缮印完毕用印后,交公文起草部门开具信封、装封。
(二)局办公室负责邮寄机关公文、材料、信件。
(三)密级文件、电报、电传,由机要员专人专车取送。
(四)寄送邮件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内部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文件是指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或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以及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处理办法的书面材料,是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用于处理事务、决定事项的依据性文书。
第二十条 &内部文件分为呈报件和呈批件。
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属呈报件。
向局领导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属呈批件。呈批件应一事一文,请示问题或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内部文件拟制要求与本局发文拟制相同。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文件主要内容和种类。呈报件一般使用报告、汇报;呈批件一般使用请示或建议。
(二)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附在正文后报送。
第二十二条& 呈报件或呈批件一般由部门或直属单位承办人起草,经负责人审定,直接呈送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需转呈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经办部门应交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由秘书科送阅。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会签各相关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事先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签阅或签批的内部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将批示意见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原件留存办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阅、归档
第二十五条& 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公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工作人员借阅涉密公文,须经局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且工作时间在机要室阅读。
(三)借阅公文用完后须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归档
(一)实行部门与局档案室相结合的归档制度。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归档工作。局档案室负责对各部门公文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日常公文办理完毕后,各主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激光打印稿或手写稿)、正本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次年一季度,档案室将清点核对的文件退各部门,各部门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由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三)各部门应重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公文清点、整理、归档、清退等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应归档的公文材料。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规定移交、清退。
(四)无需归档或无保留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集中收回,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定期送交省保密纸处理中心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5日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档案局(馆)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停止执行。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充分、有效发挥公文的法定效力,使我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是行政公文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学校公文的处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我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对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向校内外宣布学校重要事项或决定。  (三)通告 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议案 各级工会基层组织向学校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 向上级部门请示指示、批准。  (九)批复 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序和要求办理。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部门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部门可参照执行。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一)函 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行政部门与同级或相应的党支部、组织和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二)发文字号应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凡以学校名义行文的文件,发文字号为寿中〔年号〕X号;以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计财处、信息资源中心、团委名义行文的文件分别冠以寿中办〔年号〕X号、寿中教务〔年号〕X号、寿中政教〔年号〕X号、寿中教科〔年号〕X号、寿中总务〔年号〕X号、寿中计财〔年号〕X号、寿中信息〔年号〕X号、寿中团〔年号〕X号;以其它部门名义行文的文件,鉴于我校实际使用文件数量较少,一并纳入寿中〔年号〕X号。  行政部门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部门的发文字号;行政部门与其他系统部门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部门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部门的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五)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行政部门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公文部门都应加盖印章。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八)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九)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十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行文主体。  (一)原则上学校向上级政府、机关、单位请示、报告工作或商洽事务一律归口校办行文。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对外行文。综合类公文由办公室草拟、审核;业务类公文由业务部门草拟、审核。  (二)凡转发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下达全校性工作任务;部署全校性工作;任免校内各部门行政领导干部;颁发、修改、废止全校性规章制度;教职工和的奖励、处分以及其它重要问题的通报等均以学校名义行文。  (三)以学校名义行文的公文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办理,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文稿并送交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送交校领导会签或签发。  (四)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按学校统一的便函格式自行行文。  第十二条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以部门、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向校领导报送需签发的文件。校领导收到部门报送需签发的文件,即转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部门需报送校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学校签发的公文。第十三条 校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校名义和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部门草拟、部门审核、校办审核、校领导签发、校办复核、缮印、付印、登记、发送等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部门或承办部门起草。发文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由部门起草的文稿送校办审核前,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公文送校领导签发前,应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会签、主管校领导签发;公文中涉及重大问题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并视问题情况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校领导签发公文后,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公文复核、登记、编号,送交文印室正式印制。  第二十条 校领导不同意签发公文或未予批准的文件,经校领导批示后退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按批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草拟公文应使用A4纸张的打印稿,并填写学校发文稿纸送校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复核的公文交校办文印室正式印刷、盖章、装订后,由发文部门到文印室签字、领取并负责发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学校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存档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签收、登记、贴公文处理单,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到校办、处(室)和其他部门上报校领导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及时贴公文处理单,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校领导批示后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校办主任审核后,退回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所有需要审批的公文一律不分送。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其他部门的呈文。  第二十六条 经相关校领导批示后办理的文件,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公文中涉及重大问题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并视问题情况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收到领导批示的公文,由校办分送各承办部门,部门签收。如需办理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并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单要求认真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报校领导阅知后,由部门存档,学校办公室备存;如不需办理执行的,由部门阅知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相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学校办公室应负责催办,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阅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阅表示已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有行政公文的行文、收文和运转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借阅有序,妥善保管,按期归档。  第三十三条 需公开发布的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部门证明章。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可予以销毁,销毁程序:由部门填写销毁登记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学校办公室汇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销毁。销毁单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八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规章、制度方面的公文,依照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GB/T 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 作如下修订:  (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  (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  (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  (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  (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  (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  (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  (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  (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  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 庆、李志祥、刘碧松、范一乔、张荣静、李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没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行;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着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的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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